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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控辩关系

2017-01-25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8期
关键词:庭审法庭审判

周 涌

(516003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 广东 惠州)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控辩关系

周 涌

(516003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 广东 惠州)

2016年10月11日,两高三部发布并实施《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21项改革意见,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改革任务。本文以改革意见为基础,探讨控辩关系的新形势。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立了四个地位:

(一)确立了审判权的权威地位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以前的庭审过分依赖侦查证据,如果侦查机关“起点错”、检察机关就会“跟着错”、法院“将错就错”,冤假错案便大量出现。新的改革意见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强调法官在定罪上的唯一性和权威性,维护司法独立,防范冤假错案。

(二)确立了证据的公正基石地位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证据是公正的基石,过去我们一直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犯罪事实不可能重演,只能通过证据来不断还原和接近事实。所以,以“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只能以证据为依据。而定案的证据,一要有证明资格,“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排除非法证据”;二要达到证明标准,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三)确立了庭审的核心地位

“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重在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庭审不应只是走过场、摆样子,推进庭审实质化,实现控辩有效对抗和当庭质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对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指引,确保通过庭审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即“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后的二审庭审就被最高院沈德咏副院长称为庭审实质化的标杆。二审的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十二位诉讼参与人,三十一次出庭作证或说明,六天五夜六十小时的庭审,每位出庭人员平均接受交叉询问近一个小时,针锋相对的激烈辩论,辩方对证据进行刨根究底的追问,双方专业人员对检验结论进行深入分析解读,使法庭真正成为审理案件的中心。

(四)确立公正的目标地位

我们的司法目标已经从“打击犯罪”、“维稳”逐步向“实现公正”转变,向依法裁判转变。具体包括: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二、以审判为中心对控辩双方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制改革,将对作为刑事诉讼重要参与人的控辩双方产生深刻影响。具体体现在:

(一)庭审中的控辩对抗将更加激烈

首先,会出现更多敢辩善辩的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基于原来的诉讼体制,有些被告人视“辩护”为大忌。例如铁道部长刘志军在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后,依然不请律师。后钱列阳律师作为被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会见他时,他要求不辩护,理由是你辩得越好,我死得越快。你不辩就是最好的辩护!作为曾经的部级干部,他有他对中国司法的理解。但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后,类似不要律师辩护的情形一定会得到逆转。

其次,会出现更多元的辩护方式。当法庭真正成为“说理”的地方,各种背景的被告人、辩护人可能会带给法庭很多前所未有的辩护方式。例如原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在被控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中,自辩三天,以其理工科背景的严谨缜密的逻辑思维提出了“高压锅”和“屈服点”理论。两个理论深入浅出,说理生动。高压锅理论解释了为什么人遭到刑讯逼供后会编造口供?周文斌认为刑讯逼供就像是高压锅那不断增强的压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必须通过排气口排气才不至于爆炸。人也是一样,当刑讯逼供的压力达到一定程度时也需要寻找排气口,即编造有罪的证据达到办案人员的要求,否则人就会“爆炸”。而屈服点理论来源于材料科学中的一个概念,任何材料都有一个“屈服点”,当材料受外力到达“屈服点”时,该材料的抗压性为“零”,会折断。人也是一样,这也就解释了他为何在案件从刑讯逼供的纪委移送到没有继续刑讯的检察院后,依然会按照此前交代的虚假供述继续供述的原因。即他认为自己曾经被刑讯逼供达到了“屈服点”,其抗压性已经为零。因此,他认为经历过刑讯逼供后所获得的全部证据都应该排除,而不应只排除刑讯逼供当下所取得的证据。理论界讨论的“刑讯逼供后的相似供述的排除问题”与此如出一辙。此外,周文斌还自制《证据综合评价表》,用高等数学构建模型体系和证明方法。司法改革后相信类似多元的辩护方式会更加常见。

其三,律师组团作战,彼此配合,抗辩的激烈程度会显著提高。在一些被告人较多的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特殊的案件中,律师可能会组团作战,彼此配合,从而使抗辩的激烈程度提高。如广西北海案,有多名重量级的律师提供援助,号称“七剑下天山”。贵州小河案的57名被告人则由88名律师提供辩护,创下单个案件中律师人数之最。在这些案件中,庭审中控辩对抗都十分激烈。

其四,法庭上的对抗还会延伸到法庭之外话语权的争夺。自媒体的发达使得官方媒体已不具独占性。如陈有西律师的学术网点击超过二千多万,微博粉丝60多万。现在不少案件的信息不是来自于官媒,而是来自于互联网,或者来自于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

(二)证据裁判和审判权威的增强将使法官对双方的迁就减少

1.照搬起诉书的判决书将会减少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照搬起诉书形成判决书的情况将逐渐成为历史。但是检察院的诉讼监督地位,尤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制度性安排仍然会使法院较多地受到来自控方的影响。

2.排除非法证据、疑罪从无的判决将会增加

去年广东省高院的陈灼昊故意杀人案,排除了十多项非法证据,二审改判无罪;陈传钧故意杀人案则是以疑罪从无,判决指控罪名不成立。这两个案件是标志性案件,预示今后,法院将开启非法证据排除和疑罪从无的审判时代。

3.非理性的辩护方式也将受到禁止

最近司法部出台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就明令禁止律师采用一些非理性的辩护方式。包括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向有关部门施压。

(三)以公正为目标的刑诉制度将使律师发言权增大

在以“公正”为目标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架 构中,法官居中裁决,控辩平衡是制度内在的需要,是防止冤假错案,保障人权的必须。因此,与过去相比,律师发言权将会增大。

三、控辩双方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

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控辩双方的一个共同课题。

(一)控辩双方均应该成为新司法理念的贯彻者和引领者

1.抛弃有罪推定陈旧理念,强化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理念

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之一就是“有罪推定”的错误司法理念。所以,理念上的改变首当其冲。前文所述的陈传钧故意杀人案与陈灼昊故意杀人案,二审改判无罪,体现了广东高院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的坚定态度,被视为司法改革的标志性的案件。实际上,无论是疑罪从无,还是排除非法证据,公诉部门职责重大。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应作为审查起诉的重点内容。对于疑罪,可存疑不起诉。法院的公正裁决固然重要,但公诉人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案件带到法官面前。所以,公诉人对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

由图可见,授课对象为2017级非英语专业的A类学生,80位同学已经被分成了10组。A类为高考英语成绩相对较高的学生构成,其学习目的鲜明。另外课文B已作为其课外拓展阅读材料。手绘思维导图除了教学对象背景描述外,主要包含教学目标和教学过程。

2.加强控辩“审前合作”

控辩双方对公平的追求是一致的,这也是双方得以合作的基础。那么什么时候合作?笔者认为,加强审前合作能更好的实现公平目标。控方具有审前过滤和把关的职责,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这时来自辩护律师的意见可以帮助公诉人更准确地作出分析判断,避免冤假错案。对于辩护人而言,能够在此阶段达到不起诉、减少罪数或者改变定性的效果,也达到了有效辩护的目的。从律师工作的实践看,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效果往往也好于法院审判阶段。

(二)庭审抗辩中倡导“理性抗辩”

控辩的终极目标是寻求案件的真相,而不仅仅是胜负的较量。因此“激烈的对抗”应建立在理性的前提下。

1.尊重对手

这种尊重可能是对对方权利的尊重,“我可以反对你的观点,但我必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也可能是对反对和质疑的包容,“在中国的法庭上,不能没有反对的声音,不能没有质疑的语言”,还可能是对对方人格的尊重。

2.严谨论证,有效对抗

3.尊重事实和法律,勇于承认对方观点中合法合理的部分

尊重事实和法律应是控辩双方的共识,是法律共同体的基础。辩护时对控方观点中正确部分的认可,反而会增加辩护意见的说服力。控方也是如此,在德国如果经过法庭审理,检察官认为案件不构成犯罪,可以当庭修改指控意见,包括可以提出无罪的意见。我们很欣喜地看到,在于欢案等案件中,二审公诉人均能超脱于一审案件中公诉人的立场,以公正为目标,适时调整公诉观点。

(三)控辩机制中的创新

以审判为中心,达到控辩平衡,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创新,促进控辩机制的完善,实现公正与效率。

1.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开问题

如今法院的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已经达到很大比例,检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能否也像法院判决一样公开,其实是大数据背景下的应有之义。此外,不起诉决定书的写作可以参照法院判决,完善说理部分,会大大提升其判例价值。

2.证据清单问题

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往往很多,有时辩护律师根本猜不到其中部分材料的存在意义。因此,控方在提供卷宗材料时,应像民事案件那样,附带一份详尽的证明清单和证据说明,对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进行列明。犯罪的指控,关乎一个人的生命和自由,杂乱无章的大量材料,不指明形成证据链的关键材料,既不利于指控的精细化,也不利于辩护权的行使。

3.加强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问题

新的改革意见将律师的诉讼职能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职能。为此强化了多项律师的刑诉职能。比如侦查阶段的辩护职能,法庭调查的发问权、质证权,庭审的辩论权等。但实践中依然存在着“十难”①的问题。控辩审的关系是等腰三角形的架构,如果辩护这条腰短了,必然影响到公正的实现。

四、结语

在诉讼中心从侦查转向庭审的时代大背景下,法官处在居中裁决的三角形结构中,能否保持控辩关系平衡,将直接影响冤假错案的防范和司法公正的维护。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必将开启一个崭新的刑事诉讼时代。

注释:

①“十难”包括:一、会见难。二、阅卷难。三、调查取证难。四、法庭讯问难。五、法庭质证难。六、法庭辩论难。七、证人出庭难。八、非法证据排除难。九、当庭裁判难。十、错案纠错难。

周涌(1971~),男,云南省宣威市人,国家二级律师,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学本科,主要从事刑事法律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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