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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诊法官员额制改革

2017-01-20薛猜猜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摘 要 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法官员额制改革成为改革的首要环节。为了打赢这场攻坚战,本文认为应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认识误区入手,对法官数量问题,遴选标准问题,法官分流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阐释,提出解决方案,打好改革这场攻坚战。

关键词 司法改革 员额制 遴选标准

作者简介:薛猜猜,郑州大学2015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5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建设目标。依据改革的顶层设计,各地区法院纷纷展开试点,制定相应的法官遴选方案。但是,由于法官员额制改革触动了许多人的利益,其阻力和困难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们应该认清员额制改革过程中的误区,打好改革的攻坚战。

一、 法官员额制改革中存在的认识误区

(一)到底需要多少法官

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关键是要弄清确定法官具体数量的标准。由于我国目前法院人数分布很不均匀,如何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成为改革的重点。

截止到2016年,我国约有法官19.5 万名 ,而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总人口数是1370536875人,法官的数量与人口的比例约为1:17028。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法官的数量还算少数。随着当今社会诚信的缺失,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诉讼数量也不断增加,这就要求法官员额比例进一步扩大,以适应社会法制发展的新需求。

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中国法官队伍庞大,而案件较少,必须裁减法官队伍,控制法官人数。这种观念其实与问题本质南辕北辙,我国法官人口比与大部分国家相差不大,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的原因是许多具有法官职称的人没有在一线从事审判工作。所以,我们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应依据“四五改革纲要”的要求,将我国行政区划的特点、审判工作量、人口密度、经济水平、国民素质等各项因素相结合,进行科学、合理地安排。

中央深改小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要求合理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将法官员额比例严格控制在39%以下。这意味着相当一部分现任法官,将被取消法官编制。但是,在改革过程中,地方法院的员额比例必须比中央确定的比例小,并且尽量压缩到最低,以便为年轻的优秀人才留下入额的空间和机会。上海在2015年1月率先进行了改革的尝试,把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占人员总数的33%)、司法辅助人员(52%)、行政管理人员三类(15%)。但这一比例是如何测算出来的,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尚未完全明晰。我国地域面积辽阔,各地经济水平发展差异明显,法制发展水平亦大相径庭,上海的经验肯定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那么到底应该怎么确定这个比例呢?到底保留多少法官才能使法律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达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的效果呢?

(二)法官遴选标准的认识误区

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相当于对全国19万余名法官进行重新“洗牌”,与之并行而来的是如何确定法官选任标准的问题。当今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是:“遴选高素质法官,裁剪庸者,提高审判质效,‘让法官更像法官,才有望实现‘让法院更像法院。”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必须根据法官的年龄、经验和法院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置,既解决现在法院办案质效的问题,又着眼于法院未来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法官的选拔,必须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公平竞争,不搞特殊主义、不论资排辈、坚决摒弃“唯资历论”或“唯职务论”。“员额制的推行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更不是为了‘折腾人而改革,而是要真正推动建立以办案人员为中心、以服务办案工作为重心的人员配置模式,坚决杜绝‘能办案的选不上、选上的不办案或办不了案的现象。”

有些人认为,领导干部的身份,就是其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的证明,可以直接入选员额。可是那些科班出身的人才、办案的骨干,因为没有行政级别较高的领导身份,却要互相竞争,以获得所剩无几的法官员额。这就等于明确表示:不是优秀获得身份,而是身份证明优秀,因此,大家就不会把精力一心一意放在办案上,而是舍本逐末,把往上爬作为奋斗目标。这种做法既违背改革目的,又违背科学精神,绝不可取。那种认为对员额的限制就是对资历浅、年龄小的法官的限制,院长、副院长、庭长以及行政领导不用经过筛选就可以进入员额的认识误区,必须澄清。

(三)法官离职现象的错误认识

本轮司法改革的基本逻辑是: “通过制度革新所释放的趋好效应来吸引和留住法律人才,并以此为契机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将优秀法律人才集中到审判一线,从而全面重塑司法公信力,提升法院权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但是现实状况却与改革相悖:改革进行地如火如荼,而法官却选择离职。许多人认为离职正好减轻了改革的压力和阻力,何况,法官频繁离职现象由来已久,与各行各业普遍存在跳槽的现象一样,不值得夸大其词。如果离职的是那些“庸者”,对法官员额制改革来说,的确不用“夸大其词”,但是如果离职的恰恰是那些崇尚法律、格致正义,办案能力很高的优秀法官,那就说明员额制改革依然存在很大的问题。

不能简单地认为法官员额制改革就是单纯地减少法官的数量,应该探究法官大批离职背后的深层次的原因。目前,法官的待遇较低,责任却相当重大,而且现在实行员额制改革,以后法官员额数量固定,更加减少了一些年轻法官进入员额的机会,这对于那些年轻的助理审判员、司法辅助人员来说,打击是巨大的,他们本来想着等工作经验丰富了,就能成为审判员,改革之后他们升迁无望,只能被迫离职另谋高就。

目前我国立法与司法出现了一种背道而驰现象:“立法完善、司法散乱”,“如果我们不能够造就一大批尊重规则、追求正义的法律家,并且使这样的法律家来操作法律的程序,那么,制定再完备的法律规范,设置再合理的司法制度,最终的结果仍将是徒劳无益”。

二、 打好改革攻坚战

(一)推进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

员额制改革之后,法官人数减少,审判压力日益增大,这就需要解决好审判人员与辅助人员配备的问题。

许多能力强、办案效率高的法官不在审判岗位,被选任为院长、庭长,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这主要是因为法官的行政级别高低直接影响着其职级的高低,于是,许多法官为了职级的晋升,脱离审判岗位,争相进入行政管理的行列。法官成为一种待遇,失去了其本来的含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的等级主要依据其所担任的职务来确定,而并不是依据其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来衡量的。一个法官行政职务的大小,决定了法官级别的高低,这与《法官法》第19条的规定大相径庭。这一等级评定制度并不能激励法官致力于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反而导致了法官们更热衷于追求行政职务,以致我国法官等级评定产生了严重的行政化倾向。为了保证法官的职业性和独立性,必须对法官进行“去行政化”改革,确保法官能全身心投入到审判事务中去,以审判活动为中心。

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目的就是确保有真才实学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官员额,让那些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人员退出法官序列。只有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不再依据行政职级来确定法官的等级高低,才能使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留在法院。

(二)实行人员分流

未入选法官员额的人怎么办?这就需要解决人员分流问题。

我国法院内部存在严重的失衡,导致法院审判效率低下,质量粗略。法官除了开庭主持庭审之外,还要忙于各种纷繁芜杂的事务性工作。本来主持一次庭审需要的时间很少,但是那些繁琐的事务性工作却要耗费相当大的精力,这样一来,就容易出现办案效率低下,案件积压的现象。改革应该尽量保持法官工作在审判一线,建立匹配的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确保法官能够集中精力做好审判者,提高办案质效。通过人员分流改革,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职责范围,确保其各司其职,打破以往“大锅饭”的工作模式。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让法官更像法官,进而让法院更像法院,将法院人员进行合理分流,相互协作,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各司其职,人尽其才,提高案件审判质效,实行法官与法官助理“1+1”模式,达到“1+1>2”的审判效果。

(三)完善法官办案责任制

员额制改革必须严格遴选标准和程序,不能搞特殊待遇,领导干部要想进入员额,也必须符合选拔标准和程序,一旦入选,必须从事审判工作,到一线办案,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实行办案责任终身制。

平时我们只看到了职位高的好处,认为位高权重,官高禄重,但是却没有看到耀眼的光环背后的重大责任。我们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工作岗位负责,尤其是法官。权力和责任相伴而生,享受位高权重的同时就要承受其背后的责任。办案人员权责一致,是推进司法独立的重要一步。而对于法官员额制改革,我们应该时刻想着法官背后的责任,而不是担心怎样进入法官员额的问题,要看到自己的业务能力是否足以胜任这个职位。毫无疑问,司法改革后将进一步落实法官责任制,法官的责任将会更大,办案法官对每一起案件必须亲力亲为。建立法官办案质量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每个案件的处理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社会的检验和人民的检验。

(四)法官职业保障

由于现在法官的压力越来越大,责任越来越重,必须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法官职业保障措施和相应的激励政策。“法官员额制的改革目标不在于对法院人员素质的筛选,而在于通过确立法官员额在法院内部和社会外部形成一种对法官的身份认同,重点是将人们对法官的身份认知与对行政官员的身份认知相区别开,以此获得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在此过程中调动法官从事审判工作积极性。”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后,对法官的各方面素质要求提高,而且法官的责任相比以前来说,大大增加,这就导致了现在法官的“离职”热潮。相对于同等资历的律师来说,法官的薪酬确实少得可怜。为了能够留住优秀的审判法官,必须提高其待遇,满足其物质需求,因为他们的工作与他们的责任相对称,所以,他们的待遇也必须与其责任相对称。同时还应该注重根据其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来晋升其法官层级,满足其精神需求。提高他们的待遇,可以让法官无后顾之忧,安心办案。

任何改革,人是最关键的因素,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说员额制改革,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法官员额制改革,实行遴选智者,裁减庸者的选人用人机制,减少审判法官的数量,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隆其地位,厚其待遇,以提升审判法官的职业使命感和尊荣感,并对法官实行“去行政化”改革,保证优秀的法官在一线从事审判工作。此次改革,让法官回归到法官的角色中去,改变“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的现状。

虽然改革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依然应该循序渐进、稳步进行,必须谋定而动。“世事虽无尽,人心终有归”,只要我们朝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努力,就一定会取得成功。

参考文献:

[1]田成有.员额制改革:要敢于动自己的奶酪.人民法院报.2015-05-25 (002).

[2]马永平.员额制改革应处理好十大关系.法制日报.2015-07-22 (010).

[3]刘斌.从法官“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法务时评. 2015 (10).

[4]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丰霏.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标与策略.当代法学.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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