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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贿赂犯罪对象问题研究

2017-01-25李红伟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8期
关键词:受贿罪财物刑法

李红伟

(300387 天津工业大学 天津)

我国刑法贿赂犯罪对象问题研究

李红伟

(300387 天津工业大学 天津)

因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法律规定会关系到贿赂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同时也对贿赂犯罪的惩治范围的大小和打击强度产生影响。而且,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相对滞后,已经无法适应社会上的犯罪形势。因此我们必须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反思。

刑法贿赂;犯罪对象

一、刑法受贿罪的概述

我国刑法在第385条和第386条对受贿罪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回扣,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的受贿罪重点在于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公职行为的廉洁性,防止出现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的行为。

二、我国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规定及争议

我国刑法第385条是关于受贿犯罪原则性的规定。本条很明确的规定了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当然本文中提到的回扣和手续费也属于“财物”的范围。第386条的规定是关于受贿犯罪对象数额及情节的,说明了财物必须可以计算。第387条关于单位受贿的规定也直截了当的指明了犯罪对象为财物。在其他条文中例如有关斡旋犯罪的条文,以及公司等涉及受贿犯罪的条文中也都明文规定了财物为受贿犯罪的犯罪对象。

颁布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能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仅规定了财物而且还规定了“其他手段”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虽然没有对其他手段做出具体规定和解释,但也已经表明了“财物”并非唯一的犯罪对象。可以说是司法的进步。

三、国外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相关规定及借鉴意义

1.直接规定财物为刑法犯罪对象

这种直接规定“财物”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国家包括西班牙。其刑法规定了“赠品”、“礼品”为受贿罪犯罪对象。

2.将财产性利益、财物和其他利益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

《加拿大刑法典》第108条把受贿罪犯罪对象规定为“职务、居所、财物、雇用”。还有《意大利刑法》中也有规定,公务员收取金钱和其他利益,违背了职务行为的要求,为他人谋利的以受贿罪论处。

3.将“利益”和“报酬”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

《德国刑法典》第331条规定负有公务义务的人,收受他人的利益和报酬的,以受贿罪论处。与德国规定相似的还有新加坡。我们都知道新加坡是世界上廉洁指数很高的国家之一。究其原因,我们可以从刑法规定中看出一二。新加坡的立法理念是法律应该超前改造社会,而不要去被动消极的适应社会。因此对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十分的苛刻。

4.将“贿赂”作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在日本的刑法中,其法律技巧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并没有绝对死板的规定受贿罪犯罪对象,而是留有余地的规定,这样有利于日后的解释和修改。虽然日本刑法将贿赂犯罪对象规定为贿赂,但是贿赂的范围却不仅仅限于财物,反而非常的广泛。包括了像“代换债务”、“异性关系”、“金融关系”、“职务升迁”等等,这样的做法有利于提高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是一种优秀的法律规定。

四、我国刑法受贿犯罪对象的立法完善

1.我国完善受贿犯罪对象的必要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辨证唯物主义,物质决定意识。同样在社会历史领域,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既然社会实践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那么与之对应的上层建筑也必须不断的完善,而不能一成不变,墨守成规。我国刑法的规定由财产转变为财产性利益也就是为了更好的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实践。

根据新的刑法理论,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笔者认为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公职行为的廉洁性。而非财产性利益虽然外表不易被发现,但是其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危害性完全不亚于其他形式的犯罪。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些行为严重腐蚀了国家机关,损害了政府形象所以究其本质其也属于受贿罪.

2.对我国受贿犯罪对象的立法建议

性贿赂应纳入刑法:

我们认为支持将性贿赂纳入刑法主要有以下理由。其一,如前所述性贿赂本质上侵犯了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具有社会危害性。我们可以看出“钱权交易”、“权色交易”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其也对官员进行了全方位的腐蚀。我们看到性贿赂主体有国家工作人员,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方面来看也抱有故意放纵的心态。在客观上国家工作人员确实利用了手中的权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从结果上来看这种行为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所以此种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二,受贿犯罪的现实必要打击性。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使得越来越多的性贿赂行为并不直接收到法律的规制。可以说是法律的死角,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不说也放纵了这种行为的发生。而这种行为越来越多的发生在我国,不加强打击只会更加放纵这种行为的发生,因此打击这种行为具有现实意义。其三,把性贿赂纳入刑法规定能够更好的适应国际条约规定。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不正当好处”在这里我们也可以将性贿赂予以适用。

[1]早稻田司法考试研究室.刑法各论[M].日本:早稻田出版社,1990:182.

[2]张明楷著.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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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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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伟(1992.12~),性别:男,民族:汉,籍贯:山西省临汾市,学历:本科,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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