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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2017-01-26武北辰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
关键词:委托人商事民事

武北辰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210023



论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武北辰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 南京 210023

代理制度兴起于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增长使得商业活动更加复杂,由于在市场中交易的人们对彼此产品的生产成本不甚了解,便自然而然地出现了为彼此利益争执的情况,从而导致市场流通率下降。鉴于此种情况,熟悉市场价格的人参与进来,协调买卖双方的价格商议,从中赚取相应的利益,同时也使买卖双方达到利益最大化。这便是所谓的商事代理。我国并没有关于代理制度的专门立法,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仅散见于一些基本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和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缺乏一个独立的体系,从而为我国的商事代理问题带来了一些相应的司法困境。本文立足于商事代理制度,通过和民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提出相应的法律体制改革,进而完善我国的商事代理制度。

商事代理;民事代理;司法;改革

一、商事代理的概念

代理一词出现于近代资本主义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扩张,市民之间交易范围越来越广。然而一种问题也随之产生:在自由交易之时,买卖双方往往因为不甚了解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情况,从而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争执不休。这一点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有所指出:“人们越是接近商品生产的原始状态,越是会把时间浪费在持久的,互不相让的讨价还价上”。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对整个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常年混迹于市场并了解市场价格的人,以买方或者卖方的名义向另一方进行商谈,达到两者均满意的地步。从中赚取相应的利益为生。这便是所谓的代理。我们可以这样给代理下一个定义:商事代理就是一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提供买卖服务,从而或许相应利益的经营性行为。

二、我国立法现状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参照《日本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可知,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做了非常明确的区分。但我国在立法中并没有对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作出明确的区分。这是我国立法上的缺失。此外,我国也并没有关于商事代理的专门立法,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仅仅只是散见于一些基本法律如《民法》、《合同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规中。关于代理的法律体系并没有系统地建立起来。

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区分不明显,没有专门的立法以及没有一个初步的法律体系。这就造成了在解决商事代理问题时存在着司法困境。我国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往往采用民事代理的相关规定。然而,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存在着一定的区别。首先,商事代理一个明显的特征便是具有营利性,商事代理归根结底还是一个营利性活动,民事代理可以是营利性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其次,商事代理活动只能由委托人发起,由委托人指定代理人。而民事代理还可以由法院或者一些法律法规来强制规范代理人。所以用解决民事代理的规定来解决商事代理问题,代理人、被代理人和先对人之间的三方关系得不到一个正确的调整,显然是不够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思考

如今全球化浪潮势不可挡,市场经济在进一步发展。商事代理行为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果没有一部较为完善和系统的法律做支撑,所带来的司法困境不仅仅会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会降低市场交易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买卖双方的利益,若长此以往,会对整个经济发展造成不小的障碍。依笔者看,完善立法是当务之急,有必要针对商事代理来进行系统的规范,我国目前在商事代理方面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依笔者拙见,可以考虑先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实践的过程中结合中国国情予以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从而提高整个市场的运转性,从而更好地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整个的法律体系,使人民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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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A

2095-4379-(2017)20-0199-01

武北辰(1996-),男,吉林长春人,南京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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