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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OBE理念的法学专业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2017-01-25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8期
关键词:实践性理念法律

徐 超

(212013 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 镇江)

基于OBE理念的法学专业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徐 超

(212013 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 镇江)

随着社会发展和对人才培养质量要求的提升,高校法学专业的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模式应做出改革,以适应人才培养发展的新需要。基于OBE理念推进法律诊所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OBE理念;法律诊所;反向设计;教学改革

一、OBE理念与法律诊所的契合性探讨

OBE是成果导向教育(Outcome-based education)的简称,亦称能力导向教育、目标导向教育或需求导向教育,于1981年由美国学者斯派帝(Spady W.D)等人提出,现已成为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教育改革的主流理念。OBE是一种基于学习产出为导向的教育模式,是《华盛顿协议》框架下本科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核心理念。[1]我国于2013年加入《华盛顿协议》,并成为第21个签约国。这表明在国际上,OBE模式将越来越多地为各国采纳,教育改革是全球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理念上,OBE是一种“以学生为本”的教育哲学;在实践上,是一种聚焦于学生受教育后获得什么能力和能够做什么的培养模式。一切教育活动、教育过程和课程设计都是围绕实现预期的学习结果(Intended Learning Outcomes)。法律诊所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其核心目标是使高校学生学会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类似于律师或检察院或法官的执业技能。将传统理念下的法律诊所课程与基于OBE理念下的法律诊所课程对比,我们发现,传统教学注重过程,教学内容,以及某一特定领域的教学。而OBE教学则注重结果,学生自主性,多领域教学。可以看出,OBE理念教学与法律诊所的目标更加契合,而且就教学投入而言,OBE理念更具有针对性,避免了教学资源的浪费。因此,OBE理念下的法律诊所是满足法学高校教育要求的,教育改革应从法律诊所存在的现状出发,从具体到整体的改革。

二、法律诊所课程现状

(一)课程课时少,课时间隔不定

法律诊所教育的重点是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教学经费匮乏普遍存在各个高校中,而且对于有科研压力的高校教师,教学转化为科研成果,也是相当的不易,因此高校的法律诊所成为一个翻牌机构,甚至是学生活动场所就在所难免。[2]

由于法律诊所不属于一般教学周期内容,属于实践性课程,通常开设在学期末及学期初。这就造成两个弊端,一是考虑到假期和正常教学的存在,法律诊所不可能占有大量课时,这就导致课程效果较弱,无法深入教学。二是存在教学资源分配问题,课时与课时之间间隔或较长或较短,不利于教学稳定,同时也不利于学生消化。

(二)学生重视度不高,考评要求较低

上文提及法律诊所是一门实践性课程,这就决定了它的考评要求是有别于一般课程的,不适用一般课程考试的考核方式。考评主要通过日常的案例分析进行,基于OBE理念,学生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其带来的不利之一则是自觉性不强,重视度不高。部分学生抱着敷衍的心态进行课程学习,实质上是背离了法律诊所课程要求达到的目标,学生难以获得相应的司法实践能力。

(三)教学手段单一,学生体验较差

OBE理念要求教师针对学生培养目标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在教育实践中具有很多困难之处,诸如学生数量远远超过教师数量,比例失衡,难以采用教师适应学生的方法,不可避免地回归到传统教学。法律诊所作为与法律实习互斥的课程,两者在各方面应当具有对等关系,但在教育实践中,实习往往能获得更多的收益,包括人际关系、语言能力、以及专业相关的各项能力。法律诊所实践教学致力于培养素质全面的人才,但客观因素往往导致效果难以达到。与一般教学相差无几的教学方法也让学生体验下降,更加不利于学生自主积极性。

三、法律诊所教学改革方向分析

(一)完善课程体系,建立科学系统的教学安排

高校应当充分认识到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性,将其安排到正常教学的周期内,只有如此,才能发挥出OBE理念模式的优越性。同时,重视实践性也是当前高校教育改革的重点,实践性教学不应当依附于理论性教学。加大实践性课程比重,是培养全面优秀的高校大学生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有助于提升高校教育的全面性,通过素质教育和拓展教育贯彻中央要求的培育适应新时代大学生的指示。另一方面,实践能力是高校毕业生在就业面试中所被看重的重要能力,加强实践教育,有助于高校学生未来就业。

(二)丰富教学方式,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

法律诊所的核心目标是使高校学生学会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故单一的课堂教学难以完成这一能力的培养。在国外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学生可以接触到当事人及真实案件,国内高校同样可以借鉴。由于地缘局限,当事人无法与法律诊所学生直接接触的,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其他方式实现。高校应当积极联系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为媒介,将当事人与事务所与法律诊所联系在一起,既有助于简单案件的处理,也能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加阅历。

(三)设立多方位的,可持续的课程评估

法律诊所的课程评估要与其他法律专业课程考核区分开来,这是基于它作为一门实践性课程,考核标准不应当只从理论要求出发,哪怕是案例分析的考核,也应当与其他课程的案例分析题作出不同的要求。相应的,课程评估不能只局限在结课时的考核与考勤上,从课程开设到结束,将评估融入到每一个课时,这也是OBE理念所提倡的。通过评价让学生了解其专业水平提高程度,教师在评价时候也应注意将阶段性和总结性评价相结合,逐步建立起多样化和制度化的诊所评价方法。[3]

四、结语

基于OBE理念的法律诊所课程在国内尚处于初级阶段,肯定具有许多漏洞和不足,但它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坚持不断改革和完善,对高校教育发展将具有重要意义。

[1]何致远,郑玉珍,周克宁等. 基于OBE理念与FH模式的电气工程人才培养探索[J]. 浙江科技学院学报,2015(05):355-359.

[2]董志武.法律诊所与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0(11):37-39.

[3]袁钢.法律诊所教学评价方法探究[J].法学杂志,2011(02):63-65.

徐超(1995.03~),男,江苏常熟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本文系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高教立项课题“OBE理念下的高校课程学习评价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D/2016/01/73);江苏大学第16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一般项目“基于OBE理念的法学专业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编号:Y16C063)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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