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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客观主义与非法证据排除探究

2017-01-25姜灵华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主观主义犯罪人危害性

姜灵华

(153038 乌伊岭区委党校 黑龙江 伊春)

刑法客观主义与非法证据排除探究

姜灵华

(153038 乌伊岭区委党校 黑龙江 伊春)

非法证据排除不仅关系到刑法的问题,同时也与形式诉讼法有一定的联系。其中刑法的基本立场在研究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以刑法客观主义的内涵作为切入点,简要阐述刑法客观主义在刑法处理中的一些消极作用,最后就如何做好非法证据排除进行分析,希望为非法证据排除就刑法客观主义层面提供参考意见。

刑法客观主义;刑法主观主义;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正证据的排除是否能能够实施,关键还是非法取证的情况能否杜绝。而非法取证长期出现在取证过程中,主要受到刑法主观主义的影响。因此,刑法客观主义的研究,就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上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刑法客观主义的内涵

1.刑法客观主义的含义

刑法客观主义即是对犯罪的客观认定。在刑法客观主义中。认为犯罪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某种行为的产生造成了法益侵害。其次,无论是行为或者造成的法益侵害,两者都是客观的。所以,如果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可以在表面上进行判断。那么并不可以将其作为犯罪处理。由此可以推理出,刑法客观主义处理案件的依据并非是行为人的主观企图。而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相反,假如从主观主义出发,在处理案件时就极易将法和伦理之间的关系混淆,严重情况下会出现法官妄断的情况。故而,刑法客观主义重点是对行为性质的判断。在刑法侦查中的行为其实质是现实的行为,那么只要行为现实的表现在外部,行为人客观上是不能被处罚的。例如证人本身是了解事实的,在举证时并没有将事实真相进行阐述,在刑法客观主义中,这种行为并不能构成伪证罪,所以刑法机关不能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对其进行犯罪追究。

2.刑法客观主义的要求

从刑法客观主义的含义中不难看出,刑法客观主义是将刑法问题更加醇化,在界定犯罪的性质以及采取什么刑罚都必须是在现行法律范围内。因为犯罪与刑法都是属于法律现象,社会的政策﹑状况都与之无关。并且刑法中的主要关系就是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一旦发生犯罪,就会根据相关的刑法做出刑罚处理。因此,刑法客观主义在处理刑法中的认识论问题上,强调对犯罪行为客观性质认定过程时。必须依据现行的法律条文。

3.刑法客观主义的重要性

在侦查案件收集证据过程中,必须以权利保障理念和规则意识作为基础。然而,我国司法人员就证据意识而言有着严重的不足,“重口供﹑轻物证”以及“重实体﹑轻程序”这些办案原则普遍存在于司法系统中,导致司法活动在具体开展中会经常走入误区,甚至刑讯逼供这种违背司法原则的情况也是时有出现,而一些检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相关人员也对这种情况是听之任之。

就实际工作情况而言,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笔录中心主义﹑惩处一切犯罪的观念和理想化的办案思路以及刑法主观主义的主导作用。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之下,刑法客观主义的重要性就显得尤为突出。与刑法主观主义相反,刑法客观主义针对刑法对象上一切都是以客观角度出发。客观主义中的犯罪人是抽象的,犯罪行为的认定是以现实情况作为依据,惩罚的大小是通过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系数进行判定,并且在客观主义中刑罚的出现点是防止社会普通人群从事犯罪行为。因此,刑法客观主义有利于司法程序的有序进行,也会避免审讯和审判中出现主观主义的判断结果,对我国司法的公正﹑公平﹑高效有着重要意义。

二、刑法主观主义的消极作用

与刑法客观主义相互对立的是刑法主观主义,其刑罚的重点依据是犯罪人的反社会性,即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才是判定其刑罚大小的关键。因此,刑法主观主义重点关注的是个人的危害性,从其角度出发观察的人必定异于常人。在这种观念中进行的司法活动即使会利用行为概念,但也仅仅把它当作判断个人危害性大小的辅助依据。那么在司法实务中就难免会以“人性本恶”作为惩处思路,这样就在主观上认定主观恶性与客观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并且,要了解犯罪人内心的真实想法,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利用口供的方法使犯罪人自己讲述。故而,刑法主观主义与传统审讯思维的结合,就造成刑讯逼供在司法行为中屡见不鲜。而这种思维的消极作用可以通过一些具体实例进行分析。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有效措施

经过许多实例研究表明,执法主体的差异性在司法主观化和客观化上也存在一定不同,而非法证据排除的执法主体是法官,属于一种行为选择的结果。因此,想要做好非法证据排除,首先需要执法主体秉承刑法客观主义,对司法程序进行合理的安排。同时转变传统的刑法理念,借此来改变司法在实际处理中偏向主观思维的情况。

1.重视行为对法益的客观危害

就犯罪的属性认定而言,关键是认清其刑事责任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系统。社会危害性的判定依据不只是注重主观依据,同时也要看重客观事实,并将两者统一结合。也就是说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必须要在客观上威胁或侵害合法权益,主观上又具备威胁或侵害合法权益的罪过。这就需要司法人员在实际司法活动中不能单方面看重罪过性问题,同样也要重视行为的侵犯。然而,在判定社会危害性上,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上过于注重对行为人主观意识的探究,反而忽视行为对合法权益侵害性。故而。针对这样的现象,我国刑法理论体系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增加客观行为侵犯的判断依据。

2.更加注重客观证据的作用

刑法客观主义看重的是客观因素,比如行为﹑后果等。主观主义则是侧重主观因素,包括品格﹑意识等。我国现行刑法理论虽然在内容上是认可客观因素在刑法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实际上却是更重视主观主义的运用。

刑法客观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司法人员必须改变以往传统的办法思路,不能以口供证据作为中心依据,进而再去寻找客观证据。经过多项实例的分析,刑法主观主义主导下的取证情况,对国家的法治理念极为不利,存在许多消极的作用。因此,就如何做到非法证据排除,首先是司法人员要坚持刑法客观主义,以客观证据和事实出发,杜绝严刑逼供的现象发生,从而实现将非法证据彻底消灭的目标,真正意义上做到法治社会的建立。

[1]杜学毅.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研究[D].吉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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