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
2017-01-25郭小靖
郭小靖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
论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
郭小靖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产品质量问题带给消费者的侵害在法律实务中层出不穷;消费者在买到的商品出现瑕疵或缺陷之后须要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消费者能力匮乏,获取信息不及时不对称,构成举证艰难。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通过对产品质量制度在适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对的完善建议,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法条分析;完善建议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或提供的产品有缺陷而致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后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责任是属于侵权性质的责任,对于一般侵权的举证适用我国规定的一般分配原则。但在实践中,当产品的缺陷包含一些高科技含量问题时,对其是否存在缺陷的判定并不是很容易,因此由谁来举证就会显得很重要。
一、产品质量案件举证责任的理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诉讼。那么在特殊侵权诉讼中呢,比如产品质量案件,举证责任将如何分配?
(一)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分配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权益、个人财产损害时,应由生产者及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六)项规定可知,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生产者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
(二)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一般情形下本来应当由原告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却转由被告承担,若被告举证不能,则推定原告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则是我国一般分配原则的一项例外。
举证责任倒置体现公平正义。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举证责任倒置的使用恰恰来源于这变迁的过程。举证责任倒置体现效率价值。法律在适用中也需考虑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方面的能力,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让接近待证事实必要证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就能减少时间,提高效率。
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质量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但应认识到总体质量水平并不高,而且质量安全问题也层出不穷。所以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可或缺,但在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在立法体例方面的问题
产品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主要就是想要利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原理来解决民事赔偿责任,以及采用合法的手段来调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却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关系,主要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及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一个调整的关系属于公法范畴;一个属于私法范畴。所以将两种不同的调整规范结合在一起是不恰当的。
(二)在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
如果对产品的概念界定模糊、不确定,那么在实践中就会很难施行。没有明确的概念,那么就会造成适用的困难。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对产品未作任何解释;《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其它有的相关法律还规定产品包括动产或如商品住宅等不动产。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产品的规定不统一,这在实际应用中就会显得杂乱无章,适用混乱。
三、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对完善产品质量制度的建议
根据我国社会的发展需求,从整个产品责任法律体系的角度考虑,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学习参考外国先进的立法体系,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单行法。对产品责任法的内容作以完整详尽的规定,比如概念、规则、归责原则等,有利于提高司法实践的操作性;根据国情的发展需要,适当的调整庞杂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有利于减少在实践中适用相互冲突。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不合理危险这一认定标准,而我国采用的双重标准的体制,这种体制显而易见是有其不足的,因为制定安全准或多或少都会受到人们认识水平及科技生产水平的制约,而且对于产品虽符合该安全标准,但对消费者权益仍会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当消费者权益遭到损害时,我国法律却未对此情况作出明确有效规定,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这就会造成对产品缺陷认定不全面,遗漏的这些方面将导致消费者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我国可采用弹性标准,将不合理危险作为权衡标准,而将安全标准只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依据。
(二)对我国产品质量举证责任的完善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属于特殊侵权,在举证方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般举证原则的例外,在我国立法和适用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完善举证责任倒置是我们当前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1.对举证责任倒置规范进行立法规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对举证责任倒置规范作出相应的完整的规定,这是不得不说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的一大缺陷。举证责任倒置属于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规定在法律制度中。从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可知,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当事人收集证据、利用证据,这些都与证据制度内容相关联。把在实体法中规定的内容抽象出来,具体、系统的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规定。从而使其系统化、完整化,形成相对完整的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具体运用。
2.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为一般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方便法院实际适用、具体操作,方便指导当事人如何更好地在诉讼中把握举证责任,充分保证正确行使权力,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时应该在证据法中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以此作为基础和前提。不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更能很好的提高办事效率。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下,依本规定及其它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一明文规定也是第一次体现在立法中,说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以在当时确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为前提条件。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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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靖(1993~),女,汉族,河南安阳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