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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近期发展述评

2017-01-24王征

现代管理科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

摘要:近期我国互联网金融持续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规模保持快速扩张,服务范围更加广阔;二是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业务边界尚待明确;三是巨头更多占领市场,行业壁垒明显提高;四是金融本质并未改变,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五是行业监管开始发力,规范发展成为趋势。文章认为,政府应以是否有利于实体经济为重要判断标准,明确边界,鼓励创新,更多提供信用信息共享和统计信息监测等公共服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近期,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在快速发展的阶段。起步较早的网络借贷、互联网支付等业态的业务规模增长明显,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新兴业态崭露头角。无论是投资、融资还是支付,互联网金融都已给金融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改变。互联网和金融等行业的巨头加快布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集中度和专业化水平日益提升。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予鼓励和引导,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使互联网金融有了“基本法”;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正式挂牌成立。行业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一些风险事件,e租宝、中晋系等百亿规模的平台相继被查,涉及金额巨大、投资人众多。P2P倒闭潮等乱象引起监管层对行业规范发展的高度重视,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于2016年4月启动。

一、 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

我国互联网金融多个业态的规模近期均快速扩张。据有关机构统计,2015年全年P2P网贷交易额近万亿元,年末贷款余额超过4 000亿元,相对于上年大约2 500亿元和1 000亿元的规模,大约都翻了两番。2016年前8个月,P2P网贷交易额即超过12 000亿元,大于2015年全年规模;贷款余额约6 800亿元,较2015年末增长近七成。2015年互联网保险实现保费超过2 200亿元,同比增长超过160%;2016年上半年,互联网保险实现保费1 431亿元,同比增长75%,其中,互联网人身险成为互联网保险增长的主要驱动力。2015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11.9万亿元,同比增长近5成。基金销售方面,货币基金2015年末规模超过4.4万亿元,增长超过110%,其中对接互联网的货币基金产品规模就超过2.2万亿元;某主流基金网销平台2015年的基金销售额是2014年的3倍还多,2016年上半年由于市场行情原因,基金销售额不及上年同期,但仍为2014年同期的约2.2倍。2015年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交易规模据估计同比也有4倍~5倍的增长。

互联网金融的规模能够持续扩张,根本原因在于其借助互联网媒介和技术创新,成为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我国的金融体系对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但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存款利率长期受到管制,股票市场较不成熟,居民财富保值增值手段不够丰富;支付转账不够便利或成本偏高,消费金融等服务覆盖面不足等。而互联网金融中的网络借贷、非公开股权融资,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又给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互联网基金和互联网保险,使人们以更便捷的方式、更低的成本购买这些产品,购买网络货币基金和万能险也成为投资理财的重要方式。互联网支付场景日益丰富,移动支付渗透到生活的各个角落,显著降低了支付成本,提高了支付的便利性,同时也保持了良好的安全性。

互联网金融有利于克服实体金融网点受到的空间限制,服务更为广泛的地区和人群;有利于降低物理网点伴随的较高经营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对象的福利水平;有利于发挥大数据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运行效率。无论从受益面的广度还是受益深度来看,作为传统金融体系补充的互联网金融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同时,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将在越来越多的领域相互融合。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空间仍然十分广阔。

二、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创新与行业格局的变化

1. 创新发展模式,试探业务边界。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对传统金融的创新和发展。2015年以来,创新仍然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条主线。更多P2P网贷平台结合供应链金融开展业务,即凭借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交易过程中所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介入供应链体系,并相应提供金融服务,这有助于平台持续获得优质资产,对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也有帮助。在债权二级市场方面,除了普通的债权转让外,还出现了债权约定回购等灵活方式,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兼容投资人对流动性和投资收益的要求。某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推出“轻领投”模式,由平台承担更多事务性工作,让专业领域出身的领投人能够更加专注于投资。大数据基金发展加快,除了早前上市的基于网民搜索量的指数型基金,基于电商数据的主动管理型基金也进入市场。

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作为新兴业态,其发展也体现了创新的元素。一些平台推出信托受益权作为增信措施的个人融资项目,既能够盘活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也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同时规避了违反监管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直接拆分模式。主流电商平台推出的消费金融服务,通过挖掘消费者网上消费行为、金融数据等信息合理确定赊购额度,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拓宽融资渠道,明显扩大了消费金融的覆盖面,对拉动居民消费具有积极作用。

不过,由于金融风险具有明显的外部性,金融业的创新比多数行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而作为金融业的新生力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有较多灵活空间,其创新也常常游走在政策的模糊地带。例如,一些P2P平台为股市和楼市配资,可能影响政府调控的效果,不利于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网销基金平台采取的赠送代金券、积分兑换基金份额等营销方式,有助于提高销量,但奖励可能和基金本身的收益混同,影响投资者的合理决策;为获得奖励而短期频繁申赎也可能干扰基金的正常运作或给投资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信托收益权转让及定向委托理财等对投资标的进行事实上拆分的模式,丰富了普通投资者可投资的金融资产类型,但也可能违反非特定对象、不超过200人等规定,一些标的资产可能并不适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的扫码支付、免密支付改善了用户的支付体验,却也可能带来安全隐患。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发展和扩张的同时,也在监管红线不够明确的一些领域试探着业务的边界。

2. 巨头攻城略地,壁垒日益提高。互联网金融曾经是草根创业者的舞台,似乎搭建一个网络平台、招募若干人马,就可以在行业占领一席之地。近期,随着巨头更多进入行业、布局日益完善,行业的进入壁垒已经明显提高。

拥有技术优势的互联网巨头把触角更多地伸向金融行业。BAT三巨头中,阿里巴巴的支付宝和腾讯的微信支付持续扩展支付场景,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百度则以“会返现的钱包”为卖点,争取提高其移动支付的竞争力。在“宝宝类”货币基金收益率持续下降的情况下,BAT、京东、网易等互联网巨头通过理财基金、指数基金、万能险、个人贷和企业贷等产品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选择和更高期望收益,努力留住更多资金。百度、蚂蚁金服、京东均布局了互联网众筹业务。消费金融也成为巨头角逐的场所,蚂蚁花呗和京东白条推出后迅速取得骄人成绩,对提高相应电商平台交易量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其应用场景也逐步扩展至其他平台甚至线下。

业内深耕多年、业务资源充足、风控经验丰富的金融企业也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发力。早前上线的民生易贷、开鑫贷等平台持续发展。中融信托、嘉实基金等知名金融企业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线运营。平安陆金所注册用户已经突破2 000万,活跃投资人超过500万;包括P2P、委托贷款收益权转让、票据、保险、基金等的产品线不断丰富并扩展到平安体系之外,使陆金所日渐成为综合性的投融资平台。凭借丰富的一级市场产品和活跃的二级市场交易,2015年陆金所在国内网上理财市场的份额估计在25%~30%左右,龙头地位凸显。

与互联网、金融等行业的巨头相比,草根平台的技术、人才、项目等资源等较为薄弱,也缺乏有力的信用背书。巨头进入之前已经崛起的一些平台仍将在行业中占据重要位置。互联网金融多个业态中,目前仍有不少与巨头无关的平台保持领先,宜人贷2015年末在纽交所成功上市也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但行业集中度提高是比较确定的趋势,第三方支付的支付宝、微信支付两强格局已经形成,网贷行业前十大平台的市场份额也已经由2014年的35%左右提升到2015年的50%以上。市场份额较小及未来试图进入市场的草根平台将面临更加艰巨的挑战,寻找细分市场、提升专业能力才有生存和发展的希望。

三、 频发的风险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加强

1.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不容忽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只是把借贷、股权投资、保险销售、基金销售、支付等活动转移到互联网上完成。风险与金融始终相伴相生,并不会因金融业务转到线上而消失。而由于业态不够成熟、监管体系不够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在很多情况下更为突出。

P2P借款人很多因为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才选择网络借贷,从海外经验看,这部分人的违约概率是比较高的,只是当前行业还处于快速扩张阶段,贷款余额的快速膨胀使得坏账问题总体上暂不突出,但已有一些平台因为经营不善而被迫退出。一旦行业增速放缓,坏账比率提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差的平台将更多地出现经营危机。其他业态方面,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要求投资者对行业和企业有较深入的了解,否则可能本金不保;具有理财功能的万能险成为中小保险公司开拓市场的利器,但短期高收益万能险有脱离保险本质的倾向,流动性风险突出;基金通过互联网销售更加便捷,但风险评估和投资咨询的缺乏,可能使投资者选择并不适合自身的产品;互联网信托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倚仗信托的刚性兑付,一旦刚兑被打破,风险事件的处理将是棘手问题。

以上讨论的还主要是合规经营前提下行业的固有风险。在行业监管尚存空白的情况下,违规经营甚至诈骗也频频出现。e租宝和中晋系先后倒下,涉及金额均达数百亿元,涉及的投资人数以万计。2015年以来问题P2P平台达一千多家,年中、年末都出现平台跑路高峰,很可能与相关平台搞资金池、期限错配相关。实体店的互联网股权融资也出现风险,出现了筹资完成后跑路和假冒其他品牌筹资的事件。互联网支付领域出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挪用客户备付金的事件,客户身份认证较弱带来了诈骗、洗钱的隐患。这些现象损害人们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心。无规矩不成方圆,互联网金融不能成为法外之地。

2. 告别野蛮生长,步入监管时代。一段时间内,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特征明显大于“金融”。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就在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烧钱获客的玩法大行其道,各种媒体上的互联网金融广告也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依靠互联网基因得以迅速成长,但监管的缺乏也导致行业秩序的缺失。P2P平台未广泛实行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而许多平台的自我担保使其成为实质上的信用中介;一些搞庞氏骗局的平台混迹行业之中,破产跑路事件时有发生。即便是在行业规范更加严格的保险行业,即使在2014年已有一次下架潮,短期万能险销售仍一度在缺乏具体指引的情况下快速扩张,引发“长险短卖”的担忧。此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产品信息披露缺乏规范,信息透明度的不足不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

对于发展初期的新兴行业,多看少动、提供宽松环境是政府的明智选择,但当行业达到一定规模,影响面日益广阔,开展监管的必要性就会提高。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立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将由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发展。2015年以来,针对互联网支付、保险、众筹、借贷等具体业态的监管规定相继出炉或公开征求意见,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界和业务规范越来越清晰。特别是2016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发展指明了方向。此外,按照《意见》要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6年3月成立,协会旨在通过自律管理和会员服务,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引导行业规范健康运行。

2016年4月,国务院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这次整治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中的一些乱象展开,例如,以互联网金融为外衣的非法集资,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P2P首付贷、房地产众筹等业务,突破住房信贷政策,带来房地产高杠杆风险,等等。整治活动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乃至经济金融的稳定,都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几点建议

1. 以是否有利于实体经济作为衡量行业发展的重要标准。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原因,除了网络技术的进步外,实体经济的需求是更根本的原因。例如,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就与传统金融覆盖面不足有密切关系。监管部门决定对平台和业务模式采取何种态度时,也应该以是否能够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仍以网络借贷行业为例,如果网贷平台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就应该促进其发展;如果网贷平台成为场外配资、影响资产价格稳定或者非法集资、干扰金融秩序的场所,就应该遏制其发展。类似地,降低支付成本、提升支付便利性的互联网支付创新值得鼓励,影响支付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漏洞则应及时堵住;缓解居民短期资金约束、扩大消费金融覆盖面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值得鼓励,为了短期业务冲量使大学生等群体背上沉重债务负担的模式则应加以限制。

2. 避免“一刀切”式监管,留出行业创新空间。互联网金融行业虽然发展较快,但目前整体实力仍然不足;作为新兴行业,经营模式的创新和变化较为频繁。如果监管部门设定的门槛过高,制定的规则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将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利于其对金融体系积极作用的发挥。因此,监管应更多地采取"负面清单"模式,即在明确业务边界的基础上,对行业的发展和创新留出空间。同时,应该避免“一刀切”式监管,在从业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两个角度体现监管的差异性。一方面,对于一些较新的、尚存争议的业务模式,可以对实力较为雄厚或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企业放开,视其效果决定是进一步推广还是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对于可投资的金融产品类型,以及金融产品投资的金额上限,也应根据投资者不同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采取差异化的设定,这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普惠特性在较大程度上得以实现。

3. 提供更多公共服务,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信用信息共享、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政府都有提供更多公共服务的空间。一方面,信用信息的碎片化,给网络借贷、互联网消费金融等行业的发展带来很大制约:同一借款人可能以同一事项在不同平台重复融资,借款金额上限也将形同虚设;借款人在一个平台的违约记录不能成为其他平台筛选借款人和投资者作出决策的参考信息。因此,打通不同平台甚至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很有必要。另一方面,统计数据的缺失,给衡量行业的发展水平和风险状况带来很大困难。虽然一些第三方机构已经提供了部分统计数据,但统计口径往往很不完整,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待提高。政府部门应当在总量数据、业务明细数据、机构运营指标等方面加强统计监测,为深化互联网金融研究、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更好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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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征(1988-),男,汉族,安徽省绩溪县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公司金融、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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