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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上大学期间是否计算连续工龄

2017-01-23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7期
关键词:民办教师临时工工龄

民办教师上大学期间是否计算连续工龄

主持人:

我是1974年7月—1978年3月当民办教师,1978年4月—1981年12月上大学,1982年1月—2016年12月在国企工作至退休。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家职工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期间工龄问题的解答》([77]教计字420号)规定:“国家职工(包括国营农、林牧、渔场中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当职工的),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无论是普通班还是进修班,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重申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即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国家政策出台前,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干着同样工作,因未列入国家职工范畴不算工龄,正是国家完善政策和纠正了对其不公待遇,认定了工龄,民办教师属于国家职工的身份地位才得到确认。国家职工是工龄的主体,算上了工龄就是国家职工。另外有的地方如川劳人险[1985]27号等文件规定民办教师在1970年至1978年期间入学的,学习期计算连续工龄。国家职工在1970—1978年上学计算工龄的后续政策,对算上工龄的民办教师是否适用?我上大学是否应该算工龄?

河南读者 路先生

路先生:

[77]教计字420号文件和[80]教计字279号文件针对1970年至1978年期间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的工龄的特殊规定,有其历史背景。无论如何,这一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明确的,仅限于“国家职工”。“国家职工”指的是“正式职工”,并不包括临时工。民办教师的属性属于临时工,与公办教师即正式工有着本质的差别。无论是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的差别,还是其他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差别,都是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不同用工形式,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去衡量和评判历史上的用工形式。

对于民办教师,以及其他临时工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我国的政策是基本一致的,即原则上最后一次从事该工作的时间与转为正式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当然在具体细节上有差别。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6]教计字179号)规定:“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民办教师要求“转正”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最后一次从事民办教师的时间才能连续计算。该文件没有规定从民办教师任上上大学的学习期间也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即便民办教师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也并不意味着民办教师就属于公办教师,这一身份属性是历史事实,是无法更改的。因此就国家层面的规定来说,民办教师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时间不应当计算连续工龄并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个别地方政策规定可以计算,该规定具有一定的效力,在本行政区域可以适用,但是显然不能适用于其他行政区域。更重要的是,其合理性值得斟酌。政策的规定需要考虑平等性,如果民办教师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并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那么乡村医生、乡村电影放映员以及其他种类的临时工是不是也应该算?国家的基本规定是考虑了特殊历史背景而确定的,地方的补充性规定也应当考虑历史因素,背离了历史事实,就可能损害整个制度的公平性。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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