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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与效度:政党内部激励活动的原则论析
——以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活动为例

2017-01-25韩喜平巩瑞波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党员制度活动

韩喜平 巩瑞波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组织激励是指在一个正式组织中,组织者通过设计适当的外部奖酬形式、提供优良的工作环境、给予物质或精神层面的褒奖等,并付诸一定的行为规范和奖惩措施,借助信息沟通来激发、引导、教育和归化组织成员的行为,以有效地满足组织及其成员需要、调动组织及其成员积极性、实现组织及其成员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组织激励理论、原则和方法被认为是“最伟大的管理原理”。中国古代很早就有“有功不赏则善不劝,有过不诛则恶不惧”[1]的理政经验,惩恶扬善、赏罚分明也是中国传统治国理政的精髓。2013年中央发布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其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制度和表彰制度的规划。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处理好“激励和约束”的关系,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最终体现到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性、推动事业发展上。惩治腐败需要法规保障,激励和表彰先进同样需要严肃规范的制度作为保障。因此,在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背景下,把组织激励理论运用到党的治理中,建立完善的党内激励制度和原则,厘清激励边界,增益激励效度,对不断激励党的组织和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行为动机、调动党员领导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党组织优势和党员个人智慧,带动群众力量投入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公正性原则:党内激励程序严肃规范

从组织激励的一般理论来讲,组织激励活动目标、过程和规则是一种“公共”行为或“公共”产品,“从根本上说,是组织成员群体公共选择的结果,只有在大家即组织所有成员‘一致同意’并自觉遵守的情况下,组织激励制度的供给或维持才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可行性。”[2]因此,总体来说,组织激励活动全过程必须坚持民主地参与、互动、协商和议决,尊重组织成员基本权能和权益,按照“一视(享有同等权利)同仁(受同样制度约束)”的公平公正原则,设计和建立统一的、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激励制度,并在整个组织范围内实施,这是组织激励制度安排的基本特性和内在要求。

政党内部激励对象是政党的基层组织或党员个人,党内激励活动是党的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活动,这种激励的特殊性,决定了党内激励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激励活动有序有效开展。古人说:“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3]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是有着严格党内制度和高超建设标准的政党。《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内“根本法”,兼有政治纲领、组织规程和行为规范等多重功能,党的各级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行为都要以《党章》为基本标准,《党章》是设计党内激励制度和程序的根本依据。此外,党内规矩和制度是党组织和党员直接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党内激励制度设计、实施和修订的直接依据。只有保证激励活动公平公正才能更有说服力,真正体现激励意义。中国共产党建立初期,中央对中央党务委员会的职责要求就是“致力于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的纪律教育,对那些违犯党纪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各种形式的党内处分;同时对那些严守党纪、认真工作的同志予以奖励,并将处分和奖励的决定向全党公布。”[4]抗战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结合工作实际颁布了党员干部奖惩条例,如晋西北《行政干部奖惩条例》、《山东省行政人员奖惩暂时条例》、淮北《战时公务人员奖惩条例》、《晋冀鲁豫边区政权干部奖惩条例》、《晋察冀边区行政干部任免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等。其中,1943年4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最为典型,从八个方面明确干部奖励的条件,这些奖励条例对调动边区党员干部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新时期党内激励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效范式。[5]

从激励对象本身来讲,作为党内激励对象的人的行为动机对激励条件的满足是一种动态过程,这就涉及激励原则、制度和程序的强度、信度和准度问题。在当代西方组织行为学中,传统激励理论主要关注在既定组织制度环境条件约束下组织成员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特定动机和具体情景,注重从日常“管理”策略上研究组织成员个人行为的基本要素及其关联机制,而关于组织制度环境条件本身对组织成员个人逐利行为的限制和影响则很少正面予以关注,也不注重从“组织制度”层面研究激励机制设计问题[2],忽略了激励原则、制度与个人特点、需求,以及激励环境、条件之间的“相容”关系。解决这一问题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在坚持客观公正的前提下,积极更新激励理念,完善激励程序,适应激励主客观环境变化,真正实现“激励相容”[2]。具体到政党内部激励实践,党内各级各类激励活动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全面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党内激励制度,明确激励目的和意义、基本要求和原则、具体范围和条件、具体流程和办法,明确对激励活动和表彰对象的宣传推广,明确对骗取表彰奖励行为的处理措施等问题。从激励活动实施过程来讲:第一,激励标准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毋滥;第二,激励对象的评选和考察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第三,激励目的要以“正向激励”、教育引导为主,把握正确方向;第四,激励信息的公示和反馈要做到民主公开、透明高效;第五,激励的方式方法要做到有据可依、适度有致、灵活多样;第六、整个激励程序要坚持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既不错树一个,也不漏掉一个;第七,加强激励目的、意义、过程和结果的宣传教育,确保激励和表彰效果持续扩大。此外,激励制度设计要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激励活动解释和激励制度创新留足空间,真正做到“激励相容”,实现党内激励的正循环。

二、典型性原则:党内激励对象客观真实

组织激励理论认为,只有组织成员具有饱满情绪和高尚道德,才能持续地对组织产生积极行为,一方面需要组织满足其对于物质生活的持续需要,另一方面,需要组织给予成员精神上的持续激励,这其中,奖励先进、典型示范是一个重要途径。一般认为,现实的组织激励中,有两种激励模式较为常见,“一是外在的激励模式。包括福利、晋升、授衔、表扬、嘉奖、认可等。二是内在的激励方式。包括学习新知识,增加责任感、胜任感、成就感。”[6]其中,物质需要是人的第一需要,因此,在多数情况下,以物质激励为核心的外在的激励更为有效而又持久。但是,作为“两个先锋队”性质的中国共产党不是一个追求自己利益为宗旨和目的组织,更不是一个利益集团。因此,中国共产党党内激励,不可能更多地以外在的物质手段为激励的主要方式。

与生俱来的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马克思曾在《共产党宣言中》深刻地阐述了共产党的先进性性质,“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7-1]所以,共产党人都站在唯一坚决革命的阶级即无产阶级的最前列。”[7-2]列宁在革命实践中进一步总结说,共产党“自称为先进部队是不够的,还要做得使其余一切部队都能够看到并且不能不承认我们确实是走在前面。”[8]这就要求共产党员在思想和行动上都要具备先进性,并通过在实践中发挥和保持先进性。中国共产党自建立起,就通过加强作风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激励党员创先争优,始终走在实践和时代的前列。作为党的奠基者和第一代领导核心,毛泽东一生既主张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注重通过表彰赞扬和激励引导的方式,发挥党内典型示范作用,始终保持党员先进性。延安时期,毛泽东就曾突出强调要对先进典型进行激励和引导,使其“为永久模范人物”[9]。

党内激励作为引导、教育、激励党组织和党员争创先进、积极作为的一种手段,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开展党内激励工作就是要在高压惩治贪污腐化的坏分子的同时,发现和褒奖能力突出及贡献卓著的党员。正如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在一次关于党的作风建设的指示中提出的:“坏人坏事的广泛斗争达到了一个适当阶段的时候,就应将各地典型的好人好事加以调查分析和表扬,使全党都向这些好的典型看齐,发扬正气,压倒邪气。”[10-1]但是,由于组织激励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和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属性、领导地位所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激励必须坚持在先进中树典型的原则,保证党内激励对象客观真实、事迹突出,必须选准选好,选那些立得住、传得开、叫得响的典型党员、党组织。这就要求典型选树中,既要遵循道德建设规律,也要遵循党的建设规律、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同时,要顺应人的心理发展规律和社会心理发展趋势。

共产党员是普通群众中的一员,又是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先进之中选典型,是一件困难的好事情。毛泽东曾说:“‘无证民不信,不信民不从’,搞典型要有证据,才能说服人。”[11]以党内表彰激励的传统方式——优秀党员评选为例。习近平总书记曾为评选优秀党员定下了这样的标准:就是在履行好党员或者组织义务的同时,在个人品德、知识技能、勤政廉洁等方面特别突出,在推动实际工作、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方面贡献尤其突出,要侧重基层群体,侧重实际工作,既要抓致富“能人”、抓行业“新人”、抓发展的“带头人”,也要群众的“贴心人”和政策的“传播人”等党内各类典型[12]。所以,按照这个标准,既需要考察党员理想信念、思想作风、履行义务状况,也要考察党员岗位业绩和服务能力等多个方面,这无疑增加了评树难度。这就要求在表彰对象的甄选和事迹的考察中,必须掌握全面有力的“证据”,保证客观真实。具体说,就是要深入细致进行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征求党内同志意见、听取党外人士看法,还要对拟表彰激励对象进行谈话考察,确保表彰激励对象既有突出贡献,又有广泛群众基础,同时体现时代要求,能够立得住,具有说服力,真正起到典型示范、激励全党的作用。

三、导向性原则:党内激励方向积极向上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行为源于一定的动机,人的活动具有目的性,这也是马克思对人的活动属性的判断,但是,人的活动又受客观条件的影响和支配,作用于人的意识,使人的有目的活动偏离初衷。由需要引发动机,动机支配行为并指向预定目标,是人类行为的一般模式,也是激励得以发挥作用的心理机制。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只要人的最重要的历史活动……也就是今天的社会生产,还被未能控制的力量的意外的作用所左右,而人所期望的目的只是作为例外才能实现,而且往往适得其反,那么情况就不能不是这样。”[13]所以,正如列宁在《怎么办》一书中提出的,工人阶级的民主意识、理论自觉需要外部灌输、教育和引导[14]。

从政党来说,党员加入组织的目的就是实现自身和自己组织的政治理想,并且期望自身价值在党组织中得到肯定和实现,从一般意义上来讲,这似乎也符合霍曼斯社会交换的公平正义原则,组织成员活动的目的性,决定了组织激励的方向性。因此,基于党员的动机和组织激励目的综合考量,党内激励要以“正向激励”为主,激励方向要积极向上。坚持“正向激励”就是要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先进的工作思路、创新的工作方法和突出的工作绩效给予肯定,使其得到强化。“在党的建设中,其方法主要包括进行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宣传教育,物质奖励,对成绩的认可、表彰升迁,安排担任具有挑战性的工作,给予学习和成长的机会等。”[15]一般来说,组织激励理论中的“负向激励”主要是指组织对成员的某些行为不予理睬或否定,甚至做出惩罚,从而削弱这种行为,政党内的“负向激励”一般体现为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所以,党的内部激励要坚持“正向激励”,引导、激发和鼓舞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在务实进取中干事创业。对于“负向激励”来说,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内“四风”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纠正,惩治了一批党内蛀虫,并且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震慑作用,营造了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关于党内“正向激励”,邓小平作过全面论述,他提出:“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同志又是全党的表率。”[16-1]要充分发挥党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提倡和表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服从组织’,‘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16-2]的优秀共产党员,并通过“介绍了他们的事迹和经验,党按照他们的品格和能力,选拔他们到重要的工作岗位上去”[17]等方式对优秀党员进行奖励,坚持了党内激励的正确导向。

总之,中国共产党党内激励的目的是教育、引导、激励党组织和党员,充分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履行党员和组织义务,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除了这一目的,党内激励活动和表彰奖励没有其他特殊目的。因此,既不能忽视党内激励活动的重要性,也不能刻意拔高或歪曲党内激励的作用。激励对象和事迹既不能人为拔高,也不搞一好百好;既不埋没先进,也不滥竽充数。激励实施过程既不搞恶性竞争,也不能走过场;既不大肆渲染、也不遮掩搪塞。此外,激励结果只能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而不能代替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选拔任用制度,而作为拔擢标准,这样既歪曲了党内激励的目的,也会造成党内政治气氛紧张的状态。正如邓小平所说的:“从根本上说,我们共产党员不是为奖励而工作的。我们是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工作。当我们的工作是正确的努力的,因而我们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信任的时候,这对于共产党员说来,就是最高的奖励。”[17]

四、多样性原则:党内激励方式灵活多样

现代组织管理理论认为:“一切内心要争取的条件、希望、愿望、动力都构成了对人的激励……它是人类活动的一种内心状态”[18]。人的需求是多样性的,处在不同条件、不同阶段的人的需要也不尽相同。然而,传统的组织激励方式存在以“事”为主的倾向,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人”在激励活动中的主体性。并且传统组织激励,往往只是口头上的表扬和精神奖励,轻视物质奖励,按照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在低层次的物质需求没有满足的情况下,谈不上高层次的自我实现需求。此外,现有的激励机制中,在相同的职位前提下,个体职位、职称、职权与薪酬关系密切,而绩效与之的关系相对较小,存在着“干与不干一样,干得好与坏一样”的倾向,难以使组织成员获得归属感与认同感。总体来说,存在激励理念落后、激励方式单一的问题,导致激励效果不明显。

在政党内部激励实践中,尤其受时代变迁和观念变化的影响,单一运用显性激励机制或隐性激励机制都无法给党员提供充分的激励。因为,无论是显性激励,还是隐性激励,都是一种外在激励。外在激励是党员为了名利(如金钱、地位和名誉等)而工作;内在激励是党员受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等因素的驱动而工作。而且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组织提供的外部激励不仅不能真正激发成员努力工作,反而会影响成员的内在激励。行为科学家麦格雷戈也曾说,外在激励的管理思想就好像是物理学中牛顿的力学观点一样,把人们视为静止的物体,只有依靠外力才能移动。但人是鲜活的个体,而且个性突出,有自己内在的动力,即便是需要外力的推动,外力也要借助于内力才能起作用。所以,运用内在激励,可以使成员得到更强的动力。外在激励是西方政党主要运用的方式,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激发党员的内在动力,一直以来都是我们的优势。

总体来说,党内激励必须综合运用显性激励和隐性激励等不同的激励机制,运用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等多样的激励方式,充分发挥不同激励机制的互补作用,发挥不同激励方式的牵引作用,提高政党内部激励效果。中国共产党党内激励工作从建党初期的以口头嘉奖为主,到抗战时期的报刊宣传奖励,再到后来的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的激励方式,党内激励工作正逐渐趋向制度化。关于党内激励的具体办法,抗战时期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会给我们以启示。《条例》列举了七项主要的表彰奖励办法:一、提升;二、记功(记大功或记功)并公布;三、给予奖章奖状等;四、书面奖励(传令嘉奖,通令嘉奖,登报嘉奖);五、物质奖励;六、口头奖励(当众宣扬等);七、其他办法。这些办法有些至今沿用,有些可以给新时期党内激励具体办法带来启发。关于奖励的具体办法,邓小平曾说:“我们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方针。颁发奖牌、奖状是精神鼓励,是一种政治上的荣誉,这是必要的,但物质鼓励也不能缺少。”[16-3]在激励的具体形式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为表彰大批优秀党员和先进党组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和突出贡献,中央组织部自中国共产党建党75周年(1996年)起对优秀党员、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予以表彰,这种激励方式是党内最高规格的全国性表彰活动。此外,全国性党内表彰情况的基本分类也不断明确,大致可分为三类:常规性纪念建党表彰、专项单独表彰、重大事件与活动表彰。

党的历史经验启示我们,在激励方式上,要坚持定期表彰和不定期相结合,利用集中表彰和分散表彰相结合,中央表彰与基层奖励相结合。具体来说,就是利用党的生日和党内其他重大纪念日,依规定期组织集中表彰,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县委书记等。此外,利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和其他重大集体活动,不定期表彰党内优秀党员和先进组织,也是一种有效激励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央集中表彰的同时,党的基层组织要善于发现先进,探索激励可信、可靠、可立的典型的具体路径,通过多种形式树立楷模,使得先进党员和组织不断涌现,及时发挥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这样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立体式激励方式,可以更好地实现激励目的、扩大激励效果,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扩大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五、长效性原则:党内激励效果持续扩大

推进党内激励长效化,促进党内激励效果持续扩大,一方面要建立规范、稳定、配套的党内激励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明确党内激励活动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明确推动党内激励制度正常运行的“动力源”,同时,要发挥党员主体性、积极性、主动性作用,推动和监督激励活动有效开展,保证激励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实现激励效果最大化。

从党内激励实践历程来看,表彰先进、塑造典型,发挥先进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全体党员,一直是我们党进行组织人事工作和思想宣传工作的光荣传统。无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都为推动党的建设,提高党员队伍整体力量起到激励和引领作用。适时适度的党内激励活动既增强了党员生机和活力,也提高了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在党内激励实践中,党的领导人的赞赏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激励方式,列夫·托尔斯泰曾说过:“称赞不但对人的感情,而且对人的理智也起着很大的作用。”党史和国史上,在毛泽东的激励和引导下,成长起来了很多先进典型,还有一些是被毛泽东发现,受到肯定和赞扬之后,成为党员和群众学习的典范。新时期,党内激励工作作为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被赋予了更多的时代价值,是保持党员先进性、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从目前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逻辑来看,党不断健全党内法规,注重法规实施,规范了党员行为,但大多只是停留在惩罚和处分阶段,是一种事后惩罚措施,或者称作“负向激励”,并未能从党员内心和源头上给予有效矫正、引导和激励。鉴于此,加强党内激励工作,倡导把“正向激励”作为治党策略,将表彰激励与严厉惩处紧密结合,将制度治党与思想建党相结合,形成一套赏罚分明、奖罚严明的治党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贞观政要》中明确告诫:“罪不及于有罪,赏不加于有功,则危亡之期。”从根本上来说,加强党内激励工作是一项倡导激励引导的治党策略,是运用“柔性”与“刚性”治理手段相结合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是发挥“活泼”与“严肃”治党模式共同作用,加快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的形成。通过党内激励教育和表彰奖励的弘扬正气、树立榜样,带动党风政风新气象,形成良性的政治生态。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保证党内激励效果的持续发挥,首先就是要做好制度保障,这也是健全党内法规的基本要求,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内在动力。按照十八大以来,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19]建立党内激励工作的法规制度根本的是要规范党内激励活动过程,促进党内激励的常态化、规范化和长效化。党内激励活动是好中选优的活动,来之不易,必须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和教育,确保其持续发挥示范作用。正如习近平所说的:“抓典型,更具意义的是要树立精神上的榜样,让人们学习典型所体现的精神,让典型身上的精神发扬光大。”让“先进典型来教育人、引导人、带动人,使人人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12]从学习层面来说,党组织要完善学习机制,推动学习常态化、长效化,党员要坚持务实真学的态度,着力改进学习方式,反对形式主义,要把先进典型的学习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深刻体会先进典型的思想品德、精神境界、好工作方法,巩固和放大学习效果。同时,要注意加强先进组织和先进个人建设,引导先进典型“戒骄戒躁,永远保持谦虚进取的精神。”[10-2]如毛泽东曾突出强调对先进典型进行教育的重要性,他说:“凡当选的英雄模范,须勤加教育,力戒骄傲,方能培养成为永久模范人物。如果只有赞扬,没有教育,骄傲落选,将是必然现象,此点请加注意。”[9]可见,加强对先进典型的教育也是持续扩大激励效果和影响力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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