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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家事司法改革概略与规划

2017-01-25邓碧云ValerieThean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家事当事人律师

[新]邓碧云(Valerie Thean)

袁跃文 林 超 译**

译者按2014年10月1日,具有新加坡家事审判改革里程碑意义的家事法院(Family Justice Courts)成立,它把原属国家法院的家事法庭、青年法庭以及高等法庭的家事部门纳入羽翼下,旨在通过不断地扩充整个家事司法架构及完善其运行模式,确保新时势下的每一个家庭、孩子、老人都充分、公平地享有司法正义。家事法院的首席法官邓碧云女士在2017年新加坡的家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演讲突出强调了实现家事正义的重要性,介绍了以儿童为核心和着眼于未来的一系列新的家事审判机制建构及具体的实务运作安排。籍以此为我国正在推进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供借鉴经验。

一、实现家事正义的重要性

欢迎大家参加2017年度家事司法工作会议,并感谢梅达顺首席大法官的莅临,让会议蓬荜生辉!

2017年,全球大部分地区都将面临政治和经济的不确定性。作为一个开放的经济体和一个密集型城市国家,新加坡也一样面临着机会不平等、收入分配不均的类似问题。而随着全球市场不确定性的增加,我们的家庭将不得不经受着生活和工作的巨大挑战和压力。当家庭功能障碍风险与日俱增,法院能否让所有寻求司法救济的人获得正义的公平分配,则显得尤为重要。这让我们回到了一个基本问题上,即对于家事审判而言,正义到底意味着什么。

家事正义根植于司法正义的各种传统理念及其运行之中,它们各不相同,甚至有时互相矛盾。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就是公平,即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分配。当待分配对象为一个不能一分为二的孩子时,权利和义务又如何进行公平分配呢?让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乃法律的固有之义,因而法律的确定性也被称作是法治之基石。然而,在家事法领域,每一个案件的构成要件事实都不甚相同,需要灵活行使司法的自由裁量权,才能作出一份公正恰当的裁决。

我们不妨换个角度。我们的前任首席大法官陈锡强曾经强调,司法的功能和运行是为了强化和保护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家事审判也正是如此,我们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发布禁令。与此同时,置于不同复杂的家庭背景之下的任何裁决或禁令的实施,都将不可避免地造成某些心理伤害或痛苦。法院的裁决并不能消除家庭成员之间某种必然存延的关系。而实际上,家事法院还可能成为纷争加剧之地。原告到法院坚持“讨公道”,其实他们心里真正想要的是能被法证明自己是正确的,而被告是完全错误的。颇具讽刺意味的是,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复杂性,法院给出的“答案”,除非正合当事人之意,否则很难达到解决争议之初衷,甚至还会适得其反。因此,家事审判也被要求达到治愈性结果。这其中的悖论在于:我们需要从过往事实中找到依据并对权利作出裁决,但家事问题是否真正得到解决,则要看未来的实际效果。

家事审判需要以多维的方式去回应上述所提到的各种正义要求。作为专业法院,家事法院提供各类专业服务,致力于在尽可能减少对各家庭成员的伤害且始终以儿童利益为主的前提下,快速有效地解决家事纠纷。以下,我将围绕这些目标,谈谈2017年的工作计划。

二、以保护儿童为核心的家事审判

孩子是我们的工作重心所在。正如尊敬的梅达顺首席大法官所说,年轻人是社会的未来,我们保护年轻人,就是最好地保护我们的未来。社会科学研究表明,离婚是造成儿童和青少年一系列长期严重行为和情感问题的关键因素。因此,在我们所处理的家事纠纷中的那群孩子,面临这种危险的可能性特别大。

我们的上诉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CX诉CY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一案中确立了父母共同责任。在2016年的AUA诉ATZ一案中,上诉法院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延伸和明确,指出: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签署了分居协议,如涉及孩子问题,法院就要以孩子“监护人”的角色去承担保障孩子福利的职责,这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上诉法院还传导了一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理念,敦促父母双方履行职责。正如我在报告一开始所说,在家事审判中要公平公正地对权利义务进行界定和分配非常复杂,而上诉法院的前述做法为解决这一困境提供了一种路径。孩子不可能被一分为二,而父母双方的境况也并非一模一样,他们的技能、天赋和能力多有不同。一方可能擅长于照顾家庭,另一方则可能是商界高手;一方也许更会养育孩子,另一方也许更重自我成就。父母齐心协力,孩子最为受益。法律之所以推崇父母共同抚养,旨在促使彼此能力互补,协同合力,充分满足孩子在成长阶段的各方面需要。

(一)家事法律审查工作小组

为与CX诉CY案确定的原则保持一致,2016年家事法律审查工作小组建议修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例》,以强化共同抚养责任。除了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名称,家事法律审查工作小组还提出了两项值得关注的改革。其一,明确界定抚养责任、监护责任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构建清晰且囊括所有利害关系群体的权利义务框架。其二,在法案的初始即确立儿童利益至上原则,对法院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所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不完全罗列,在涉及儿童的抚养问题上赋予法院特定权力,使其有权作出儿童养育方面的具有针对性的裁决。

(二)父母共同抚养的实践

现实中,离婚案件中的共同抚养问题复杂且冲突重重。举一个真实的案例,有一对夫妻决定结束13年的婚姻生活,双方都想要儿子的监护权。孩子平常主要由父亲照顾,因此他与父亲更为亲近,更希望跟着父亲生活。但父亲身患隐疾,这使得孩子母亲质疑孩子跟随父亲生活的环境是否存有危险。在该案中,我们通过调解机制 ,使孩子理解了父母离婚不是他的错,孩子也能明确表达自己的需求,父母也明白了他们之间的冲突给孩子带来的巨大困扰和伤害。同时,在社会及家庭发展部以及相关家庭事务服务中心的支持下,辅导员还帮助孩子父亲解决了其长期的隐疾问题。2016年,在所有可适用的62件案件中,均引入了孩子在内调解机制,其中80%的案件解决了涉及孩子的部分或全部问题。这一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家事纠纷调解中心的每一位司法人员、心理辅导员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

对于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高冲突仍然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社会科学研究认为,父母之间的冲突是造成儿童成长问题的根源之一。有研究表明,因父母一方去世而成为单亲的孩子,比因父母剧烈冲突离婚而成为单亲的孩子,表现得要更好一些。因此,罗伯特·埃默里教授在对儿童的需要进行排序时,将“与父母一方有亲密关系且未有父母冲突干扰”的情因,排在了“与父母双方均有良好关系”之前。

育儿协调主要是为了解决父母共同扶养孩子的问题和需要。法院指定的育儿协调员可直接联络孩子父母双方,促进他们沟通,引导并帮助他们解决分歧。就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效果而言,这比让当事人“不断出庭”要快得多,且减少了对抗性。2016年11月,我们开始尝试由受过专门训练的律师担任育儿协调员。2017年,我们将进一步扩大协调员队伍,尝试从社会科学领域吸收专业人士担任育儿协调员。

(三)儿童抚养费的确定

从我们所做的与儿童相关的工作中可以看出,家事法的很多实体规则都需要法官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综合每个案件的多方面因素作出评判。诺贝尔奖得主丹尼尔·卡尼曼研究认为,人类决策过程存在认知偏差。情境、情绪的变化或神经系统的偏差都可能会产生“噪音”。而在家事法领域,因为律师代理的缺失,或仅仅因为没有人会带着最终家庭关系破裂走向诉讼的意图生活,而导致法院往往无法获取它所需要的全部证据。这促使我们进行思考:一个能被合理预测的规则体系是否更有助于稳定、优质的司法成果的产出?

儿童抚养费的计算主要是基于子女的需要而非父母的收入水平。如果建立一套儿童抚养费表系统,将会使大家都有所禆益。目前德国和加拿大的很多州已经这么做。我和杰勒德·余先生牵头成立了一个多学科交叉、多部门合作的委员会,成员包括精算师、政策制定者和家事法专业律师等专家。委员会正尝试利用本地数据系统开发一套“儿童抚养费表”。儿童抚养费表作为一种司法工具,其价值不可估量。它不仅能为法官决定抚养费金额提供定量指导,而且能够确保法官对同类情况下的父母和孩子一视同仁。域外经验表明,“儿童抚养费表”会使得抚养费的计算和决定更加客观,有助于解决父母之间的争议,从而能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它降低了父母之间一场“唇枪舌剑”诉讼的可能性。

由上可知,保护孩子权益与避免离婚双方恶语相向,这两大目标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离婚双方越早告别过去,就能越快建立将来与孩子之间和他们彼此之间的新关系。虽然我们的某些工作需要一种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比如涉及影响孩子长期利益的决定时,严谨细致的评估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在家事法的其他领域,诸如抚养费事项,如果有确定的计算标准,反而能让涉案各方更为受益。当然,例外总是存在,法律必须灵活妥善地去处理这些问题。因此,在某些孩子有特殊需要的案件中,法官须就特定事实予以充分关注并据此行使司法的自由裁量权。

(四)裁判的确定性、案件管理与法官主导模式

为了降低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在案件进程中减少冲突则显得更加重要。鉴于此,上诉法院在ARY诉ARX案中作出的判决值得关注。该案确定:通常情况下,作出临时裁判的日期,即默认为当事人各方资产总额的界定日期,这是家事诉讼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认为,确定一个起始点,能让离婚双方更好地对他们的经济事务作出安排,并能清楚地意识到此时已经进入人生的另一个阶段,也便于他们的律师给出合理化建议。同时,受ARY案的判决指引,我们各法院优秀的案件管理团队已经在大部分案件中,对宣誓书(书面陈述)的数量予以限减。实际上,这些宣誓书除了给冲突“添油加醋”,通常没有实质用处。

自家事法院成立以来,我们一直探索依照案件类别分案给单个法官,特别是高冲突案件和涉儿童两类案件。2017年我们将继续推进该项改革,到下半年,独立分案将作为综合分案的方式适用到所有离婚案件中。由一个法官从头到尾参与案件处理,对法官和当事人双方均有好处。对法官而言,独任审判更能激发责任意识,有利于其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对当事人而言,裁判结果更有确定性,且案件也能得到更有效的管理。

通过上述以及早前的改革举措的实施,立案当年结案的离婚案件(包括附属案件)比例从2012年的46%上升至2016年的74%。同年结案的离婚案件中,IJ类(获临时离婚令)案件的平均结案时间降低了15%,从2012年的68.6天降到2016年的53.1天;FJ类(获正式离婚令)案件的平均结案时间也降低了15%,从2012年的155天降到2016年的115天。2012年与2014年的案件数据对比情况也表明,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数量明显降低。这些数据是整个家事法院通力合作的结果,从调解员、辅导员,到裁判员、行政管理人员,每个人都起到了促进作用。

(五)弱势当事人与社区法庭

上述变化能够使涉案各方直接受益,而弱势当事人正是我们主动采取行动的重心。除了配偶去世,离婚是最让人痛苦的事。心理学研究表明,当一个人第一次面对人生重大问题,而周边环境又极其陌生时,会更加悲痛。他们就是我们家事法院上的当事人。所以,如果我们在整个过程中,以当事人能感知的方式,为他们提供更大的司法确定性,更多地进行指引帮助,那么他们将有更多真实的司法获得感。

这就像当事人第一次走进法院大门的恐惧,但它也解释了我们正要将法院搬进当事人熟悉社区的原因。在当地的氛围环境里,社区联络点将帮助引导有需要的人获得适当的家庭支持服务。法院既不可能与世隔绝,也不可能在真空中分配正义。我们是整个家事纠纷解决系统的组成部分,不同组件满足不同需要。同时,该系统应允许当事人在一个熟悉的环境中获得他们所需的服务,就像进入法院的立案窗囗。比如,遭遇家暴的一方当事人需要安全保障和专业的心理辅导。在社区家庭暴力援助中心,她就可以获得她所需要的所有帮助。出于这一考虑,我们也即将与离婚援助专门机构、家庭暴力援助中心开展紧密合作,让当事人可以直接在这些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家庭暴力

考虑到人身保护令申请人的心理创伤和特殊需要,我们也对家暴案件的程序做了改善。通过新的名为“lFAMS”的信息系统,申请人可以直接在家事法院立案中心或家庭暴力援助中心提交电子申请表。经过重新设计,电子申请表省去了一些法律要求的必填项,变得更加简洁明了、便于使用。此外,我们将整合“IFAMS”信息系统与离婚及未成年人法庭的电子系统帮助我们从所有相关系统的未结案中识别出涉及家暴的案件,从而更好更全面地处理案件。

同时,我们对反家暴申请人在家事法院的活动空间做了重新设计。2017年7月,我们将推出一个全新的家庭保护中心。在新的家庭保护中心,当事人可以在一个设备齐全、独立、安静的环境中获得从咨询到裁决的“一站式”服务。让当事人感到更加有序,缓解紧张感。

三、面向未来的家事审判

我们的工作目标主要着眼于未来不断发展变化的三种趋势。前两种趋势要求我们不断地拓展工作,即在国际层面,要把工作做得更广更大;在地方层面,则要把工作做得更深更实。而第三种趋势则是因为前两者的紧迫性,所以我们将更加依赖家事纠纷解决系统,特别是其中的律师群体。

(一)家事纠纷解决系统与律师群体

一直以来,我们寻求家事正义的多元路径,并与整个家事纠纷解决系统的其他组织机构积极配合,紧密协作。我们也多次强调家庭事务涉及学科性多这一特点,强调丰富家事纠纷解决系统的重要性。社会科学原理已经在我们的法院上得到了应用和证实,接下来我想着重讲一讲律师。律师是连接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桥梁,我们很荣幸拥有一支家事法专业律师队伍。他们支持我们的工作,为成功推动多项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

家事法律师的工作极具独特性。律师为客户最佳利益着想的同时,也有许多相互冲突的需求。因此,第一,在维持家庭关系的大背景下,律师必须理解调解的重要性,让当事人自己决定他们的未来。第二,很多当事人患有精神问题或其他困扰,这些难题最好交给专业咨询师或第三方帮助处理。作为最接近当事人的律师,应当最了解他们的客户是否正陷于危险之中,而且也知道如何提供帮助。第三,法官主导制度腾出了律师发挥重要作用的空间。这也是我认为的“我们传统对抗主义诉讼模式的优势所在”。律师对案情了如指掌,且知道如何在庭上陈述立场,如果他们以解决问题和建设性的方式去呈现,让法官在获取全面的信息后作出裁决,那么客户将从中获益。同时,律师也应当建议他们的客户考虑当前诉讼之外的其他事项,比如在繁忙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常常忽略了诉讼对家庭所造成的经济上、情感上的影响。最重要的是,很多家事诉讼的争议焦点都集中在某个病人或孩子等弱势群体上,律师必须告知客户,不论各方的意愿如何,法院都将以他们的最佳利益为主导。

在另外一些案件中,律师的角色不是当事人双方的代理人,他们可能被指定担任特定角色去协助法院,比如作为儿童代表或者育儿协调员。在这些工作中,律师需要谨慎处理利益冲突问题。

基于这些原因,今天律师协会和家事法院就《律师执业规则》的相关修改建议发布了咨询性报告,在收集律师群体的建议之后,我们会将报告提交给《律师执业规则》工作小组。借此机会,感谢所有参与我们工作和提供志愿服务的律师们。

(二)不断增长的地方需求

第二种趋势是基层社区对家事正义的需求越来越大。随着医疗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医学的不断进步,新加坡将面临人口年龄层的变化。据估计,65岁以上的新加坡居民人口数量将会翻一倍。其中患有痴呆或身有残疾而无法照顾自己的老年人数量也可能相应上升。

但是,法院必须保护缺乏心智能力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这类群体很多都来自低收入家庭,他们面临的受虐待风险不高,但急需快速和有效的帮助。举例来说,2014年我们曾简化程序,决定让一对父母在他们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子年满21周岁后继续履行监护人职责。2017年,我们将进一步寻求更快更好方式,将有限的资金迅速配置到虐待零风险案件中,比如住宅发展委员会强制修缮住宅,必要的居家护理以及护理机构指定的口腔治疗等。

同时,老年人还面临很多其他问题,比如与社会脱节,经济和情感上依赖看护人,容易被虐待、被忽视、被蒙骗以及需要法律帮助等。我们正与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合作一个立法项目——《弱势成年人法案》。该法案旨在通过法院发布看护令和限制令帮助成年弱势群体,使其免于被虐待、被忽视或自我忽视。我们将继续与社会及家庭发展部紧密合作,促进该法案的制定、颁布和最终实施。

(三)家事审判的国际前景

我们的家事审判在服务于地方需求的同时,还需要有国际视野。2016年,在新加坡地方法院办理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的案件占40%。在YCL诉HWY一案中,上诉法院就在采用国际惯例和国内公共政策之间做了平衡。

随着涉外家事纠纷的增多,我们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框架,以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在这些案件中,父母之间的利益冲突巨大,不管法院如何判决,总有一方不得不和孩子相隔两地,甚至跨越国境。多亏国际旅行已经越来越便捷,否则即使一向遵纪守法的父母恐怕也会置法律于不顾,而自行采取行动。

如果父母一方在没有得到另一方同意,甚至没有得到孩子同意的情况下,就把孩子带到国外去,那么将会造成严重后果,且无转圜余地。相关研究表明,被父母强行带到另一个国家的孩子,很有可能在精神方面遭受重大影响,比如创伤后压力症、精神疾病、抑郁、缺乏自我价值感、害怕被抛弃或无端恐惧等。这些症状常常持续多年,甚至在他们成年后依然不能减轻。

正因如此,1980年10月25日新加坡正式加入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也被称为“1980年版海牙公约”)。2017年,为加强对跨境儿童的保护,我们将与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研究对相应的出境禁令进行立法,防止父母违反法院命令将孩子带出境。中国香港、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已经有类似立法规定。由法律对出境禁令进行规定有两方面好处。第一,即使要把孩子诱拐到另一个公约签署国,出境禁令也省去了在诱拐发生后将孩子接回来的漫长过程。第二,虽然有8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但仍有很多国家没有加入该公约,特别是我们邻近的亚洲区域。新加坡作为一个国际化大都市,将需要更多、更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我们在家事审判方面的工作进展和先进理念,让所有在新加坡工作和生活的人受益。国际交流帮助我们理清了一些案件的处理方式。2016年,我们成功举办国际交流周。其间,第一届国际家事司法会议顺利召开,会上海牙法官联合会与东盟的法官就多边儿童问题进行多方探讨,让我们对《海牙家事公约》有了更多了解。我们与东盟首席大法官委员会下辖的涉幼多边争议工作小组也进行了会晤,探讨为家事法官建立更大的东盟联合论坛。在此,感谢所有人为国际交流周所做的贡献。我也很高兴地宣布,世界家庭法和儿童权利大会委员会已经决定将新加坡作为其2020年大会的召开地。这是对我们工作的高度肯定和支持!

结语

毋容置疑,我们的团队一直是我们背后的强大动力。我们可能来自不同背景,所拥有的经验和技能也各不相同。但是,当聚在一起时,我们始终是一个生机勃勃、充满凝聚力的团队。予人玫瑰,手留余香。我们的工作丰富而充实,这让我们紧紧联结在一起,也为我们的工作旅程增添了无穷的乐趣。

让我以一个简单的日常故事结束我今天的发言。曾有一位遭受丈夫虐待的女士,她住在一个秘密的临时避难所。她和社工一起到家事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当她发现她丈夫正在附近溜达时,顿感十分恐惧不安。登记官知道这情况后,让她就待在立案办公室的隐蔽处。辅导员遂即到位,安保方案也马上就绪。当值法官没有在通常所在的内庭,而在该立案办公室对申请进行了确认。在整个团队的协作下,这位女士成功完成申请,没有被她的丈夫跟踪,安全离开了法院。这虽然是一件日常小事,但类似这样的未被披露的事在我们家事法院时常发生。通过我们每天尽心竭力的服务,希望每一个人都能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正义就在你的身边。

作为家事法院的首席法官,我非常感谢你们所做的一切,也被你们的工作热情所深深感染。我很骄傲可以与你们同行,为家事正义这一共同追求的事业而奋斗!让我们一起点燃2017年工作的热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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