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研究
2017-01-25王敏远
中国检察官 2017年9期
文◎王敏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研究
文◎王敏远*
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需要从实体法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而且也需要从程序法的角度对此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对其中的疑难问题来说,更应当从刑事程序的独特情况出发,以程序公正为基本要求展开研究。
认罪认罚不只是实体法意义上的从宽、程序法意义上的从简,在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含义存在明显差别:在实体法中主要是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而在程序法中主要应作为一种证据,在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均有其价值。应当以认罪认罚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据价值为基础,坚持无罪推定、权利保障、职权规制等原则,研究解决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相关疑难问题。
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保障蕴含着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底线,应予特别关注。坚持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底线,即不能突破实体法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由此,针对被追诉人之自愿供述“吸引力”不足的问题,可以从刑事诉讼程序法的角度重新解读自首与坦白。从刑事程序法的要求,应明确刑事诉讼的职能部门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应将被追诉之人的认罪认罚实体法效果和程序法效果确定化,使其如实供述能得到的利益具有确定性,不再由职能部门任意决定。为此,应确定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其辩护权的有效实现。
(摘自《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第17-34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100720]
[本栏目摘编宋洨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