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的民事理论和实务分析
2017-01-25郭意
郭 意
(110036 辽宁大学 辽宁 沈阳)
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的民事理论和实务分析
郭 意
(110036 辽宁大学 辽宁 沈阳)
目前来看,银行卡盗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给持卡人和银行带来了巨大损失,因此,银行卡盗刷问题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本文与最新的案例相结合,在着重分析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同时,介绍了盗刷纠纷中的多个争议点问题,并为挽救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提供了一些对策。
银行卡;盗刷纠纷;民事法律关系;案件争议;责任承担
就目前的科技发展状况来说,银行卡并不是一个绝对安全的系统,它存在着许多已知或未知的安全漏洞,而这些漏洞就使得盗刷成为可能。持卡人被盗刷后往往选择起诉银行,而不同法院对于举证责任等问题存在的不同的认定方式让银行卡盗刷纠纷显得更加扑朔迷离,因此,将盗刷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清楚,明确各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对于维护当事人权利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一、案例及其分析
(一)具体案情
2015年6月25日下午,袁士兴在农行ATM机取款1.3万。夜间,他突然收到了银行的通知信息,被告知其银行卡发生了商品交易。袁士兴随即拔打110报警,又拔打农行后宰门支行客户服务电话挂失。公安局的民警查询交易明细后确认得知袁士兴的借记卡被盗刷。后与银行协调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所有权归属问题
目前关于银行卡内存款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共的存在所有权保留说、消费寄托关系说、消费借贷说三种学说。其中消费借贷说是目前的主流学说,即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关系并非物权关系,而是一种债权关系。[1]根据这一观点,货币遵循“占有即所有”,储户将货币存入银行后,银行即享有了货币的所有权,而双方成立一个非要式的储蓄合同,双方基于该合同而互负债权债务,银行应当在客户提出要求时履行合同义务,将存款返还给储户。[2]
基于上述案例,我个人认为,袁士兴存款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农行后宰门支行,因为货币遵循“占有即所有”的原则,袁士兴将存款存入了农行后宰门支行,农行后宰门支行就和袁士兴之间成立了一种储蓄合同关系,货币的所有权也转移给了农行后宰门支行,袁士兴享有对农行后宰门支行要求返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
(三)民事法律关系
1.储户与银行的法律关系
储户与银行之间成立一个储蓄合同关系。结合上述案例来说,袁士兴在农行后宰门支行办理银行卡,当袁士兴签字确认拿到银行卡之后,他与农行后宰门支行之间的储蓄合同成立。同时,因为存款的所有权属于银行,犯罪分子侵犯的是银行的货币所有权,应由银行承担存款被盗的损失。在袁士兴向银行索取其存款时,银行不能以已向犯罪分子交付作为其抗辩理由,所以,当银行拒付存款时,袁士兴可以根据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
2.犯罪分子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犯罪分子与银行之间存在一个侵权的法律关系。犯罪分子窃取存款使得银行遭受损失,侵犯的是银行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上述案例来说,袁士兴将存款存入农行后宰门支行后,银行享有货币的所有权,袁士兴的银行卡被盗刷,盗刷的是农行后宰门支行的款项,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是农行后宰门支行,银行可以基于其权利受到侵犯而提起侵权之诉。
3.储户与犯罪分子之间的法律关系
储户与犯罪分子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这部分货币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银行,所以犯罪分子盗刷的是银行的存款,侵犯了银行的所有权。针对持卡人而言,犯罪分子侵犯银行的所有权导致银行履行债务的能力受到影响,造成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结合案例来说,犯罪分子盗刷了袁士兴的银行卡,侵犯了农行后宰门支行后的所有权的同时也侵犯了袁士兴基于储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所以犯罪分子与袁士兴之间存在一个侵权法律关系。
(四)案件判决
案件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如下:本案中,农行后宰门支行所认可的各种交易终端机具、交易系统亦未能有效识别伪卡,导致发生伪卡交易、卡内资金被盗刷,可因此认定,农行后宰门支行没能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袁士兴有权要求农行后宰门支行偿还被盗刷的金额。
(五)小结
综上可以得出本人对于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的几个观点。持卡人与银行之间成立一个储蓄合同,存款的所有权属于银行,盗刷发生后,持卡人可以对银行提起违约之诉。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与犯罪分子以及犯罪分子与持卡人之间存在一个侵权法律关系。
二、司法审判争议点及对策
在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中,与上述案例类似的银行卡盗刷案件大量发生,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银行卡盗刷”、“2016年”、“判决书”为关键字,搜索到相关案件47件。根据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银行卡盗刷案件都是储户以违约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总结出的争议点也大体一致,因此,本文从银行和储户两方出发,就案件争议点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储户可以采取的对策或法院处理方式,希望可以对此类案件的应对有所帮助。
(一)不法分子所持之卡是否为伪卡
1.争议点一
就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会要求持卡人对犯罪分子是持伪卡盗刷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3]而银行作为银行卡的发卡行,具有技术和设备的优势,应当对案涉交易是否为真卡交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盗刷是持卡人本人所为或他人持真卡交易,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4]
例如(2016)苏01民终4123号案件,案件中储户举证了其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证明了其及时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挂失并报警,有明确证据表明在盗刷案件发生时,储户本人在江苏省南京市,真卡随身携带,而盗刷的交易发生在广东省,储户在短时间内无法往返,这就可以认定该案属于伪卡盗刷。
2.对策
持卡人应当证明犯罪分子所持银行卡为伪卡,而银行应当证明犯罪分子所持卡为真卡。
首先,持卡人可以在报案时向民警出示持有的真卡,证明人卡未分离,如(2016)苏01民终4690号案件中,案件当事人在发现盗刷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在警察到达后即向民警出示了自己的银行卡,证明该案件是伪卡盗刷。
其次,可以提供被盗刷的交易明细,交易地及自己在此期间的交易明细,交易地,证实不是本人所为。如(2016)津01民终5258号案件中,持卡人在天津刷卡消费时,银行系统显示有一张信息一致的卡在山东进行了操作,由此证明了伪卡的存在。
最后,持卡人可以调取银行提款机监视器录像作为物证,如(2016)沪02民终6603号案件中,ATM机的录像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所用银行卡为绿色,而持卡人的真卡是白色的,由此证明了伪卡的存在。
(二)持卡人是否泄密
1.争议点二
持卡人是否泄密将影响银行与持卡人对被盗刷的责任承担比例,谁的过错大谁承担的比例就大。这一问题的不同处理方法也引发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或标准规定持卡人要提供怎样的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保密义务,而且要提供这样的证明也存在很大的难度,所以在刑事案件未侦破,无法断定犯罪分子到底如何获取密码等私密信息时,就出现了不同的审判结果,一种为持卡人与银行共担责任,另一种为持卡人能做到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即认定其尽到保管义务,若银行反驳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2016)粤01民终6517号案件中有录像资料显示犯罪分子是经过输入密码后成功取款的,证明取款人是输入了正确密码,所以在没有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对其密码没有尽到谨慎保管的义务。所以一审判决认定持卡人应当承担30%的责任。
2.对策
持卡人应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保密义务,而银行则证明持卡人泄密。
在(2016)京02民终8139号案件中,银行证明其向持卡人发送了作为验证信息的动态密码,而持卡人不能证明其是否收到该动态密码,不能排除持卡人泄密的可能性,因此持卡人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2016)晋08民终1245号案件中,银行不能证明持卡人对于银行卡密码的泄露存在过错,所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了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银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1.争议点三
我国法律规定,银行具有安全保障义务。银行作为设备和技术的优势方,应当保障储户存款的安全,确保自己提供的设备具有可靠性。[5]如果银行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法院一般会判决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6]
例如(2016)津01民终5258号案件,法院认定了银行有义务防止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窃取,防止伪卡欺诈。如果储户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商业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之职责,应对储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策
持卡人应证明银行未尽到义务,而银行应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
在(2016)豫04民终1783号案件中,根据相关事实可以认定属于放在银行卡进行盗刷的案件,银行未能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2015)西民(高)初字第34147号案件中,银行接收到了涉案银行卡的转账申请,并根据与持卡人达成的协议和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向持卡人预留的手机号上发送了验证信息和转账结果告知信息,不存在过错。因此,法院认定银行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由持卡人自担损失。
(四)小结
如果持卡人不能证明银行卡内资金非本人提取,或持卡人与盗刷行为人恶意勾结,则持卡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若持卡人有过错,银行也同样具有过错,则银行和持卡人分担损失;若银行不能证明持卡人有过错,且银行违背了安全保障义务,则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银行卡盗刷归因于第三方机构,银行不存在过错,则持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第三方机构追偿。
三、“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及建议
基于对赔偿责任分配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对于银行卡盗刷案件的赔偿责任分配存在着较大差异,在银行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责任份额由50%到100%不等,这些差异存在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这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一)原因
1.举证责任分配不同
不同地区的法院,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对于银行卡盗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都是不同的。谁对银行卡信息泄露存在过错这一举证责任在大多数案件中都分配给了银行,银行负责证明持卡人将密码告知过他人或者任意绑定付款平台,未对密码尽到适当的保密义务。[7]但也有部分案件将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持卡人,由于持卡人作为个体,掌握的社会资源远远比不上银行,取证十分困难,往往最终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由此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8]
2.归责原则不明确
根据从裁判信息网上找到的案件资料来看,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大多使用过错归责原则,具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9]然而还有一些判决是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作出的,这就使得归责原则的适用发生了混乱,“同案不同判”大量存在。
(二)建议
1.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举证责任
基于银行卡盗刷获利的巨大诱惑,银行卡盗刷案件屡禁不绝,不断完善的保密系统仍存在被破解的危险,而银行掌握着更多的社会资源,抵御犯罪分子的能力明显高于普通人民群众,因此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同时,我们应当完善相关立法内容,使得银行卡盗刷案件的审判有更为明确的审判依据。
2.严格司法审判,确立统一的归责原则[10]
根据既往的司法实践,应当确立一个统一的有关银行卡盗刷案件的归责原则。在笔者看来,银行卡盗刷案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首先应当将举证责任交给银行,由其自证自己不存在过错,如果银行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持卡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承担相应责任。
四、总结
全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银行卡盗刷纠纷的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银行卡盗刷案件频发的原因、具体案例、案件审判的争议点。目前,银行卡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因此,不断完善国家银行卡相关立法,加深相关理论研究十分必要,只有透彻的了解银行卡盗刷中的法律关系及其相关规范、学会应对潜在危险、面对盗刷能够及时保存证据,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1]石慧昉.银行卡盗刷法律问题探析 [J].山东审判,2010.1,94-98
[2]刘一展.银行卡业务中伪卡欺诈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J].浙江金融,2010
[3]杨蓉.银行卡盗刷纠纷法律问题的思考 [J].社科纵横,2011,2(9)
[4]施燕丽.浅析借记卡盗刷纠纷的民事责任承担[J].法制与社会,2015.1(上):230-231
[5]何颖.论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认定—从伪卡盗刷案件切入[D].华东政法大学,2012
[6]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7]宁泓萱.借记卡盗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J].经济与法,2015.7,92-93
[8]司吉梅.银行卡盗刷案民事责任分析[J].淮海工学院学报,2014.12.007
[9]冯辉.论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赔偿责任的认定与分配-基于司法判决的类型化分析[J].社会科学,2016.2,87-96
[10]闫明.银行卡盗刷案件的责任承担—河南郑州中院判决高现波诉民生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N].人民法院报,2016.3(6)
郭意,女,河北唐山人,1994年4月生,辽宁大学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