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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微博著作权的立法保护

2017-01-25王学刚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8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商私信博客

王学刚

(100080 国家知识产局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北京)

浅谈微博著作权的立法保护

王学刚

(100080 国家知识产局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北京)

微博作为一种分享和交流平台,其更注重时效性和随意性。微博客更能表达出每时每刻的思想和最新动态,而博客则更偏重于梳理自己在一段时间内的所见、所闻、所感。本文首先介绍了微博的发展情况,对当前这样信息传递与沟通方式进行说明,然后针对微博诞生以来所发生有关著作权的纠纷,分析微博是否具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侵权损害责任如何认定,以及相关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并对微博著作权维权意识提出相关法律保护及建议。

著作权;侵权;微博的立法保护

微博,即微博客的简称,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一个用户沟通、交流、分享和传播信息的综合平台,用户可以通过手机、互联网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微博,并实现即时分享。

一、微博的功能

微博客产品从创立至今正逐步完善,由于市场需要已衍生出数十种功能,主要功能有发布、转发、关注、评论、收藏、私信。

(1)发布功能:用户可以发布简短文字、图片、其他网站链接、音乐和视频等,即随时随地分享自己的生活。

(2)转发功能:用户将同一平台的其他用户微博上的内容原文照搬的转发到自己的微博上。

(3)关注功能:用户甲可以对任意的用户乙进行实时关注,成为用户乙的微博关注者或称为“粉丝”,用户乙所有在微博上的实时更新内容,用户甲都会从自己微博上看到。

(4)评论功能:同一平台的用户可对任何用户的任一条微博进行点评。

(5)收藏功能:用户根据喜好可以对任何人的任意一条微博进行收藏。

(6)私信功能:私信功能是新浪微博开发出来用于两个用户之间进行私下交流的工具,私信内容仅两人可见,不能公示,这也体现了网络交流的隐私性质。私信突破了原有微博围观的模式,为用户提供了更好的交流体验。

二、微博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以及例外

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应用备受网民青睐,但在著权保护方面也提出了新的课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微博内容符合独创性标准,便可主张著作权。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微博博主属于网络用户,博主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致可分以下几种类型:

1.侵害人格权的形式

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他人姓名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他人肖像权;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他人名誉权;非法侵入他人电脑截取他人传输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信息,侵害他人隐私权。

2.侵害财产权的形式

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他人数据库;在网络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认为该网站或微博为商标权或标识权人所有,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标识相同或类似的域名等行为。

3.微博侵权的例外原则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微博侵权的裁量,逐步借鉴了外国网络法,主要有“红旗”原则与“避风港”原则。当然具体到微博实际应用中,判定是否侵权可根据微博原作者的声明,以及微博的转发比例数量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判断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是否是抗辩依据。

避风港原则在网络著作权案件纠纷中是指当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只提供空间、平台服务,并不制作该网站、网页内容时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接来微博用户的投诉,告知侵权事实的存在并已发生,网络服务提供商则有删除该侵权微博的义务,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不作为或者故意忽略该事实就被视为侵权,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平台空间上,权利人又没有告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如扩散和影响力都能让一个正常理性人知晓和引起注意,事实就像是红旗一样鲜明抢眼,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不作为,或以不知道侵权事实来推卸责任,这时,不按照权利人的请求删除侵权微博,就算权利人没有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应该认定侵权微博的存在并采取行动屏蔽、删除链接。

三、我国法律对微博的立法保护

1.知识共享协议

在国外的立法实践中,知识共享协议采取了明示版权许可的做法,这对于我国关于微博著作权保护有一定启发。

所谓知识共享协议是斯坦福大学教授莱丝格提出的,传统的著作权通常有两种极端表现形式:一种是“保留所有权利”即作者享有作品的全部权利;另一种是“不保留任何权利”即作者放弃对作品享有权利,知识共享试图在两者中间取得平衡,作者让渡部分权利给公众,同时又可以保留部分权利,知识共享协议通过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著作权授权方式,让作者可以自主保留部分权利,并对外予以明示。

笔者认为,在微博中,知识共享协议是由博主自主选择和发布。实际微博操作是十分简单性的,可以将这个协议转由微博平台服务提供商统一选择确定,在微博用户登陆注册、签订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对其是否享有或者分享其著作权予以确认,并在微博界面固有位置用明显标识进行提醒。微博中的著作权授权方式一般有:署名——非商业性利用——相同方式分享模式,允许用户在此基础上对自己权利增加或删除。例如,作者不同意转发微博的,可以在微博中添加版权申明,申请改微博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或者申明的同时又由系统等电子编程自动阻止其他用户转发。

2.现行的法律保护

现行有效规范此类行为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9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有关微博的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从立法层面上专门为了微博立法的可能性不大,其司法成本也不成比例,只有各部门规范和制约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管理,提倡行业自制才能有效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传播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微博客用户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2011年底北京市推出《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微博用户在注册时必须填写真实身份信息,但用户ID、昵称可自愿选择,这样做有效是针对侵权人的隐匿性,有效遏制侵权事件发生。新浪、搜狐、网易等各大网站微博都在2012年3月16日全部实行实名制,采取的都是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方式。如果未进行实名认证的微博老用户,将不能发言、转发,只能浏览。这样,就从技术上防止的微博侵权。

[1]姜颖,穆颖.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3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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