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如何判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是“虚假监测报告”?

2017-01-21张厚美

中国环境监察 2017年9期
关键词:危险废物废物环境监测

文|张厚美

如何判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是“虚假监测报告”?

文|张厚美

2017年8月18日凌晨,某地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某金属开发有限公司暗管偷排、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购买的原料与产品无关联性”信访件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处理。

该金属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包括Cr、Cd、Cu、Ni等废渣处理及综合利用)。采用“污泥及废渣制浆、预处理、浸取、分布提取各类金属化合物产品”的湿法冶金工艺进行生产。该公司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为8类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核准规模为15000吨(干基)。该公司在2015年3月,向省级环保部门申请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增加类别,经省级环保厅部门核准经营规模为20000吨(干基)/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于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当地省级环保部门于2016年10月12日对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了换发,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为:HW12染料、涂料废物[废物代码为264-(002-007)-12],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1含铬废物,HW22含铜废物,HW23含锌废物,HW34废酸(251-014-34除外),HW35废碱(251-015-35除外),HW46含镍废物,HW47含钡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091-002-48、323-001-48除外)共10类;核准经营规模为20000吨(干基)/年,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1月25日。

经现场调查核实,信访举报“暗管偷排”和“购买的原料与产品无关联性”问题不属实。而信访举报“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问题属实。

通过质监、环保部门联合调查组对该金属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的甲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乙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委托检测期间的监测报告、采样原始记录及监测设备信息记录进行了审核,判定两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甲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与该金属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环境监测合同,负责该金属开发有限公司的自行监测工作。合同履行期间,出具的3份监测报告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数据存疑。甲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第0052、第165号监测报告中噪声监测结果与原始记录结果不一致,且第0165号监测报告硫酸雾采样记录续表无采样人员签字、无采样日期记录,不能确定是否是现场采样记录。甲环监字(2016)第0052号监测报告与新甲环监字(2016)第0165号监测报告中噪声监测记录完全一致。二是时间存疑。甲环监字(2016)第0052号监测报告的噪声监测记录与样品交接记录时间不符合逻辑,分析时间存在疑问,现场采样记录仅2名人员在1天内完成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固废、噪声的现场采样,采样所耗费时间不符合常理。三是分析方法不符合规定。三份监测报告均存在实际分析方法与资质证书方法不一致的情况,且所有原始记录均无仪器图谱。四是检测报告不规范。甲环监字(2016)第0165号检测报告不规范,无现场检测依据,检测方案及采样派工单未编审批标识,无签发时间,噪声现场检测记录对监测设备信息记录不完整,不能确认其真实性。

乙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与该金属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检测技术服务合同,负责该金属开发有限公司的自行监测工作。该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对该金属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采样,出具的2份检测报告(乙环检字(2017)第770号、(2017)第771号)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分析方法不符合规定。乙环检字(2017)第770号检测报告中,固体废弃物“钡”项目未持证,监测过程中采用的是该公司已持证项目地表水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602—2011)进行分析,且部分处理方法未填写使用仪器及编号,监测报告内容不完整。二是服务合同书真实性存疑。乙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与该金属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地点不详,且无该金属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三是现场检测活动真实性存疑。采样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上的采样时间一致,样品流转记录与样品登记记录中的交样人不一致,部分样品在成都实验室的分析时间与样品采集人员在该公司采集时间不具有逻辑性。

2015年11月,环境保护部与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对其所提供的监(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而该金属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甲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乙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监测报告作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5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第68条“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之规定;违反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5条、第12条之规定;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3条、第43条、第45条之规定。同时,委托企业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16条相关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5条“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之规定。在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终结后,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8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12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之规定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3条、第43条、第45条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将甲、乙两个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5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第43条“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45条“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之规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同时,对该金属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16条相关规定,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环境信息的行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单位:四川省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猜你喜欢

危险废物废物环境监测
ITER放射性废物管理现状和对CFETR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启示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现状及对策
关于物联网技术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分析
深度睡眠或有助于有效排出废物
关于如何做好水质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研究
新标准下关于危险废物柔性填埋场运营的思考
上海市金山区危险废物处置现状分析
肩负起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重任
基于6LoWPAN的智能家居环境监测系统设计
环境监测系统的数据分析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