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诉关系研究
2017-01-26郭宇隆
郭宇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诉关系研究
郭宇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是在全面建设法治中国背景下,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关于刑事案件办理提供的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的引领。“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必然方向,对侦查和审查起诉中的程序和证据固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然导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加强协作、强化监督,对现有的侦诉关系进行重构。
以审判为中心;侦诉关系;监督
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定,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性质和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在此背景下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把工作目标从侦查犯罪事实转移到证明犯罪事实上来,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
一、“以审判为中心”内涵解读
近年来,从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开始,我国冤假错案频频爆出,究其原因,无不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违法办案行为酿成恶果,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是对司法权力结构的重大变革,是司法思维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司法价值观的重大变革。以审判为中心,强调侦查和审查起诉行为,必须紧紧围绕法庭审判进行,侦查人员发现、确认、固定的案件事实,收集的证据材料,都要经过法庭的审判来检验和确认。用审判来引导和检验刑事诉讼,严守法律底线,保障公民权利,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
二、我国大陆地区现行侦诉关系的缺陷
目前我国侦诉关系的缺陷主要在于侦查权、检察权不平衡,侦查监督流于形式。
(一)侦查监督队伍有待提高,监督观念有待加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呈现多元化、新型化趋势,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电信、互联网领域犯罪案件增多,但侦查监督人员明显缺乏相关的业务素质,对相关案件的证据审查、取证引导、法律适用存在欠缺,对新型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能力亟待提高。另外,我国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存在,检察机关实行员额制后,队伍不稳定、骨干流失的现象,也大大削弱了侦查监督队伍的监督能力。
部分地方人民检察院在有罪推定思想的错误引导下,部分检察人员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客观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配合轻监督等观念仍不同程度存在。另外,部分地方检察院存在畏难情绪,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检察院自侦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更是流于形式,存在很大问题。
(二)侦查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首先,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存在不足。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没有及时申请和没有被害人的案件,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还是缺乏效率。其次,由于传统的封闭办案的模式导致的,人民检察院了解案件进展的形式主要是书面审查,不能及时掌握信息、正确引导、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侦查行为的调查核实也因此受到阻碍。最后,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对侦查行为的监督方式,除构成犯罪外,其主要手段是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属于柔性监督方式,没有强制力,并且属于事后监督,滞后性明显。
三、新型侦诉关系的构建思路与方法
(一)转变监督观念,强化侦查监督队伍建设
我国司法行政人员传统的有罪推定思想已经严重影响了现代法治国家的推进,人民检察院要积极转变监督理念,加强职业化、法律化思维观念引导,坚持司法程序公正,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要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对于侦查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及时地指出并纠正。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加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高侦查监督队伍素质能力,完善检察人员权益保护机制,提高检察人员福利待遇、社会地位,增强检察人员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提高检察队伍凝聚力,打造一支法治观念坚定、业务效绩突出、能力素质过硬的,符合法治社会需求的检察队伍。
(二)创新侦查监督机制,实现程序正义
第一,完善人民检察院监督手段,创新监督方式。要逐步探索突破封闭办案模式的方式方法,通过在派出所、拘留所、刑警队设立驻所检察官的方式,逐步将侦查活动的全部过程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利用信息技术,探索和建立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开创“互联网+检察”模式,运用大数据思维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现代化,加强侦查监督各环节衔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第二,适当赋予检察机关实体处分权。在目前这种强侦查的形势下,应该适当给予检察机关相应权力来约束侦查权。具体而言,针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建议纠正、撤销、责令改正、建议上级追责等处分。
[1]丁国强.以审判为中心与司法改革[N].人民法院报,2015-9-15(2).
[2]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侦诉关系的重构[C].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判工作发展——第十一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15.
D
A
2095-4379-(2017)22-0195-01
郭宇隆(1994-),男,汉族,河南郑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