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党规中的政治纪律
2017-01-25金成波刘慧磊
□金成波 刘慧磊
(1.中共中央党校 政法部,北京 100091;2.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试论党规中的政治纪律
□金成波1刘慧磊2
(1.中共中央党校 政法部,北京 100091;2.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违反党的规矩等违纪条款。党规中的政治纪律作为党全部纪律的基础,对贯彻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大意义。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党内法规中的政治纪律,需要对政治纪律的概念、特征、内容、违反政治纪律的类型等进行系统梳理。
党内法规;政治纪律;特征;内容
党规中的政治纪律是建党以来就有的,随着党内规章制度的完善,党规中的政治纪律也逐步完善,渐渐形成体系。党规中的政治纪律是党最重要的纪律,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2015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政治纪律排在六大纪律之首,明确了政治纪律的基础性地位。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等,都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1]P22,面对这些新问题、新困难,广大党员干部首先要做的就是坚守党的纪律,其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是革命战争年代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基因,也是现阶段长期执政条件下抗御风险、兴党强党的巨大优势和根本保证。
一、党规中政治纪律的历史沿革
党规中的政治纪律,是指在不同时期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2]P131-132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着建立90多年、执政60多年历史的政党,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执政党,是一个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党。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具有自己的政治路线、政治纲领、奋斗目标,党要保持自己的团结统一,必须要有严格的政治纪律来保证。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党的一大通过的纲领规定:“党员必须承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入党者必须与反对本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关系。”[3]P31927年11月,党中央召开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总结大革命失败的教训,通过了中共历史上唯一一个《政治纪律决议案》,提出“只有最严密的政治纪律,才能够增厚无产阶级政党的斗争力量,这是每一个共产党所必具的最低条件”[3]P478,首次以历史文件的形式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放在了极其重要的位置。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该准则内容非常广泛丰富,但是有很强的针对性,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遵守政治纪律、开展政治生活提供了指导依据。1982年9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被作为党的政治纪律之一,写进了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四项基本原则是党重要的政治纪律,是全党团结和全国各族人民团结的共同的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根本保证。1996年1月,中纪委十四届六次全会明确提出了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四条要求。2003年12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10月,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我们党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这“六大纪律”类型的划分,逻辑清晰、重点明确,其中政治纪律是党全部纪律的基础,是党最重要的纪律。2015年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中更是进一步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主要问题,更加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次修订的条例将纪律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其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可见,无论形势如何变化,党的政治纪律始终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是我党的一大政治优势。
二、党规中政治纪律的特征
(一)党规中的政治纪律是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规定
党规中的政治纪律的规范对象是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我们党现有党员8800多万人,人数如此众多,如何保证全党成为统一的整体、如何保证全党的奋斗目标一致成为关键问题。党规中政治纪律的建立,就是为了规范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使得党的政令畅通、党内团结统一。只有政治纪律严明,才能使全党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党的事业蓬勃发展。据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认真处理,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形成全党上下步调一致、奋发进取的强大力量。”
(二)党规中的政治纪律是由党制定、认可的规范
党规中的政治纪律是由中国共产党制定和认可的规范,这意味着:第一,党规中的政治纪律的制定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制定机关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等,从体现形式上说,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规党纪的形式具体规范了党的政治纪律。第二,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制定政治纪律。宪法法律规定包括党在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党规中的政治纪律应当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第三,党规中的政治纪律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可以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等,这些都表明党规中的政治纪律是与宪法法律中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的规定是一致的,二者的一致性体现了我们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党的奋斗目标是与人民的奋斗目标是一致的。
(三)党规中的政治纪律是调整党的政治生活的党内规则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调整对象的不同是政治纪律在党规内部区别于其他纪律的基本前提,也是政治纪律占基础地位的原因。党规中政治纪律的调整对象是党组织、全体党员在政治生活中的行为。而所谓的党内政治生活,从广义上看,是指党内全部政治活动,包括党内组织体系、党内文化、党内政治关系、党内制度等内容;从狭义上看,主要是指党内的思想文化活动、党内领导决策活动、党内关系和党内制度、党内行为状态等。[4]调整对象是政治纪律区别去其他党内纪律的核心要素。
(四)党规中政治纪律的实施目的是为了保持全党高度统一
我们党自建党以来,实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新中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改革开放等一系列伟大成就,在进行这些伟大事业的过程中,凝聚全党、统一全党,使全体党员为了一致的目标而奋斗的保障就是政治纪律。恩格斯说过,“纪律是组织结构能够坚实有效的前提条件,对资产阶级来说是致命的”。[5]P540列宁也曾指出,“在无产阶级思想中打赢资产阶级的致命手段是具有严格与一致性的党纪要求”[6]P3。为了保持全党高度统一,完成党的历史使命的政治纪律不但适用于与资产阶级斗争时期,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三、党规中政治纪律的基本内容
政治纪律的地位是与其具体内容相对应的,严明的政治纪律是全党思想统一和行动统一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指出:“党的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7]P3只有政治纪律的内容设计合理、逻辑清晰,才能真正实现团结全党、统一思想和行动的目的。党规中政治纪律的具体内容,主要分布在《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从内容上来看,可以区为七个部分:
(一)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是政治纪律的首要内容。习近平指出:“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8]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不得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的活动;二是不得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决策言论的言论;三是不得组织、领导、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四是不得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的行为;五是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和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六是不得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二)不得进行分裂党的活动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带领人民艰苦卓绝、顽强奋斗,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使中华民族重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能实现这些伟大的成就,首要的前提就是党能够始终保持统一的组织体系,在出现分裂、侵蚀党的问题时能及时清除、解决。习近平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党章中的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9]全体党员都以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己任,才不会出现为了小集体的私利而进行分裂、对抗中央的宗派势力。不得进行分裂党的活动内容主要是指:不得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进行分裂党的活动;不得以结党营私、拉帮结伙等形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
(三)遵守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涉及到国家统一、政治稳定的大局,是与宪法法律、党的政治纪律密切相关的。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上述两个宪法条文,把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人民意志上升到了根本法的地位。党规中政治纪律中关于遵守民族、宗教政策的规定是与宪法法律相一致的,主要包括:遵守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坚决反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行为;遵守党和国家宗教政策,拥护民族团结,不得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不得从事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活动,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工人阶级政党,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各族人民正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邓小平同志指出:“过去我们党无论怎样弱小,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一直有强大的战斗力,因为我们有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有了共同的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都是我们的真正优势。”[10]P110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11]P150党员若从事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是在思想上彻底被侵蚀、腐化,这种行为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与封建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是完全不相容的,强化理想信念是破除封建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问题的核心。
(五)配合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不得对抗组织审查
对党员进行组织审查,是判断党员是否合格、政治立场是否坚定的直接途径。通过审查,也可以发现党员身上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从而完善党的建设。党员在党规党纪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党员都不能凌驾于党内法规之上、对抗组织审查。遵守党的纪律检查条例,不得对抗组织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不得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不得包庇同案人员;不得向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掩盖事实等。
(六)在涉外活动中,遵守党的政治要求
涉外活动不仅事关党和国家的外交局面、外交政策,还关系到国内政治、党的领导地位的稳定,是政治纪律规范的重要领域。在涉外活动中遵守党的政治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党员通过党内的正常程序而不是在国外申请政治避难解决问题;不携带反动书籍等物品入境;要忠于祖国忠于党,不叛变投敌;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和情报;在涉外活动时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等。
(七)遵守党的政治规矩
党在96年的探索和实践中,确定了党的规矩,以保证党的意志得到高效有序的贯彻执行。全党如果没有统一的意志,是很容易组织涣散、失去凝聚力的。广大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紧跟中央步伐,自觉践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早日实现党和人民的奋斗目标。遵守党的政治规矩主要包括:在成文法规领域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在不成文法规领域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
四、党规中违反政治纪律的类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经验的基础上,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习近平强调,“要建立铁一样的纪律就首先需要从政治纪律入手。党纪的建设是方方面面的,可是政治方面的纪律是基础是核心。要想达到遵守党的纪律要求就必须首先要遵守政治上的纪律要求。”[2]P131-132这次修改依据新时期政治任务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强调了政治纪律的基础性地位。具体的,党规中违反政治纪律的类型包括:
(一)无视中央权威,反对党的领导
1.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8条规定了对这一类型活动的惩处。2.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以及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前述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5条规定了对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决策言论等的惩处。3.组织、领导、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行为。4.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的行为。5.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和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6条第二款规定了对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和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惩处。6.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6条第三款规定了对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行为的惩处。
(二)进行分裂党的活动
进行分裂党的活动是指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以及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行为。所谓党内的“秘密集团”,是指由党内极少数人秘密勾结、阴谋串联的方式建立,自立于党章规定的党的正常组织系统之外,拥有自己独立的纲领和目标,从事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分裂党的活动的地下组织。所谓“分裂党的活动”,是指在党内纠集少数人,反对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或者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战略决定等重大问题上,纠集少数人采取与党中央的集体领导相对立的活动,或者摆脱党中央的集体领导另立非法的领导中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的分裂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行为。[12]P90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人,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非常严重,有的政治野心膨胀,搞破坏分裂党的政治勾当;有的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搞“独立王国”,给党造成严重危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2条规定了对搞结党营私、拉帮结伙等的惩处。
(三)破坏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当前,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是指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等。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是指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宪法序言中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4、34、36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上述民族、宗教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6条规定了对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的惩处。破坏党和国际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组织、利用、参加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行为;组织、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四)从事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活动,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广大党员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远离会道门、邪教、迷信的思想和活动。会道门、邪教组织等封建迷信活动,蛊惑人心、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政策法规的落实,不利于社会稳定,阻碍科学进步,害人欺世,恰似精神鸦片,所以广大党员必须坚决抵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0条规定了对从事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活动的惩处,第58条规定了对组织、参加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
(五)对抗组织审查
对抗组织审查是指在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纪律检查、组织审核的过程中对抗、阻碍审核调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7条规定了对抗组织审查的情形,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3条规定了对对抗组织审查的惩处。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主要包括:伪造、销毁、转移、隐藏证据;组织他人揭发检举、提交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党组织提供虚假情报,掩盖事实等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对抗组织审查”的纪律处分条款,这是我们党进一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六)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
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行为包括:从国(境)外鞋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行为;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行为;投敌叛变或者向敌人自首的行为;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亡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以及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在涉外活动中,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9条规定了对在国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等行为的惩处,第60条规定了对在涉外活动中,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的惩处。
(七)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我们党在长期的实践过程形成了稳定和优良的传统和工作惯例,以民主革命时期为例,我们党形成了三大优良作风,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这些优良作风即便对今天的社会主义建设也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因此,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必须长期坚持,违反了必须受到党纪的追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1条规定了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任不管、搞无原则和气的惩处,第62条规定了对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惩处。
考察建党以来政治纪律的演变,我们发现政治纪律经历了从提纲挈领到不断完善、从单独强调到明确其在六大纪律中基础性地位的过程。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将政治纪律明确为全部纪律的基础,是符合党目前的工作形势和纪律体系的。严格实施党的政治纪律,对于全党集中力量全面深化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具有重大意义。今后,党规中的政治纪律将继续发挥作用,为党的团结统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奠定基础。
[1]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学习问答[Z].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
[2]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21-1925)[Z].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4]党内政治生活为何物?[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10-15.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6]列宁全集:第3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7]任仲文.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讲话[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
[8]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4-01-14.
[9]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节选)[J].求是,2016(1).
[10]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2]彭阳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解析[Z].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2.
OnthePoliticalDisciplineinPartyRules
JIN Cheng-bo LIU Hui-lei
(1.DepartmentofPoliticsandLaw,PartySchoolofCPCCentralCommittee,Beijing100091,China;2.SchoolofLaw,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Beijing100088,China)
The Disciplinary Punishment Ordinance of the CPC,as amended in 2015,further supplements a chapter of “punishment for behaviors infringing political discipline”,and added prescriptions on infringement of discipline such as forming cliques,resisting organizational investigation,organizing or participating in superstition,infringement of Party’s rules,and so forth.As the foundation of all the disciplines of the Party,the political discipline in party rules has a great importance for carrying through the Party’s tenet of serving the people,strengthening the Party’s unity,and consolidating the Party’s governing foundation.To better understand and apply the political discipline in party rules,we need to systematically tease out the concept,characteristics and contents of political discipline as well as the types of infringement of political discipline.
intra-Party laws and regulations;political discipline;characteristics;contents
D26
A
1674-0599(2017)05-0105-06
2017-09-15
金成波(1985—),男,吉林长春人,博士,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政党法制;刘慧磊(1991—),男,内蒙古赤峰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
(责任编辑徐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