物的反思之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2017-01-26李艳超
李艳超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0
物的反思之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李艳超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0
传统学说将《物权法》中的物之客体界定为有体物。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大量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将物权的客体仅仅界定为有体物显然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本文旨在分析传统物之客体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研究,就虚拟财产的属性作出分析,为物权法的发展尽一份力量。
物权客体;网络虚拟财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点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虚拟财产是由网络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衍生品,学界多余虚拟财产的定义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综合诸多说,笔者将虚拟财产定义为:虚拟财产是指网络中的能够被虚拟人物支配但是最终却归属于现实自然人、法人拥有的具有虚拟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虚拟物品或者虚拟货币。
(二)虚拟财产的特点
1.客观非物质性。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空间之中,而这些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是由数据代码构成的,不能为人们所触摸到,仅仅能够用眼睛看到其所表现出的虚拟形象。
2.可支配性。虚拟财产往往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转移,进行交易。人们可以将自己拥有的虚拟财产进行转移从而进行一系列的变现行为。可以决定与任何人进行交换,而不被他人影响。
3.财产性。虚拟财产往往具有一定的价值,网络用户通常需要话费真实货币进行网络购买,从而将网络中的虚拟物品变为己有以供自己支配。虚拟财产的虚拟性主要表现在财产存在方式的非实体性,就虚拟财产的价值而言具有真实性。这种财产存在方式的虚拟性和财产价值的真实性的并存,是虚拟财产区别于现实财产的根本特征。
二、物权法上的物之反思
(一)我国有关物之客体的界定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力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虽然未使用“有体物”概念,但因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有体物”的分类,可知本法所称物是指有体物。台湾民法通说认为物权的客体系指除人身体外,凡人力所支配,具有独立性,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
(二)物权客体的概念扩张
杨立新教授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概念也在动态扩张。在现代民法的视野中,物的范围已不受限于有形、有体的藩篱,应以法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和独立的经济性作为物的界定标准。虚拟财产完全具备上述物的属性,属于一种特殊的物。邓佑文先生认为,在21世纪的今天,物权客体有扩大化趋势,虚拟财产具有客观性、有用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和可转让性等现代物权客体物的法律特征,理应属于“物”的保护范畴。
(三)物权客体的反思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依靠互联网。大量的人将自己的休闲时间放在了网络上,也给互联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纠纷,其中就包涵有关虚拟财产的处分问题。其中纠纷可以归纳为三种:虚拟财产的被盗和被欺诈引发的纠纷;用户自身违规行为引发的纠纷;运营商数据丢失和服务器终止运行引发的纠纷。在处理这些纠纷中,往往涉及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现有物权法的物权客体的范畴之内,给我们留下了思考的空间。
三、我国关于虚拟财产的物权法的保护
(一)对虚拟财产进行物权保护的依据
我国宪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它合法财产”。这里所说的合法财产包括有形财产,也应该包括无形财产。因此,虚拟财产是可以成为民法和物权法保护的标的。
(二)对虚拟财产进行物权保护的措施
完善《物权法》中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首先,《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字面上看,没有排除虚拟财产成为物的可能性,有权机关可以对此做出专门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其次,在《物权法》的总则中,对物权客体的定义,进行具体的划分,将物权客体区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然而,鉴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可以作出例外规定。由于相较于服务商来说,网络用户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来规定一些,对于用户来说难以举证的问题。虚拟财产是一个发展的、变化的、动态的权利制度体系,其权利内容不断扩展,表现形式层出不穷,保护技术日新月异。对新生事物,应尽可能地归入到已有法律体系中,在创设出一套新的理论体系和法律体系之前,运用现有的法律对其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
[1]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1.
[2]邓佑文,李长江.“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J].社会科学家,2004(5).
[3]杨立新,王中合.论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原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06.
D
A
2095-4379-(2017)22-0217-01
李艳超(1990-),男,汉族,西华师范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