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广角
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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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云 张舜玺:建设法治社会应当达到八个要求
法治社会应达到以下八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根据政社分开原则,充分保障社会组织的自主权。二是进一步完善软法治理,使其更有效地配合硬法治理。三是健全涉法社会组织,提升涉法社会组织的作用。涉法社会组织是法治社会中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宣传的重要途径。比如说律师组织、公证机构、法律援助组织、法律公益组织等领域的社会组织。四是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基层法律制度。对此,应当在进一步完善基层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法律服务体系,如采取支援、挂职、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等方式向基层派驻法律工作者,如法治副校长、副厂长、驻村法律顾问等创新形式。五是应当完善、创新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在化解基层矛盾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要重视人民调解的作用,在现有制度上,挖掘优秀传统资源,结合社会发展形势和需要,完善和创新人民调解制度,使人民调解制度更有效、更贴近人民群众需要,更有效地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六是普及法律文化知识,弘扬法治文化。各方面法律工作者包括法治研究机构应当重视法律文化知识的传播,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传播方式,形成学法、用法、传播法的法律宣传氛围,让全社会听得懂、看得见,感受到法治就在身边,不断弘扬法治文化。七是必须正确处理社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八是健全和完善城乡基层自治体制。
(李步云、张舜玺如是说,《检察日报》,2016年12月15日)
姜明安:健全和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要保障宪法的实施,无论是依宪立法、依宪执法、依宪司法,还是保证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中正确适用宪法,均必须健全和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因为宪法的很多条文是比较抽象和原则性的,人们对其涵义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如果对之没有权威的解释,人们在实践中就会各行其是,宪法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实施,就会损害宪法的权威。我国现行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宪法解释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当下的问题是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从而制度难以有效运作。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包括宪法解释案的提起(提起人、提起条件等)、受理(受理机构、受理时限、对不受理的异议、救济等)、审议(审议方式、时限等)、作出解释决定(决定形式和决定作出的票决方式等)和公布解释决定(公布的方式、载体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姜明安如是说,《光明日报》,2016年12月5日)
喻 中: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国家治理是一个复合性、综合性的事业。通过法律的治理能够满足国家治理的核心需要,但法律不能满足国家治理的所有需要。人的情感世界、心灵世界、意义世界,都是法律难以企及的领域。在这些领域,道德具有重要的、甚至是突出的调整作用。可以说,依法治国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最重要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有效的国家治理,既要指向功利性、现实性的物质世界,也要指向人的内心世界,这正是道德主导的世界。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需要特别注意法律人的道德水准。因为以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者为核心的法律人,是法治的直接表达者,其言行是法治的化身。如果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能够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准上,整个社会对法律、法治的信心就会显著增强。整个社会对法治、法律的信心,是建立在对法律人的信心这个基础之上的。可以说,法律人的道德高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治的高度与厚度。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首先体现为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做好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的表率。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带头作用、示范作用,就是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因此,要抓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喻中如是说,《学习时报》,2016年12月22日)
封丽霞:以法安天下 以德润人心
在现代社会,法治和德治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国家善治的重要手段。法治是现代社会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德治是实现社会良好治理的社会基石。法律是一种对人们行为的刚性约束、硬约束,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他律”,以其权威性、明确性和强制性规制和指引社会成员行为。相较而言,德治是一种柔性约束、软约束,源自社会成员内心的“自律”,以其说服力、劝导力来提高人们的内心自律和行为自觉、引导人们崇德向善。不论法治还是德治,都以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终价值依归。二者区别在于,法律通过惩罚罪恶来伸张正义,道德通过褒扬善行来匡扶正义。唯有“法”才能安天下。没有法治的坚强保障,任何美好的道德理想都将不堪一击、千疮百孔。显然,道德需要法律的支撑,法律是底线的道德,是道德的制度保障。唯有“德”才能润人心。法治承载着社会成员普遍的道德追求,理应以公共道德作为价值支撑。只有建立在坚固道德基石之上的法治,才真正坚如磐石、牢不可摧,才有深厚的正当性和道义基础,才能赢得民众内心的服从和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努力实现“法”与“德”协同共进、德法并举。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封丽霞如是说,《学习时报》,2016年12月22日)
曹冬媛:法治能力是夯实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法治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法治能力在领导干部各项能力中具有基础性、统领性地位,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联系紧密,本质上都是强调治国理政的法治化。只有领导干部具备法治意识,自觉树立“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思维,自觉在法治的轨道上用好权力,自觉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本遵循,才能规避治理过程中的非理性因素,有效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法治能力的水平决定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程度。治理有效性直接反映着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国家治理有效性的内在表现,就是看能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就需要以法治方式来谋事业、办事情和处理问题,在权力与权利、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时,坚持做到以人为本,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集中到一点,就是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曹冬媛如是说,《光明日报》,2016年12月20日)
严义挺:法律信仰引领独立司法人格养成
司法官的法律信仰是其养成独立司法人格的前提。法治社会的实现离不开具备独立司法人格的司法官。独立司法人格要求司法官在履职过程中具备独立自主、公正司法的执业能力。这与法律信仰的要求不谋而合。从精神层面讲,法律信仰是独立司法人格的思想基础,也是司法官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精神保障。虽然准入机制对司法执业资格作了限制,但这种限制主要以基础法律知识为考查对象。从主体的角度来说,从业资格不仅需要专业知识,还应具备现代化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则是法律意识现代化最直接的体现。司法实践纷繁复杂,只有那些具备以法律信仰为核心的法律精神追求的人,才能够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才能抵得住法律之外的种种干扰。从价值层面上看,独立司法人格的直接表现是公正司法。司法官信仰法律的直接目标,就是要通过对法律的模范遵守和对公正的孜孜以求,引领、带动全社会尊法、守法。法律信仰具有亲历性。法律信仰不是被灌输出来的,而是基于人们对法律的自觉信服,以个案实践为代表的司法公正是产生这种信服感的最直观、最有效的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公正对公民的信仰法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
(严义挺如是说,《检察日报》,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