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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黑名单相对人法律权益保护

2020-06-21李文

现代企业 2020年5期
关键词:黑名单合法权益力度

李文

随着我国人民日益富裕,对社会精神文明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是我国人口众多,素质参差不齐,诚信问题日益严重,所以出台了黑名单制度,但是该制度出台时间较短,没有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操作空间界定模糊,出现了黑名单相对人合法权益与公众合法权益冲突的问题。本文以市场经济为背景探究黑名单相对人法律权益问题。

一、我国黑名单制度功能

近年来因为诚信问题,我国社会经济出现问题。为了社会经济良性发展,黑名单制度出台。黑名单制度主要解决信用出现问题的社会问题,同时有惩戒失信之人之事和预估风险的功能。例如,有人利用多个信用卡窃取大量资金,再利用钱财减轻牢狱之灾或者花钱让人替他受过,这种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扰乱了社会秩序。需要有黑名单制度惩戒失信之人,并且使其失去国家的信任,今后银行贷款等预先支付行为不予以支持。失信之人失去社会对其的友爱,在社会上难以立足,行为严重甚至会影响出行等生活行为,失信之人只能在本人所在地范围内活动。毕竟人无信难以自立。站在不同的角度来看,黑名单制度起着不同的作用。站在黑名单被执行人的角度来看,将其列入黑名单后向大众进行公示,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的信誉度受损,无论是国家、社会还是公众都会不予理睬,由此起到对黑名单被执行人的惩戒,以激发其悔改之心;站在黑名单制度的执行者来看,黑名单制度是一项有效的惩罚手段。通过黑名单的确立,信誉好的公民可以自行其事,信誉差且累教不改的公民便将其列入黑名单,可对建设和谐社会、信用社会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站在第三方大众的角度而言,黑名单制度的确立可以稳固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投资和经营安全。

为了不同的警示和惩罚需要,黑名单的种类也比较多样。不同的分类标准产生了不同的黑名单类别,从黑名单制定者的角度来看,黑名单分为行政黑名单和普通黑名单;依照黑名单是否在社会上向公众公开来看,黑名单又分为公开黑名单和备案黑名单;另外还有一种黑名单形式较为大众熟悉,那便是大家经常听到的“上了黑名单会被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的限权黑名单,与之相对应的是非限权黑名单。正是因为黑名单种类的多样化,才能更好的满足实际中多变的情况,进而对被执行人起到应有的警示和惩罚作用。

二、黑名单相对人法律权益中的问题

黑名单制度限制了相对人的部分权益,但是因为我国地广人多,地区与地区之间对黑名单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同,造成不良影响,侵害黑名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因为黑名单制度出台时间比较短,部分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执行人员在执行黑名单制度时,也没有相对准确的依据,经常出现因私人恩怨而加大执行力度的行为。

1.缺少科学严谨的程序规范。黑名单制度出台后,初期因为解决了拖欠社会财产的问题,所以迎来了一片好评。但是随着各地执行人员在面对黑名单中的人时,惩处力度不同,执行力度不一,甚至有人买通执行人员对黑名单上的人滥用制度,加大了惩处力度,或者利用人情减轻执行力度,破环了黑名单制度的初衷。黑名单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去规范执行力度,没有科学严谨的程序规范黑名单的执行过程,部分行为侵害了黑名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黑名单制度的滥用和轻罚都影响了黑名单制度是否长期应用的抉择,严重破环了黑名单制度出台时带有的社会正能量。

2.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黑名单制度涉及的范围较广,涵盖人们的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但是在执行黑名单制度的过程中,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黑名单制度的执法行为。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黑名单制度涉及到普通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执行黑名单制度过程中,执行人员所能依据的法律法规较少,部分行为侵害了黑名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举个例子,在食品领域和药品领域只能依据《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但是,人区别于动物在于创造,创造有双面性,违规违法的行为也属于“创造”,这是现在有的规章制度里没有规定的范围。所以,黑名单制度急需相应的法律法规,利用科学严谨的条条框框规范黑名单制度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可依。

3.缺少对相对人的保护。“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黑名单中的人只是诚信等方面出现问题,甚至在相应法律未出台前,黑名单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只是失去了社会给予的友爱,跟有严重犯罪行为的人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黑名单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保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侵害了黑名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违反了黑名单制度的初衷,在社会上失去了黑名单制度应有的正能量,不免出现抵制黑名单制度的行为。由此可见,国内目前的黑名单制度不够完善。黑名单制度更加广泛的被应用于政府部门和以民航、银行等为代表的垄断行业中。与此同时,国内对黑名单制度的立法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条文较少和对黑名单制度规定及执行标准不够明确等。因此国内各级机关及行业在实施黑名单制度时,难以避免的会遇到无法可依,甚至明知无法可依也要执行的情况出现。由此造成了黑名单制度中蕴含的行政权力无法保障执行的客观和合法性,这对公民与企业构成了一种潜在的威胁。

三、黑名单相对人法律权益问题的解决方案

伴随国家经济增速的放缓,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成为重中之重,因此对社会信用的建设便成为当务之急。加之如今互联网的建设迅速,信息传播日新月异。如果针对社会中出现的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感情的行为处理不及时、不妥当,便会引发大范围的负面舆论影响。例如过去几年中发生过的“宝马车事件”,又如“达芬奇造假”等,通过黑名单制度的设立和执行,可以有效地规范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惩治那些失信之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此外,黑名单制度更应当被看做是一种警戒和惩治的手段,通过黑名单制度可以在有潜在失信行为人头上“悬一把刀”,此时黑名单制度发挥的便是社會监督作用。因此需要不断地对黑名单的建设和执行层面进行完善,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如下策略进行改进。

1.完善黑名单制度的执行程序。在民众出现失信行为时,应提前告知相对人,并且详细说明纳入黑名单中的后果。首先,在失信程度较浅的时候,及时改正,及时纠错,争取宽大处理,毕竟纳入黑名单后,生活区域受到限制,给自己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其次,在告知相对人后,需要相对人到相关机关配合检查,审核相对人是否有失信行为。再其次,黑名单制度的相关机关需要定期检查审核相对人是否改正失信行为,是否需要撤销相对人的黑名单处罚。

2.完善黑名单制度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是黑名单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强有力的依据,有法可依将会使黑名单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力度与相对人失信程度相匹配,避免出现执行力度过轻或者过重的问题,既能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也能保护黑名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因为成熟的法律法规作保障,黑名单制度将会发展的更加长远,不会在执行过程中,因与社会民众出现种种冲突而取缔。

3.完善相对人的保护法。在各方面都有法律法规保驾护航的时候,黑名单相对人的保护法也应该提上日程。相对人只是有失信行为,并且行为严重,失去了国家的信任和社会的友爱,但这并不是十恶不赦,让人无法原谅。所以为了黑名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社会,政府,既要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要保护黑名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黑名单执行主体对象不断加强学习安全意识。对于黑名单执行的主体对象也应该加强学习安全意识。很多企业在黑名单执行过程中就因为企业结构问题造成了很多损失。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避免不了需要供应商和服务商来提供给其商品和服务。而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是因为这两方造成的失信,从而使企业失信于客户,这将对企业造成重大的影响,甚至会加入黑名单执法的行列。企业应当加强供应链信用风险管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这样才能避免由于供应商的失信,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造成经营上的损失,甚至遭致声誉受损。所以,企业应当增强防范意识,双方共同努力,构建一个诚信社会。

目前来看,国内的黑名单制度的法律实践处于法律制定之前的状态。黑名单制度的建设初衷是积极正面的,黑名单制度是为了惩处失信行为而产生的,在社会上传递正能量,这是一件积极向上的事情,不能因为黑名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破环黑名单制度的初衷。相关机关需要及时完善黑名单相应的法律法规,程序规范。不仅要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要保护黑名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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