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塑造到瓦解:汉代居住区形态的一种解说
2017-01-26沈刚吉林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
沈刚(吉林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
秦汉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是通过严密的乡里体制来实现的。基层社会的居住空间是国家权力发生的场域,对这一时期居住空间的探讨关乎秦汉政权的统治方式、权力的效力等宏观大势,因而一直为学界所关注。秦汉文献中,表述居民的居住空间的名词有闾里、聚邑等多种。汉代居住区为何种形态?目前所见观点,按照邹水杰等先生的梳理,主要分为这样几类[1]邹水杰、李斯、陈克标:《国家与社会视角下的秦汉乡里秩序》,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0—12页。:一是汉代以城聚居,这也就意味着当时居民是整齐的里居形式;二是乡村也是里居形态;三是认为由封闭、聚居的城邑逐渐拓展出散居的聚落,我们称之为变迁说;[2]邹水杰等亦持这种观点,参看邹水杰、李斯、陈克标:《国家与社会视角下的秦汉乡里秩序》,第42页。四是认为城邑与聚落并存,聚落以自然形态纳入国家乡里体制中,我们称之为两分说。[3]除了邹书所列邢义田先生观点外,最近王彦辉先生也持这种观点,参看王彦辉:《早期国家理论与秦汉聚落形态研究——兼议宫崎市定的“中国都市国家论”》,《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这些歧义的出现,是因为文献记载的整齐划一和现实生活居住可能性之间存在着矛盾,而上述观点也是试图对这些矛盾进行调适。因为秦汉考古工作发掘的汉代乡村聚落遗址不多,所以河南内黄三杨庄聚落遗址发掘后,因其揭示的信息较为丰富,引起了学界对这个问题的又一次关注,引发了对秦汉聚落的重新思考。这些论说几乎涵盖了汉代居住形态的各种可能性。因此,本文从另一个角度,即政权对居住空间塑造来看这一时期居民区的形态。
一、聚散有常:秦汉居住形态补说
对于秦汉居住形态的完整叙述来源于《汉书·食货志》中一段话:“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也。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也。于是里有序而乡有庠。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焉。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1]《汉书·食货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21页。这段话描绘上古时期居民的居住管理模式,是井田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食货志》中的井田制杂糅了《周礼》、《公羊传》等先秦典籍,如此整齐划一的形式很容易令人怀疑其中有多少是主观臆想的成分。然而张家山汉简中一条律文却与此十分相似,“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户律》,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1页。这是汉初的法律摘抄汇编,有的放矢,为政府对现实生活的规定。它应该具有普适性,因为同样在《二年律令》中,《行书律》中有邮驿设置的法律:一邮十二室。长安广邮廿四室,敬(警)事邮十八室。[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行书律》,第45页。这里针对长安广邮和警事邮这种特殊情况单独提出来,为特制。《二年律令》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则意味着所述情况没有特例。准此原则,也就意味着当时的居住区都是如此整齐划一的。然而,在幅员广大、南北殊俗、生业各异的秦汉帝国,这种整齐划一的类似现代小区的居住模式是否遍布于整个帝国的疆土呢?所以尽管法律中有明确的说明,但还是难以让人放心地认为这就是当时的实情。
2003年三杨庄遗址发掘材料的公布也对这种里居模式提出了挑战。这批材料,据刘海旺先生介绍:
在三杨庄汉代遗址100万平方米范围内,经过考古勘探,发现有14处汉代同时期建筑(宅院)遗存、一处窑址、3条东西向道路,以及一些低洼的池塘。其中的一条东西向道路宽达20米。从已经过考古发掘的四处宅院遗址看,它们均坐北朝南,方向一致;相互距离或远或近,中间隔以农田;面积大小接近,宅院部分一般为900平方米,若加上门前水井所处的活动空场地,总面积在1300平方米左右(第二处庭院较为特殊,宅院前活动场地面积较大),大致与汉代二亩半宅大小吻合。这种瓦屋顶的房屋,住房、厢房结合,水井、厕所俱全,院墙封闭,树木环绕,还出土了大量的生产、生活用具等,它们显然不是临时性的房舍,而应当是常年居住的宅院。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以实景再现了汉代这种田宅相接、田中建宅、宅与宅隔田相望的空间布局景象。但宅院的布局并不整齐划一,也不够集中,多少显得有点散乱。[1]刘海旺:《由三杨庄遗址的发现试谈汉代“田宅”空间分布关系》,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编:《西汉南越国考古与汉文化》,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这种有些散乱的居住空间和文献中的记载发生了抵牾。为了弥合这一矛盾,学界提出各种解说:第一种意见是变迁说,即农作时居住在田间的庐舍中,农闲时居住在邑中,东汉以后才逐渐发展成定居。[2]如刘海旺说:在黄河中下游的广大平原地区,这种田宅相接、田中建宅、宅与宅隔田相望的聚落田宅空间布局是对东周时期井田制中田宅布局的某种继承,是在汉代空前提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条件下,在国家统一的和平环境中,普通农民对自身日常生产、生活方式的自然选择。当开垦的耕作农田离城邑较远时,普通农民从东周时期仅春夏农事季节才居住在农田中的宅屋(庐舍,面积二亩半)内,逐渐发展到西汉时期终年乃至终生都生活居住在农田的宅院内。由于社会条件的发展变化,这种田宅空间分布关系至东汉晚期可能逐渐向宅与宅隔墙相邻的田宅分离的村落布局发展,从而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村。参看刘海旺:《由三杨庄遗址的发现试谈汉代“田宅”空间分布关系》。又,侯旭东先生对于汉代聚落进行了深入探讨,他认为:“自先秦至秦汉,百姓居住场所经历了由集中在封闭有围墙的聚落(城居)到逐渐以城居与生活在无围墙聚落(散居)并存的变化。早先这种有围墙有门定时开闭的封闭聚落多位于规模较大的城邑内,出现乡里编制后,这种聚落则成为‘里’ 。”参看侯旭东:《汉魏六朝的自然聚落——兼论“邨”“村”关系与“村”的通俗化》,收入氏著《近观中古史——侯旭东自选集》,中西书局2015年版。第二种意见是两分说,即城中之里和城外之里有区别。[3]如刘庆柱先生认为:城是一级社会行政管理单位的所在地,城对城内基层社会的管理是通过“里”。城对城外基层社会的管理是通过“乡”及其所属的“里”,那里的“里”大概与“聚”是一致的,“聚”是城外社会生活、生产基层组织……城中的“里”是“规划”的,其规模与户数可能有一定的要求。但是城外的广大地区,由于那里的“里”与“聚”往往是“二者合一”的,一般说这些“里”的规模、人口数量往往不尽相同。他进一步把城外之里分成“散聚型”和“集聚型”两种。参看刘庆柱:《汉代城市与聚落考古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汉代城市和聚落考古与汉文化》,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邢义田先生认为:“一般农村聚落即使纳入乡里编制,其原本取决于地理自然条件和农耕活动方便性的居住形态大概不会改变……城邑中的里经过规划,可能比较规整,乡野农村即使纳入里的编制,其居址布局显然并不一定十分整齐。”参看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收入其著《治国安邦》,中华书局2011年版。王子今先生亦赞同此说,认为这个遗址可能是汉代的乡村里居的常态。参看王子今:《内黄三杨庄遗址考古发现与秦汉乡村里居形式的考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汉代城市和聚落考古与汉文化》。第三种意见是特例说。[1]程有为先生认为:内黄三杨庄汉代庭院与农田遗存,可能反映了黄河堤内滩地上的农民住宅与土地的布局状况,它不一定反映汉代整个农村聚落的共同特性。汉代聚落的主要样式应该是住宅相对集中在一处,周围为农田。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当时在河堤内滩地之外也存在院落之间的布局相对独立、每个院落周围有农田、陂池环绕的聚落样式。参看程有为:《内黄三杨庄汉代庭院遗址与汉代聚落样式探讨》。孙家洲先生也持同样的意见,参看孙家洲:《从内黄三杨庄聚落遗址看汉代农村民居形式的多样性》,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汉代城市和聚落考古与汉文化》。第四种意见是分类说。[2]白云翔先生认为汉代聚落遗址分成“农业型”、“工商型”、“农工商混合型”三种类型,三杨庄遗址属第一种。参看白云翔:《秦汉时期聚落的考古发现及初步认识》,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汉代城市和聚落考古与汉文化》。刘兴林亦认为分为城邑外相对集中的里居和散居型的自然聚落,参看刘兴林:《汉代聚落形态的考古学观察》,《东南文化》2011年第6期。
来自考古发掘的第一手现场信息,应该是解决问题的最直接的答案。但令人失望的是,关于汉代农耕聚落的遗址并不多见,只有寥寥几处,无法提供足够观察的样本。这就使本来不甚清楚的问题,又治丝益棼,更为凌乱,平添更多揣度的可能性。即使就最为详细的三杨庄遗址而言,它所提供的关于居住区的信息也不够充分,从上面发掘情况看:我们能够知道院落的形态、部分院落之间的距离,及其农耕形式的生态。可是,按照汉代的标准,作为一个居民区,当有几十户为宜,但此处仅仅有四户的信息。并且,二号院与其他院落距离较远,但是它的规模也更大,是否有其特殊性?因而这份珍贵的材料依然无法满足我们的好奇心。我们只好再重新回到传世文献中,看能否找出另一种解释的可能。
论者多认为秦汉时期的居住区已经分化为人口集中的城邑和农耕的聚落两类。在汉代史料里也的确有这样的痕迹,《续汉书·五行志》刘昭注引《东观汉记》:“邑里无营利之家,野泽无兼并之民,万里之统,海内赖安。”[1](东汉)刘珍等撰,吴树平校注:《东观汉记校注》,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29页。这里虽然说的是豪强兼并之事,但是“邑里”和“野泽”对称,前者和“营利之家”相连,后者和“兼并之民”相连,暗示一为以工商业为主的城市,一为农耕的乡村,他们的生产、生活模式也不相同。如前述一些学者的意见,城邑中居民区就是《食货志》与《二年律令》所描述的那种形态。我们也赞同这一点。下面再加以补充说明:
文献中记录城邑中居民区实态亦是按里居住,里的形制也与律令所言相仿。里门是里存在的一个标志,《食货志》和《二年律令》都特别提到这一点,两汉史书中多处提到《汉书·于定国传》:“始定国父于公,其闾门坏,父老方共治之。”师古曰:“闾门,里门也。”[2]《汉书·于定国传》,第3047页。于公为县狱史,郡决曹,此里在东海郡郯县,为郡治。王利器在《太平御览》中辑出的《风俗通义》佚文有:“闬,城外郭内里门也。”[3](东汉)应劭撰,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76页。说明城郭中有里。另外,还有多条守里门的记载。[4]如《汉书·食货志上》“守闾阎者食粱肉”,《汉书·路温舒传》“(路温舒)父为里监门”,《汉书·张耳传》“两人变名姓,俱之陈,为里监门”等。这些记载并非孤证,说明里居之制并非向壁虚造的制度。也有考古学证据的支持:在城邑之中的基层单位应为“里”,文献记载汉长安城有160里;阳陵邑遗址勘探发现东西向道路11条、南北向道路31条,两种方向道路相交形成200多个长方形空间,每个“长方形空间”可能就是阳陵邑中的一个“里”。汉长安城、阳陵邑等“城市”中的“里”,其平面布局形制应该如文献中所说的那样“室屋栉比,门巷修直”。它们既是社会行政管理的基层单位,又是百姓生活的基本空间形式。[5]刘庆柱:《汉代城市与聚落考古研究》,第28页。(黄河中下游城邑的特点)道路将城内分为官署区、居民区、手工业作坊及市场区等不同的功能区。……有大、小城的,小城一般为官署所在地,大城安排居民区和手工业作坊及市场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中国考古学·秦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0页。当然在其他地区则有可能与此有异,我们也是以黄河中下游汉代核心区为讨论基点的。
民户在里中集中居住,密度很大。《汉书·王吉传》:“始吉少时学问,居长安。东家有大枣树垂吉庭中,吉妇取枣以啖吉。”[2]《汉书·王吉传》,第3066页。两户之间可以树木相接,应是庭户紧邻。东都洛阳同样也是如此,《后汉书·梁统传》:“宣家在延熹里,与中常侍袁赦相比。冀使刺客登赦屋,欲入宣家。赦觉之,鸣鼓会众以告宣。”[3]《后汉书·梁统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186页。依李贤注,“相比”意为“相邻比也”,并且刺客能够通过邻居屋顶进入宣家,故两家房屋相距甚近。不仅两汉都城居住区鳞次栉比,地方的通都大邑亦是如此。《后汉书·廉范传》:“成都民物丰盛,邑宇逼侧,旧制禁民夜作,以防火灾,而更相隐蔽,烧者日属。”[4]《后汉书·廉范传》,第1103页。成都城中因为居住“邑宇逼侧”甚至导致火灾频发。
城中之里不仅房屋密度高,而且规模也很大。班固在《两都赋》中描绘长安盛大气象时有:“内则街衢洞达,闾阎且千,九市开场,货别隧分,人不得顾,车不得旋。”李贤注引《字林》曰:“闾,里门也。阎,里中门也。”[5]《后汉书·班固传》,第1336页。这是因为居民区人户众多,故而其中才能够包容闾里豪杰。“长安炽盛,街闾各有豪侠,章在城西柳市,号曰‘城西萭子夏’”[6]《汉书·游侠·万章传》,第3705页。,其他城邑也是如此,《汉书·游侠·原涉传》:“涉单车驱上茂陵,投暮,入其里宅,因自匿不见人。”[1]《汉书·游侠·原涉传》,第3717页。原涉是名气很大的游侠,藏匿到里中,竟然没被发现,可见茂陵县邑中的居住区也颇具规模。里中不仅有居民区,还有其他相关设施,《后汉纪》:“孔子阙里荆棘自除,从讲堂至里门外。”[2](晋)袁宏撰,李兴和点校:《袁宏〈后汉纪〉集校》,云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页。里中有讲堂,可能和鲁地儒学传统有关。不过,联系到《食货志》乡里中庠序的记录,似乎也并不是鲁地的个案。
这种里居的方式,是经过了刻意的规划。《论衡·别通》:“富人之宅,以一丈之地为内,内中所有,柙匮所羸(赢),缣布丝绵也。贫人之宅,亦以一丈为内,内中空虚,徒四壁立,故名曰贫。”[3](东汉)王充撰,黄晖校释:《论衡校释》,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90页。这段话是说,人之贫富,是以浮财来判定,而非住宅之大小,其宅之大小差异不大,这显然有人为规定的因素。正因为如此,这种规整的里居方式很可能存在于国家政权完全掌控的城邑,多为比较成熟的内郡。除了上述数例外,还有这样两例,《汉书·汲黯传》:“河内失火,烧千余家,上使黯往视之。还报曰:‘家人失火,屋比延烧,不足忧。’”[4]《汉书·汲黯传》,第2316页。《后汉书·周磐传》:“里中灾,火将逼其舍,顺抱伏棺柩,号哭叫天,火遂越烧它室,顺独得免。”[5]《后汉书·周磐传》,第1312页。这里是汝南郡的情形。失火能够“屋比延烧”,这两地应该和成都地区一样“邑宇逼侧”。又《后汉书·杜诗传》:杜诗在南阳太守任上时,“又修治陂池,广拓土田,郡内比室殷足”[6]《后汉书·杜诗传》,第1094页。。所谓“比室”,亦指居住密集。河内、汝南、南阳皆为内郡腹地。
从以上叙述看,城中是以规划齐整的里居方式安排居住区的,这点当无疑问,但面积广阔的广大农耕聚落中的居住空间是如何安排的呢?以农业作为主要生业的农村,其居住空间的安排当因地制宜,以方便农业生产为目标,因此很难确定这种整齐划一的居住形式是否适用于城邑之外的地区。《汉书·沟洫志》:“虽非其正,水尚有所游荡。时至而去,则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1]《汉书·沟洫志》,第1692页。这虽然是在讲治理黄河时所提到的一段话,但它至少说明了聚落的形成过程,通常这类聚落是自发形成的,不会有外力给予规划。由此可以推想,聚落的最初形成方式应与此相类,汉代对这些已存在的聚落不会重新做伤筋动骨的改造。那么,是否就意味着里制只是城市人群的生活空间,而在农村每一个基层单位组织内部仍是毫无规律的散居呢?情况并不是这样简单。《汉书·陈平传》:“负随平至其家,家乃负郭穷巷,以席为门,然门外多长者车辙。”[2]《汉书·陈平传》,第2038页。“负郭穷巷”表明陈平的居止之处位于城郭,巷道应是由多个民居围合而成,这与民户聚集的里的形态比较接近。而陈平为阳武户牖人,颜师古注曰:“阳武,县名,属陈留。户牖者,其乡名。”并且户牖亦非阳武县治所在。它虽未明确说是里的形式,但至少可以暗示着在基层农村中,民户是集中居住。我们还有东汉时期的两条反证,《后汉书·方术·公沙穆传》:“居建成山中,依林阻为室,独宿无侣。”[3]《后汉书·方术·公沙穆传》,第2730页。《后汉书·周燮传》:“不读非圣之书,不修贺问之好。有先人草庐结于冈畔,下有陂田,常肆勤以自给。非身所耕渔,则不食也。乡党宗族希得见者。”[4]《后汉书·周燮传》,第1742页。这两个例子都是以居住于山冈来显示其遗世独立,与乡党隔绝的。但如果反过来看,即使在秦汉时期的农村地区,聚居还是常态化的居住形式。仲长统曾有一段议论:“使居有良田广宅,背山临流,沟池环匝,竹木周市,场圃筑前,果园树后。舟车足以代步涉之艰,使令足以息四体之役。养亲有兼珍之膳,妻孥无苦身之劳。良朋萃止,则陈酒肴以娱之;嘉时吉日,则亨羔豚以奉之。”这是他理想中的居住方式,并且目的是“欲卜居清旷,以乐其志”[1]《后汉书·仲长统传》,第1644页。。这也意味着在现实生活中,他的居处之地恰好和愿望相反,当较为逼仄。并且还很有可能是因为住宅相连,造成其没有拓展的空间。
其实,农业聚落中的居民很难有如仲长统想象的那样散居的客观条件。我们不妨做一估算。秦汉将里作为最基层的统治单位,里的规模大小不一,到了汉末通常保持在40户到50户这样一个稳定的规模。我们以50户的里作为计算的起点。汉代,五口之家、百亩之田,是标准的小农家庭形态,如《汉书·食货志》:“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2]《汉书·食货志》,第1125页。汉代一亩相当于现代亩积单位的0.69156亩,即461平方米。那么百亩之田为46100平方米,一里的土地面积为46100×50=2305000平方米。假定这是一个正方形,则边长约为1518米。在这样大小的地域中,散落着50户居民,那么他们的分布形态,可能就像三杨庄那样,彼此相距几十米到上百米。这样的态势,尽管不可能像城邑中里分布得那样集中,但是也不能认为他们分散到无法邻里相望、守望相助的地步。只有如公沙穆、周燮那样离开了聚邑,在偏远山冈居住,当时人才认为是散居。
那么,如何看待《二年律令·户律》中的那条材料呢?我们可以把这条材料分成两部分来看,“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这一部分强调居民之间相互监督,“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则强调通过对里门的开闭达到对居民的控制。这条律文的主旨是强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主要是依靠这两种方式。前一种方式可以适用于所有地区,后一种方式则是在规制整齐的里邑中施行。因为目的相同,故写在了同一条律文中。在政府眼中,无论是集中的里居,还是相对分散的居住形式,都以方便管理为目标。无论哪种情形,在以土地为本的农耕社会中,一个聚邑中的民户分布都不会很分散。另外,汉初的法律还与当时邑居为主的居住背景有关。[1]王彦辉:《秦汉时期的乡里控制与邑、聚变迁》,《史学月刊》2013年第5期。
当然,还有可能如《食货志》中所说的情形,居民集中居住和耕作区两分,在农耕时节集体到田中耕作,即“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但“春令民毕出在野”也只能是临时休息的庐舍,如同《汉志》在这段话之前所说的“在野曰庐,在邑曰里”,“筑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之庐。《御览》卷491引《东观汉记》:“汝南薛苞,字孟尝,丧母,以至孝闻。父娶后妻而憎苞,分出,日夜号泣,不能去,至被欧杖。不得已,庐于舍外,旦入而洒扫。父怒,又逐之。乃庐于里门,晨昏不废。积岁余,父母惭而还之。”[2](东汉)刘珍等撰,吴树平校注:《东观汉记校注》,第655页。薛苞可以随时庐于“舍外”、“里门”,说明“庐”是一种可以随时搭建的简易栖身处。另外,就我们前面假定里的规模看,似乎也无此必要。假定5000亩田地中无固定房舍,里中居民临田地集中居住,那么他们到田地中的最长距离则为这个正方形土地的斜对角线,大约为2147米,若成人步行,正常速度不到半小时即可到达,故断无舍弃固定住所,而如候鸟般居住在田中庐舍之理,因而田中之庐至多是临时休息处。
二、制里割宅:国家塑造居住空间的努力
上述《户律》律文既是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手段,同时也显示了国家通过统一居住模式的方式,来达到有效控制社会的愿望。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制定法律时便有塑造居住空间的倾向性规定,张家山汉简中的一些条文便显示出这一点。
《户律》中有:“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户律》,第53页。在住宅买卖中,只允许购买毗邻住宅,这样做的目的还是出于管理方便的需要。同样女子婚后继承父母的田宅,也要本着这样的原则:“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为了保证能达到这一政策实施的预期效果,法律也提出相关的措施。比如对住宅专门登记:“民宅园户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针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2]同上书,第54页。民宅园户籍和其他土地簿籍一样,要上报到县廷,具有法律效力,是买卖田宅的一个依据。不仅如此,法律还要求具体操作的地方官吏不得延误:“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3]同上。规定基层胥吏及时登录,也是为了便于政府能够及时掌握居住区的真实情况。张家山汉简作为汉代初年的法律,其立法根据一部分是承袭秦代,但也有出于在改朝易代时通过制定法令,重新构建国家统治秩序的需要。《户律》中这些相关法律条文的主旨虽然不是针对住宅而言,但是也能从一个角度折射出国家对居住秩序构造的努力。
即使在日常统治中,国家通常也以诏书的形式提醒地方政权关注乡里居住格局。西汉末年颁布的《月令诏条》曾有这样的文字:
戒门闾,脩(修)键闭,慎管龠,固封印,备边竞(境),完要【塞,谨关梁,塞】【蹊径】。●谓当□门(中略)□以顺时气。[1]黄人二:《敦煌悬泉置〈四时月令诏条〉整理与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戒门闾,修键闭,慎管龠”,皆是针对“里”的管理而言,国家以诏令形式颁布的《月令》,具有法律效应,甚至有学者认为,汉代颁布的这类诏书,本身就是法律的组成部分。[2]〔日〕广濑薰雄:《秦汉时代律令辨》,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月令》作为管理日常社会秩序的一种诏令,特别强调这一点,一方面是里居应是常态,另一方面也可以看成是固化里的这种居住形态。这段文字题写于敦煌悬泉置的墙壁上,边塞地区的基层邮驿机构有这样的记录,说明《月令》已经被播布到帝国的每一个角落,为当时人所熟知。
汉代国家不仅在法律层面努力塑造基层社会的居住空间,而且在现实施政中也实践着这种理想。关于汉代的乡里居住空间规划方面,晁错在《募民徙塞下疏》中的一段文字为人所熟知:
臣闻古之徙远方以实广虚也,相其阴阳之和,尝其水泉之味,审其土地之宜,观其草木之饶,然后营邑立城,制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为筑室,家有一堂二内,门户之闭,置器物焉,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此民所以轻去故乡而劝之新邑也。为置医巫,以救疾病,以修祭礼,男女有昏,生死相恤,坟墓相从,种树畜长,室屋完安,此所以使民乐其处而有长居之心也。臣又闻古之制边县以备敌也,使五家为伍,伍有长;十长一里,里有假士;四里一连,连有假五百;十连一邑,邑有假候。[1]《汉书·晁错传》,第2288—2289页。
这段文字说的是在新开拓的西北边地,地广人稀,在这里勾画出理想的居住图景,建立城邑,分配住宅,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什伍之制。多数学者认为这就是当时边地的实景。不过,我们细绎这段文字,似还有进一步分析的必要。这段文字中两次提到这种规划是古制,也就是至少在汉代这是没有先例可循的工作,是晁错提出的理想图景,至于是否照此付诸实践,这段对策之后并没有给出结果。在新开辟地区物质基础薄弱的背景下,为大批移民营建整齐划一的都邑,也颇有难度。作为一篇策论文章,晁错所要表达的中心意思是如何加强边防,制里割宅只是其中的一个基础环节。居住区安定对人民安居乐业有重要意义,进而会影响到边防。另外,在居延汉简中也提到了“里”,但是否如晁错所写得如此整齐,还是语焉不详。因此这段文字所述是否就是边地的实情,我们也无法肯定。不过,政府在内郡设置新的聚邑时,这一图景很可能已经实现了。《汉书·外戚传》中多次记载了置园邑:
乃追尊太后父为灵文侯,会稽郡致园邑三百家,长丞以下使奉守寝庙,上食祠如法。[2]《汉书·外戚传》,第3942页。
窦皇后亲蚤卒,葬观津。于是薄太后乃诏有司追封窦后父为安成侯,母曰安成夫人,令清河置园邑二百家,长丞奉守,比灵文园法。[3]同上书,第3943页。
卫氏悉灭。宣帝立,乃改葬卫后,追谥曰思后,置园邑三百家,长丞周卫奉守焉。[1]《汉书·外戚传》,第3950页。
昭帝即位,追尊钩弋婕妤为皇太后,发卒二万人起云陵,邑三千户。[2]同上书,第3957页。
皇后母前死,葬茂陵郭东,追尊曰敬夫人,置园邑二百家,长丞奉守如法。[3]同上书,第3959页。
诏涿郡治冢室,置园邑四百家,长丞奉守如法。[4]同上书,第3964页。
置园邑是褒赏外戚的一套制度中的一个环节。我们综合考察这几条材料看,它反映出来这样的规律:首先,会稽、清河、茂陵、涿郡皆为内地县邑,可以保证有充足的赋役资源建设新的园邑;其次,除钩弋较为特殊外,其他园邑规模都不大,具有可操作性;再次,材料中有“葬茂陵郭东”,则园邑也当距此不远,附郭而设的邑,当如城邑中的里一样。从这几方面判断,这种园邑正是像晁错所言的那种整齐划一的新居民区。
两汉时期,皇帝对臣下赏赐田宅时,也有意识地关注到居住区的整齐:
武以始元六年春至京师。诏武奉一太牢谒武帝园庙,拜为典属国,秩中二千石,赐钱二百万,公田二顷,宅一区。[5]《汉书·苏建传》,第2467页。
伋以老病上书乞骸骨。二十二年,征为太中大夫,赐宅一区,及帷帐钱谷,以充其家,伋辄散与宗亲九族,无所遗余。[6]《后汉书·郭伋传》,第1093页。
这两次赏赐宅第皆在京城,京城本来就有规划整齐的里,所以对苏武、郭伋的赏赐大概不会在城中的“里”之外。使用“区”这个单位,说明暗含了规划的意味,因为《后汉书·刘盆子传》讲到对赤眉军投降将领的安置政策时说,“乃令各与妻子居洛阳,赐宅人一区,田二顷”[1]《后汉书·刘盆子传》,第486页。,宅一区和田二顷相配套,说明区的规模大小相差不大,并且在洛阳,说明这也是城中的里。皇帝通过赏赐宅第的规格,为显示国家对里宅规范化的认可,起到了示范作用。
上述是皇帝通过设置园邑、赏赐臣下对规范居住区所做出的表率。也有地方官吏身体力行,虽然没有明确记载,但也有迹可循,汉代对地方官的考绩制度有一项指标,叫“获流”,即流亡人口的归籍数。如《尹湾汉墓简牍》集簿中有:“户廿六万六千二百九十,多前二千六百廿九。其户万一千六百六十二获流。口百卅九万七千三百卌三。其(?)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二获流。”[2]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著:《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77页。这种获流民户数目很大,东汉时期也有类似例子。《后汉书·李忠传》:“选用明经,郡中向慕之。垦田增多,三岁间流民占著者五万余口。”[3]《后汉书·李忠传》,第756页。安置这么多人口,自然要遵循一定的秩序。《后汉书·张禹传》:
迁下邳相。徐县北界有蒲阳坡,傍多良田,而堙废莫修,禹为开水门,通引灌溉,遂成孰田数百顷。劝率吏民,假与种粮,亲自勉劳,遂大收谷实。邻郡贫者归之千余户,室庐相属,其下成市。[4]《后汉书·张禹传》,第1497—1498页。
面对短时间内大规模涌入的民户,“室庐相属”,作为地方长吏的张禹自然要统一筹划他们的居住区,才能保证其安然有序;“其下成市”,则是居住区和市场分离,与城邑布局原则大致相同。地方官员在施政过程中,考虑规划应不是普遍现象,毕竟这不是其考核的主要内容,因而其注意力也不会在此。
尽管国家努力塑造编户民的居住形态,但是,一些客观因素可能也会影响到其效果。首先是信仰的力量,秦汉时代有种种住宅禁忌。《潜夫论·卜列》:“俗工又曰:‘商家之宅,宜西出门。’”[1](东汉)王符撰,(清)汪继培校正:《潜夫论校正》,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98页。这是对住宅格局的方面的禁忌。《论衡·四讳》:“一曰讳西益宅。西益宅谓之不祥,不祥必有死亡。相惧以此,故世莫敢西益宅。”[2](东汉)王充撰,黄晖校释:《论衡校释》,第958页。这则是对扩建住宅的影响。两条材料来源于政论文字,当是有的放矢,也是对这类习惯的反思,说明这应该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民间信仰顽强地根植于人们的意识中,依靠政权的力量很难清除这种影响。因此,地方官吏在施政过程中也会利用这类居住信仰。如东汉时,张纲在劝降广陵贼张婴后,“散遣部众,任从所之;亲为卜居宅,相田畴;子弟欲为吏者,皆引召之”[3]《后汉书·张皓传》,第1819页。。“亲为卜居宅”是张纲平抚盗贼的措施之一,说明卜居宅地是当时人建房前惯常的步骤。作为地方长官,他并未完全从里居的规划角度出发,不考虑居住信仰的影响,而是务实地加以利用,达到良好的施政效果。在出土的秦汉时期各类《日书》中有大量的卜居记载,即为明证。
当时人在建筑住宅时还要以方便生产生活为准则,通常田宅并列。《汉书·扬雄传上》:“汉元鼎间,避仇复溯江上,处岷山之阳曰郫,有田一廛,有宅一区,世世以农桑为业。自季至雄,五世而传一子,故雄亡它扬于蜀。”[1]《汉书·扬雄传上》,第3513页。“田一廛,有宅一区”当是其时编户民不动产标准的配置模式,并且流传数世,和国家的对里中的规划相对应,也是普遍存在的一种居住形态。
三、连里竟巷:居住空间的人为破坏
这种两分的居住空间并非固定不变,一方面散在性的聚落被不断地纳入国家行政系统[2]王彦辉:《早期国家理论与秦汉聚落形态研究——兼议宫崎市定的“中国都市国家论”》,《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另一方面因为灾害、人口增殖、移民等原因又出现新的自然形态的聚落。即使在里居系统内部,也因为人户变迁,宅第买卖、继承、转让等因素造成空间的变化。我们从另外的视角对此做一补充。如上所述,国家对社会民众的居住空间进行干预,为其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服务。这种模式以编户齐民制度为社会基础,以强大的皇权为保障。然而,在两汉时期,这也是一柄双刃剑,当皇权衰微时,附着于皇权的各种势力,又成为这种既有政策的破坏力量。因而,两汉的居住形态与这一时期的政治走势有着一定的关系,在城邑和聚落以不同的形式体现出来。
在城市中的里被外戚、宦官等权贵所破坏。这在西汉时已有端倪:西汉中前期,因为皇帝对臣下控制能力较强,所以在史书中很难看到权贵对里中居住秩序进行破坏的记载。武帝之后,霍光秉政多年,在其死后,其夫人显奢侈逾制,其中就有“广治第室”,但具体情况不甚了了。元帝之后,外戚势力开始坐大,特别是成帝之后,王氏逐渐把持朝政,开始大肆修治宅第,如王商和王立“上幸商第,见穿城引水,意恨,内衔之,未言。后微行出,过曲阳侯第,又见园中土山渐台似类白虎殿”[1]《汉书·元后传》,第4025页。。甚至皇帝本人也参与其中。汉哀帝曾为宠臣董贤“治大第,开门乡北阙,引王渠灌园池,使者护作”[2]《汉书·王嘉传》,第3496页。。不过,他们的府第虽然极尽奢侈,但是重点不是在扩张范围。比如红阳侯王立的宅第,在《元后传》另一处的记载是“大治室第,第中起土山,立两市”[3]《汉书·元后传》,第4028页。。“起土山,立两市”这些做法都是在自己的宅第之中。王莽控制政权后,“以故萧相国甲第为安汉公第,定著于令,传之无穷”[4]《汉书·王莽传》,第4047页。。王莽以前朝旧宅为府第,这固然有其在篡汉前行事低调、收揽人心的意图,但也侧面显示出遵循里制规划是当时公认的准则。而且从上述几则事例看,西汉权贵多是在住宅内部进行修饰,尚未破坏长安城中的里制规划。
东汉章帝以前,权贵尚有所收敛,洛阳城中宅第逾制现象大概不多。例如“吴汉爵位奉赐最尊重,然但治宅,不起巷第”[5]《类聚》卷40引《东观汉记》,(东汉)刘珍等撰,吴树平校注:《东观汉记校注》,第340页。。然而,好景不长,外戚宦官交替专权局面出现,皇帝多幼冲,无力控制局面。这些把握政局的权贵,在生活上也求田问舍,毫无节制地冲击着城中既有的居民区布局。东汉人王符说:“今京师贵戚,衣服、饮食、车舆、文饰、庐舍,皆过王制,僭上甚矣。”[6](东汉)王符撰,汪继培校正:《潜夫论·浮侈》,第130页。这些贵戚包括外戚,比如梁冀夫妇,“冀乃大起第舍,而寿亦对街为宅,殚极土木,互相夸竞”[7]《后汉书·梁统传》,第1181页。。街路是由相对围合而成,梁冀夫妇相对大起第舍,应是在破坏原来的居住区的基础上。宦官亦不遑多让,史称“中官专朝,奢僭无度,各起第宅,拟制宫室”[1](晋)袁宏撰,李兴和点校:《袁宏〈后汉纪〉集校》,第312页。;杨震曾痛陈宦官“各起家舍、园池、庐观,役费无数”[2]《后汉书·杨震传》,第1764页。。他们所起“家舍、园池、庐观”和西汉时期宅第内部修治不同,他们打破里的形制,《后汉书·宦者·曹节传》:“不惟禄重位尊之责,而苟营私门,多蓄财货,缮修第舍,连里竟巷。”[3]《后汉书·宦者·曹节传》,第2526页。所谓“连里竟巷”,《后汉书·杨震传》在奏疏中说“伏见诏书为阿母兴起津城门内第舍,合两为一,连里竟街”,颜师古对“连里竟街”的解释为:“合两坊而为一宅。里即坊也。”[4]《后汉书·杨震传》,第1764页。也就是说,将两里合为一家之宅,可见权贵对京师中里制破坏何等之巨。《后汉书·杨震传》也反映了皇帝本人在其中的推波助澜作用。
上述所言,因为史书记载的主要集中在京师地区,但依常理推测,在汉帝国的其他城邑,情况也会与此相仿。《后汉书·酷吏·黄昌传》:“视事四年,征,再迁陈相。县人彭氏旧豪纵,造起大舍,高楼临道。昌每出行县,彭氏妇人辄升楼而观。”[5]《后汉书·酷吏·黄昌传》,第2497页。
与城中整齐的里居被贵戚使用权力破坏不同,广大农耕聚邑的住宅空间的破坏呈现另一种形式,虽然也有利用权力强占,例如后汉“张俭因举奏览贪侈奢纵,前后请夺人宅三百八十一所,田百一十八顷。起立第宅十有六区,皆有高楼池苑,堂阁相望,饰以绮画丹漆之属,制度重深,僭类宫省”[6]《后汉书·宦者·侯览传》,第2523页。,但是,更普遍的情况是豪强利用经济手段,通过土地兼并实现对聚邑空间的侵蚀。
汉初实行授田制度,对编户齐民授予田宅。张家山汉简从法律加以规定:“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户律》,第52页。杨振红先生认为一宅相当于小亩9亩。这是按照爵级规定的占领宅第的规模,虽然高爵数目很高,但在公乘和公大夫之间,差距很大,公大夫以下的低爵应该所占比例更大,所以整体而言,应该是以宅第占地较少的低级爵位为主。这套制度是以国家掌握较多公有土地为前提,所以施行的时间并不长,据杨先生研究,到汉文帝时期,这套体系已经破坏。[2]杨振红:《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7、157页。豪强横行乡里,所谓“其并兼者则陵横邦邑,桀健者则雄张闾里”[3]《后汉书·酷吏传》,第2487页。。因为国家经济政策的转变,西汉中后期开始,这些豪强从工商业领域变成武断乡曲的土豪,兼并土地是其重要的经济基础。[4]王彦辉:《汉代豪民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如“卜式,河南人也。以田畜为事。有少弟,弟壮,式脱身出,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与弟。式入山牧,十余年,羊致千余头,买田宅。而弟尽破其产,式辄复分与弟者数矣”[5]《汉书·卜式传》,第2624页。。东汉时人郭丹,“累世千石,父稚为丹买田宅居业”[6]《御览》卷281引《东观汉记》,(东汉)刘珍等撰,吴树平校注:《东观汉记校注》,第533页。,这也是其财富增值的手段之一。《论衡·宣汉》:“天下太平,瑞应各异,犹家人富殖,物不同也。或积米谷,或藏布帛,或畜牛马,或长田宅。”[1](东汉)王充撰,黄晖校释:《论衡校释》,第817页。这种兼并的结果是,在土地占有方面,小农失去土地,没有了生存之本,所谓无立锥之地。
就住宅而言,汉初法律所规定的住宅买卖、继承过程中比邻原则已经没有约束力。东汉仲长统说这些豪强的住宅分布各地,“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2]《后汉书·仲长统传》,第1651页。。并且其占地很广,“豪人之室,连楝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3]同上书,第1648页。。《后汉纪》又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实例,“俭举劾中常侍侯览前后请夺民田三百余顷;第舍十六区,皆高楼四周,连阁洞殿,驰道周旋,类于宫省”[4](晋)袁宏撰,李兴和点校:《袁宏〈后汉纪〉集校》,第272页。。这就严重破坏了国家以小农家庭为基础所规划的乡里居住空间,改变了乡里社会的居住生态。
汉代国家在城邑与聚落传统形成的居住区基础上,通过制定法律、施行政策、官吏行政等措施努力将居住区塑造成符合统治需要的居住形态。但由于皇权的式微,都邑中的权贵和地方的豪强通过巧取和兼并,侵蚀了传统的居住空间,使其成为国家权力和贵戚博弈的角斗场。到了汉末三国,因人口的增殖及战乱大规模的移民,导致他们的居住已经突破了居住范围,形成新的居住区,比如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就出现了大量的丘,它们和传统的里并存,居住地和传统乡里控制方式的不一致,导致了国家对基层社会统治方式的改变。进入南北朝时期,分裂与割据导致政治舞台不断变化,各种因素交织作用,重构了民间居住空间,历史又翻开了新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