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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亲亲相隐制度看我国的亲属作证特免权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相隐出庭作证亲亲

周 婷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从亲亲相隐制度看我国的亲属作证特免权

周 婷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吸收传统文化中合理的内核,对和谐社会的建立、罪犯的教育改造、提高法律权威有着重大意义。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亲属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该项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本文探析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提出我国亲属举证权的问题及现代化改造的构想。

亲亲相隐制度;亲属拒证权;制度重构

一、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立法考量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了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同时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也初见端倪,体现了我国法治更为人性化。不过审视现有规定,可以发现:该制度并未免除亲属通过其他方式提供证言的义务。这里的亲属作证特免权也仅仅是一项“部分权利”只适用于特定的诉讼阶段和场合,如,法院仍可要求亲属在审理阶段提供书面证言等。并且,主体具有局限性,只限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将其他近亲属排除在外。

我国长期坚持任何人不得因特权而免于惩罚。同时又普遍认为,挖掘案件的真相重于保护人权,使得亲属作证特免权在我国失去了良好的生长土壤。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透析

(一)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社会和谐、百姓尊法是国家所要追求的长远利益,而亲亲相隐制度正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法律的创立要考虑到公众所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它缘起的最初本质不是惩罚犯罪,而更多的是对人权的保障,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二)尊重人权的根本保障

亲亲相隐制度从缘起之时就反映了立法对亲情中人权的保护,若强制让亲人去触动人性中最柔软的一面,显然是对人性的侵犯。而免去亲属指证亲人无疑是对人性的尊重,是对人权的保障。

(三)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有之义

期待可能性就是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的合法行为,这是对人性本身的弱点和脆弱性给予的法律救济。我们虽然在提倡“大义灭亲”,但是真正将至亲供出来保护法律尊严的人不多,即使有,这些人很可能受到周围人的排斥,因告发亲属进入另外的人际关系困境,如一位前高官犯贪污受贿罪,控方最关键的证据竟然是来自于被告之妻。这一行为超出被告的预料,也超出了人之常情,被告自己也不惜自爆“红杏出墙”家丑以证妻子人品卑劣,不可采信其证言。夫妻反目成仇,造成了不好的社会效果。鉴于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还是会付出巨大的代价来隐匿亲属,立法者应当予以考虑适当的容忍这一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让该行为合法化。

(四)执法、司法程序完善的必然选择

未来司法裁判的依据应当不断多样化、科学化、合理化、准确化,司法机关应当在寻求一些新的科学技术、不断培养高素质、高能力的侦查人员从而用科学的证明方式来寻求可以定案的证据,而不是逼迫亲属违背人伦本性提供带有强烈主观性、伤害亲情的证据。

三、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重构

(一)主体范围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主体范围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若一个人犯罪后,其多数亲属都可以拒绝作证,那么犯罪的成本会大大降低,助长犯罪数量的发生。而亲属范围过大,又会影响社会整体的秩序,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范围过小,又不利于保护人权。为此,笔者认为近亲属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目前无法期待刑事诉讼法做出修改,可以用司法解释做出扩张性的规定,对拒证的主体予以明确。

(二)排除范围

1.危害国家安全、严重侵害人身和社会安定秩序的暴力性犯罪。这类犯罪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体恤亲情、人性是也不得损害国家的利益。

2.针对亲属的犯罪。这种行为是对人伦、亲情的巨大违背和践踏,更不符合亲属作证特免权目的和宗旨,自然无需予以维护。

3.职务犯罪。在习总书记的领导下,全国反腐大战正激烈的展开,这类犯罪将会对我国国家政权造成严重的伤害,更会给党和政府的形象抹黑。同时,这种职务犯罪,尤其是高官的职务犯罪因其本身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经常具有特殊性和隐蔽性,给办案机关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所以这类案件不易适用亲属免证权。

(三)适用程序

作证前,应告知符合条件的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而证人认为符合拒证的条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或者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的申请可以由检察机关负责人裁定;审判阶段的由审判长裁定。若该申请被驳回,应当给予申请人一定的救济,可以申请复议,再次被驳回也可以向作出复议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排除此类证据。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重视,而如何把我国古代传统法治思想合理的加以继承利用在现代法治上并推动中国现代的法制建设仍然是任重而道远。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范忠信.亲亲容隐原则与当代中国刑事法制的人伦回归[J].法学,2015(1).

[3]步洋洋.试论亲属免证权及其制度构建——以新刑诉法的修改为视角[J].政法学刊,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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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2-0192-01

周婷(1993-),女,汉族,宁夏中卫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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