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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2017-01-25赵振宇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程序化民主程序

□赵振宇

(华中科技大学 新闻评论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4)

程序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赵振宇

(华中科技大学 新闻评论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4)

程序是调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自然与社会等诸多关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过程和目标。程序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是规范民主制度、保障公民权利的客观要求,有利于降低决策成本、提高管理效益,程序规范方能保证民主政治过程科学。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要坚持科学性、公开性、合法性,加快推进程序化建设。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程序化;实现路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准则》和《条例》是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纲领性文件,在文件自身和文件制定中,就包含着十分重要的程序理论和程序过程。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突出尊崇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推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是十八届六中全会相关文件起草的一项重要原则。在8个月时间里,文件起草组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反复讨论修改。其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3次会议、中央政治局召开2次会议分别审议文件稿。2016年8月初,文件征求意见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包括征求党内部分老同志意见,还专门听取了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意见。正是有了这样的程序过程,才保障了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1986年,是我国改革突飞猛进的一年。政治体制改革再次被提到全党的议事日程上,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成为党内改革的重要切入点。7月31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万里在全国软科学研究工作座谈会上发表讲话指出:“直到今天,领导人凭经验拍脑袋决策的做法仍然司空见惯,畅通无阻。决策出了问题难以及时纠正,只有等到出现了大问题,才来事后堵漏洞,或者拨乱反正,而这时已经悔之晚矣。这种盲目拍板、轻率决策的情况,现在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民主和科学的方法,把决策变成集思广益的、有科学依据的、有制度保证的过程,从而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以加快我国的现代化建设。”[1]这个讲话受到了邓小平和陈云的高度肯定。据新华社报道,邓小平看完后未改一字提笔批示:“很好,全文发表!”陈云批示:“这个讲话,解决了我们党多少年以来没有解决的一个管理问题”。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第一次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写进党的工作报告,并把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报告特别强调“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而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党的十六大报告将“法律化”改为“规范化”,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理念日趋完善,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更具有广泛性。而“程序化”的增加,则说明我们党在民主政治的建设中,将程序化建设提上日程,不仅注意结果,更关注运行的过程,而且,只有关注过程的科学性,才能保证结果的科学性。

从2002年至今的十多年里,我们党在“程序化”的提法上又有了新的变化和发展。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表述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谈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特别强调,“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推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制化。”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首次提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后,又特别强调指出:“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在《决定》第三部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制政府”中特别强调:“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决策科学化向着程序科学化的实践中与时俱进,成效显著。深刻认识这种变化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程序化的科学内涵

程序,在当今高科技发展的时代用得最多的就是计算机领域。据《国外新概念词典》的解释是:程序是计算机的专门用语,意思是“计划”的意思,即对电子计算机要执行的工作内容和顺序给以明确的规定并用计算机语言书写出来。由于电子计算机执行着各种不同的工作,所以需要使用者按照各种用途自己编写各种不同的程序。用某种程序语言来编写程序,称为编码。在编写程序时难免会有差错而需要检查和修改,这个工作称为调试。调试可以采取人们在办公桌上复核审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放到电子计算机里执行以查找错误的方式。使用电子计算机来处理数据,这种行为称为处理程序,又称应用程序或用户程序。[2]P272

现在,程序的概念已经大量地用于更加广泛的自然和社会领域。《辞海》上对程序的解释是: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3]P1752也有人将程序理解为“人们为完成某项任务或达到某个目标而预先设定好的方式、方法和步骤。”[4]有人从信息的角度来研究程序,认为:程序就是由一种或多种信息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意义的信息过程。这个过程不同于以纯粹的实物运动和场运动构成的物质过程,也不同于以概念运动构成的意识过程,而是一种迥然有别于物质过程和意识过程的以信息运动为主体的信息过程。在程序的构成上,一种程序可以是一种信息在一个信息通道中的流动和作用过程;也可以是多种信息在多个信息通道中的流动变换并发挥作用的过程,但它们都有一个统一的程序启动和共同的控制目标。[5]

什么叫程序,所谓程,讲的是规章、制度或形式;序,讲的是区分或排列位置。程序是指事物运动的某种次序或过程或环节,含有某种秩序或顺序的意思。程序一词有两用,作名词时,讲的是事物运动的排列顺序,表现为一种相对静止状态;作动词时,讲的是为达到某种状态而进行的运动过程。这种过程包括按时间要求(如先来后到)或按年龄要求(如尊老爱幼)或按紧张程度(如轻重缓急)或按量度需要(如大小多少)等依次排列的工作或运动步骤。[6]P15程序的设置也是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改进的。例如,前几年,武汉市出售经济房采取的是先来后到的政策。因此,常常出现老爷爷、老太太星夜排队等候的情形。有的人则拿个板凳、石头之类的东西排在队伍中,第二天购买房子时,板凳、石头即代表所占的位置。有的人不认可这种做法,所以经常发生矛盾。这还不是主要的问题所在。问题是那些住得比较远或远在外地打工的人因为获得信息较迟,总也排不上队。后来,武汉市政府出台新办法,公开购房信息,在期限之内符合条件的需求者均可报名,然后在报名人员中进行社会公开摇号,以此来确定买主。这种程序的变动也就使得事情在一定程度上更为公平,真正把好事办好。想为老百姓做好事是不错的,只有使用科学的程序,才能保障群众的公平和利益。武汉媒体曾报道提倡“登机后排先上,可让旅客少站一会”,其实质就是讲的程序论。机场不增加任何设施和费用,只是改变一下乘客登机的先后顺序就能提高登机的效率,体现一种城市文明,可见程序的作用是很大的。

在大千世界里,不论是自然的运动,社会的运动,还是人类的思维运动,无处不存在着程序——春夏秋冬,大自然安排的四季给人和大地不同的感受:盎然春意,炙热酷暑,金秋送爽,凛冽寒风。如果四季有序交替,风调雨顺,则人和大地悠然逸得;如果受到厄尔尼诺现象的影响和西北弱冷空气和高空低槽影响,就会出现1998年和2016年发生在中国北部和南部地区大面积强降雨过程和其后接踵而至的强高温气候。大地受苦了,人民遭罪了,原因就在于大自然的程序紊乱了。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说过这样的话,天底下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这说明了世界的多样性。树叶从本质上来说都是相同的,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变化呢,就在于各种各样的树叶在颜色、形状、大小、质地的程序排列不同。大自然和人类社会是由不同的程序体系将各种因素组合在一起的。世界上的事是复杂的,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程序要求。

我们现在常讲的决策程序,就包括发现问题、确定目标、价值准则、拟定方案、分析评估、方案选择、试验实证、普遍实施等8个程序阶段,还有调查研究等一系列的决策技术内容。这样的程序要求是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关于“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出:要把“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但是,要真正让这个法定程序落到实处,还需要对“集体讨论决定”设置作出更加具体可行的保障程序,大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其一,将决策讨论件提前送达讨论者手中;其二,应有两个以上可供讨论或有不同意见的决策方案;其三,对特殊领域或专业的问题,拟请相关专家到会解读;其四,记载参与讨论者的不同意见,以便根据档案资料追究责任或奖励功勋;最后,设立监督反馈机制,随时调整和修改决策。

在大千世界里,不论是自然的运动,社会的运动,还是人类的思维运动,无处不存在着程序。可以这么说,人们的一切努力和奋斗都在寻求一种程序,一种适应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运动的程序;一切成功者的表现都在于不断地克服来自自身和外部的干扰或破坏,调适各种程序,使之系统运动趋于一种整体上的和谐完美。我们党提出“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要在建国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我们党不忘初心的一个重要表现。从某种意义上讲,要建立“和谐社会”,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程序。程序是调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自然与社会等诸多关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过程和目标。

二、非程序化的表现及危害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7]我们研究程序理论,也需要遵循“问题导向”这一基本原则。目前,社会进程中非程序化的机制和行动一定程度影响了我国的社会发展,主要表现有:

第一,非程序化无法保证决策的民主基础和科学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有的政府部门程序意识淡薄,决策之前往往忽略民主讨论,忽略了信息搜集和科学论证的过程,导致了领导“拍脑袋”决策。在决策过程中,有的政府部门不注意信息公开,或者有意隐瞒重要决策信息,缺少专家咨询和论证程序,没有听证制度和论证制度的保证,使公共决策既缺少必要科学依据,最终导致的决策失败则会使政府行为丧失公信力。我们党提出决策科学化已经30多年了,但由于程序化的缺失,使得这一进程仍然难以满足人民的期望。

第二,非程序化决策容易造成各级政府部门之间政令不统一。政令上下一致反映了国家管理机制的纵向关系,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层层贯彻以致成为基层和群众具体实践的根本保障。但是,如果领导决策和制定政策不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政令的统一就会受到破坏,就会出现层层打折扣和对某项精神“有的重视,有的轻视,有的无视”的状况,甚至还会造成整体或某些局部性的错误。近几年,在一些地方出现的选择性执法、资源野蛮开采、暴力拆迁、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都和上述政府行为的非程序化有关。该执行的无法执行,该禁止的不能禁止,这都是非程序化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表现。

第三,非程序化会造成立法、司法和行政不能有效配合和制约,影响法治的权威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非程序化会造成决策、执行和监督之间关系的混乱,从而影响法治的权威。在目前的行政体系中,少数行政领导人破坏行政程序,干预司法审判,造成一些案件审判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是民主政治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一些政府决策不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讨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群体事件发生,埋下社会安全隐患,威胁社会稳定。当代社会,行政权的扩张和膨胀已成为世界性的规律和难题,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行政程序化的建设对发展中的我国来说尤为重要。

第四,非程序化会加大行政的成本,耗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当前,国家的一些重大项目,特别是耗资巨大、影响深远、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必须要有科学决策。但是,非程序化的决策带来的危害会极大地增加这些重大的项目成本。体制的非程序化,必然导致决策的非科学化并带来某种破坏性。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石,民主程序化则是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保障。重大工程要成为民心工程,必须是符合科学程序的工程,其他的行政决策也该如此。

第五,非程序化会给公权力“寻租”留下空间,是腐败行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前些年,少数地方政府部门腐败现象发展成为窝案、串案,领导专权和决策随意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其主要原因就在于高度集中的权力运作中,监督程序被排除在外。监督本身就是民主程序的一环,监督又以知情为前提。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都必须有制度保证,才能够落到实处,才能够避免民主政治建设受到损害。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应该是保证民主政治过程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事实说明,没有公民的有序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都会缺少充分依据,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就会缺少民意基础。没有每一项公民权利的程序保障,就没有民主政治制度的落实和进步。

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长期对民主政治的程序化不够重视,由此危害民主政治建设,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和政策的科学性。马克思曾深刻指出:“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8]P16随着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加强程序化建设已经提上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议事日程。实践表明,在“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依程序行事”应当成为的一条重要准则。社会主义民主强调人民当家作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中,必须强调“有序的政治参与”。只有公众依程序而知情、依程序进行表达、监督、选举、决策等,整个社会才会有序运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方可得以体现。

三、程序化建设的积极意义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是摆在全党上下、全国人民面前的宏伟蓝图和艰巨任务。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加强和推进程序化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程序问题研究在我国既是一个薄弱环节,又有相当的难度。难度之一是我国长期以来缺乏精细化的政治思维,政治往往与大规模的群众动员联系在一起,政治思维也是粗线条的。难度之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未提供充分的实践基础。而政治程序的设置则需要精细化思维和相当的实践基础,才能保证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无法保证结果的正义和科学。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不仅是经济转型,还包括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制度转型。而制度转型是其他领域成功转型的基本保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制度性保障。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程序化进行研究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一项迫切的任务,对于我国民主化进程、政治体制改革、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都有着重大的推动和保障意义。

第一,程序化建设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形态的民主,即民主的国体和政体,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是确立民主政治性质以及在既定民主政治背景下,保证民主政治良性运行的前提;二是非国家形态的民主,即保证国家形态民主得以实现的具体机构、组织和行为规范。前者是实体民主,后者是程序民主,它们是民主政治的两个方面。实质民主强调的是民主的目标、内容、主体与价值;程序民主强调的是民主的规则、机制与程序。实体民主体现的是价值理性的诉求,而程序民主体现的是工具理性的诉求。实体民主是程序民主的基础,而程序民主则是实体民主的保障。因此,可以说,民主制度的程序化是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现代民主的一个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在于人民当家做主,使人民真正参与到国家的管理中来,使构成社会的绝大多数人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而这种体现通过人人直接参与不具备现实可能性,因此,保障人民的选举权、知情(信息公开)权、表达权、监督权、决策权,通过一定程序使人民群众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对于民主政治建设至关重要。而公民权利的保障,多数人的意志要上升为国家意志必须要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得到表现和承认;如果决策和选择出现错误,也只能通过预定的程序加以纠正。

第二,程序化建设是规范民主制度、保障公民权利的客观要求。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进步有目共睹。但是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更注重实体民主建设,而对程序民主建设重视不够。这就造成我国的实体民主在实际执行中,一定程度上与人民意志存在偏差。比如在信息公开和公民知情权方面,由于公民缺少对公务员的信息知情,缺少对公共事务的知情,公民无法对公共事务作出恰当准确的判断,无法对公务人员及政策制定和执行作出积极有效的监督。政府作为独立于公民社会的社会实体,本应该负有对公民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但是,在目前的体制下,公民对自己的知情权没有有效的实现渠道。加强政府行为的程序化建设,可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畅通便捷,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第三,程序化建设有利于降低决策成本、提高管理效益。设置程序的目的,一方面是要保证民主政治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就是要降低民主管理过程的损耗,提高管理效率。程序的设置是为了保证系统科学高效的运转,排除一切人为因素的非法干扰,能给人们提供一种快捷、便利、低投入、高产出的运行模式。加强程序化建设,可以促进和保障政府的“透明、高效、廉洁”。而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权力在公众监督下运行,法律规范约束政府行为,才能防止公务人员的懒政、不作为和腐败。因此,可以说行政行为程序化是保证行政科学高效的重要条件。

第四,程序规范方能保证民主政治过程科学。多数人的意志要通过程序才能表现和承认,民主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多数人的意志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决定的制度。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但人民当家作主不可能完全按照人民中的每一个人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只能按照人民中多数人的意志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当家作主的过程中,也必须是“有序的政治参与”,而不是随心所欲,更不是无政府主义。民主的重要特征就是按程序办事。多数人的意志要通过程序才能表现和承认。如果多数人的决策和选择出现错误,也只能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改正。所以,程序化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由于程序的不科学或人们不按科学的程序去办事而带来损失和造成不好影响的事在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时有发生。而且,如果程序设计得不科学,越是参与性强、透明度高,其造成的不良影响面就越广;如果程序安排得不科学,越是动用了法制的力量,越有强制性的害处,因为不科学行为可以在法制的保护下大摇大摆地引人们入歧途。

四、加快推进程序化建设的现实路径

加快推进程序化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新任务。为达此目的,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坚持科学性,加快推进程序化建设

所谓程序的科学性,就是要求程序的设置符合客观实际的规律性,人们按此办理能够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为保证程序设置的科学性,需要把握好两个前提:

其一,要把握好程序制定的价值前提。所谓价值前提,说的是该项程序设定的目的、目标和意义是什么,它是否符合我们当前的情况。程序是为决策和其他一切工作服务的,设计者只有明白了该项工作的意义和这项程序设置的作用,才可能设计出符合要求的程序来。

其二,要把握好程序制定的事实前提。所谓事实前提,说的是制定该项程序需要的科学手段。不同的程序需要有不同的手段,不同的手段需要有不同的科学知识。设计者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科学素养,又懂得如何运用这些知识去设计程序,这样的程序才符合实际的要求。

(二)坚持公开性,加快推进程序化建设

所谓程序的公开性,说的是系统的决策者要将程序制定过程的情况向公众开放,公众有权和方便了解程序是如何制定的。程序公开与民主正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正如英国一句古老的谚语所说:“正义不但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也像列宁所言:“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是很可笑的。”[9]P347“公开、公平、公正”是人们孜孜以求的民主权利,公民有权了解一切他们应该知道和希望知道的活动程序。而“公开”,则是人们实现民主权利的首要前提。人们不仅要求公开结果,而且要求公开过程,即对实现结果的每个程序都需要有所了解。

程序公开是维护政府和组织的形象,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政府在领导人民的建设进程中,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会影响政府的形象。一个良好的政府形象对于凝聚人心,调动民众的积极性是大有好处的。特别是对突发事件、危急事件的程序公开,既是一个成熟政府的有力表现,同时也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

程序的公开,要求一切程序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我们一切决策或活动程序的设立,都是为了使其更加科学有效。而程序公开了,大家知道了,就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对其程序的正误和优劣提出建议或意见。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决策或活动是大有好处的。

程序的公开是宣传大政方针、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和体验到法制正义和崇高的有效途径。程序的设置,本身就是一个科学的过程——它反映了决策者和组织者的思想和思路,它以一些必须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为基础。实施程序公开性,实际上就是将党和政府及决策者、组织者的方针政策告诉了大家,使大众明白这个决策是如何作出来的,它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同时,程序公开也是对参与者一种法制教育。它可以帮助人们在参与中体验到个人必须服从法律程序的要求,体验到法律在伸张正义中的公平、公正的崇高意义。这种意义可以引伸到我们的其他工作和活动中。

(三)坚持合法性,加快推进程序化建设

所谓程序的合法性,说的是一切程序的设置都要符合和遵守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有关法律,这些程序包括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守法程序,同时,程序的运行也需要法律的保证。

程序的合法性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人格与自由权利。所以,法律界有人打比方说,实体错误只是把一个东西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把称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称什么东西都不准。

在程序的制定和实施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其一,有法可依,先立法后行动。我们的社会是一个逐渐步入法制的社会,不论是哪级政府和组织,即使是做对人民大众有利的事,也必须依法行事。如果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就要先制定再行动,逐步使我们的一切工作都做到有法可依,程序的制定也应如此。正是这样,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其二,一切可用法律都要为大众所知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和法规,但是,在不少地方和工作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的情况。为什么呢,就是有关法律虽然已经制定,但还不为大众所知晓。所以,必须加强对已有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普及教育工作,包括对广大公民和领导机关、管理部门人员的教育,使大家都能知晓法规,按法规办事。只有这样,我们制定和实施程序时,才能保证它的合法性。

第三,违法必究,监督落实。从人治到法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包括对依法办事者的肯定和鼓励,也包括对有法不依和亵渎法律者的批评和惩处。奖励和惩罚是一个社会进行科学管理的有效杠杆,我们的社会只有对那些违法者实施严格的纪律,才可能保证大多数的利益不受侵犯。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特别是对领导机关和权力部门的监督。不仅要求监督运动的结果,而且要求监督运动的过程,只有运动程序是科学的,才有可能保证其结果是有效的。

政治文明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它要求党和政府的每一项工作都应该在科学、公开、合法的政治程序运行。程序化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不断提高组织管理者的素质和水平。同时,为了保证社会组织运动的程序化,还必须保证和加强对程序设置的监督,这种监督可根据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需要采用党纪检查、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

程序是人制定和执行的,如果人的素质本身不高,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运动程序,即使有了好的程序,也会在实践中扭曲变形。所以,对于程序的设计,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因为它是我们一切工作和决策的基础和前提;同时,我们也不能把一切都寄希望于程序,好像有了程序就有了一切。正如制度不是万能的一样,程序也不是万能的。

[1]万里.在全国软科学研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1986-08-15.

[2]林青华,丘仕俊编译.国外新概念词典[Z].广州:花城出版社,1992.

[3]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

[4]张庆福,冯军.现代行政程序在法治行政中的作用[EB/OL].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

[5]杨玉辉.关于程序的理论探讨[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2(5).

[6]赵振宇.程序的监督与监督的程序[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7]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5-19.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9]列宁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责任编辑:朱文鸿)

Routinization:the Key Link for Developing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ZHAO Zhen-yu

(CenterforStudiesinJournalismReview,HuazhongUniversityofScience&Technology,Wuhan,Hubei430074,China)

Routine is an indispensable important process and objective adjusting the relations between people and people,people and society,people and nature,nature and society,and so on.Routinization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 and an objective requirement for normalizing democratic institutions and protecting civil rights,helpful for reducing the costs of decision making and improving the benefits of management.Without normalized routines,scientific processes of democratic politics could not be assured.During the process of developing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the requirements of scientific,open and legal procedure must be persiste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routinization be accelerated.

socialist democratic politics;routinization;actualization path

2017-02-16

赵振宇(1956—),男,辽宁瓦房店人,华中科技大学新闻评论研究中心主任、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研究方向为新闻传播学与程序理论。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应对突发事件舆论引导系统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1AXW006)、武汉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编号:201604036010173)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编号:2015AD018)研究成果。

D61

A

1674-0599(2017)02-0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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