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黑名单与个人信息公布的限度
2017-01-19丁冬
丁冬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盗取、贩卖、非法使用的问题日趋严重。互联网时代信息存储、传播的便捷性进一步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如何依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不仅涉及传统的隐私权问题,更关乎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权利。近日,媒体披露有网贷平台针对逾期还款者自行制作发布了“网贷黑名单”,将逾期还款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学习单位甚至亲朋好友的个人信息全部公布于网上。据报道,已有累计90余万条类似信息发布出来。网贷平台是否有权制作并发布这样的名单?如果有,是否有必要的限度?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等义务。2014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2016年民法典草案二审稿也拟就个人信息权进行立法保护。结合这些规定,我们来分析网贷黑名单的具体逻辑。首先,网贷平台是否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含义尚无明确法律界定,一般认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网贷管理办法对网贷平台的定性为: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的信息服务机构。由此可知网贷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范畴,应受上述法律法规规制。其次,网络平台有无权利制作并发布逾期还款者的信息?除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责任豁免情形,一般而言逾期还款行为都构成了违约。部分网贷平台在合同中约定了其有权在逾期还款超过约定的天数、期数后,将逾期还款者相关信息公布于媒体等条款。
网贷合同由平台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属格式合同自不待言。合同法规定了格式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并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相关条款无效。笔者认为,如果平台对相关条款通过加黑加粗等方式进行了说明,应认定其尽到了基本的说明义务。而关于类似条款存在无效情形,则应综合考虑相关条款设定的目的、平台公布信息的方式等进行考量。一方面,平台对逾期还款者信息的公布可视为一种声誉惩罚,双方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借款者应当认识到自己逾期还款行为可能触发的后果。结合最高法院前述司法解释第13条的例外规定“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信息属于侵权责任豁免情形,如果平台仅公布了逾期还款者的逾期还款情形、姓名、经过技术处理的身份证号码等,一般不应认为是侵权,而属于双方合意的行为。另一方面,平台在相关条款中如果仅是模糊的约定可以公布相关信息,而未对何种信息可以公开、如何公开有明确约定,在借款者逾期后,将逾期还款者甚至其亲友的信息全部公开,则有权利滥用嫌疑,违反相关法律法律的规定,相关条款是否有效则应存疑,对他人隐私权等权益造成损害的,则属侵权无疑,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网贷黑名单的推出,某种程度上是平台面对逾期还款行为、无法对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无奈之举。但是平台基于声誉惩罚施加压力追偿欠款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合同约定的信息发布条款模糊不清、信息发布超过必要限度进而可能发生侵害贷款人或其他非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亟待加以规范。更重要的是要借助央行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搭建平台,建立行业风险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逾期还款者的信息共享,打破单个平台面临的“信息孤岛”局面,避免出现过度发布信息的“私人执法”现象。此外,网贷黑名单也并非解决逾期还款问题的唯一途径,网贷平台也可通过司法渠道依法追究逾期还款者的责任,必要对申请将逾期还款者纳入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更加稳妥的方式处理逾期还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