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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四中院首发“保全令”禁污染

2017-01-21

中国环境监察 2017年9期
关键词:四中污染环境大兴区

北京市四中院首发“保全令”禁污染

北京市法院首次就环境污染案采取了行为保全措施。8月18日,北京市四中院在审理全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裁定禁止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彩公司)未经环境审批,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情况下继续从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生产行为,防止损害扩大,保护生态环境。同时,法院在厂区现场实施了行为保全。

今年6月29日,北京市四中院依法受理了北京市四分检诉多彩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中喷漆作业产生废气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属于新类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案件后,北京市四中院及时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出受理公益诉讼告知书,并到多彩公司生产基地现场勘验情况。

起诉书指控,去年12月9日,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监察支队出具《环境保护监察意见书》认定多彩公司存在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大气环境、焊接产生的焊烟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大气环境、生产加工基地未办理环境审批手续等环境违法问题。同日,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做出查封生产设备、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此后,北京市四分检分别于今年3月30日、5月3日到多彩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多彩公司违法行为仍在持续进行中,大气环境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7月31日,北京四中院办案法官专门到多彩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某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多彩公司已经停止生产,设备被移至车间外。

合议庭认为,生态环境一旦受到污染破坏,具有损害的不可逆性和难以治理恢复的特点。因此,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可能发生或已经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措施,对将要发生的污染破坏行为予以预防,对正在发生的污染破坏行为予以制止,以实现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根据已经提交到法院的相关材料,初步证明多彩公司的生产活动具有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该公司虽然已经停止生产,但仍然存在恢复生产继续污染环境的可能性,且其曾经在接受行政处罚后仍存在侵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最终,北京市四中院做出了裁定:多彩公司对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生产加工基地在办理环境审批手续或者向法院提交继续生产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不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证据之前,禁止在该生产加工基地从事涉及喷漆、焊接及废气排放的生产行为。

什么是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时,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此次,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首次适用行为保全制度,发挥了行为保全可以对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害行为予以禁止的功效,预防性地采取执行措施,以获得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最大效益。

对企业生产经营导致大气污染如何采取保全措施?

目前北京法院已受理的12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土壤、水环境污染居多,企业生产经营废气排放造成大气污染的尚属首例。对于有初步证据证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排放废气超标,造成污染环境的行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主要是禁止相关企业进行污染环境的生产行为,对于拒不执行的,还可以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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