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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2017-01-23陈思融

浙江体育科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杭州志愿志愿者

陈思融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陈思融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志愿服务是杭州亚运会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对研究现状的梳理,运用文献分析、法律解释和价值分析等方法,从法律保障的视角探讨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问题。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法律保障遵循依法合规、部门协调、细化规程的基本思路,应当在合同、保险和应急机制等方面加强法律保障。

杭州亚运会;志愿者;志愿服务条例

2015年9月16日,第34届亚奥理事会代表大会宣布杭州获得2022年亚运会举办权,杭州成为继北京和广州之后,第三个举办亚运会的中国城市。2017年4月17日,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办公大楼正式挂牌,这标志着第19届亚运会各项筹备工作全面展开。从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筹备工作的实践来看,自1948年伦敦奥运会首次引入自愿者以来,体育赛事志愿服务成为奥运会成功举办的必备元素,自愿者正在发挥前所未有的作用。2010年广州亚运会(残亚会)志愿者总数接近59万人,其中,赛会志愿者8.5万人,城市志愿者达50万人。据此,杭州市政府和亚运会组委会在谋划、安排、部署本届亚运会筹办工作时,应当将志愿服务的内容考虑在内。本文拟从法律保障的视角探讨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的若干问题,以期为赛事的成功举办提供决策参考。

1 研究现状与研究方法

1.1 研究现状

大型体育赛事的志愿服务及其法律保障是随着竞技体育规模不断扩大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从官方文件来看,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的“官方报告”中创设了“奥运志愿者”概念,指在不接受任何报酬或其他性质酬谢的基础上,尽其所能地从事奥运会相关组织分配的利他工作的个体。在国外的理论与实践中,关于规制奥运会和世界杯志愿服务的讨论相对集中,涉及的主题包括志愿服务责任[2],志愿者面临的压力[3],志愿者的社会交互影响[4]等问题。应当说明的是,国外体育赛事民间性极强,志愿者很少与官方机构直接打交道,因此,对志愿者的规制往往是一种私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

国内对大型体育赛事志愿服务的研究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而展开。研究问题主要涉及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经验[5];礼仪引导志愿者的选拔方式、培训内容和组织形式[6];非政府组织(NGO)在参与大型运动会志愿者的招募、培训、配置、激励、评估、遣散等环节中发挥的作用[7]等方面。国内研究的特点和不足表现两个方面,其一,从切入视角看,重管理轻法律。现有学术成果擅长运用管理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大型体育赛事(主要是奥运会)志愿者的组织和协调问题,从人、财、物、时间和信息诸要素构建赛事志愿服务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过程,对赛事志愿服务的有序开展起到理论指引作用。但从法学的视角出发,如何构建大型体育赛事志愿服务法制,或者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范赛事志愿服务的研究,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比较有限。其二,从研究范围看,重框架轻细节。现有学术成果侧重于宏观把握问题,提出的对策和建议旨在鼓励志愿服务的开展,特别是论证了志愿服务对大型体育赛事顺利举行的功能和意义。但志愿服务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执法成本、权利义务责任的落实等细节问题较少被论及。此外,距离杭州亚运会还有5年准备期间,在当下讨论亚运会的志愿服务法律保障,既整合了基于北京奥运会和广州亚运会的成果,又为杭州亚运会的实践提供充分的法治完备调试时间。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分析。通过检索和整理国内外涉及竞技体育赛事志愿服务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回溯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广州亚运会和2014年南京青奥会志愿服务的总结评价文献,在宏观上把握亚运会志愿服务的基本规律和工作思路,从而理清法律调整对象的真实面貌,确保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2.2 法律解释。《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和《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是辖区内规范志愿服务最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主要依托这两个文件,对其条文进行语义、逻辑乃至体系化的解释,是一项绕不开的工作。此外,教育部、文化部和民政部等国务院部委颁发的行政规章也有涉及志愿服务的规范,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衔接和适用问题,同样需要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得以实现。

1.2.3 价值分析。一般而言,法律所规定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志愿服务具有较高层次的道德意蕴。当法律规制和保障志愿服务事项时,势必涉及对行为的价值判断,尤其是在志愿服务成本预算和开支承担等问题上,法律是否应当倡导乃至规定奉献精神,这需要用价值评价的方法来分析和回答。

2 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法律保障的基本思路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组成内容,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成为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的基本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和高效运作、科学办赛原则的指导下,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法律保障的基本思路包括下述三点。

2.1 确立合法依规的法治观念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层次,目前尚未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志愿服务活动。对这样的法制现状应当从两个维度加以认识:一方面,志愿服务尤其是体育赛事志愿服务并不是一类复杂的社会关系,因此,本研究并不主张事事立法,将其纳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体系;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行政法和民商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同样能够调整和规范该领域。总之,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法律保障的基调不在于创制新的法律法规,而应当运用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指引、规范并保障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确立合法依规的法治观念,首先要确立崇尚法治精神、遵守法律原则的立场。现行法律体系中,平等自愿、诚实信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权责统一、高效便民等原则作为普遍性的守法要求应当指导并贯穿于赛事志愿服务活动之中。其次,依托不同层级和不同调整对象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志愿服务的有序开展,尤其是民政部、文化部和教育部等国务院部委出台的关于志愿服务的规章是体育赛事志愿服务应当遵循的规范。例如,教育部曾出台《关于教师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意见》(教师[2014]9号),“号召和提倡教师利用工作之余主动参与适合职业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据此,外语、法律、体育、公共管理等学科方向的教师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社会责任,参与杭州亚运会的赛事志愿服务。再如,2015年8月,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和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布通知,要求推广应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应当主动采用该民政行业标准,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实现志愿服务信息化。最后,就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而言,《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和《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是重要的规范依据。2003年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是国内较早的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2007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提倡在体育领域和大型社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15条),并对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列举式规定。

2.2 构建部门联动的工作体系

大型国际体育赛事志愿服务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具有志愿服务项目类型复杂、志愿服务人员数量庞大、志愿服务对象国际化等特点,因此需要构建部门联动的工作体系。杭州市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相关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协同联动,作为主办城市合同的履约一方为各部门的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和法律引导。杭州亚组委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具体负责亚运会筹办组织工作,确定志愿服务的类型、数量、时间、要求等基本问题。从2010年广州亚运会的实践来看,广州亚组委专门设立志愿者部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和服务事宜。目前杭州亚组委已成立一办(办公室)九部(竞赛部、宣传部等),从部门分工设置上看,组织和人力资源部应当成为志愿服务的枢纽部门,承担具体的组织安排工作。杭州市体育局和民政局分别从行政主管业务对口的角度,对亚运会志愿服务的开展履行监管职责。考虑到杭州亚运会的协办城市有绍兴、湖州和宁波三地,浙江省体育局和民政厅负责跨地的相关业务监管工作。杭州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及其下属的杭州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区(县、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和工作指导中心,具有丰富的志愿服务工作经验,杭州亚组委可以委托杭州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承办部分志愿者的招募、培训和管理事项。此外,医院、学校、律师、电信、互联网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业务范围组织人员参与志愿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给予支持和协助。

2.3 完善深入细化的操作规程

现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提供外部的法制框架,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有必要创设并完善细致全面的工作规程。广州亚组委编写了《广州亚运会志愿者通用读本》,详细规定了广州亚运会志愿者项目与管理、服务岗位与要求、志愿服务通用技能,并附有《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赛会志愿者基本行为规范》[8]。从整体上来说,无论是否把志愿服务人员分为前期志愿者、赛会志愿者和城市志愿者三大类,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是专业性与非专业性相结合的模式。专业性志愿者具有专业的资格、技术水平高、风险意识强而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活跃于裁判、翻译、医疗、数据处理等领域;非专业性志愿者提供短期培训而上岗,服务于赛事向导、接待登记、物资运输等领域。对两者进行法律规制的重点和方式应当有所区别,前者更多的是侧重于对服务对象的保护,即避免因为志愿者的过错或过失行为造成服务对象的损害;后者更多的是侧重于对志愿者本人的保护,即避免志愿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这就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志愿者,有相应的操作规范和指导手册。

3 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的合同法律保障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平等的法律主体,相互之间构成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原则性规定。《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第14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必要时,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可以就服务内容及要求签订服务协议。”从该条款是任意性规范,即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志愿服务合同,这也是我国合同法上自愿原则的体现。《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18条第3款作出更加硬性的规定:“开展高风险或者涉外的志愿服务以及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其他志愿服务,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据此,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应当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亚组委、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2.1 志愿者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民事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方面。其中标的和报酬问题是合同的本旨,责任分配和争议解决是法律对合同保障的主要内容,因此,这三个问题是志愿服务合同法律保障的重点。

合同标的条款应当载明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结合《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13条和《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第11条的规定,志愿者享有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①自主选择权。志愿服务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志愿者是否参与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以及参与何种服务项目,其选择权应当交由志愿者。换句话说,作为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亚组委应当事先明确志愿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服务要求,以便志愿者自主选择,这就延伸出信息知悉权。②信息知悉权,即知情权,志愿者在申请过程中尤其是书面合同签订前,有权知悉与其在服务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相关的一切内容,尤其是包括教育、培训、条件和保障的信息。因此,志愿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在签约过程中提示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③物质保障权。从广州亚运会志愿者报名情况看,报名总人数突破90 万,其中,高校师生约占70%,成为主力军[9]。杭州亚运会志愿者还是以在杭高校的大学生群体为主,该群体没有独立的收入来源,因此,在培训和服务过程中,志愿者只支付自行往返的交通费,而不用承担场地费或培训费。此外,志愿者获得的统一着装、帽徽标识以及在志愿服务提供过程中分发的餐食饮品,也应当是免费的。《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20条规定:“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这种做法也可以为杭州亚运会所借鉴。④安全保障权。志愿者享有自身人身财产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一方面通过培训和教育提升志愿者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另一方面志愿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与其年龄和认知水平相适应,例如,负责道路、场馆周边的交通秩序维护和人员疏导的岗位不得招募未成年人志愿者。⑤自由退出权。志愿者有权退出志愿服务团队并终止志愿服务。志愿服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其无偿性的特点决定志愿者有自由退出的权利。当然,为了确保亚运会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志愿者在行使自由退出权时应当事先告知,并履行工作交接等义务。这些内容有必要在合同中以书面的条款明确下来。

志愿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①服从管理、遵守规程的义务。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既含有涉外因素,又属于大型社会活动,志愿者的工作状态和服务水平不仅关系到运动会的顺利进行,更关乎杭州乃至国家的形象。因此,在遵守志愿服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方面,合同对亚运会志愿者的义务要求应当高于普通志愿者。②廉洁自律、恪守道德的义务。志愿者应当树立志愿、无偿和奉献的精神文明,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报酬。在合同中有必要明确,志愿者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服务对象的财物款项,也不得侵占、挪用亚组委的财物。③参加教育、接受培训的义务。国际大型体育赛事志愿者培训是通行的惯例,例如,在2000年夏季奥运会筹办过程中,悉尼奥组委将志愿者培训工作交给新南威尔士州的科技继续教育学院,该培训机构为11万人(包括正式员工)提供了100多万小时的赛会培训[10]。教育培训条款同样应当纳入合同之内,而且根据志愿者和服务项目的不同,可以以合同附件形式制定不同培训方案。④保守秘密、尊重隐私的义务。志愿者能够接触到杭州亚运会安全保卫、应急预案、出席人员等内部信息,这些信息关乎国家、政府或亚组委的秘密,同时也可能接触到运动员、教练员或其他辅助人员的私人信息,因此,志愿者的保密义务也应当为合同所记载。

3.2.2 责任分担方式。在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的目的在于任何一方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失当时,可以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志愿者未履行合同义务,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情形下,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考虑到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既可以选择《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来落实责任的追究问题。责任的分担方式,大致包括三种类型:

其一,志愿者对志愿服务对象的侵害。志愿者与亚组委之间构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亚组委(本人)委托志愿者(代理人)以亚组委的名义开展志愿服务提供活动,那么,按照民事代理的原理,志愿者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亚组委承担。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对志愿服务对象造成的损害,首先应当由亚组委来承担赔偿责任。亚组委根据志愿者的过错和损失的大小,再向志愿者追偿。

其二,志愿服务对象对志愿者的侵害。因为志愿服务对象与志愿者之间并无合同,所以这类侵害属于侵权问题,即由侵害者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该侵害是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亚组委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同时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其三,亚组委对志愿者的侵害。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亚组委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也可能存在违约的情况,相对于亚组委,志愿者处于弱势,在具体适用法律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应当向志愿者作出合理的倾斜。

3.2.3 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28条的规定,志愿服务合同引发的争议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这里要说明的是,赛事志愿服务争议的仲裁不属于体育仲裁范畴,而是交由一般民事诉讼仲裁机构处理。《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29条规定:“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地方性法规倾向于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但从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角度看,该条款并不排除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在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合同设计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例如,本着节约高效原则,如果仲裁机构愿意为杭州亚运会提供仲裁费用的减免,则可以考虑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4 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的保险法律保障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19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项目需要,对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项服务培训,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卫生保障。”据此,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保险是一个强制性要求。

4.1 志愿服务保险的现状

为志愿服务提供保险是国内志愿服务保障措施的总趋势。《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33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参加有较高人身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第32条规定:“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相应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杭州市在志愿服务保险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杭州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曾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购买杭州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的投保人是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被保险人是参加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以及区、县(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市直属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的所有志愿者。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和意外残疾(身故)保障的保险金额分别为5 000元和50 000元。

4.2 亚运会志愿服务保险设计

杭州亚组委可以通过保险领域的赞助商为志愿者提供保险。在广州亚运会召开前,广州亚组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署赞助协议,中国人保成为广州亚运会保险合作伙伴,在综合责任险、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等方面为亚运会提供专业性全方位的保险保障服务。杭州亚组委同样可以借鉴这种国际通行模式,选择志愿服务的保险机构,从而控制保险费开支。

在险种设计方面,除了一刀切的志愿服务保险项目外,针对风险较高的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单独开辟新的险种。例如,从事场馆安保、周边交通管理的志愿者容易面临拥挤、推搡甚至踩踏事件,其所承担的人身风险就要高于从事翻译、礼仪事务的志愿者。具体的险种设计,由杭州亚组委和保险赞助商协商确定。保险费一律由杭州亚组委承担,无需赘言。

发生保险事故后,杭州亚组委有义务为志愿者提供协助,向保险公司请求履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种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费缴付的凭证、保险事故发生的视频资料、保险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情况等证明材料。在仲裁或诉讼中,杭州亚组委应当尽可能维护并实现志愿者的最大利益。

5 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的应急法律保障

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应急法制包含两个维度的问题,第一是以应急救援为目的的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也就是说,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志愿者参与针对性的应急处置活动;第二是以志愿服务为目的的应急法律保障,也就是说,在正常的志愿服务进程中,由于志愿者自身的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志愿服务,应当有一个替补保障的应急方案。

5.1 突发事件应急志愿服务

《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文化体育场馆和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主要突发事件风险制定具体应急预案,据此,杭州亚组委应当牵头制定2022年杭州亚运会期间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配合相关机构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分类预案。各类应急预案除了编订监测、预警、处置、保障等基本内容外,应当设计应急志愿服务的内容。

应急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宜采取就近就便、专业高效、统一有序等三个原则[12]。就近就便原则要求应急志愿者生产生活的范围能够覆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场所,例如,黄龙体育中心距离最近的医院是浙大医院,虽然该医院不属于三甲综合性医院,但由其作为医疗应急志愿服务力量,具有距离优势。在黄龙体育中心出现骚乱踩踏、看台倒塌等事故灾难时,浙大医院的应急志愿者可以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介入人员救护工作。专业高效要求应急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是各个行业的业务精英。应急志愿服务在时间的紧迫程度、事态的严重程度、国际的影响程度等方面比普通志愿服务的形势更加严峻,应急志愿者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必须立刻响应、当机立断、及时化解危机,专业性要求是基本保障。因此,在编制预案时,应当把医疗急救、心理疏导、通讯保障、交通疏导、人员搜救等专业志愿者作为应急力量考虑在内。统一有序是指应急志愿服务在开展过程中,应当服从政府及其他应急管理机构的指挥和安排,杭州亚组委要联合公安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志愿服务的预案,并通过杭州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通知登记在册的相关志愿者。

5.2 志愿服务替补保障方案

志愿服务合同无偿性的特点决定志愿者较大的自由度,志愿者有终止合同、停止服务的权利,并受《合同法》和省市志愿服务条例的保护。此外,在杭州亚运会志愿者队伍中,由于疾病、事故、学业工作冲突等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的情况也应当考虑在内。志愿者自由度与杭州亚运会志愿服务稳定性要求的矛盾,决定了亚组委在考虑志愿服务法律保障问题时,应当预设替补保障方案。具体而言,在招募志愿者时,在实际需要工作量的基础上留有10%的人手余地,并且在排班上以交替方式,让所有志愿者都有参与机会。在培训志愿者时,明确志愿服务的操作规程和纪律要求,请假或终止志愿服务应当提前告知。在现场服务时,根据岗位的性质,也预留3~5人的余量,作为因中暑等突发原因脱岗的候补。当然,作为替补保障队伍的志愿者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志愿者是完全一样的。

6 结 语

志愿服务水平对杭州亚运会顺利召开和杭州城市形象树立有着密切的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是杭州亚组委在亚运会筹备工作中应当面对的问题。杭州亚组委应当借鉴北京奥运会尤其是广州亚运会志愿服务的经验,结合杭州城市的特点,多方协助、事先谋划、全盘考虑,把志愿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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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Issues of Volunteer Service during Hangzhou Asian Games

CHEN Si-rong
(Guanghua Law School,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18, China)

Volunteer service is an essential part of Hangzhou Asian Games. By applying literature review,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value analysis, this paper discussed some legal issues of volunteer service during Hangzhou Asian Games. Rule of law, departmental coordination and operation specification are the basic principles. Volunteer service contract, insurance and emergency mechanism are main topics which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Hangzhou Asian Games; volunteer; volunteer service regulations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2359SS16096);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Z17JC091)

2017-05-14

陈思融(1983-),女,重庆人,博士后,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1004-3624(2017)04-0007-06

G80-05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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