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制度改革的思考
2017-01-20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洪晖琪裴颖
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洪晖琪 裴颖
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制度改革的思考
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洪晖琪 裴颖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一直以来都是中国税制改革的热点话题,纳税单位是个人制还是家庭制、免征额应该如何调整等话题争议不断。本文将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背景入手,分析制度现状及其本身的缺陷从而论证改革的必要性。最终,本文结合国际社会的潮流,并基于现在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案。
个人所得税改革 综合课税家庭制
1 个人所得税改革背景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是持续性的,从1980年~2011年免征额经历了三次提高,但如今每月3500元的免征额仍不符合实际。近五年来改革呼声不断但改革迟迟未动。
2016年全国两会以来,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成为热点。前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会后接受采访称,个税改革方案已完成并提交人大。他表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不能局限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向“综合征税”转变。
中国经济的腾飞使税收制度依赖的外部环境不断变化: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马太效应使贫富差距明显加大等,都暴露了当前税收制度的若干问题。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应牵一发而动全身地进行整体性改革阶段,并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全盘统筹规划。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资本、人才、信息等要素成为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发达国家通过降低税率等方式引进投资、吸引人才谋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形成了无形的压力。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更应把握时机适当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应国际发展的趋势。
2 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2.1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 分类课税方式,有失公平
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课税方式,只考虑了个人的收入和纳税水平,对现实情况的考虑较少,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
对于横向公平来说,对于相同收入的人,如一个单身汉和一个需要赡养一个家庭的丈夫,若收入一样,但他们的实际支出水平相差甚远,这样就会导致丈夫的实际负担过重。
对于纵向公平,若对相同来源的税采用相同的税率,那么对于一个有限储蓄而节俭生活的老人所取得的来自资本的所得,和对富有的资本家所取得的来自资本的所得采用同一税率也是不公平的。
自2003年以来,我国基尼系数一直远超0.4的“警戒线”。基尼系数偏高有税收因素的影响:高收入阶层多为资本性利得,而我国采用分类课税体制,无法对高收入阶层实行合理的课税,导致工薪阶层等中产阶级税收负担过重。若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考虑家庭实际支出以及个人财富总量,能更好地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2.2 征收范围过小,不适应我国居民收入来源扩大的现实
改革开放以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导向使得个人所得税在源泉扣缴制度基础建立起来,在减轻纳税人“痛苦”的同时也符合较低水平的税务管理的效率要求,是我国经济发展初期的最佳选择。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收入更多元化,不同于过去单一的来源——工资。现在居民还有各类资本性收入,如股息、红利等。此外,劳保福利收入、第二职业收入等也日趋重要。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只规定了11类收入为征税项目,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征收范围难以适应现阶段居民收入多元化趋势的需要。
采用以家庭为单位的课税模式,统筹居民的所有收入来源,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抵免扣除,有利于从根源上解决征收范围狭窄,税源过小的问题。
2.3 多档次税率结构不合理,减免征收和加成征收易形成所得转移
现在国际上的国家都在改革中逐步减少税率档次,因为实践证明高边际税率且多档次税率制度,累进度不合理,实行到位比较困难,难以实现其既定的调节目标,反而加剧了税负在高低收入者之间的累退倾向。
但我国现行税法中不仅存在多种税率档次,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存,同时还有减免征收和加成征收的特例情况。这些规定的实施在具体操作中,会刺激纳税人采取转移所得数额、变换所得等方式来达到套用低税率的目的,因此也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从而易造成税款流失的后果。
3 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通过上文的阐述,我们可以清晰看到改革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历史进程的必然。中国现阶段问题,使得从企业代扣代缴直接变为家庭制纳税十分困难,对此,我们提出混合代扣代缴制度。
3.1 改革整体流程
3.1.1 纳税个体
从个人纳税改为家庭纳税最为重要的就是确定家庭的概念。根据调查,中国现阶段家庭成员基本为3人,即父母与一个需抚养的孩子。因此,在家庭申报中选择3人为一个基本家庭单位,成年未婚有固定收入来源者单独为一个家庭,已退休老人免税,若养老金低于每月所需生活费者需子女赡养者可去居委会开具证明归入子女家庭,进行一定程度税收抵免。每个家庭的纳税人由居委会开具证明,内容包括家庭人数,被抚养人人数,患有残疾以及失业,烈士人数由纳税人递交到所在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3.1.2 企业
企业财务部门在收到员工家庭情况证明后,会将每个员工的基本情况进行录入,并在每月录入工资所得。最后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每个家庭工资薪金与资本利得的汇总-每个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每月赡养老人孩子的费用-其他抵免(如伤残疾、烈士等额外抵免)。整个计算将由系统统一计算。
3.1.3 税务当局
税务部门将运用互联网技术更新网上申报页面,并于每年通过CPI指数来指数化调整每月所需基本生活费与税收扣除额,对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进行调整,保证税负公平与收入平均分配并对经过计算应纳税额为负者进行税收的适度返还。此外税收当局还应对各银行进行银行账户的收集,使每个家庭的总收入可计算化。
3.1.4 银行等金融技术部门
银行需规范办卡业务,限制取款与现金消费额度,鼓励百姓进行转账业务。并与金融机构进行联网。提供每个客户的账户信息给税务当局,做好个人资本所得信息的披露。实现各银行与税务局联网使银行卡到个人到家庭的全对接。
3.1.5 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首先需要加强立法,对纳税监管流程进行有力监督,严惩透漏税行为,其次对拒绝提供客户信息给税务部门的银行进行税收惩罚。并做好对百姓纳税宣传工作,公开税收收入与去向,召开听证会,使资金透明化。
整个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改革整体流程
3.2 改革难点
3.2.1 在个人所得税设计方面
(1)首先要设计出合适的所得税税率,所得税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实现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合适的税率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我国现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不符合现在薪金现状。
(2)各项抵扣减免金额的准确计算,我国现在的全国各省免征额均为3500元,这种“一刀切”模式并不适用于各个省份,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个人每月最低生活费远高于3500元而一些小城市却没有那么高的物价水平,此外对一些在外打工,租房者来说生活成本会更高因而未来各省应计算各省每月最低生活标准,房屋租金,抚养子女以及赡养老人的费用,真正做到税收公平。
(3)指数化调整的具体系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逐步调整,由800元到 3500元历时31年,免征额在调整但是速度过慢,与我国现在高速增长的物价不相适应。因此,应指数化调整免征额与税收抵免的各项费用,通过立法程序写进税法中而被规范化。
3.2.2 银行金融业改革
(1)加强银行卡管理与实名制。尽管近年来国务院与银监会不断提出要加强对银行卡的监管,信用卡诈骗活动依旧猖獗,要杜绝这一现象发生的唯一办法就是将公民的所有信息在网上相连,从源头使假身份证无用武之地。
(2)开户人信息的汇总数量巨大,汇总过程艰难。
3.3 改革影响
3.3.1 社会影响
由个人课税改为家庭课税对婚姻的影响最大,可能会造成“婚姻惩罚”,即夫妻双方联合申报所需缴纳的税款大于分别缴纳的税款,或者“婚姻补贴”即与之相反的情况。从而导致假结婚或者假离婚的现象发生。而我们最终的目的是保证婚姻的中性,即税收不会对婚姻造成影响。对此笔者认为,在中国混合代扣代缴制对婚姻不会造成影响。首先中国文化使国人认为结婚是一种必需,人们不会因为多交税而不结婚;其次,家庭式混合代扣代缴制降低了应缴税款与生活成本。因而,个税改革在社会上有积极影响。
3.3.2 财政收入影响
通过一系列的税收抵扣与减免政策,降低了一部分人的税收负担,但对于财政的总收入,鉴于“拉弗曲线”的理论,适当地降低税率有助于增加财政收入并且会促进居民消费与投资者投资。在美国,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交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的来源。2015年美国人向政府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和薪资税接近4.8万亿美元,可见个人所得税可以有效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
4 结语
本文分析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依赖的大环境,并说明制度本身的一些缺陷,论证了税收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同时根据目前国际社会和中国国情提出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混合代扣代缴征收制度。
本文在考虑改革方向的同时大胆融入社会各主体:个人居委证明登记、企业联动、税务局汇总征收、政府监管等。我们充分考虑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带来的对婚姻扭曲效应的影响,在税制实施中尽量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论证改革的合理性。
以家庭为单位的改革并不只是纳税单位的变化,而是整个税制其他要素的连锁变化,我们应充分做好前期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以使改革能够顺利进行。
此外,本文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对于个人所得税税源管控的建设只是初步的构想,缺乏具体的实践。希望以后能深入研究,提高改革建议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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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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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0298(2016)12(c)-16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