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2017-01-24杨浩
杨浩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 新疆 伊宁 835000)
试分析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杨浩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 新疆 伊宁 835000)
公平与效率一直以来都是税收的基本原则,此两大原则可以说并没有受到时间和空间影响,在各个时代都被众多国家明确。不同之处只在于所处社会形态或是主导阶级的角度和认知与制定的标准的差异。
税制 公平 效率
公平与效率,本是政治学范畴内的概念,但也被各个领域所熟知和应用。就税收而言,这两大原则可以认为是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抽象理念和具体操作的指引政策,也是国家社会形态下所有组织或是个体在现实生活中所应当遵循和执行的准则。
一、公平与效率
(一)两大原则的历史由来及演变
政治环境作为税制成长的重要环境,是有直接导向作用的。相比较于那些以“中性原则”、“法定原则”等被我们熟知的西方税制,中国的税制更可以说是一种从上级向下级推行的方针。在改革开放之前,可以说“平均主义”对税制的影响是巨大的。在这段时间里,税制的改革也是以社会资源的平均分配为目的的片面化改革,带来的结果也是大家周知的,税收种类稀少,税收作用匮乏,对于整体经济调节能力及其有效。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推行,税收制度也发生巨大的变化,在不同时期以不同的目标调整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不同比重。总的来说是从“效率与公平、兼顾并举”(1992年在党的十四大)到“优先效率、兼顾公平”(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再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党的十七大),目前十八大提出“无论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效率和公平都要兼顾,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二)公平
公平原则有两个重要的维度。第一维度是缴纳能力公平:一方面,相同经济水平的人群所缴纳的税收的相同的,较低经济水平群体所缴纳的税收要低于较高经济水平的群体,即相同级别之间的公平。另一方面,不同经济水平之间群体所缴纳的税收是不同的,但其所承受的经济压力是相同的,即不同级别之间的公平。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设立标准,这里最好的方式就是存在一个量化的指标,但这个指标包括收入、生活必要支出占比、享乐支出占比、个人资产占比等很多方面,所以精准化这一指标是很不现实的。
第二维度是受益公平。“谁受益、谁纳税”是这里的中心思想,每一位纳税人缴纳税收的行为其出发点是其本身在生产生活中从公共环境中所受得到的“益”。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可以被认为是社会契约论,正如孟德斯鸠认为的那样,缴纳税务的多少和可支配的自由是成正相关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益”并没有能够直接对应在市场经济下直接的社会资源,同时纳税的比例也并没有直接与收“益”的程度挂钩,可以说税收三特征中强制和无偿在这里有窥斑见豹效果。除此之外,很有很多公共资源是政府提供的纯公益行为,这部分所体现出来的“益”则不适用于谁需要谁受益的原则。
(三)效率
“效率“从其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是付出与收获的较量。相比较于以纳税人为基础角度的公平,效率也是以政府为主体的。这里同样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方面是税收其本身,这种行政行为的效率。这里可以提高的是在整个行政过程中的损耗,同时这也是我国现今正在施行的政府机构精简之目的。它要求在通过最直接、最基本的方式来实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是税收对市场经济的把握能力的效率,通过执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产生对市场上经济流动的方向进行疏导,进而实现税收超额负担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即通过税种的变换实现不同程度的帕雷托最优。这里主要体现了“三个效率”:一是对国家财政收入支援的效率,;二是对市场资源配置优化的引导效率以及经济稳定健康增长的护航效率;三是干扰整体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从理论上来讲,税收政策的效率很大程度需要考虑“权衡”,一方面税收应当尽量影响不到或是不影响个体的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另一方面又希望在市场出现“失控”的情况下,能够迅速地引导资源形成合理的配置。
二、公平与效率逻辑关系
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两者之前的关系经历了由“唯公平论”到“效率就是生命”的变化。
就目前的税制建设来看,公平与效率两者无论哪一项都是无法偏斜的。可以说公平是效率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没有公平作为税收制度的原则,那么纳税本身就很难得到公民的认可和执行,通过税收的不同形式来调整和配置资源或是对经济主体进行梳理就成为无稽之谈,更无效率可言。同理,效率可以被认为是公平的推动和保证,如同“绝对的民主带来的只是多数人的暴政”一样,盲目的公平主义只能使得整个经济体系化为一滩死水,这都是被历史论证过的。
两者是彼此干扰、此消彼长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在公平原则中突出的是对量能负担公平化,在效率原则下则强调了绕过市场干扰来实现资源调配的能力和促使经济有效稳定增长的助力。但无论是对资源的再配置还是实现经济的增长都会形成红利行业,扩到贫富差异(至少改变现有的贫富分布),进而加剧“不公平”的程度。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必须是同步协调的,即使是以公平原则为出发点来降低(或是阻碍)经济的正常发展都是蛇足,离开“效率”的“公平”也并非真正的公平,而真正的效率也是在公平之上的,离开“公平”的“效率”更是无源之水。
通过一些国家的税制的观察和对比,可以发现有些国家在制定税法时,根据具体的国情在权衡公平与效率上是有所偏斜的,或是侧重公平原则或是强化效率原则,进而达到不同的行政目的,就中国的情况来看是比较偏向效率型的。此外,在发展成为世界主题的背景下,各国政府多以GDP的增长来突出自身政绩和社会认可,尤其是在民主的大环境下,党派(或是个人)都渴望通过这样的形式来在众多竞争者中脱引而出。可见,无论是从经济角度出发,还是站在政治的视野下,效率原则都优先被选择。
三、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互嵌的路径和设想
公平与效率两大原则在税收上一直是常议常新的话题,有关于两者如何能够合理有效地搭配在一起也是跨越时代话题。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此两者并不是逻辑上的对立存在,那么如何才能进一步实现互嵌?
(一)充分把握当下阶段的整体市场规律,找准两者的平衡点
从这一角度来看,效率和公平分别属于生产力的范畴和上层建筑(即生产关系)的方面。由此可见,效率与公平在本质上是一对作用与反作用的对立统一体。一方面,公平是效率的前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一直影响着中国社会各阶层对于利益的态度,在公平的基础上实现效率是避免绝大多数社会矛盾的关键。另一方面,效率的实现使得公平更具有意义,作为公平之后的需求,效率的实现不仅服务于公平也影响着公平,同时更使得公平能够满足社会发展所带来的人类需求。由此可见,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理论框架之下,公平与效率也存在一种互补的关系。要说明的是,公平与效率的结合,要重点去权衡的是经济基础、公民权利观念和维持彼此关系所需的政治力量的构成。
(二)进一步强化税收的调控作用,促成两者的有机统一
税收的调控方式可以通过不同的税种、分配结构或是比例来形成,但其作用的前提是国民经济的分配方式。税收分配对于整体经济的反作用力,主要体现在对社会生产要素的偏好和对市场需求的理解,进而实现对社会再生产的调节。同时,税收节点的设定、调整力度的大小及结构调整趋势的指向是实现对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有效方式。在总体控制的角度上,控制整体国民收入中个人收入的占比,在规范收入的同时应当提高收入分配的透明度,进而对偶然性的收入进行特定的税收调节,促成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虽然在这方面上西方开始的比较早,其税收制度中极富弹性的个税征收体系更是受到很多人的赞许和吹捧。
所以,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如何承接和发展过去经济制度所带来的经济“习惯”,进而去迎合当下的市场需求。具有较强调控作用的税制才是应该是出现在我国市场上的税收方式。
(三)形成有机的征管体系,实现彼此的作用互补
以实现“兼顾公平和效率”为目标要求,此间有效合理的征管体系就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支点之一。一方面,有机的征管体系包含更好地税制设计、更完善的税种,以及税后的法制化、网络化、人性化等方面,但并不特指通过加强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以提升税收的成本进而提升效率,更为在税制出现于现实形成矛盾时作为补丁出现,以修正或是中和当下的不适应。
另一方面,是为了推动税务结构内部更好地施行“精准”原则。在任何的组织或是体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为了实现效率的制度和规则,然而其服务中心或是作用点是人,人才是组织的主题,组织目标和作用效果也需要人去作为和实现。在如何处理成果分配的部分,就可以借鉴亚当斯公平理论,有效地把握好相对公平和绝对公平的斡旋。因为,公平所体现和带来的是整个群体的公平感,对于提升社会这个组织中每个部分的热情和奉献精神,进而在形成整体优化的同时促成整体效率的提升。效率提升以及所带来的绩效增长也有效地促进了进一步的公平。由此可见公平与效率无论是在宏观社会上,还是在微观组织层面都是彼此补充,互相作用的。如果把自一点放大来看,这也是发展环境对于当下的行政组织所提出的要求,与当前公务员制度的改革趋势更是相呼应的。
在对公平与效率逻辑关系上的研究和比较之后,了解彼此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得出此两大原则是互为依托、矛盾统一的整体,这是实现两者有机互嵌必要过程。同时,“发展”作为本世纪的主题,我国所面临的困难尤其复杂,针对我国的基本国情,要实现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目标,前提是对经济规律的把握,进而提升税收的调控作用,形成有机的征管体系。
[责任编辑:武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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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6287.2017.02.28
F812
A
1674-6287(2017)02-0102-03
2017-03-07
杨浩,男,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中共新疆伊犁州党校行管法学教研室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