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侦查工作非科学化表现及纠治
2017-01-24李双其
李双其
(福建警察学院侦查系 福建 福州 350007)
当前侦查工作非科学化表现及纠治
李双其
(福建警察学院侦查系 福建 福州 350007)
当前侦查主体貌似强大,但其背后隐藏的却是种种的“不适应”,表现出来的是大量案件的无法破获。通过具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调查,提出了当前侦查工作的非科学化表现,认为当前侦查工作存在机构零散化、队伍业余化、行为呆板化、信息孤岛化、保障混乱化、电子数据孤立化等非科学化现象。调查研究这一问题的目的在于提醒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正视侦查现状,不可被一时的虚假繁荣、强大所迷惑,应正视种种非科学化表现,切实采取措施,踏实进行机制改革,切实开展队伍建设,实实在在地吸纳当代科技成果。通过实现信息技术与侦查的自然融合、主动引入当代科技成果、推进侦查专业化队伍建设、进行机制改革、实现科学的管理等着力纠治当前侦查工作的非科学化。
侦查工作 非科学化表现 科学化纠治
似乎侦查主体已变得十分强大,似乎侦查客体在与侦查主体的对抗中节节败退。可是,真实情况是这样子的吗?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侦查主体貌似强大,其实还存在极为虚弱的方面。虚弱的方面表现为侦查主体的工作环境不佳、心绪不畅、战斗力不强等。在调研中,经常会听到“各自为政”、“重复建设”、“信息割裂”、“工作变得枯燥”、“技术越多侦查人员越累”等话语。一线侦查人员的种种抱怨意味着当前侦查工作存在着非科学化问题。那么,当前侦查工作中究竟存在哪些非科学化问题呢?通过对调查结论的梳理,我们概括出了当前侦查工作的非科学化表现。当然,本文指出的非科学化表现并不是所有的侦查部门都存在的。之所以说当前的侦查工作有这些非科学化表现,是因为这些表现具有普遍性,少数的侦查部门不存在这些问题,但大多数侦查部门都存在这些问题。这里提出的非科学化表现是就整体而言,而非针对特殊的个体。
侦查工作非科学化对侦查工作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因此,很有必要认真剖析当前侦查工作的非科学化现象,同时探究出现非科学化现象的原因,找寻实现侦查科学化的途径。
1 当前侦查工作非科学化表现
要评判什么是科学的,什么是不科学的,是一个难题。要对侦查的科学化作出正确的评判,必须确立评判的标准。应借助怎样的标准对侦查的科学化进行评判呢?习惯了的东西不一定就是科学的东西,被以改革的名义改了的东西也不一定就是科学的东西。衡量科学化的标准只能是法治与效率的平衡。即科学化必须以法治化为前提,如果侦查违背法律,其效率再高也是不科学的。衡量是否科学化还要看是否有利于调动侦查主体的积极性,是否有利于侦查资源的高效综合利用,是否有利于侦查能力的提升。根据这样的标准来衡量,当前侦查工作的非科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侦查机构零散化
侦查机构零散化是指侦查警种分工过细及公安机关内部拥有侦查办案权的部门过多。侦查被分割为刑事侦查、经济犯罪侦查、毒品犯罪侦查等,侦查技术被分成了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技术、技术侦查技术、视频侦查技术、电子取证技术等,而且分割后出现新的警种或设置了新的部门。此外,公安机关内部的网络监察、技术侦查、治安、国保、边防、消防、交管等部门也有侦查办案权。
出现机构零散化的原因主要有4个:一是犯罪情况变化使然。例如,为了应对经济犯罪就设置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为了应对毒品犯罪就设置了禁毒部门。二是信息技术影响所致。在信息技术的影响下,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技术,于是,公安机关就设置新的技术部门,并对侦查技术进行分解,侦查技术力量便被“一分为四”或“一分为五”。三是传统案件管辖分工制约。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内部分工思维定势很难被打破。四是侦查机制改革滞后。不合理的侦查体制和制度理应得到变革,可是,因为侦查机制改革的滞后,使不科学的侦查机构和制度一直存在着。或者是改革不得法,所谓的改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改革只是折腾,越改革机构变得越多,越折腾机构设置越混乱。
“把侦查主体人为分为刑侦、经侦、禁毒是出于专业化建设的考虑,这样划分是必要的。但如果把三警种截然分割却是不妥的。这里需要把好一个度。为了应对专业化犯罪,把侦查人员分为刑事侦查人员、经济犯罪侦查人员、毒品犯罪侦查人员是必要的。但把这些人员分割在完全独立的刑侦、经侦、毒品犯罪侦查部门内却是不妥的。妥当而科学的设置应该是在‘大侦查’下分设刑事犯罪侦查、经济犯罪侦查、毒品犯罪侦查等部门。业务是分开的,但三种侦查仍归属于‘大侦查’。”、“公安机关内部承担侦查办案的部门过多其实是影响侦查专业化的。侦查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把侦查工作做好,需要强有力的组织、意识、物质、信息等要素支撑。过多警种有侦查办案权会影响侦查的专业化,使侦查办案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而且侦查办案权过于分散还会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建设,造成警力的不当分割。”[1]56
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侦查机构的零散化是被允许的,有时也是必要的。但到了一定的历史时期侦查机构再如此零散就不合适了。机构零散化的负面作用:一是没能形成合力,一遇到大案就得“合成”;二是领导多,干活的少,导致警力不足;三是造成“信息资源的外部性”,容易形成信息孤岛,很难实现资源共享;四是未能实现侦查的专业化。
1.2 侦查队伍业余化
侦查队伍业余化是指侦查人员的能力素质一直在低水平徘徊,无法实现专业化或职业化。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未能进行专业化队伍建设。由于官本位思想作祟,侦查人员为了“前途”,不得不放弃所从事的专业而“从政”。只有“从政”、“升官”才有政治前途,经济待遇、社会地位才能得到提升。由于晋升通道不畅,一直从事专业的,干了一辈子,可能还只是一名侦查人员,没有行政职务的侦查人员哪怕专业水准再高也是不被认可的。面对现实,侦查人员常常只能放弃专业选择从政。侦查能手可能就成了“办公室副主任”、“行政科副科长”、“纪委副书记”等。同时,为了反腐败,人事、组织部门要求公安机关内部“领导”要轮岗。内部轮岗通常是很随意的,从事专业的领导会被轮到非专业的岗位,例如,原来是刑侦副总队长的会被轮去当办公室副主任,原来是搞政工的会被轮去搞专业。名义是为了培养干部,实际是一种对专业的不认可,缺乏专业化思维。公安机关内部干部轮岗的随意性,也造成了侦查队伍的业余化。
队伍业余化必然影响队伍的战斗力。业余化的队伍很难吸取当代最新科技成果服务本职工作;业余化队伍很难在对付职业犯罪中取得主动;业余化队伍开展的侦查工作只能是低效的;队伍业余化还很容易出现违规办案。
1.3 侦查行为呆板化
侦查行为呆板化是指侦查人员刻板地根据法律、内部规定、领导指示等开展侦查活动。侦查人员放弃自己的聪明才智,主观能动性受到了严重扼制,侦查活动成了按部就班、无智慧、无谋略、无艺术可言的机械运动。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法律纪律的过度约束。依法办案、纪律约束是理所当然的。可是,在强调执法规范化的背景下,出现了法律纪律过度约束的情景。所谓过度约束是指一些“擦边行为”、“两可行为”会被归入违法违纪行为之列。例如,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施用讯问谋略,可能被当作是诱供;侦查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来不及履行法律手续而实施了某种行为,此行为可能被界定为违法或违纪,侦查人员因此会受到纪律处分或因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反腐高压态势下,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勤于检查监督,把发现违纪线索、办理违纪案件作为部门的政绩,在此思路指导下,出现了检查过度化,行为认定严厉化。面对过度的纪律约束,侦查人员变得小心谨慎,他们也本着“不出事就是本事”的心态开展侦查活动,侦查办案成了一种无需智力支持的刻板应付式劳动。二是评估机制有严重缺陷。评估的目的应该是为了促进侦查要素建设、激发侦查主体的劳动热情,而现在的评估机制却很难达到这样的目的。侦查评估指标设置得不合理;评估数据采集得不规范、不全面;未能确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领导的看法左右着工作的成效;通常只是为了评而评,流于形式。不科学的评估不但不能起到正面的激励作用,还可能挫伤侦查主体的积极性,致使侦查行为陷入呆滞。
侦查行为呆板化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侦查是一种需要讲究艺术、谋略的智力活动。呆板化会扼杀侦查人员的聪明才智,会干扰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会抑制侦查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会使侦查人员觉得侦查工作枯燥乏味,会使侦查像一台缺了润滑油的机器那样运转起来吃力无比。在呆板化运作模式下,侦查必然是低效、低质的。侦查主体尽管依法侦查,但那种昏昏沉沉、得过且过式的侦查最终会导致侦查队伍迈向弱智低能化。
1.4 侦查信息孤岛化
侦查信息孤岛化是指各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各个部门从本地区、本部门出发,建设信息资源系统,搭建信息化侦查平台,收集利用资源,为本地区、本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其结果是数据被分割占有,大数据被分割成小数据,出现了信息互不相容、无法共享的局面。
出现信息孤岛化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侦查机构设置有缺陷。如前所述,当前侦查机构设置呈现出零散化。零散化的机构设置导致“信息资源的外部性”,开发者天然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潜意识让其披上保密的合法外衣,拒绝其他人的使用和查阅,人为封锁相关情况信息资源,以消除外部经济性问题。由于机构设置是零散的,部门是割裂的、独立的,所以信息资源的外部性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在“信息资源外部性”的作用下侦查信息自然而然地陷入了孤岛化。二是各自为政,建成的系统太多太杂。公安部有所谓的全国公安机关共用平台,各个省直辖市建设有类似的平台系统,各地级市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也建有供本地公安机关使用的平台系统。此外,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各部门也建有供本警种、本部门使用的平台系统。就全国范围看,建成的平台系统十分庞杂。各地、各部门都建设自己的平台系统造成了数据的零散化、碎片化,大数据被切割成了小数据。
信息孤岛化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是一种重复建设,是一种严重的内耗,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孤岛化使信息无法共享,使数据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孤岛化的信息占有使大数据的威力无法发挥,使信息的利用效率极其低下。从本质上讲,信息孤岛化给侦查工作设置了障碍,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
1.5 侦查保障混乱化
这里提到的侦查保障特指侦查技术保障与能力提升支持。侦查保障混乱化是指公安机关无法给侦查主体提供恰当合理的技术保障和能力提升支持。公安机关给侦查部门提供的技术支持是比较随意的、强制的;上级对下级的能力提升帮助是比较盲目的。侦查人员被迫适应办案环境,被迫学习使用办案系统,环境和系统却常常因为领导意志的转变而变化。而环境、系统一旦发生变化,侦查人员就得重新再学习,接受再培训。
出现侦查保障混乱化的主要原因是信息技术对侦查工作的影响,以及在此影响下公安机关应对的不当。信息技术影响下的侦查工作发生了质的变化,侦查环境、侦查手段、侦查技术、侦查方法等都需要改变。为了适应时代变化,改变侦查工作环境、进行技术革新是必要的。公安机关认识到了革新的必要性,也采取了革新行动,但革新一旦缺乏总体设计就很容易出现混乱。当前的公安信息化建设就处在缺乏总体设计、各地各自为政、各方盲目推进阶段。在各地各自为政、各方盲目推进之时,相关企业便会乘机介入,推波助澜。缺乏明确主张的各级领导在公司“推销员”的游说下便投资建设了为本地、本部门服务的平台或系统。
侦查保障混乱化造成了重复建设,浪费了金钱,其结果是好心办了坏事。平台系统不断变化更新使侦查人员陷入无休止的培训中。侦查人员虽然经常被迫学习,被迫参加系统使用培训,但这些学习培训却无益于侦查人员知识的更新、能力的提升。公安机关虽然为侦查部门提供了技术支持,却使侦查人员在低水平的技术使用中不堪重负、疲于应付,不知不觉使侦查人员陷入无法自拔的“技术疲劳”之中。
1.6 电子数据孤立化
由于信息技术的渗透,电子数据已成了一种十分常见的证据。电子数据以电子痕迹的形式存在于各类现场、各种载体中,不管是侦查什么类型的案件都可能要勘验电子痕迹。
可是,由于信息技术与侦查的结合出现了偏差,目前电子数据被孤立,电子数据游离在其他的证据之外,游离在侦查之外。由于侦查机构设置的零散化,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并不会或不能熟练地勘验电子数据,于是,面对电子数据时或熟视无睹,或放弃,或不得不求助于网安部门。
电子数据威力强大,不但是发现线索、推动侦查的重要依据,而且是认定犯罪的重要证据,可是,由于电子数据的孤立化,大量的电子数据被遗弃,这对侦查办案来说是重大的损失。为此,公安部刑侦局不得不提出“一长四必”,强调侦技一体化,特别是强调在勘验现场时必须勘验电子数据。
2 侦查工作非科学化的纠治
侦查工作非科学化的纠治就是要实现侦查工作的科学化。不同时期实现侦查工作科学化的路径方法是不同的,就当前情境看,实现侦查工作科学化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2.1 实现信息技术与侦查的自然融合
信息技术与侦查的结合是历史的必然,是无法回避的。和其他技术科学相比,信息技术是迄今为止对侦查作用最为显著的技术之一。信息技术使侦查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影响侦查主体,影响侦查客体,影响侦查模式,影响侦查途径,影响侦查方式,影响侦查技术,影响侦查手段,影响侦查方法,因此也影响侦查理念的更新、侦查体制的改革、侦查制度的重建,等等。在信息技术与侦查的结合中,出现了自觉的结合,也出现了不自觉的结合;有科学的结合,也有不科学的结合;出现了合理的结合,也出现了不合理的结合;有有序的结合,也有无序的结合。由于结合的不可避免性,加上结合的非科学性与随意性,这样,在结合的过程中,便出现了结合的混乱。有些结合有利于侦查,有些结合不利于侦查。按理说,信息技术作为一种当代科技,如果能够科学合理地把信息技术与侦查有机融合,为侦查理论研究带来崭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将为侦查实践带来无限的生机和活力,最终促使侦查发生革命性的变革。但由于结合的混乱,使信息技术与侦查结合的威力大大受损。混乱的结合对侦查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因此,要实现侦查的科学化,必须实现信息技术与侦查的自然融合。
实现信息技术与侦查的自然融合就是要实现信息技术在侦查中运用的常态化,为此必须确立新的理念并解决一些具体问题。首先要确立数据驱动侦查理念。所谓数据驱动侦查理念是指要把侦查当作是一种利用数据的过程。据此理念,侦查的过程就变成了数据的采集、整理(清洗、集成)、分析、挖掘、验证、利用和转换的过程。数据的运用是一种常态。其次,要有大数据思维。各地、各部门公安机关不能各自为政,应从全国的角度出发建设信息平台和运用系统,全国只需建设有限的几个数据中心。要实现全国数据的关联,要实现大数据的支撑。再次,通过制度建设,排除人为障碍,在不侵犯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让需要使用数据资源的侦查人员能自如、方便地用上数据资源。最后,把电子数据作为一种必须经常面对的证据去认识。只要是侦查人员都要懂得电子数据,都要会勘验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勘验是侦查人员的常态化工作。
如果信息技术能够与侦查自然融合,那么,侦查信息孤岛化、电子数据孤立化等问题都将迎刃而解。侦查实践中再也不用一遇到大案就得打“合成战”了。公安部刑侦局也没必要特别强调“一长四必”了。
2.2 主动引入当代科技成果
主动引入指的是从上到下有计划、有目的地引进当代科技成果,而且引入必须是及时的、常态的。
社会在变化、科技在进步,但由于受公安机关“行政化”、“保守主义文化”的影响,公安机关在汲取当代科技、机制改革、队伍管理、适应社会发展等方面都无法与以市场化为指导的企业相提并论。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企业会以最高效、最高质的方式吸纳当代科技,以适应社会发展,但公安机关却无法做到。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这种区别都是在所难免的。行政化的公安机关与市场化的企业在适应社会发展上会存在差距,但不等于说这种差距就无法消除或压缩。只要以正确的理念加以引导,公安机关照样能够做到高效、高质地汲取当代科技、适应社会发展变化。
科技在快速进步,不管是哪种当代科技成果都可以为侦查所用。但现阶段的情境是当代科技成果并没有被公安机关主动吸纳。公安机关对当代科技成果的吸纳不及时、非常态,特别是表现出一种盲目性,非科学化。企业主导着公安机关对当代科技成果的吸纳选择;公安机关领导的意志左右着当代科技成果的吸纳程度。企业与领导的叠加意味着一个项目的立项,同时也可能预示着一项并不受一线侦查人员欢迎的科技成果被推行。
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要变被动为主动,要有吸纳当代科学成果的专门力量,要认识当代科技,研究当代科技,要把当代科技与侦查工作关联起来。对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成果仍然要继续吸取、主动吸收。此外还要主动吸纳新材料、新能源等当代科技成果。当然,在吸纳、引用、融合的过程中必须主动。要避免未经论证、不科学、被企业左右、领导主观意志决定的项目立项、研发、使用,要防止出现“技术疲劳”①所谓“技术疲劳”是指由于技术更新过于频繁给具体使用者带来的使用疲倦。通俗而言,就是公安机关被相关企业牵着鼻子走,不停地引进,不停地更新,公安机关所谓的技术革新行动让具体的侦查人员陷入了疲于应对的状态。对技术革新的最终评估发现:革新多年,公安机关没能引进多少核心技术,引进的技术不是出于侦查的真正需要,不是由侦查主导的,而是因为企业的逐利、公安机关领导的无知或利益驱动使然。“技术疲劳”现象在实践中已经出现,因此,我们强调在引入当代科技中一定要注意主动,不能盲从。现象。
如果侦查工作能够主动吸纳当代科技成果将改变侦查保障混乱、侦查技术支撑虚弱化等局面。
2.3 推进侦查专业化队伍建设
“以专业的队伍建设来支撑‘侦技一体化’工作新模式,以‘侦技一体化’工作新模式来贯彻落实公安部提出的‘一长四必’的工作新机制,从深层次提升民警对侦查破案的思路,再造案件侦查破案新流程,推动公安刑侦工作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意思是说,没有专业化队伍建设,“侦技一体化”就失去了支撑,没有“侦技一体化”的支撑,“一长四必”机制的落实也就成了空话。推动侦查新机制落实如此,推进其他侦查工作也是同样的道理。推进侦查专业化队伍建设是去除侦查非科学化的核心问题。队伍的素质提高了其他的问题可能都将迎刃而解。
实现侦查专业化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在与实现侦查专业化相关的许多问题里,走职业化路子与待遇兑现将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说,作为侦查人员,只要从事侦查工作,不必当“官”,他照样是有前途的。侦查人员只要一直从事侦查工作,他就可能享受到科长、处长乃至厅长般的待遇。侦查人员不必考虑升官,不必考虑去当行政领导,他只要搞侦查业务,就可能从初级侦探晋升为高级侦探。这样,晋升通道的打通,有志于侦查工作的人员便可以安心地从事侦查工作,把毕生都献给侦查事业。
实现侦查专业化需要一整套制度设计,需要许许多多的条件保障。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今天,再次提出侦查专业化建设也许是合适的。唯有实现侦查专业化、走职业化道路才能避免侦查队伍建设长期处于低水平徘徊。
2.4 进行侦查机制改革
所谓侦查机制改革就是侦查体制和制度的改革。目前最关键的是要进行“大部制”、“大侦查”的改革。所谓“大部制”就是刑侦、经侦、禁毒三部门的整合。所谓大侦查改革最重要的进行两个整合。一是整合侦查技术,二是整合侦查办案部门。将网络监察部门涉及的侦查技术、技术侦查部门涉及的侦查技术、刑事侦查部门涉及的侦查技术统统并入“大部门制”的侦查机构。在“大部门制”的侦查机构内设立网监技术、技侦技术、刑事技术、视频侦查技术等部门。将分散在治安、国保、边防、消防、交管、监所管理等部门的侦查权收缩,在“大部门制”的侦查机构内组建“侦查二部”,由“二部”集中管辖和综合行使原来分散在治安、国保、边防、消防、交管、监所管理等部门的刑事侦查前端司法诉讼权,改变目前侦查作战单元警力不足且分散运行、专业化水平较低状况[1]58。
2.5 实现科学的侦查管理
科学的侦查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实现科学化的侦查管理。根据当前公安队伍现状,重点要求领导要勇于承担责任,实现严苛与爱护相结合,实现责权利相一致。要把实现调动侦查人员积极性、发挥主观能动性、激发工作热情作为管理的目标。为此,重点要创制科学的评估制度、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推行不相关第三方评估模式。二是根据是否有利于调动侦查主体的积极性,是否有利于侦查资源的高效综合利用,是否有利于侦查能力的提升为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提供保障。“不要给侦查人员所不需要的”、“不要强迫侦查人员学习无用的知识”。不能只是为了评比、为了考核、为了领导的政绩就强制侦查人员学这学那,或做这做那。
3 结语
在繁华的背后,隐藏的是技术的缺失、侦查的软弱、大量案件的无法破获、侦查人员的无奈。我们通过具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调查,提出了当前侦查工作的非科学化表现。调查研究这一问题的目的在于提醒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正视侦查现状,不可被一时的虚假繁荣、强大所迷惑。应正视种种非科学化表现,切实采取措施,踏实进行机制改革,切实开展队伍建设,实实在在地吸纳当代科技成果。唯有正视问题、对症下药,才能真正提升侦查能力和战斗力。
[1]李双其.再论侦查机制改革[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56,58.
[2]魏晗曦,沙贵君.“一长四必”侦技一体化现场勘查新态探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2):18-20.
(责任编辑:孟凡骞)
Non-scientif c Performance and Treatment of Current Crime Investigation
LI Shuang-qi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Fujian Fuzhou 350007)
There are a large number of cases which cannot be cracked.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non-scientif c of the current crime investigation through certain investigations. There are several non-scientific phenomena in current investigation, such as scattered institutions, amateur team, stereotypical behavior, isolated information, disordered protection and isolated electronic data. The study of this problem is on the purpose of reminding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relevant personnel of envisaging the investigation situation and non-scientific performance. They must take measures to carry through mechanism reform, carry out team construction and absorb modern scientif c achievements instead of confused by false prosperity. At the same time, it is thought that the non-scientif c performance of the investigation work can be corrected by mixing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the investigation, introducing modern scientif c achievements,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professional investigation team, reforming mechanism and realizing scientif c management.
Investigation work Non-scientif c Scientif c treatment
D918
A
2095-7939(2017)02-0028-06
10.14060/j.issn.2095-7939.2017.02.005
2016-11-06
李双其(1963-),男,福建仙游人,福建警察学院侦查系主任、教授,主要从事侦查学与犯罪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