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语授课学生的病理学教学方法探讨
2017-01-18王立伟
王立伟
(通辽职业学院,内蒙古 通辽 028000)
蒙语授课学生的病理学教学方法探讨
王立伟
(通辽职业学院,内蒙古 通辽 028000)
根据蒙语授课学生的情况,以肝硬化章节教学为例探讨病理学教学方法。
蒙语授课;病理学;教学方法
病理学是高职护理专业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是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之间的桥梁[1],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密切联系的学科。笔者任教的学院坐落于蒙古族的主要聚居区,有一定比例的蒙语授课学生,这些学生的中小学阶段教育以蒙语授课为主,所以汉语水平较低,尤其对医学专业词汇理解能力有限。此外,现阶段教学中教材均为汉语版本,教师汉语授课,理论与实践教学、期末与各类资格证考试完全汉语化。因此,蒙语授课学生进入汉语授课专业学习,在教学广度、教学深度、教学进度等方面都无法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教学质量很难保障。在病理学教学中,针对不同学生的素质,如何做到让学生爱学习,是病理课教师面临的一个问题[2]。本文以肝硬化章节教学为例,探讨蒙语授课学生的病理学教学方法。
1 引导学生逐步改变学习方法
1.1 要求学生课前自主预习
在授课之前,教师布置预习提纲,包括基本概念、病例以及提炼出来的难理解的医学专业名词、医学用语等。预习要求学生能理解提纲的书面文字内容,消除语言障碍,同时对所预习内容有初步了解。肝硬化章节教学预习提纲为肝硬化、假小叶、门脉高压、腹水、侧支循环、蜘蛛痣重点词汇等;观看肝硬化章节中重要知识点的微课。
1.2 加强学生的合作学习
通过合作学习,使学生变得积极活跃,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增加,学生自主发展有了更大的空间,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得以发挥。在肝硬化章节教学中,以学习小组为单位预习教材病例10-2,讨论肝硬化的病理临床联系,要求学生对门脉高压症、肝功能不全的临床表现有初步了解。授课之前,各小组将未能彻底解决的问题汇总,及时与教师交流沟通。教师和学生以电话、QQ、微信、书面或面对面形式进行交流。
1.3 鼓励学生探究学习
鼓励学生进行探究学习,可以使学生自主完善知识体系。鼓励有学习能力的学生查询相关资料自主学习肝硬化腹水的治疗方法、肝性脑病的临床表现等,有利于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点的理解。
2 改进教学方法
2.1 灵活应用案例
首先,要讲解学生课前汇总的未能彻底解决的问题。其次,讲授重点教学内容,应用典型病例,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病例的情景互动,让学生自己扮演患者的角色,在自己的身上体现整个病程。以病例为基础,根据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简单完成诊断过程,提出下一阶段需要重点讲授的教学问题。如什么病引发该临床表现,进一步提出该病是哪些组织器官发生了病变。再次,重点围绕提出的问题在病理学角度详细地阐释发生机制,解释哪些组织器官出现了问题,造成了什么结果。教学内容的讲授应当由表及里、由浅入深,有层次性和条理性,中间增加互动环节和分析环节,让学生参与进来。通过病例分析,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3]。同时,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通过图片、表格、动态演示等更加直观地描述器官、组织和细胞的变化,使学生对教学内容更容易理解。
在肝硬化章节教学中,第一阶段:由教材病例10-2导入,情景互动,提出问题。问题1:该病例中脾大、腹水的原因是什么?问题2:在该病例中引起门脉高压的原因?见图1。
第二阶段:围绕学生提出的问题,通过PPT、微课、图片展示等方式讲授教学内容,见图2。
本节的重难点是对门脉高压临床表现的理解,通过课前预习,学生已经初步了解了门脉高压的临床表现,课中通过病例引入、多媒体、图片、演示等手段详细讲述门脉高压及形成过程,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所授课内容。
2.2 微课教学有利于学生对重要知识点的理解
图2 肝硬化的教学内容
微课教学重点突出、思路清晰明确,很容易形成更明朗的、更系统的知识链。学生经过课前学习肝硬化临床病理联系的微课,有利于学生对门脉高压症和肝功能不全知识点的理解,有利于在课堂中有目的地学习。对教师课堂所讲内容主次更加分明,能够认真去听,主动思考脾大、腹水、侧支循环形成的机制。微课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学生课后可以反复播放微课的视频资料,可以对所学知识进行巩固加强、学习提高,可以进一步加深对重要知识点、难点的理解。
笔者在多年的教学中,针对蒙语授课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尝试。通过改进蒙语授课学生的病理学教学方法,引导学生更主动地学习病理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更多蒙汉兼通的高素质专业护理人才。
[1]丁运良,任玉波.病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2]杨少芬.从生源素质探讨病理学教学改革[J].现代医院,2006(3):125-126.
[3]张琳,徐玉婷,王庆苓,等.案例教学在病理学教学改革中的应用[J].基础医学教育,2015,17(4):281-283.
G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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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246(2016)24-005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