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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所见“隶臣妾”问题新证*

2017-01-21朱德贵

社会科学 2016年1期
关键词:里耶秦简竹简

朱德贵



岳麓秦简所见“隶臣妾”问题新证*

朱德贵

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披露了一批有关秦“隶臣妾”的新材料。这些史料显示,“隶臣更”具有自由经商和竞争商铺之权利,而“隶臣哀”和“隶臣毋智”也是行动自由且在“狱史”或“令史”领导下从事缉捕罪犯等工作。很明显,他们并非“由于触犯刑律而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罪犯”,因此,秦“隶臣妾”为刑徒之说不能完全成立。《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还向世人展示了鲜活的有关秦“隶”的史料,这些史料为我们正确认识“臣妾”和“隶臣妾”的区别提供了新的依据。其实,秦“隶臣妾”应分为两种:第一种为依附于官府名下之“隶臣妾”,这种“隶臣妾”又分为具有行动自由且通过“从事公”或经营产业而获得经济收入之“隶臣妾”和因触犯法律而被处“以为隶臣妾”者;第二种为依附于私人名下之“隶臣妾”,他们只有获得户主放免后,才能拥有立户和财产支配权。

岳麓秦简;隶臣妾;刑徒;官奴

自20世纪70年代云梦秦简刊布以来,国内外学界掀起了一股研究秦史的浪潮,其中尤以“隶臣妾”问题最为引人关注。这是因为“澄清‘隶臣妾’的法律地位不仅与时代的划分有重大关系,而且也是判断刑法方面究竟有无刑期这一问题的关键”*① [日]堀毅:《秦汉法制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收入所著《秦汉法制史论考》,萧红燕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431—432页。。因此,学术界对秦“隶臣妾”的法律地位和社会作用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迄今为止,学者们对秦“隶臣妾”身份的认识歧义较大,大致有三种不同意见:一是官奴说;二是刑徒说;三是刑徒和官奴说*② 自从云梦秦简刊布后,就秦“隶臣妾”问题,国内外学者有过三四次讨论高潮,李力教授对之进行过详细介绍,具体综述请参阅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中的“第二章‘隶臣妾’身份问题研究的回顾及其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可见,学界在秦“隶臣妾”诸多问题上仍未取得一致的看法。庆幸的是,2013年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出现许多有关“隶臣妾”的新史料,这为我们重新认识这些问题带来了新的契机。本文拟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结合传世文献、云梦秦简和湘西里耶秦简等材料仅就秦隶臣妾“刑徒”说、“官奴”说和“刑徒和官奴”说等问题作一分析。不妥之处,敬请师友不吝赐教。

1. ●视狱:十一月己丑,丞暨劾曰:“闻主市曹(简064)臣史,隶臣更不当受列,受官列,买(卖)。问论。”●更曰:“芮、朵谓更:‘棺列旁有公空列,可受,欲受,(简065)亭佐驾不许芮、朵。更能受,共。’更曰:‘若(诺)。’更即自言驾,驾鼠(予)更。更等欲治盖相移,材争(简066)弗得。闻材后受。(简067)它如劾。(简068)”(《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芮盗卖公列地案”)

*朱汉民、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

以上就是《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有关秦“隶臣妾”之史料。这些史料不仅为我们重新分析“刑徒”学说提供了依据,而且还为我们正确认识秦“隶臣妾”在社会中的作用提供了鲜活的第一手材料。前引例1中的“隶臣更”并非“由于触犯刑律而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罪犯”*王占通、栗劲:《“隶臣妾”是带有奴隶残余属性的刑徒》,《法学研究》1984年第3期。,而是行动自由,且可以竞争商铺经营权的责任者。甚至公卒“芮”和士伍“朵”在承租权上反而不如“隶臣更”,亦即“亭佐驾不许芮、朵。更能受,共”。因此,“芮”和“朵”就想与隶臣“更”合伙经营这家店铺*朱德贵:《岳麓秦简奏谳文书商业问题新证》,《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同样,例4和例8中的“隶臣哀”和“隶臣毋智”也不是“刑徒”,而是在狱史或令史的管辖下负责一方平安的社会治安执行者。因为“田”和“市”通奸被抓而触犯了法律,企图贿赂“隶臣毋智”,其后因惧怕法律追责,“隶臣毋智”“恐吏智(知),不敢自言。环(还)钱”(简193)。我们再看看“狱史相”(简192)之证言,如《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田与市和奸案”载:

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以为非隶臣子殹(也),问女子论可(何)殹(也)?或黥颜頯为隶妾,或曰完,完之当殹(也)。(《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简17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34、32、156、157、158页。

⑦ ·39:□余彻酒二斗八升卖于隶臣□□□□令史监□。

⑧ ·1716:□□四斗半于隶臣徐所取钱。*上引两枚里耶简文首次由张春龙公布,参见张春龙《里耶秦简校券和户籍简》,载《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论文集》,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2006年11月,第512—521页;曹旅宁先生也专门研究过此类问题,参见曹旅宁《里耶秦简〈祠律〉考述》,《史学月刊》2008年第8期。

上引云梦秦简说明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隶臣”可以组织家庭*吴荣曾:《先秦两汉史研究》,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72页。;二是“隶臣”之妻可以为自由人;三是“隶臣”之子仍然为“隶臣”。试问,“隶臣”所组织的家庭如果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能养活一家人吗?简⑦·39中的“余彻酒”意为祭祀先农后的剩余之祭品,这些祭品往往卖给“隶臣”等身份低贱者。这两枚里耶“祠先农”简为秦“隶臣妾”拥有私人财产提供了新的证据。所以,依附于官府名下行动自由之“‘隶臣妾’除服役劳作时外,其衣食之费用是靠自己解决的。若否认他们——也包括他们的家庭拥有财产或生产数据,则是无法想象他们是如何生活下去的”*林剑鸣:《三辨“隶臣妾”——兼谈历史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学术月刊》1985年第9期。。

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类行动自由之“隶臣妾”的经济来源为何?笔者以为,上引“隶臣妾”的经济来源大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隶臣妾”“从事公”(即从事官府杂役工作),领取一定的报酬;另一部分“隶臣妾”则独立经营产业以获取收入*黄展岳通过对秦律的排比分析后也认为:“有的隶臣妾有自己的家室和私有财产。”可惜的是,由于材料不足,黄先生并未将“隶臣妾”进行分类。参见黄展岳《云梦秦律简论》,《考古学报》1980年第1期。据上引岳麓秦简,我们可以知道“隶臣更”、“隶臣哀”和“隶臣毋智”为依附于官府名下有行动自由和独立经济来源的人;而依附于私人名下之“隶臣妾”只有放免后才能拥有财产支配权,下节将论述这一情况。。

首先看看秦“隶臣妾”“从事公”而获得收入的情况,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简49:“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34、32、156、157、158页。可见,秦“隶臣妾”有“从事公”和不“从事公”两种。当“隶臣妾”为官府服役时,官府必须发放“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而“其不从事”者则“勿禀”。那么,如若官府“勿禀”,“隶臣妾”就只有自己解决口粮问题。前引例4和例8中的“隶臣哀”和“隶臣毋智”或许就是“从事公”者,他们主要依靠“从事公”而获得收入来源。与前引例4和例8中的“隶臣哀”和“隶臣毋智”一样负责侦查和缉捕罪犯等“从事公”的“隶臣”还有如下例子,请看《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如下记载:

告子爰书: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即令令史己往执。令史己(简50)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简5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34、32、156、157、158页。

贼死爰书: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贼死、结发、不智(知)可(何)男子一人,来告。”即令令史某往(简55)诊。令史某爰书:与牢隶臣某即甲诊,男子死(尸)在某室南首,正偃。(简5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34、32、156、157、158页。

经死爰书: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伍)丙经死其室,不智(知)故,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令史某爰书:与牢(简63)隶臣某即甲、丙妻、女诊丙。(简6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34、32、156、157、158页。

穴盗爰书:某里士五(伍)乙告曰:“自宵臧(藏)乙复(复)衣一乙房内中,闭其户,乙独与妻丙晦卧堂上。今旦起启户取(简73)衣……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求其盗。令(简74)史某爰书:与乡□□隶臣某即乙、典丁诊乙房内。(简7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0、121页。

以上就是云梦秦简所见几例有关“隶臣”在“令史”管辖之下负责侦办案件和缉拿罪犯的简文。简50和简51是说,由于儿子“丙”不孝,请求官府将之处以“谒杀”之刑,令史“己”爰书说,他与分管牢狱的隶臣前往捉拿“丙”,并已擒获。在简55和简56中,某亭求盗“甲”发现有名男子在其辖区内被杀,命令“令史某”前往调查案情。“令史某”即和分管牢狱之隶臣到现场核实具体情况。简63和简64大意是说,里人士伍“丙”因上吊死于其屋内,命令“令史某”前往调查,于是,“令史某”带领“牢隶臣某”进行了实地勘察。简73至75大意是讲,有一个盗贼挖洞盗窃了一件“衣”,命令“令史某”侦查此案件,并拘捕窃贼。“令史某”爰书说,他与隶臣已经前往调查。毋庸置疑,这些行动自由之隶臣“‘事公’期间的口粮供给标准,也略高于实际的消费额。对隶臣每月供应‘禾二石’即为二百四十斤,隶妾为一石半即一百八十斤……在本质上与‘居作’类似,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70页。。由此可见,这些行动自由的“隶臣”正如前引《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例4和例8一样,主要“从事公”,并以此获得经济收入。

另一方面,若“隶臣妾”不“从事公”,而官府又“勿禀”,那么“隶臣妾”就只有从事生产和经商等工作*栗劲先生在隶臣妾“事私”方面有专门论述,他说:“隶臣妾除了法律规定的‘事公’的时间外,还有受到法律允许的‘事私’时间,即从事私人经济活动的时间。”尽管笔者不赞同栗先生对秦“隶臣妾”身分的认识,但他对秦隶臣妾“事私”的推论确实具有先见之明,实属不易。上引《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例1证实了栗先生观点的正确性。参见栗劲《秦律通论》,第270页。。如前引《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例1就是一份秦王政二十二年(前225年)的奏谳文书,它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丞“暨”的检举揭发,二是隶臣“更”的供述。其大意是讲,丞“暨”从主市曹臣“史”获悉相关事实并举劾说,“隶臣更不当受列”,但“隶臣更”确实有一处摊位,并已将之售出,请问该如何判决?结果,由于“亭佐驾不许芮、朵。更能受”(简066)。由此可见,此处的“隶臣更”并非刑徒,而是一位与普通百姓一样具有竞争铺位权力的人。

因此,上引例1、例4和例8中“隶臣更”、“隶臣哀”和“隶臣毋智”皆非刑徒,持秦“隶臣妾”刑徒说者显然不能自圆其说。

其它秦简中也有因犯罪而被判为“刑徒”的材料,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当耐司寇而以耐隶臣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丨当耐为侯(候)罪诬人,可(何)论?当耐为司寇。(简117)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有(又)毄(系)城旦六岁。(简11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0、121页。所谓“耐”,《说文》云:“耏,罪不至髡也。”*(汉)许慎:《说文解字(附检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96页。又,《汉书》卷一《高帝纪》载:“……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应劭注曰:“轻罪不至于髡,完其耏鬓,故曰耏。古耐字从彡,发肤之意也。杜林以为法度之字皆从寸,后改如是。言耐罪已上,皆当先请也。”*三国如淳注曰:“耐犹任也,任其事也。”唐颜师古注曰:“依应氏之说,耏当音而,如氏之解则音乃代反,其义亦两通。耏谓颊旁毛也。彡,毛发貌也,音所廉反,又先廉反。而《功臣侯表》宣曲侯通耏为鬼薪,则应氏之说斯为长矣。”(汉)班固:《汉书》卷一《高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63—64页。以下版本皆同。所以,“耐”为一种刑罚,然“耐之罪轻于髡”*(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454页。。其实,此处“耐为隶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因犯罪而判为“耐”刑;二是身份为低贱的“隶臣”。

在此有必要补充说明的是,汉初的“隶臣妾”与秦有所不同,“汉初在继承秦律的基础上,对秦的刑法也有所改置”*韩树峰:《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牍、文书为中心的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74页。,特别是文帝刑法改革以后,“隶臣妾”逐渐刑徒化,最后成为了罪犯的代名词,直至“隶臣妾”名称的消亡。

张家山汉简显示,汉初“隶臣妾”的身份逐渐与秦依附于国家名下因犯罪而“以为隶臣妾”者相似,如《二年律令》载:

斗殴变人,耐为隶臣妾(简31)。*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106、118、127页。

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耐为隶臣妾(简41)。*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106、118、127页。

诸当坐劫人以论者,其前有罪隶臣妾以上及奴婢,毋坐为民,为民者亦勿坐(简70)。*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106、118、127页。

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简90)。*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106、118、127页。

以上所列举之典型材料仅为有关汉初因触犯法律而以为“隶臣妾”者。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因打架斗殴而致使别人流产和殴打“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者,皆“耐为隶臣妾”;简70中的“隶臣妾”指的是一种罪行,与秦依附于国家名下因犯罪而“以为隶臣妾”者是相同的,这一类型的“隶臣妾”其实就是刑徒;简90明确说明了“有罪当耐”,意即司寇如果触犯了法律,必然“耐为隶臣妾”。很显然,这些材料无一不是因触犯法律而“以为隶臣妾”者,传世文献也进一步印证了这一推断,如史书记载: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099页。唐代颜师古注曰:“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鬼薪白粲满一岁为隶臣,隶臣一岁免为庶人。隶妾亦然也。”(《汉书》第1100页。)

高后五年(前183年),侯胜嗣,七年,孝文四年,有罪,为隶臣耳。*《汉书》卷一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第617、543、611、619、630页。

中二年(前148年),侯胜嗣,二十一年,坐不斋,耐为隶臣。*《汉书》卷一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第617、543、611、619、630页。

建元三年(前138年),侯信成嗣,二十年,元狩五年,坐为太常纵丞相侵神道,为隶臣。*《汉书》卷一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第617、543、611、619、630页。

侯生嗣,孝武初有罪,为隶臣。*《汉书》卷一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第617、543、611、619、630页。

后七年,侯释之嗣,三十一年,元朔四年(前126年),坐诈疾不从,耐为隶臣。*《汉书》卷一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第617、543、611、619、630页。

以上所引史料说明,汉初至武帝时期,“隶臣妾”已经逐渐刑徒化,几乎不见行动自由之“隶臣妾”之记载。西汉武帝以后,“隶臣妾”这一称呼在正史中鲜有记载,这正好说明了“隶臣妾”这一名称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总之,《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所反映的有关秦隶臣妾的史料证实某些学者所主张的秦所有隶臣妾为“刑徒”说并不正确,因为有些“隶臣妾”不仅行动自由,而且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自云梦秦简刊布以来,学术界对秦“隶臣妾”的身份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其中持“官奴”说者众多,如高恒分析说:“秦时的隶臣、妾实际上就是一种官奴婢。”*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文物》1977年第7期。而唐赞功将“隶臣妾”和“臣妾”、“人奴”区分开来,认为:“在秦简中,有很多地方提到了奴隶。其中有官府奴隶,如‘隶臣妾’;也有私人奴隶,如‘人奴妾’、‘人民’。这些名称,都是从奴隶社会沿袭下来的。秦简律文涉及‘隶臣妾’的最多,这说明当时官府奴隶的数量是很大的。”*唐赞功:《从云梦秦简看秦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历史研究》1977年第5期。有很多学者撰文论证秦“隶臣妾”和“臣”、“妾”有别,但是根据《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所记之史实,“隶臣妾”与“臣”、“妾”无异,如《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的“隶臣更不当受列”(简065)、“故大夫沛妾”(简112)、“自小为沛隶”(简119)、“隶臣哀诣隶臣喜”(简141)、“隶臣毋智捕校上”(简206)表明,秦“隶臣妾”称谓较多,有“隶臣”、“妾”和“隶”等。同时,细阅《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所载“隶臣妾”之内容后,我们不难发现,秦有些“隶臣妾”除了不能立户以外,其它权利皆与庶人无异,如秦“隶臣妾”可以自由经商和从事治安管理工作。当然,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还有高敏、黄展岳、苏诚鉴、裘锡圭、杨宽、宫长为和于豪亮等*具体研究请参阅高敏、刘汉东《秦简“隶臣妾”确为奴隶说》,《学术月刊》1984年第9期;黄展岳《云梦秦律简论》,《考古学报》1980年第1期;苏诚鉴《秦“隶臣妾”为官奴隶说——兼论我国历史上“岁刑”制度的起源》,《江淮论坛》1982年第1期;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4—165页;裘锡圭《战国时代社会性质试探》,后收入所著《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于豪亮《秦简中的奴隶》,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31—139页;宫长为、宋敏《“隶臣妾”是秦的官奴隶》,《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1期。。那么,秦“隶臣妾”之“官奴”说正确吗?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有必要弄清楚“奴”的确切含义。《说文》云:“奴、婢,皆古之辠人也。《周礼》曰:‘其奴,男子入于辠隶,女子入于舂槁。’”*(汉)许慎:《说文解字(附检字)》,第260、65页。清代段玉裁解释说:“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于罪隶,舂人,稾人之官也。由是观之。令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616页。由此可知,“奴”即为“罪人”。那么,秦简中的“隶”和“臣”有何具体之含义?《说文》云:“隶,附箸也。”*(汉)许慎:《说文解字(附检字)》,第260、65页。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进一步解释说:“附当是本作坿,浅人改也。周礼注:隶,给劳辱之役者。汉始置司隶,亦使将徒治道沟渠之役,后稍尊之,使主官府及近郊。左传人有十等,舆臣隶。按隶与仆义同。”由此可见,“奴隶”即为有罪之人“给劳辱之役”*如林剑鸣先生认为:“中国古籍中的‘奴’、‘隶’或‘奴隶’”这几个字、词,与马克思主义作为阶级概念的奴隶不能完全划等号,正如不能将中国古籍中周王朝分封建国的‘封建’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特定阶段的封建社会的‘封建’混为一谈一样。”参见林剑鸣《三辨“隶臣妾”——兼谈历史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学术月刊》1985年第9期。。那么,秦简所反映的“隶臣妾”有何特点?

一是秦“隶臣妾”不仅具有一定生产经营权和社会治安管理权,而且不能随意杀戮。

户主不能随意处罚或杀戮“臣”和“妾”,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载:“告臣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简37)城旦,受贾(价)钱。(简3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4页。可见,只有官府才有处罚“臣”和“妾”的权力,私人户主不能随意殴打或杀戮他们*尹在硕先生在对比分析了秦不同时期家族权力变迁的情况后得出结论:“在秦君称王以后一段时期秦政府对有关法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结果家长对家族成员擅杀权被纳入到国家权力之中,家室内的犯罪行为只能通过家长的控告和请刑,最终由国家判决。”参见[韩]尹在硕《秦律所反映的秦国家族政策》,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研究译丛》第一辑,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75页。。

二是通过买卖而成为国家或私人名下之“隶臣妾”,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载:

告臣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简37)城旦,受贾(价)钱。”·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尝)身免丙。丙毋(无)病殹(也),毋(无)它坐罪。”(简38)令令史某诊丙,不病。·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价)若干钱。·丞某(简39)告某乡主;男子丙有鞫,辞曰:“某里士五(伍)甲臣。”其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简40)问毋(无)有,甲赏(尝)身免丙复臣之不殹(也)?以律封守之,到以书言。(简4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4页。

此段简文大意是讲,有一位私家臣“丙”由于“不田作,不听甲令”,某里士伍“甲”将“男子丙”捆绑并扭送至官府。士伍“甲”要将臣“丙”卖与官府,并处“丙”“斩以为城旦”。“丙”供词说,由于士伍“甲”没有放免臣“丙”,故而“不听甲”。随后,“令史某”当着县丞的面将臣“丙”按市场价买下。值得注意的是,简文特别强调了国家买下“隶臣妾”后,官府应详细登记他们的姓名、籍贯、犯罪前科、放免与否以及健康状况。

在此有必要补充说明的是,《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还载有部分民间奴隶买卖的史料,请看如下简文:

收日,可以入人民、马牛、禾粟、入室、取妻及它物。(《日书甲种》二三正贰)*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第183、183、179、179、233、233、234、234、234、241页。

闭日,可以劈决池,入臣徒、马牛、它生(牲)。(《日书甲种》二五正贰)*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第183、183、179、179、233、233、234、234、234、241页。

毋以午出入臣妾、马【牛】,是胃(谓)并亡。(《日书甲种》一○八正贰)*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第183、183、179、179、233、233、234、234、234、241页。

毋以申出入臣妾、马牛、货材(财),是(《日书甲种》一一○正贰)胃(谓)□□□。(《日书甲种》一一一正贰)*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第183、183、179、179、233、233、234、234、234、241页。

窞日,可以入马牛、臣【妾】。(《日书乙种》四一壹)*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第183、183、179、179、233、233、234、234、234、241页。

日,可以入臣妾,驾驹。(《日书乙种》四二壹)*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第183、183、179、179、233、233、234、234、234、241页。

【采(穗)】□□□车,见【人】、入人民、畜牲,取妻、嫁女、□□□□□□□不可复(覆)室。(《日书乙种》五三)*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第183、183、179、179、233、233、234、234、234、241页。

,有细丧,□□央(殃),利以穿井、盖屋,不可取妻、嫁女,祠,出入人民、畜生。(《日书乙种》五七)*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第183、183、179、179、233、233、234、234、234、241页。

彻,大彻,利单(战)伐,不可以见人、取妻、嫁女,出入人民、畜生。(《日书乙种》六二)*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第183、183、179、179、233、233、234、234、234、241页。

丁、癸不巳、未、卯、亥,壬戌、庚申、己亥、壬寅,不可以入臣妾及寄者,有咎主。(《日书乙种》一二四)*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第183、183、179、179、233、233、234、234、234、241页。

以上所列举之秦简史料说明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人民”、“臣徒”和“臣妾”皆为奴隶;第二,“人民”、“臣徒”和“臣妾”等与“马牛、禾粟”、“它生(牲)”、“货材(财)”和“畜生”并列,说明“人民”、“臣徒”和“臣妾”是主人的私人财产;第三,材料中的“入人民”、“入臣徒”、“入臣妾”、“出入人民”指的是一种奴隶买卖行为*王子今先生说:“‘为人所略卖’的情形,则与‘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的社会现象直接相关。”参见王子今《两汉社会的“小男”“小女”》,《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在正史中也有大量“臣妾”买卖的例证,如《史记》卷一二八《龟策列传》所记载的“求财物买臣妾马牛”的史料就有二十一条之多。参见《史记》卷一二八《龟策列传》,第3241—3248页。。

由此可见,通过市场购买的“隶臣妾”也是官府或私人名下“隶臣妾”的一个重要来源。

三是“隶臣妾”后代一定为“隶臣妾”,如前引《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简174中有一位“女子为隶臣妻”,她将孩子“以为非隶臣子殹(也)”,法律给予了严厉惩处,即“或黥颜頯为隶妾,或曰完,完之当殹(也)”。因此,我们在秦简中经常见到诸如“小隶臣(简5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第33、32、32页。、“小妾(简4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第33、32、32页。和“妾未使(简4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第33、32、32页。等称谓,他们其实就是“隶臣妾”之后代。

四是还有一种来源比较特殊,即因户主被抄家而沦为官府名下之“隶臣妾”者,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记载:“封守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简8)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简9)·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简1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49页。从这一案例来看,官府查封了身份为“士伍”的名曰“甲”的所有家庭成员和财产,其中就包括查封和收押“甲”家庭中的“臣、妾”,甚至其小孩“妾小女子某”也不能幸免*朱红林先生据秦简资料指出:“(秦)傅籍制度规定,每年的八月对人口进行登记造册。《仓律》所谓的‘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就是这个意思。”参见朱红林《岳麓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人口管理与控制研究》,《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可见,这也是国家名下“隶臣妾”的一个重要来源。当然,还有因为犯罪而被处“以为隶臣妾”者,在前文已作了分析,此不赘述*高敏在高恒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秦“隶臣妾”之来源有六个方面:1.因犯罪以为隶臣妾者;2.亲属犯罪而籍没为“隶臣妾”;3.投降以为“隶臣妾”;4.户主犯罪而以为“隶臣妾”;5.市场购买之“隶臣妾”;6.战场逃亡者处以为“隶臣妾”。参见高敏《关于〈秦律〉中的隶臣妾问题质疑》,收入所著《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1—108页。。

总之,依附于官府名下有行动自由的“隶臣妾”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一是不能立户,只能依附于官府名下;二是行动自由;三是有财产支配权;四是为官府服役,并以此获取经济收入。那么,官府是如何管理这些“隶臣妾”的呢?据秦简记载,依附于国家名下之“隶臣妾”统一由官府登记造册和管理;而私人“隶臣妾”则依附于户主名下,只有得到户主的放免后,才能成为具有独立户籍的编户齐民*王彦辉先生针对上引例2指出:“在被放免之后‘占家赀’,证明财产登记制度的上限不会晚于战国末年;放出的贷款需要占赀,可证货币亦在财产登记之列。”参见王彦辉《秦简“识劫案”发微》,《古代文明》2015年第1期。正如王彦辉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岳麓秦简第一次披露了有关秦訾税问题的史料,很明显,这批简文填补了秦訾税研究方面的史料空白。。

官府名下之“隶臣妾”主要由各级地方政府登记和管理,如《里耶秦简牍校释》载:

卅二年五月丙子朔庚子,库武作徒簿:受作徒薄受司空城旦九人、

鬼薪一人、舂三人;受仓隶臣二人。·凡十五人。Ⅰ

其十二人为舆:奖、庆忌、、、船、何、冣、交、颉、

徐、娃、聚;Ⅱ

一人试:。Ⅲ

二人捕羽:亥、罗。Ⅳ8-1069+8-1434+8-1520

卅二年五月丙子朔庚子,库武敢言之:疏書作徒日薄(簿)一牒。

敢言之。橫手。Ⅰ

五月庚子日中时,佐横以來。/圂發。Ⅱ8-1069背+8-1434背+8-1520背*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2—273、203页。

廿九年八月乙酉,庫守悍作徒薄(簿):受司空城旦四人、丈城旦一人、舂五人、受仓隶臣一人。·凡十一人。AⅠ

城旦二人缮甲□□。AⅡ

城旦一人治输□□。AⅢ

城旦人约车:登。AⅣ

丈城旦一人约车:缶。BⅠ

隶臣一人门:负剧。BⅡ

舂三人级:姱、□、娃。BⅢ

廿廿年上之C8-686+8-973

八月乙酉,库守悍敢言之:疏书作徒薄(簿)牒北(背)上,敢言之。逐手。Ⅰ

乙酉旦,隶臣负解行廷。Ⅱ8-686背+8-973背*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2—273、203页。

以上就是两则典型的有关秦仓分派“隶臣妾”和司空分派“刑徒”的日作簿*《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整理小组认为:“从‘徒簿’、‘作徒簿’中所列人员看,‘徒’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和隶臣妾,似与‘徒隶’无异(参看简6-7‘徒隶’注释),或是‘徒隶’的简称。”因此里耶秦简作徒簿不仅不能证明隶臣妾是所谓的作徒,如果按照《里耶秦简牍校释》的观点,里耶秦简作徒簿则进一步证明隶臣妾并非全为刑徒,从而进一步证实了本文的观点。参见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0页。。这些材料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城旦”等刑徒归“司空”管辖。“司空”主要“掌管工程,因当时工程多用刑徒,后逐渐成为主管刑徒的官名”*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李学勤先生在《初读里耶秦简》一文中也以为:“司空是管理刑徒一类事务的官吏,也负责居赀赎债。”参见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因此,“由于触犯刑律而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罪犯”*王占通、栗劲:《“隶臣妾”是带有奴隶残余属性的刑徒》,《法学研究》1984年第3期。当然就由司空统一管理。二是仓负责管理“隶臣”,因为粮食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物资,粮食的搬运和发放等工作不可能由罪犯“刑徒”来完成*所以,高震寰先生也厘清了其中的区别所在,他说:“平日隶臣、妾主要由仓管理,其他刑徒则由司空管理。”参见高震寰《从里耶秦简(壹)“作徒簿”管窥秦代刑徒制度》,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十二辑),中西书局2013年版,第140页。。在简8-688和简8-1434中,明显将管理刑徒的“司空”和分管“隶臣妾”的“仓”区分开了*秦“仓”与“仓曹”、“司空”与“司空曹”确实有别,以上所引里耶秦简中的“仓”和“司空”属于县廷直辖机构。又,孙闻博就专门撰文探讨了“诸曹”和“诸官”的区别,孙文说:“以长吏理事之县廷为中心,从内、外的角度来看,列曹处内,无印绶,多称‘廷曹’,与令、丞关系更密切;诸官在外,有印绶,未见称‘廷官’者,具有更多独立性。倘若参照现代行政组织形式,列曹大体为县廷的‘组成部门’,诸官近似县廷的‘直属机构’。”参见孙闻博《秦县的列曹与诸官——从〈洪范五行传〉一则佚文说起》,简帛网,2014年9月17日。。之所以“仓”会按要求分派“隶臣”前往“库”处工作,正是因为秦隶臣还具有监领“城旦”等刑徒劳作的职责,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简116:“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第121、35页。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简8-686和简8-973中的“隶臣妾”主要从事治安和邮驿传送工作,如上引“受仓隶臣一人”来看,这位名叫“负剧”的隶臣就是负责看守大门的,而文书末尾有位叫“负解”的隶臣却担任文书传送工作*当然,也有因犯罪而“以为隶臣妾”的情况,这类刑徒“隶臣妾”必然归“司空”管辖。。

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类“隶臣妾”如何取得“户籍”?第一个条件就是要成为“庶人”。秦律规定:“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简61)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女子操敃红及服者,不得赎。边县者,复数其县。(简6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第121、35页。可见,两个壮年男子可以赎一“隶臣”,而免老隶臣或身高五尺以下及“隶妾”仅需一位壮年男子就可以赎之。其次,“隶臣妾”赎身以后,户籍必须“复数其县”,亦即返回原籍所在地*秦“隶臣妾”是否为终身服役?“隶臣妾”免为庶人条件为何?高恒在《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一书中对“隶臣妾”免为庶人的条件作了论证,主要有三个条件:其一为“以人赎替”;其二为“以冗边赎买亲属中的隶妾”;其三为“以军功爵赎免本人及亲属的隶臣妾身分”。由于时代的限制,高恒未见到《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故而认为:“在秦简中未见到有关赦免隶臣、妾的律文。”(参见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我认为高先生的观点存在舛误,上引《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例2和例3证实,秦“隶臣妾”在户主允许的情况下是可以“免为庶人”的。。

秦简显示,通过“冗边”也可以赎“隶妾”,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载:“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适(谪)罪殹(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简文说明,“百姓”可以“冗边五岁”,就可“以免一人为庶人”,但不能计算该“百姓”之徭役时间*所谓“百姓”,并非“十分贫苦的农民”,而是“拥有很少的奴隶,有富裕的粮食、货币,处于这种经济地位的人应当属于地主阶级中的中下层,即中小地主”。参见吴树平《云梦秦简所反映的秦代社会阶级状况》,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4页。。

而私人拥有的“隶”、“臣”和“妾”也没有立户的权利。这类“隶”、“臣”和“妾”必须依附于户主之名下,他们在放免之前是没有财产支配权的,首先请看《里耶发掘报告》所记载的有关秦普通家庭蓄养“臣妾”的史实,如户籍简(K27)载:

第一栏:南阳户人荆不更蛮强

第二栏:妻曰

第三栏:子小上造□

第四栏:子小女子驼

第五栏:臣曰聚

伍长。*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203、205页。

此户籍显示,爵位为“不更”的户主“蛮强”,身为“伍长”,却蓄养了臣“聚”。再如里耶秦简中户籍简(K30/45):

第一栏:南阳户人不更彭奄 弟不更说

第二栏:母曰错 妾曰□

第三栏:子小上造状。*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版,第203、205页。

这条简文说明,爵位为“不更”的户主“彭奄”蓄养了一名“妾”*王彦辉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一书中的第六章专门探讨了“私奴婢的社会地位”问题,详细分析了秦汉私奴婢的四个方面:1.“奴婢以人的身份登记在民户的户籍;2.“奴婢的生命得到基本保障”;3.“奴婢免良和代户继承主人的财产”;4.“两汉奴婢数量”等问题。参见王彦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164—186页。。可见,秦在登记户口时,除了记录家庭成员外,还必须登记“臣、妾”的情况*正如杨际平所说:“奴婢在法律上首先还是‘人’,因此奴婢登入户籍、手实与户口帐。”参见杨际平《秦汉户籍管理制度研究》,《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1期。《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记载:“封守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简8)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简9)·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简10)”从这一案例来看,官府查封了身分为“士伍”的名曰“甲”的所有家庭成员和财产,其中就包括查封和收押“甲”家庭中的“隶臣妾”,甚至奴婢的小孩即“妾小女子某”也不能幸免。。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刊布以前,出土之秦简牍及传世文献仅记载了“臣”或“妾”,故而有不少学者认为,“隶臣妾”为刑徒,而“臣、妾”就是奴隶*林剑鸣:《“隶臣妾”辨》,《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2期。;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隶臣妾”和“臣、妾”的区别仅为官私奴隶之别*宫长为、宋敏:《“隶臣妾”是秦的官奴隶》,《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1期。。但笔者以为,“隶臣妾”全部为刑徒之说不能够成立,而“臣、妾”皆为私奴隶也不正确,请看如下简文:

隶臣、下吏、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而当夏二日。(《工人程》简10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21、45页。

廿七年,上郡守趞,漆工师遗,永恢,工隶臣。(故宫博物馆藏“二十七年上君守戈”铭文)

上引《法律答问》简53说明,倘若发现投匿名信者,见匿名信后不应该拆阅,应立即烧毁,如果有缉捕投匿名信者,则“购臣妾二人”,亦即奖赏臣妾二人。毫无疑问,此处之“臣妾”显然为“官奴隶”,而非刑徒。其中,《工人程》简108和“二十七年上君守戈”中的“隶臣”显然具有刑徒之身份。因此,杨升南先生说:“在秦简中两种身份的‘隶臣妾’由于它们的名称相同,何者为奴隶何者为刑徒,骤视似不易区别,但是我们只要把握了奴隶和刑徒是能够区别的。在来源上,刑徒的来源是本人犯罪而被判处为有一定期限的人。奴隶则不同,其来源要复杂得多。”*杨升南:《云梦秦简中“隶臣妾”的身份和战国时秦国的社会性质》,《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至于“奴隶”的六个来源可以参阅高敏先生的《关于〈秦律〉中的隶臣妾问题质疑》一文*高敏:《关于〈秦律〉中的隶臣妾问题质疑》,收入所著《云梦秦简初探》,第91—108页。。笔者以为,秦“隶臣妾”应分为两种:一种为行动自由之隶臣妾,另一种为触犯法律而沦为“隶臣妾”者。

那么,“徒”、“隶”和“臣”有何区别?正如杨升南先生所言,“徒指刑徒,隶指奴隶”,但“隶”中也存在刑徒*杨升南:《云梦秦简中“隶臣妾”的身份和战国时秦国的社会性质》,《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里耶秦简中就出现“徒隶”之记载,如“徒隶牲畜死负彘卖课、徒隶牲畜=死不请课(简8- 490)”*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8、169、238页。、“徒隶死亡课(简8-495)”*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8、169、238页。、“徒隶产子课(简8- 495)”、“徒隶行课(简8- 495)”和“□□□徒隶徒□(简8-1719)”*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82页。关于里耶秦简中的“徒隶”问题,沈刚先生认为:“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徒隶是一个阶层的泛称,但在司法行政文书中则有特定的内涵,司寇不包括在内。”参见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作徒管理问题探讨》,《史学月刊》2015年第2期。等。至于“臣、妾”,在秦简中指的是“男女奴婢”*施伟青:《“隶臣妾”的身份复议》,《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1期。,它分为国家名下之“臣”和私人名下之“臣”两种*郭沫若说:“社会制度不同,词的含义甚至会意义相反。例如,百姓早是专称贵族的,后来也用于一般民众了;臣、宰、仆本是奴隶,后来却成为官僚的尊称了。”参见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39页。。

可喜的是,《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又披露了“隶”为私人拥有的史料,这些简文不仅证明“隶”依附于私人名下,不得立户,而且也说明了私人之“隶”或“妾”在放免之前是不拥有财产支配权的。如前引《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的例3,其大意是讲,“识”“自小为沛隶”。大夫“沛”后来为“识”娶了上造“羽”之女“ ”为妻,上造“羽”要求大夫“沛”“以布肆、舍客室鼠(予)识”。后来,“沛”还“为识买室,分识马、田”,免“识”为庶人,并为其立户。也就是说,在大夫“沛”放免隶“识”为庶人之前,隶“识”是不可能拥有财产权的。再如里耶秦简云:

南里小女子苗,丗五年徙为阳里户人大女婴隶。8-863+8-1504*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8、169、238页。

南里小女子苗,丗五年徙为阳里户人大女子婴隶。8-1546*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55页。《里耶秦简牍校释》整理者说:“隶,一种身份。《奏谳书》案例四记云:‘符曰:诚亡,诈自以为未有名数,以令自占书名数,为大夫明隶,明嫁符隐官解妻,弗告亡。’”参见陈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38页。

可见,上引简文中的“南里小女子苗”被徙放为“阳里户人大女婴”或“阳里户人大女子婴”的隶妾。不难看出,“南里小女子苗”显然是依附于私人名下的“隶妾”,其财产权归户主所有,衣食当然由户主提供。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有关秦“隶臣妾”既是“刑徒”又是“官奴”的学说自然也就不能成立了。

2013年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较为全面地记录了有关秦“隶臣妾”从事商业活动和负责治安等工作的新史料,这为我们重新认识秦“隶臣妾”的社会身份、法律地位和历史作用提供了新的证据。

上引岳麓秦简奏谳文书等大量史实证明,秦“隶臣妾”从社会身份和法律地位上来看并非全是刑徒,亦非全为“官奴”。笔者以为,秦“隶臣妾”分为两种:一种为依附于官府名下之“隶臣妾”,另一种为依附于私人名下之“隶臣妾”。第一种又分为两种,亦即依附于官府名下有行动自由及财产支配权之“隶臣妾”和因犯罪而被处“以为隶臣妾”者。依附于官府名下之“隶臣妾”统一由各级政府负责管理,如要获得立户权利,只有以成丁、冗边或军功爵等方式赎身“以为庶人”后方能立户;而私人名下之“隶臣妾”在获得户主的放免后,可以立户和拥有财产支配权。

从秦“隶臣妾”的历史作用等方面来看,《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不但首次向世人展示了“隶臣更”自由竞争商铺的史实,而且“隶臣哀”和“隶臣毋智”还从事缉捕和治安巡视工作。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秦部分“隶臣”拥有财产支配权,秦身份自由之“隶臣妾”的经济收入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部分为“从事公”而获得的报酬;另一部分为从事生产或经营而获得的收入。因此,秦“隶臣妾”全部为刑徒之学说不能够成立。只有当“隶臣妾”由于触犯刑律而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成为罪犯时,才能称之为“刑徒”。

(责任编辑:陈炜祺)

A New Textual Research onLiChenQieofZouYanDocuments in the Qin Bamboo Slips Kept inYueluAcademy

Zhu Degui

The Qin Bamboo Slips Kept in Yuelu Academy published in 2013 disclose some new materials about Qin “Li Chen Qie”. These Qin Bamboo Slips show that the “Li Chen Geng” provided with free trade and competition for shops exists in Qin Dynasty. And “Li Chen Ai” and “Li Chen Wu Zhi” have the rights of the freedom of action with the responsibility for arresting criminals. Obviously, they are not criminals so the viewpoint of “Qin Li Chen Qie” belonging to criminals cannot be accepted. In addition, these Qin Bamboo Slips also promulgate the “Li” to the world for the first time so that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Chen Qie” and “Li Chen Qie” can be comprehended. The official “Li Chen Qie”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types: the first attached to authorities have freedom of action and can get economic income. And the second is the official criminals. But the “Li Chen Qie” attached to the privates can obtain residence and property after they are pardoned by housemasters.

the Qin Bamboo Slips Kept inYueluAcademy;LiChenQie;Criminals; Official Slavers

2015-06-17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简牍与战国土地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4AZS003)与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秦汉财政与社会控制研究”(项目编号:14D070)的阶段性成果。

K232

A

0257-5833(2016)01-0153-13

朱德贵,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史研究所所长,教授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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