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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

2017-01-26徐婧琳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
关键词:物权法婚姻法物权

徐婧琳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

徐婧琳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导致很多夫妻因财产关系产生激烈的矛盾,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这一制度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导致其在适用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所以如何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对于厘清夫妻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研究的价值。

约定财产制;物权变动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将夫妻约定财产制独立列为《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还因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程序的规定

夫妻之间约定财产的分割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夫妻之间的隐私,除非告知第三人,否则第三人很难知晓夫妻之间财产的共有状况。而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程序,存在法律漏洞。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很难证明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协议的存在[1]。

(二)未明确规定婚内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

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即订立婚内财产分割协议。那么这个协议是否能够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一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两种物权变动原则。对于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动产物权变动情形,《物权法》规定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此区分物权变动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内部效力可以在夫妻之间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对其外部效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动产物权变动情形,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该动产这一问题则有待解决。

(三)司法实践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并未获得相应的法律地位

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可以看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法定财产制[2]。可是由于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本身的规定尚不明确,导致其在适用上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加之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法律意识欠缺,有一部分人知道有这一制度,但是又不知道该怎么用,还有一部分人根本就不知道这一制度的存在。所以夫妻约定财产制与现实生活有一定的脱节,这也使得夫妻约定财产制没有发挥出它本该具有的价值。

三、对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议

(一)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程序

可以借鉴法国或德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制度——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公证处进行公证,便于第三人知晓,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也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既便于夫妻双方责任的明确,又便于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纠纷的解决。

(二)明确规定《物权法》与《婚姻法》的适用规则

笔者认为,在制订《民法典》的大背景下,《物权法》与《婚姻法》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交叉,可是我国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二者的适用规则,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这一问题仍处在需要学者们进行解释的阶段,所以应当尽快明确《物权法》与《婚姻法》在解决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方面的适用顺序及规则。

(三)应当进一步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

随着对封建思想的突破,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法律作为保障权利的利器更应当与时俱进,因此在婚姻家庭领域,既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那么法律就应该满足人们的这一需求,尽快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立法上应当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做出更加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例如明确订约主体及其订约能力,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生效时间以及生效条件等,以进一步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

四、结语

综上所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化,多样化,法律不可能明确规定出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优越性。现只需要对其进行完善,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价值。

[1]赵妍,刘树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及其登记的必要探究[J].行政与法,2012.

[2]徐峥.论我国夫妻财产制[J].商,2016:247-248.

D

A

2095-4379-(2017)20-0210-01

徐婧琳(1992-),女,新疆伊犁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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