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促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
2017-01-24王智源
王智源
(合肥市政协,安徽 合肥 230071)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1]这是对创新发展的新论断、新指引、新要求。从流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既是创新成果的凝结,又愈益成为科技产业创新的重要内容和推动力,对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至关重要。按照中央的战略部署,合肥正在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总体上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合肥实践,建设一流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对于新时代的合肥创新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基础与支撑作用。
一、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对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是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对于发挥合肥创新优势,整合和集聚创新资源,积极承担国家战略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对于汇集全球精英人才,突破一批重大科学难题和前沿科技瓶颈,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促进增长动力转换,增强综合实力,促进合肥提前实现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系统地看,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建设,既要有物质载体的建设,例如重大科学装置、创新核心区建设等硬件方面的投入,又要有软件形态的建设,例如创新政策体系、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的建构。这些方面的工作固然重要,但最为关键的一个因素,是通过综合科学中心建设,通过科学家、企业家团队的创新活动,所能输出的前沿科技创新成果。也就是说,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要产生高质量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创新成果,从而对国家现代化建设,包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而衡量这些科技创新成果水准的关键指标即为知识产权。例如,通过综合性科学中心建设所引发的专利的创造、保护,特别是其产业化运用,包括颠覆性的发明专利,可以促进合肥市相关产业的巨大增长,也反过来进一步促进创新活动,正向反馈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毋庸置疑,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关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的高度,关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的未来,对于合肥市出色地完成国家战略任务,实现新时代高起点的创新发展有着重要价值。
二、切实强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中的知识产权创造
简要地说,知识产权创造就是通过研发、设计、创作等活动,依照法定的程序或者契合相关的要求,形成特定的法律保护的创新成果,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作品、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一系列法定权利载体[2]。知识产权的创造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形成,在一定的物质条件支撑下,往往需要付出较为艰辛的努力。从现有条件看,合肥地区在量子信息与量子材料、物质科学、单分子检测、能量转换材料与制备、超导材料、物质科学与生命科学交叉等基础前沿方向已经进入国际先进水平,部分领域达到国际领先。同时,依托已有大科学装置,推动我国在核聚变科学技术、强磁场科学技术等方面走在国际前列。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建设,将进一步发挥大科学装置集群及交叉研究平台的优势,为学科领域之间的交叉融合以及科研人员的有效协同创新提供有效的支撑,并力争突破若干重大基本科学问题,不断抢占世界制高点,为助推我国建设成为一流的创新型国家提供强大的知识和技术储备。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没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活动是不可持续的,因为其所形成的所谓成果,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所模仿、盗取和侵权。也就是说,现有的条件只是为形成一流的科技成果提供了必要前提,还需要创新保护的“最后一公里”,即知识产权创造活动去实现,形成合肥的知识产权高地和优势。科技创新向来都不是单一过程的终结,不是单一博弈,而是连续的不间断博弈活动,稍不留神就会被超越。例如,日本企业、韩国企业在通信技术上的垄断地位,逐步被中国企业所撼动,突出的标志是华为等民族企业在全球的专利战略布局上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日、韩相关企业在专利创造上后劲不足是主要因素之一。为此,除了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各科技创新主体自身的努力之外,还需要结合新的形势,整合出台鼓励知识产权创造的政策体系,特别是要致力于知识产权质量的提升,将知识产权纳入相关的评价体系。
三、切实强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创造的过程和创造出来的同时,就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同时随后的保护活动也必须伴随着知识产权整个权利周期。没有保护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整体而言,合肥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保护水平是符合促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的。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在几个方面着力:一是强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由于涉及国家、省、市、县(市)区等多层级的参与主体,就需要统筹各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力量,包括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机制,解决“条块分割”等问题,在“条”上促进中央和地方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实现保护功能的上下分层,在“块”上促进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各个知识产权领域管理部门之间的保护协作,提高行政效能。二是重点推动专利审查授权、商标注册登记、版权市场化运作以及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各个环节,实现不同保护手段之间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的重要作用,严格保护综合性科学中心各创新主体形成的知识产权成果。三是增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紧扣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历史契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入人心,塑造合肥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动能。四是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国内和国际保护的衔接与延伸,因为在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进程中,相关的创新资源需要全球配置,创新成果也需要全球运用,相应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绝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内,要为相关研究团队、创新型企业“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保障。
四、切实强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中的知识产权运用
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的进程,一方面是形成高水准知识产权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是知识产权运用的过程;同时知识产权的重要价值体现于知识产权的运用。通过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或者使得知识产权嫁接于相关产业,实现技术变革、促进企业创新。也就是说,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是推动合肥创新发展的优质要素,会产生预期的乘数效应。就市级层面而言,一是强化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所创造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运用。例如推动建立产业性知识产权战略联盟,完善企业主导、各创新主体积极参与的知识产权协同运用体系。二是完善市级层面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充分运用网络、大数据、云计算,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为创新主体提供高端专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三是进一步拓宽知识产权运用和价值实现渠道。包括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流转体系,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实现普遍化、常态化和规模化,积极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将知识产权及时投入产业运用,促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2017-10-1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EB/OL].参见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7-03/15/content_20189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