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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中的国际法治思维研究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国内法软法法治

黄 蕊

中共西安市委党校,陕西 西安 710054



法治建设中的国际法治思维研究

黄 蕊

中共西安市委党校,陕西 西安 710054

从党的十五大召开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之后,法治中国的建设一步步走向成熟,而法治思维的运用正是贯穿其中的灵魂要素。然而,我国目前的法治思维理论和实践存在片面性,注重国内法治建设而忽略了国际法治建设,这与经济社会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是不相符的。丰富法治理论,将“软法”理论作为运用国际法治思维的前提,将完善国内法治建设作为运用国际法治思维的基础,并积极参与国际法治行动,把握国际法治发展脉络,是促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思路。

国际法治;法治思维;法治中国

一、问题的提出

从古至今,任何一个国度的法治都是具有双重属性的,一为国内属性,一为国际属性。国内属性旨在规制国家范围内的各类法律关系,国际属性旨在调和和解决主权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和矛盾。这两者相互协调有机的构成了一国的法治体系。

从党的十五大召开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法治中国的建设正一步步走向成熟,而在此过程中起引领作用的就是法治思维的运用,可以说法治思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灵魂。然而,我国的法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着力点主要在国内法治建设上,对于国际法治建设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导致我国的法治思维理论缺乏国际化视野,在推动我国树立国家形象,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发挥的作用仍很微弱,这与经济社会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是不相符的。

二、国际法治思维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必要性

(一)理论上,国际法治思维是对法治思维理论的有益补充

在法治的框架下,无论国内法抑或国际法都是为了摒弃人治,将公权力置于制度的笼子里,以实现国内以及国家在国际中的秩序、公平、正义、自由,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国际法治思维实质上就是将国内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和运用规则通过国内立法或者签订、认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方式置于国际社会背景之下,以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利益。可以说,国际法思维其实就是国内法思维在国际社会中的延伸。然而,尽管国内法治思维与国际法治思维具有一致性,但两者之间仍存在巨大差别,这些差别正是由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制定、执行以及适用的不同所决定的。

(二)实践中,国际法治思维是文明变革的必然结果

“在各国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被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1]重大的制度变革是文明转型的必然结果,而从国内法治思维到国际法治思维的发展以及两者之间的有机结合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

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需要国际法治思维保驾护航。近些年,经济的高速发展一方面给国人带来了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双重提升,但另一方面也将我国置于国际舆论的风口浪尖,人权问题、大国威胁的言论给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发展带来困扰。因此,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是我们破除一切不利因素、巩固即已取得的国际地位的重要课题。“在国家学说史中,国家形象与国家法治形象两者相伴而行”。[2]是否实行法治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先进和诚信的重要标志,实践证明,通过法治的方式塑造的国家形象更容易被国际社会接受和认可,所以,健全法治、运用好国际法治思维,是完成这一课题的首要前提。

三、国际法治思维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运用

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统一性上来讲,法治思维作为规则性思维要求不仅要重视国内法建设,还应重视国际法体系建设;社会主体尤其是权力的行使者不仅要以国内法为行为依据,还要遵守签订或认可的国际条例、国际惯例;在预防和解决国际纷争尤其是与国外经济往来中形成的争端应尽可能用法治手段代替行政手段、政治手段。

(一)国际法治思维的运用应以“软法”理论为支撑

软法理论产生于国际组织之间的交往实践中,旨在通过国际组织之间的协商、谈判,形成约束双方或者多方行为的规则,该规则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是基于当事方的自觉遵守和彼此间的信任。“软法”在处理国际组织间法律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不是国内法的法律渊源。然而,目前学界对法治思维的研究仅强调“硬法”的至上性,但因硬法的确定性而衍生出的滞后性,使得法治的形象略为僵硬,无疑也缩小了法治思维运用的范围。因此,将“软法”纳入到法治思维所能触及到的规则的范畴,既丰富了法治思维的外延,也软化了法治建设的刚性形象,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打好坚实基础。

(二)国际法治思维的运用应以国内法体系为基础

完善国内法制建设,这主要是指立足国情实际,顺应国际社会发展趋势,克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滞后性之间的冲突,当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或存在漏洞时,在国际环境中签订的条约以及国际惯例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或者认可方可作为约束我国国际行为的依据。这样一来,既有利于弥补国内法漏洞,又表明了我国对国际法重视的态度,有利于提升国家形象。

(三)国际法治思维的运用应以国际法治环境为依托

法治中国的建设是要从“法律大国”向“法治强国”转变。而“法治强国”不仅仅是实现国内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还要将我国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经验拓展到国际社会当中。

一方面,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法治行为,从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目标出发,既维护国家主权的独立又敢于表明态度,尊重遵守国际公约、惯例,并坚决抵制违反国际公约、惯例的行为。

另一方面,做好定位学习西方法治国家先进经验,结合国情制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的相关国际规则,以提升法治能力。近代以来,“西方化”已成为“现代化”的代名词,而西方发达国家所确立的价值观几乎左右着整个国际社会,尽管我国在新兴经济体国家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在不断提高,但在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国际法律事务时,我国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和反补贴、反倾销、反垄断等领域,法治能力的提升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要提升运用国际法治思维的能力,弥补我国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的短板,就要不断强化规则意识,弥补法律漏洞,增强法治实践的国际视野。

[1]Louis,H.How Nations Behave:Law and Foreign Policy[M].London: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9.

[2]韩春晖.从“行政国家”到“法治政府”?——我国行政法治中的国家形象研究[J].中国法学,2010(6).

D99;D

A

2095-4379-(2017)06-0153-02

黄蕊(1983-),女,汉族,陕西洋县人,法学硕士研究生,中共西安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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