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发问
2014-07-08
当代工人 2014年10期
近期,辽宁抚顺、湖南临武、陕西延安、黑龙江哈尔滨等地接连发生暴力执法事件。滑稽的是,每次肇事单位的负责人都在第一时间,忙不迭地站出来撇清:惹事的都是临时工。
临时工咋的?临时工惹事,雇用单位就可以减轻责任吗?
“临时工”是早已过时的老词。可仍有一些单位对临时工情有独钟,有的单位临时工甚至多于正式工。有临时工好啊,脏活、累活、没啥油水的活,统统让他们去顶岗,“正规军”们就可以悠哉游哉地混日子。临时工被乱用,是某些管理部门工作不作为、懒作为,甚至是乱作为的一种“机关病”。可是,临时工成本低,素质也低。把他们放到公共服务窗口、执法岗位上,能不出事吗?
临时工是什么?在他们眼里,是避责的挡箭牌,诿过的“替罪羊”。
其实,企图用临时工个人的错误,化解对执法单位的责任追究,是徒劳的。因为临时工参与执法,不管他是什么身份,只要披上了“公权力”的外衣,他就是雇用单位的代表,一言一行,体现的是公共服务部门的形象与职能。所以,临时工执法惹事,雇用单位也应追究其责任,与直接责任人一并严惩不殆。
公权力不存在临时与长期之分。W
撰文/李篱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