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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令〉与唐宋法制考论》

2017-01-26赵晶著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

中国中古史集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律令法典条文

(赵晶著,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

杨晓宜(台湾大学历史所博士候选人、“中研院”史语所博士候选人培育)

《〈天圣令〉与唐宋法制考论》作者赵晶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副教授。他长期致力于唐宋法律史研究,尤着重在法典编纂、司法官群体等领域。2010至2011年留学于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期间关注日本学界对于中国法制史与日唐律令的比较研究,搜集了丰富的研究资料,由此奠定深厚的研究基础。该书主轴为《天圣令》,这是他结合法律制度与法典两方面的成果,其中更涉及了唐宋时期法典体系与制度内容的转变。此外,作者认为研究一个主题,除了细致讨论关键史料,更应反思学界所建构的诠释角度,为了更全面地分析唐宋法典的研究脉络,作者将日本学界的论点列入学术对话与反省的行列。该书除了加深我们对于唐宋法典整体面貌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学人重新审视这段时期法制的细微变化,审视唐宋法典体系建立的多方论述,并给予适当合理的诠释视角,该书可谓增补并反思唐宋法制史的研究基础。总之,该书通过详尽的学术史梳理,借由细微考证与新史料的发掘,为《天圣令》与唐宋法制的研究贡献了宝贵的智识。

该书除绪论和代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绪论部分提及该书的选题与研究方法论,对此有两大面向的说明。一为详细讨论目前学界对于中国律令体系发展演进的论述,如梁启超、浅井虎夫、中田薰、滋贺秀三等论点。作者认为令的发展历程较律更为复杂,在讨论唐宋法典的议题时,应更关注令本身的变化,以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为1999年出现《天圣令》残卷,包含“右并因旧文,以新制参定”的宋令和“右令不行”的唐令,是比对研究唐宋令文的重要材料。对此可延伸出几个重要面向:更全面地了解唐令原貌与篇目安排、厘清唐宋令典和其他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探讨唐宋法律制度与其演变、日唐律令比较研究等。

第一章“令典篇目献疑”。该章详细讨论《唐六典》所载令篇是否为历次所修唐令之通例,并结合《庆元令》(《庆元条法事类》)与《天圣令》篇目排序的分析,考察唐宋令篇章之演变。综合比对《唐六典》所载《开元七年令》篇目,与隋代《开皇令》、日本《养老令》等,该书基本同意目前学界普遍认可的《天圣令》以《开元二十五年令》为立法蓝本的观点,但并不确定唐前期令篇结构与《开元令》是否完全一致。

关于唐宋令典体系的转变,根据仁井田陞之说,其分水岭是宋神宗时期《元丰令》,意即《开元二十五令》、《淳化令》与《天圣令》的篇章结构没有太大更动,《天圣令》仍属于唐令谱系。《天圣令》残卷的出现,更可印证此一说法,因此该书亦强调北宋《元丰令》开启了宋令谱系。而宋令谱系存在令篇种类大增、令典规模扩大等特色,这除了和宋代整体历史发展的变化有关,亦牵涉到立法技术层面,即敕、格、式的功能性质发生改变,其中的制度性条文转变为令条。另外,在立法思想上,宋代强调“防微杜渐”的国策,导致宋令变得更加绵密烦琐。

第二章“唐宋令条文演变”。该章讨论唐宋令文内容的转变历程。关于此主题,许多学者曾专注于唐令转为宋令时所产生的变化,以及透过《天圣令》“右并因旧文,以新制参定”之宋令进行唐令复原。但此研究视角无法全面讨论唐宋令文演变的真实样貌,作者强调应更宽广地面对此课题,如以《天圣令》为出发点,考察这些条文在《庆元令》中的变化情况,从而重新审视唐令谱系至宋令谱系的演变。毕竟现存史料有限,无法通盘检讨各个篇章,该章列出几个具体令篇作为说明,即《仓库令》、《河渠令》与《驿令》,所涉及的关键史料为唐令、《开元水部式》、《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唐律疏议》、《天圣令》、《庆元条法事类》(《庆元令》)等,借此厘清唐宋令文谱系的差别。

以往学者认为,唐宋令文的差别,在内容上主要体现在经济领域,在形式上则为宋令具有功能褪色、内容简短、范围狭隘等特质。但经作者考证可知,当古代法典体系由唐代律令格式转为宋代敕格式时,多种形式的法律条文大量进入令文当中,尤其是“式”的条文被放入令内,加上宋代防微杜渐的法律思想,造成宋令篇幅较大、条文冗长的特色,这不但不是功能褪色,反而使令成为法律体系的主干。而且宋代官制的新发展,也在令典中具有明显体现,这已超出了所谓的“货币财政领域”。

第三章“唐令用语的内涵”。该章细部讨论“令”中的法律术语,举“财没不追,地还本主”与“僧道法”为例,探讨这些用语在当时语境中,如何被使用及其意义。首先,作者立足《唐律疏议》与《天圣令》中“财没不追”这一法律用语,分析学界对于“没”字意涵的不同观点,即究竟是指没官还是另有他意。部分学者从田令、户婚律的角度讨论,认为《唐律疏议》之田令所言“苗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是讹言,“财没不追”是“没官”之意,对此学界论点各有差异。作者认为各类说法皆有不足,因此比对《唐律疏议》的版本异同与《宋刑统》引令方式,透过法律逻辑与制度的推论,认为“财没不追”并非“没官”,而是“将田款(苗子及买地之财)保留给卖方或地主”,其立法旨意在于抑制土地兼并、缓和社会矛盾。

其次,关于僧道法与《道僧格》的讨论。《天圣·狱官令》提及“僧道法”一词,究竟所指为何?是否如董春林推测的《道僧格》?作者首先比对日本《养老令》、《古记》等资料,探讨《道僧格》是否存在及其制定时间,进而分析《道僧格》与《祠部格》的关系,认为唐代中前期唐格的卷数屡有变动,不应将《开元格》的篇目视为唐格通例,随着道僧立位不分先后之诏的颁布,“道僧格”便易名为“祠部格”,最后指出《天圣令》所载“僧道法”应指《道僧格》(或《祠部格》)与宗教内律。

第四章“唐令复原及法意辨析”。该章以《天圣·赋役令》和《天圣·仓库令》的部分条文为例,进行细部考证,以复原令文内容,并讨论令文规范的制度面与落实面。作者使用的研究方法是,透过条文彼此的比对分析,探讨法律用语和内部逻辑,并通过制度的实践来反推唐令复原的可能性。在文本比对方面,作者除了运用唐代典章文献外,还援入了日本古代明法家的注释;在制度运作的考析层面,作者则使用了如敦煌文书羽25v《仓夫令狐良嗣牒》等新公布的材料。

关于唐令复原的反思,作者提出四点:(1)法典尽管由严密逻辑、圆满法理等要素所构成,仍不免有所漏洞。在唐令复原时,也会陷入保持原貌或更正条文的矛盾。此外,同一概念未必是相同意涵,那么仅针对词例语境考证逻辑、法理,此研究途径也可能存在风险。(2)考证法典内的逻辑、法理,从现代的观点分析是否能代表唐宋时期的想法?依据当下的逻辑论证,难有完美解答。作者认为目前唐令条文的排列,也不一定贴近唐令原貌。(3)反思“活”的制度史研究,强调从制度层面观察规范的落实,但法律制度与实践两者并非趋于一致,若由此复原唐令亦存在问题。(4)若从日本律令复原唐令,可能存在冲突矛盾之处,毕竟法令因时因地有所差异,断然使用日本令文或古注为复原依据,并非完全无疑。以上四点为未来研究者提出一些看法,有待学界讨论出更具说服的方法论。

在代结语部分,作者首先强调唐宋时期法典体系的相关变化。因《天圣令》包含了唐令与宋令,是跨越唐宋两代的重要研究材料,这不免令人联想到“唐宋变革”的主题。只不过“变革”是指根本的或革命性的转变,即旧形态结束,转为另一个新的形态,并非所有的变化都能称为变革。作者认为令在唐宋时期的变化无法达到“变革”的程度,该书也无意奢谈“唐宋变革”。其次,该书采用的研究方法亦是可关注的重心,在作者看来,所谓的“法学方法”是一个伪命题,但法制史研究需要有现代的法学意识来引导行文运思,不宜因噎废食,盲目夸大古今、中西之别。

综观该书行文论证与研究方法,大致可总结以下几点特色:

(1)该书提供给读者一个全面且具有深度的唐宋法制学术史,通过细致分析中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地重要学者的相关论点,进行反思与批驳,由此建立属于自己的一套论述脉络,实为学术史研究的参考指标。

(2)作者细致考察各类史料,尤在字词考证与流变勾勒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展现丰富的史料背景与法意诠释,几乎每一章都有扎实的考证成果。举例言之,第四章“唐令复原及法意辨析”,为了复原唐令原文的样貌,必须针对每一个字词进行缜密的分析,比对各种学界说法及可参考的史料,甚至包含出土文献与域外典籍,透过多方旁证,推论令文可能的内容。如此细微的考证方法实为难得,在搜集资料与论述方面也须相当有耐心。

(3)为了方便比对各个条文的内容,该书善用表格整理进行分析,这对读者而言相当便利,亦可清楚呈现不同史籍所载的异同处。举例而言,第一章“令典篇目献疑”讨论唐宋令的篇章安排与谱系,作者在第46—47页列出《开元令》到《庆元令》篇章之演变表格表4,从中比对出唐代开元七年令、开元二十五年令、宋代天圣令与南宋庆元令的篇章,可清楚看到彼此间的演变历程。又如第55—69页表6,作者用了不少篇幅阐明《天圣·仓库令》与《庆元令》的条文对照,从条文的增删与变化,讨论唐宋令文的演变,并以此补强唐宋令谱系的分水岭在于《元丰令》的观点。该书表格整理相当丰富、清楚,在此不一一列举。

(4)研究方法论的建构:该书为法史研究著作,作者巧妙结合法律学与历史学两大脉络,并未局限于法律或历史面向的单一讨论。作者为法律学出身,而后多方接触历史学研究,并任职于古籍研究所,由此形成了历史学与法律学结合的知识背景,这是目前学界需要重视的“科际整合”。从该书内容可知,作者透过历史学方法进行史料整理分析,如内部考证、外部考证等;并善用自身的法学素养,如从立法目的、法律思想等层面出发,探讨每一条文的内在法律逻辑,结合史料证据说明每一条文的法源与意义。更重要的是,除了法规范内涵的静态讨论,作者也着重于结合出土文献呈现律令行用的程度,关注条文实际运作的真实性,充分展现了研究方法的多元性。

该书对于唐宋法典体系研究有深刻的讨论与分析,不论在学术史方面的反思,还是史料证据上的驳证等,皆为学界提供了一个更加广泛的研究视角。关于法典体系研究,我们首先需要再次反思应给予《天圣令》什么样的历史定位。中国传统法的体系发展经历了以下过程:从秦汉的律令难分,发展至西晋泰始三年所确立的律令二分的认定标准[1]秦汉律令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因此,在许多秦汉法律文献当中,很难清楚看出律与令之间的差异性,因为令虽具有补充律之用意,却处于暧昧不明的状态。加上律令大量增加与内容纷乱,造成法的正确适用的困难。直至晋泰始律令表明“律和令都是作为体系化法典而制定,以律为主,令为从”,即西晋重视律的法律意义,即正罪名、禁强暴,而令则具有教化的功用,若违令者,入罪惩罚,可谓此时期确立了律与令之间的界线。参考〔日〕堀敏一:《晋泰始律令的制定》,载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2—301页。,由此再建构起隋唐的律令格式体系[2]一般学界认为中国法典的编纂特色是“律令法系”(律、令、格、式),汉代继承秦的六律与补充的诸律,将这些内容整理出“九章律”,而汉代的补充法改称为“令”,确立了律与令的法典形式。至唐开元年间改以“格”、“敕”作为补充“律”,至宋代改以“敕、令、格、式”的形式,用编敕来补充法律不足之处。参考〔日〕大庭修:《律令法体系的变迁与秦汉法典》,林剑鸣等译,载《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2页。。根据高明士的研究,北宋《天圣令》的颁布是终结唐令的时间点,自此建立新制;又,“令典”具有“政治的法制化”特色,即透过令典对国家组织进行分门别类的规定,并将“皇权”纳入律令中,以展现统治者的理想秩序。[3]高明士:《律令法与天下法》第6章《唐宋令与“唐宋变革”的下限——天圣令的发现及其历史意义》,五南图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3—314页。在《天圣令》所载“右并因旧文,以新制参定”的条文中,亦可看到废弃旧有唐令、更改为宋代新制的努力,这与该书将《天圣令》放置在唐令谱系中的观点是否矛盾?这一问题或许还有待学界更多的讨论与交流,才能变得更加明朗。

其次,该书引用多重史料反复考证法源依据,以及检讨学界各种论点,以此为立论基础,阐述唐宋令典的演变与其在法制史上的定位。只不过,或许因为作者笔触过于细腻,反而易使读者忽略了“唐宋法制”的研究主轴,即该书的各篇论文大多着重在某一细节的关注点上,整体研究成果对于唐宋法制的突破点可能不易聚焦。作者或许需要思考的是,法典(进一步细化为令典甚至《天圣令》)在唐宋法制研究中的意义有多大?该书已经在法典研究领域积累了相当的业绩,相信以此为基础,作者未来立足法典而不囿于法典的研究成果将更加令人期待。

再者,关于该书篇章结构的安排。根据后记所述,该书为多篇论文集结而成,各篇皆讨论与《天圣令》相关的唐宋法制的某个具体问题,自然有其论述脉络与一贯性。只不过,各章内部的逻辑与连贯性亦可再商榷,如第一章“令典篇目献疑”,先讨论唐令再论宋令,但第三节却又加入“时令”之存否,乍看主题可能会认为三者之间的关系不大。实质上,该章主要论述唐宋令典篇目的演变,建议将“时令”的讨论列入第二章,或许能更清楚地显示该章的论述主轴。

最后,关于该书的研究视角。综观全书的讨论内容,大多与法典变迁相关。可能是囿于研究视角的关系,作者对历史背景的论述相对较少,亦即法典变迁史的背景讨论为何?如北宋天圣年间皇帝政治体制与元丰时期的差异为何?是什么样的历史因素造就了法典体系的变迁?该书过多地专注于令文或令典篇章的细部考证、法律逻辑推理,而读者不甚明白这些条文与皇帝权力、朝廷政策、社会经济的关联性何在。倘若在论证条文法意之外,亦能补充当时的政策与社会变迁,或许能够反哺法制史的研究,也能更具体地呈现唐宋法典变迁的时代意义。

综论该书架构与内容,不论是令文考证或法律逻辑推理等,皆展现出作者高水平的研究能力,应给予相当高的评价。整体而言,该书兼具多元的研究视角,试图建构与以往不同的论述架构与诠释角度,开启了相关研究的新面向。坦率而言,在当下,中国古代法典史的研究展开不易,因为面临着双重限制:其一是现存文献不足,要求研究者在每一个条文与字词的考证上皆须细心对待;其二是研究积累丰富,中外众多专家论点都要纳入考虑、反思与评论之列,绝非三言两语可轻易带过。而且我们还必须跳脱法典研究的框架,因为中国传统法制不是纯由法典所构成,其所形塑的文化背景、司法官员特质、司法档案文书等,都编织成了多元而复杂的图像,并非完全依照法典规定的内容进行运作。因此,如何开拓新的史料范围,融入新的研究视野,重新构思一套法典史研究的蓝图,是我们今后必须审慎思考的问题。

以上仅为阅读过程中产生几点浅薄的想法,敬请作者及学界同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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