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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新路径

2017-01-26刘晓乐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
关键词:私益公共利益文化遗产

刘晓乐

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吉林 长春 130000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新路径

刘晓乐

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吉林 长春 130000

非物质文化遗产彰显了民族个性,保护非物质文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激发人类创造力的源泉。现在展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新路径的研究,有利于构建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相结合的法律保护体系。文章以公益诉讼为主体,从理论基础开始研究,提出了诉讼主体确认以及其他配套制度完善等新主张。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公益诉讼

一、行政保护和法律保护是目前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模式

行政保护就是指通过行政公权力干预来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包括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法律保护就是通过法律途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的法律路径

采用诉讼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免遭侵害,按保护目的诉讼不同可以分为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以保障个人利益为目标的是私益诉讼;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为目标的是公益诉讼。

(一)私益诉讼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益主要是指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认定传承人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私权。当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这种保护偏于“私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作用偏弱。

(二)公益诉讼

1.公益诉讼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基于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利益的诉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同时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并在《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了要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这些法律意见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利益性质,这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基础。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彰显的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础;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关乎传承人或者管理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关乎其他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所以在诉讼主体上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可以并列存在,共同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诉讼保护体系;换个说法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私益诉讼保护传承人、管理人等私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当上述私权主体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公民、社会组织或者国家特设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1)人权理论。人权即每个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中文化权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有的口传心授、世代相传传承方式,体现了“民族性”、“群体性”和“文化多样性”,所以法律赋予权利人“私益”与社会公众的文化权利。

(2)环境管理公共信托理论。环境管理公共信托理论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其确认的三大原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有效借鉴,因为两者面对的都是全体公民重要的特定利益,国家及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保护这种公益不受侵害。所以,环境管理公共信托理论同样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主体的确认

启动诉讼的先决条件是确定诉讼主体,而成为诉讼主体的先决条件是具有原告资格。此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研究很少有关于诉讼主体的探讨。笔者认为,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有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社会组织和公民,但能成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只有公民、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

(一)公民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明确了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也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主体的广泛性,传承人、管理人及本国范围内的每一位公民都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利益,这样的法律规定,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扩大到了每个公民。

(二)社会组织

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上完全可以参照。让合法的社会组织参与,有利于提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率;这些社会组织包括民间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团体等。

(三)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独立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个特殊性决定了其代国家行使诉讼权利的可能性和独特优势,所以人民检察院是代国家提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诉讼的最佳选择。一方面可以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也可以弥补公众保护不力的消极状态;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名义提起诉讼的案例会越来越多,社会效应也会不断增大。

四、结语

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途径,构建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相结合的诉讼体系,这是有效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公益性特点,提升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力的高效路径。

[1]李芳宇,黄薇然,张静.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探究[J].设计艺术研究,2016,6(5):81-86.

D

A

2095-4379-(2017)20-0164-01

刘晓乐(1979-),男,吉林长春人,硕士研究生,吉林开祥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经济纠纷、法律实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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