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中患者权利保护的伦理问题探讨
2017-01-20郝纯毅王培玉胡东生廖红舞周顺连
张 雷,郝纯毅,王培玉,胡东生,廖红舞,陆 婷,周顺连,李 洁*
(1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暨北京市肿瘤防治研究所/恶性肿瘤发病机制及转化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142,zlei@bjmu.edu.cn; 2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 100191; 3 深圳大学医学部预防医学系,广东 深圳 518060)
艾滋病防治中患者权利保护的伦理问题探讨
张 雷1,郝纯毅1,王培玉2,胡东生3,廖红舞1,陆 婷1,周顺连1,李 洁1*
(1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暨北京市肿瘤防治研究所/恶性肿瘤发病机制及转化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142,zlei@bjmu.edu.cn; 2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 100191; 3 深圳大学医学部预防医学系,广东 深圳 518060)
探讨艾滋病防治中艾滋病患者个人权利保护的相关伦理问题。详细阐述了艾滋病防治中保护艾滋病患者的个人隐私,使他们免受歧视和不平等对待的重要性,艾滋病患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伦理、法律和条例依据,以及如何在艾滋病防治中保护艾滋病患者的个人权利,同时保障公众健康。
艾滋病;个人权利;公众健康
截至2017年8月底,全国报告现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31,583例,艾滋病患者306,498例,其传播趋势也逐渐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蔓延[1]。艾滋病对社会各个层面的影响比较广泛,艾滋病的防治工作越来越成为我国公共卫生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其中艾滋病患者的权利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公众的重视。
1 艾滋病防治中患者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艾滋病防治中患者权利保护主要内容为保护艾滋病患者免受歧视、被平等对待和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1.1 艾滋病防治中保护患者免受歧视和不平等对待的重要性
艾滋病患者所遭受的歧视包括来自自身的内部歧视和来自公众的外部歧视。内部歧视一般主要指艾滋病患者因艾滋病的特殊感染途径对自身所产生的羞愧感和耻辱感,同时也包括患者对自身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悔恨,对死亡的恐惧,以及对未来的绝望。外部歧视主要指公众因担心自身权利的实现被艾滋病患者在行使其被平等对待权利时遭受损害,从而对艾滋病患者进行有意为之的诋毁甚至伤害,而社会心理学中的从众心理更加剧了这种歧视和不平等对待[2]。艾滋病患者被歧视和不平等对待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包括就医困难、医疗保险受限、就业时被普遍歧视和拒绝、难以找到合适的配偶、艾滋病患者家庭的学龄前入托和学龄儿童入学时被学校其他学生的家长强烈反对等。同时,外部歧视又加重了艾滋病患者内部歧视,让患者的内心世界更加脆弱和失衡,甚至采取不理性的行为报复和打击社会。
1.2 艾滋病防治中保护患者隐私的重要性
为了避免艾滋病患者遭受上述提到的本不应该发生的各种不平等对待和歧视,对艾滋病患者的隐私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隐私权是对人类尊严和自由的基本保障,国外公民教育机构认为作为民主四大基础(隐私、正义、责任和权威)之首的隐私具有自由、安全感的培养、个性化、保护经济利益、利于创造性思想和工作、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六大益处[3]。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当代,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亟须找到一个平衡点,隐私权的保护就显得日益重要。隐私权的保护可以创造和培养活泼、创新的个人特质,促进个人积极的生活态度,设置一道合理舒缓公众压力的安全屏障,提高公众对类似艾滋病患者等弱势群体的包容等。
2 艾滋病防治中患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伦理和法律条例依据
2.1 艾滋病防治中患者权利保护的伦理依据
艾滋病患者的权利保护首先适用于生命伦理学的四大基本原则:尊重、不伤害、有利和公正。平等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艾滋病患者应该享有与公众同等的权利。除此以外,我们还需要考虑艾滋病患者所处的特殊“境遇”,在充分考虑其对于公众带来的影响之后,对这一弱势群体给予充分的关心和爱护,并给予额外的关怀和照顾,这样既可以使艾滋病患者的个人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又潜在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2.2 艾滋病防治中患者权利保护的法律和条例依据
艾滋病患者的权利保护不仅应该在生命伦理学上得到支持,在法律法规层面上更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障。我国1998年颁布并于1999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医师有责任和义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4]。原卫生部1999年印发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个人隐私权的重点保护,该意见的管理原则中明确要求“严格保密制度,保障个人合法权利,履行社会义务和责任,反对歧视”,并在管理措施中明确指出“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防止社会歧视”[5]。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在《识别HIV/AIDS相关歧视草案》中明确规定对艾滋病患者的不平等对待和歧视属于“无端歧视”。国务院于2006年2月公布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6]。
3 加强对艾滋病防治中患者权利的保护
3.1 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强调关爱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针对艾滋病防治中患者权利保护的相关意见和条例,但是依然缺少一部真正法律层面上的针对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艾滋病流行趋势的日益严峻以及其传播趋势逐渐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蔓延,一部艾滋病防治法对于艾滋病的防治显得越来越亟需。专门针对艾滋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尽快颁布可以从法律层面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利,保障其顺利就医、就业、享有医疗保险等,尤其可以保障艾滋病防治中相关弱势群体的权利,比如女性患者的婚姻和生育权,艾滋病患者家庭中学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利等。
3.2 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强化从中央到地方层次分明的关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尤其是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章“宣传教育”中详细阐述的各种宣传教育方案进行艾滋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6]。重点宣传艾滋病患者对艾滋病治疗相关知识的了解,减少对艾滋病的恐惧,尽可能地配合治疗。同时从生命伦理学的角度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增加公众对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相关知识的了解,切断传播途径的同时,减少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同时我们还可以组织相关社区工作人员对艾滋病患者进行人文关怀,通过以上努力,提高艾滋病患者和公众对社会的责任感和包容度。
3.3 强化医护人员对艾滋病患者的关爱和对自身的保护
2017年10月14日第68届WMA大会上最新修订的2017版《日内瓦宣言》明确指出,医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对临床医护人员伦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临床医护人员需要加强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并重视其满意度,同时将患者的福祉和利益放在第一位。临床医护人员不应因为患者的年龄、疾病或残疾、信仰、民族、性别、国籍、政治立场、种族、性取向、社会地位或任何其他因素而区别对待[7]。各级政府应该对艾滋病防治中的医护人员进行定期重点培训,尤其注重对其医德的培训,尊重和平等对待艾滋病患者,注重保护艾滋病患者的个人隐私,同时培养医护人员在艾滋病防治中随时了解和掌握艾滋病患者的心理状态,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让他们感受到来自于社会的温暖,帮助他们重塑对疾病治疗和未来生活的信心。同时对艾滋病患者中经济困难者、孕产妇等相对弱势和特殊群体加大宣传相关政策,最大限度帮助他们渡过难关,积极配合艾滋病的治疗。在强化艾滋病防治中医护人员对艾滋病患者的尊重和人文关怀的同时,还需要不断强化医护人员自身的自我保护,在艾滋病防治中医护人员特别需要保护自身的安全,最大限度避免和切断医源性传播。
3.4 正确处理艾滋病患者个人权利和公众健康的冲突
目前,我国艾滋病防治中如何正确处理艾滋病患者个人权利和公众健康的冲突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必须正视的问题。从目前我国艾滋病患者通常会遭受漠视甚至歧视和不平等对待的大环境来讲,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艾滋病防治中保护艾滋病患者的知情同意和个人隐私无可厚非,是避免他们遭遇歧视和不平等对待的最直接有效的重要方法之一。实际生活中,艾滋病患者通常会对自己的家庭尤其是性伴侣隐瞒病情,甚至要求相关医护人员对其家人尤其是性伴侣隐瞒病情,以免遭受歧视甚至影响家庭的和睦稳定。然而,目前我国艾滋病传染和流行的首要危险因素和传播途径依然是性接触,从生命伦理学角度艾滋病患者的家人尤其是性伴侣享有知情权,了解自己是否有机会甚至是否已经被传染,以保障自身的健康权。
[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2017年8月全国艾滋病性病疫情[J].中国艾滋病性病,2017,23(10):879.
[2] Hlongwa P. Current ethical issues in HIV/AIDS research and HIV/AIDS care[J].Oral Dis, 2016,22 (Suppl) 1: 61-65.
[3] 公民教育中心.隐私[M].刘小小,译.北京:金城出版社,2011:86.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EB/OL].(1998-06-26) [2017-10-01]. http://www.moh.gov.cn/mohyzs/s3580/200804/18250.shtml.
[5]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EB/OL].(1999-04-20)[2017-10-01].http://www.ncstdc.org/show.asp?id=616.
[6] 艾滋病防治条例[EB/OL].(2006-02-12)[2017-10-01]. http://www.gov.cn/flfg/2006-02/12/content_186324.htm.
[7]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Declaration of Geneva [EB/OL]. (2017-10-14) [2017-10-20]. https://www.wma.net/policies-post/wma-declaration-of-geneva/.
DiscussiononEthicalIssuesoftheProtectionofPatients’RightsinthePreventionandTreatmentofAIDS
ZHANGLei1,HAOChunyi1,WANGPeiyu2,HUDongsheng3,LIAOHongwu1,LUTing1,ZHOUShunlian1,LIJie1
(1PekingUniversityCancerHospitalandBeijingInstituteofCancerResearch/KeyLaboratoryofCarcinogenesisandTranslationalResearchMinistryofEducation,Beijing100142,China,E-mail:zlei@bjmu.edu.cn; 2SchoolofPublicHealth,PekingUniversity,Beijing100191,China; 3DepartmentofPreventiveMedicine,ShenzhenUniversityHealthScienceCenter,Shenzhen518060,China)
To explore ethical issues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AIDS patients’ rights in th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AIDS. This paper elaborated in detail the importance of protecting personal privacy of AIDS patients and protecting them against discrimination and unfair treatment in th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AIDS. It also expounded the relevant ethical, legal and regulatory basis of AIDS patients' rights protection, and how to protect the individual rights of AIDS patients in AID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while protecting the public health.
AIDS; Individual Rights; Public Health
*通信作者,E-mail: xiaotong10241@sina.com
R-052
A
1001-8565(2017)12-1466-03
10.12026/j.issn.1001-8565.2017.12.04
2017-10-25〕
〔修回日期2017-11-27〕
〔编 辑 曹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