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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对策

2017-01-16

中国老年学杂志 2017年21期
关键词:空巢老龄吉林省

肖 强

(吉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家政学系,吉林 长春 130118)

吉林省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对策

肖 强

(吉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家政学系,吉林 长春 130118)

老龄化;养老服务业

2000年底,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8 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同1990年相比,上升了1.39%〔1〕。2010年底,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8亿人,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9人,占8.87%。同2000年相比,分别上升了2.93%、1.91%〔2〕。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预计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3〕。本文探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多种路径,以应对老龄化社会出现的各种问题。

1 吉林省人口老龄化现状

吉林省常住人口呈现增长态势,家庭户人口减少幅度明显,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上升,比国际老龄化社会标准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7%还要高出1.38%。表明吉林省人口老龄化呈现加速发展。

1.1城镇乡村间老龄化程度存在差异 吉林省的老龄化在城乡间发展很不平衡。从城市、镇到乡村,60、65、80岁及以上人口所占的比例均呈现递减的趋势,数据表明,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所占的比例,城市为13.21%,乡村是12.79%,城市比乡村高出0.42%;65岁及以上人口所占的比例,城市为9.04%,乡村是7.77%,城市比乡村高出1.27%;80岁及以上人口所占的比例,城市为1.34%,乡村是1.24%,城市比乡村高出0.1%。但是,从各自的总人数来看,镇、城市到乡村,60、65、80岁及以上人口数呈现递增的趋势,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数,乡村要比城市多出24万8千人。65岁及以上人口数,乡村要比城市多出7万2千人。80岁及以上人口数,乡村要比城市多出2万人〔4〕。表明乡村老龄人口虽然比例低于城市,人口数却要高于城市。

1.2老龄人口的家庭户及空巢老人家庭户数多

1.2.1老龄人口的家庭户数多 2010年,吉林省不同规模的家庭户总户数为8 998 492户,其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占总户数为2 477 491户(27.53%),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1 678 527户(18.65%)〔4〕。可以看出,吉林省有近1/3的家庭户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近1/2的家庭户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老年人口的家庭户数多是明显的例证。

1.2.2空巢老人家庭户数多 随着吉林省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及伴随1982年计划生育政策出现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十二五”期间逐渐步入老年,空巢老人家庭已成为吉林省老人家庭的主要形式。美国学者将一个完整的中产阶级的美国家庭的生命周期分为8个阶段,其中,第7阶段是空巢期,由家庭空巢期至退休;第8阶段是老年家庭,由退休至夫妇两人都死亡〔5〕。因此,夫妇二人年龄都达到60岁并独立生活的可视为进入空巢期。2010年,吉林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户数247万户中,单身老人户31万户,占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户数的12.90%,只有一对老夫妇的为50万户,占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数的20.50%,也就是说,10个60岁老年人口的家庭户中就有1户是单身老人户,12户只有一对老夫妇。这二者相加占60老年人口的家庭户数的1/3〔4〕。

1.3女性老年人口多于男性 从全省分性别的老年人口统计结果看,60岁及以上男女两性人口,除乡村女性少于男性,城市、镇的女性均多于男性,全省女性多于男性7 727人。65岁及以上男女两性人口,除乡村女性少于男性,城市、镇的女性均多于男性,全省女性多于男性5 995人〔4〕。

1.4患有慢性病和失能的老年人口多 吉林省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老人占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16.36%,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占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的2.62%,两者相加共占18.98%。其中,乡村所占比例最高。数据表明患有慢性病和失能的老年人口占老年总人口的1/5〔4〕。患有慢性病和失能的老年人身体功能衰退,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很痛苦,面临生活困难、赡养困难、照料困难、护理困难等多重困境,在这个人生最艰难的阶段,老人特别需要亲情的温暖和社会的关爱。

2 吉林省人口老龄化的特点

吉林省位于我国东北中部,作为多民族的边疆近海农业大省、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和经济欠发达省份,其人口老龄化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2.1全省人口老龄化程度乡村高于城镇,健康程度乡村则低于城镇 吉林省统计局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34.9万人,城市占38.54%;镇占16.30%;乡村占45.16%。全省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的老人5.72万人,占16.36%,其中城市1.44万人占10.71%;镇9 698人占17.04%;乡村3.30万人占20.94%。全省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9 156人,占2.62%,其中城市2 736人,占2.03%;镇1 568人,占2.75%;乡村4 852人,占2.90%。可见,吉林省无论城镇还是乡村均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乡村老年人口所占比重最高为45.16%,几乎达到全省老年人口的一半,乡村老龄化程度远远高于城镇。乡村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与不能自理的老人共占23.84%;达到全省老年人口的1/5。乡村老人健康程度明显低于城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老龄人口会逐渐增加,未来吉林省城镇人口老龄化问题会越来越严重。

2.2城镇与低龄老年人的经济独立程度高于乡村与高龄老年人 吉林省老年人口的主要生活来源包括劳动收入、离退休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财产性收入、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其他等6个来源。从全省范围看,主要生活来源以离退休金养老金和家庭其他成员供养为主,劳动收入、最低生活保障金次之,其他、财产性收入是最不重要的生活来源。首先,低龄老年人的经济独立程度高于高龄老年人。其中,在60岁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主要生活来源有一个明显的差别,即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主要生活来源中“离退休金养老金”占36.24%,排在第一位,“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占34.83%,排在第二位。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主要生活来源中“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占41.23%,排在第一位,比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主要生活来源中“家庭其他成员供养”高出7%,“离退休金养老金”排在第二位。说明老年人年龄越高经济独立程度越低,对子女及家庭其他成员的依附性越强。其次,城镇老年人的经济独立程度高于乡村老年人。从城市、镇、乡村这三个层面来看,在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主要生活来源中,城市“离退休金养老金”占72.69%,排在第一位,比镇的38.68%高出34%,比乡村的4.94%高出67.7%;镇“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占38.68%,排在第一位;乡村“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占47.57%,排在第一位。说明城市老年人经济独立程度高,对子女及家人的依赖程度低。乡村和镇的老年人经济独立程度低,对子女及家人的依赖程度高。

2.3人口老龄化速度超前,养老保障体系发展滞后 20世纪70年代以前,吉林省老年人口所占比例较低,1964年吉林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5.51%,1982年为6.31%,还未出现人口老龄化的迹象。到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这个比例已达到7.23%。进入21世纪,吉林省老年人口比重不断上升,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上升到9.39%,2003年末达到10.54%,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2010年数据显示,吉林省常住人口中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94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32人减少了0.38人。全省常住人口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占8.38%。同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2.53%〔4〕。与老年人口发展速度不协调的是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的严重滞后,吉林省已经多次出现养老统筹基金每年支出大于收入的现象,而且数额相当巨大,长此以往,累积下去就会形成一个大额缺口,现收现付制度将难以为继。

3 吉林省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对策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党的十八大做出“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战略部署,国家提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3〕的发展目标。针对吉林省人口老龄化的特点,对吉林省农村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建议:

3.1建设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 2008年至今,吉林省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白城市等地开展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试点。针对吉林省乡村老龄人口总数多于城市的实际情况,建议在“十二五”期间,在试点的基础上,利用村集体闲置房舍、闲置的民房等资源改建成居家养老服务大院,在资金方面,政府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在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服务大院的建设和运行。同时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通过增强集体经济的实力,提高集体经济的社会保障能力与水平,进而改善居家养老服务大院的设施条件,提供卫生、康复等带有公益性的养老服务,并逐渐从乡村推广到自然屯。

3.2政府、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多方关心农村空巢老人 首先,在政府工作中将空巢老人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制定中、长期规划,以解决空巢老人的日常生活和心理健康问题;制定相关政策保证养老机构收住确有困难的空巢老人,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三无”老人;政府应当从政策上鼓励家庭养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子女在家中赡养老人,对于赡养老人的家庭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减免一定的税收、在住房分配或购买商品房时给予一定政策优惠等,以帮助子女尽心赡养老人〔6〕。其次,弘扬尊老、养老的光荣传统,表彰赡养老人的子女,形成关爱空巢老人的社会氛围;关注单身老人的感情生活,提倡整个社会对单身老人再婚持宽容和积极的态度。再次,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把专业人员服务和志愿者活动结合起来,广泛发动社区居民为老年人提供义务、低偿服务〔7〕设立老年饭桌方便老人生活、成立家政公司提供家政服务、开设社区课堂提高老人的知识水平、建立志愿者联系网络对老人进行定期探访和心理支持等服务;建议以空巢老人户比例较高的白城、白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试点成立农村空巢老年人帮扶服务中心,从生活服务、温情服务、维权服务、医疗服务等方面对空巢老人进行帮扶;由村干部、党员、村民等组成志愿者队伍,通过结对帮扶、邻里守望互助的形式开展志愿服务,缓解空巢老人的孤独感。

3.3提供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老年护理服务 建立由省政府、社区、家庭多方参与的老年护理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老年护理服务。首先,省政府应针对需要长期护理的患有慢性病和失能的老年人群制定专门政策。使老年人在需要长期护理时能找到政策依据;在推进公办护理机构发展的同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专业的老年护理机构,实行医养结合,对接收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单位给予政策性补贴,推进老年护理服务的专业化和社会化进程。其次,设立社区养老日托护理中心。借鉴日本的“居家服务”,鼓励社区创新居家护理服务形式,如安排家庭护理员上门服务,对失能老人进行身体护理、生活咨询等服务及用餐、入浴、日常生活训练等各种服务;定期早晚接送老人到设在社区的养老日托护理中心或其他养老机构接受短期的护理服务,增强社区居家护理服务的功能。再次,鼓励家庭照护。家人不是专业人士,护理经验不足,建议家庭成员学习用药、饮食、慢性病防控等健康知识,以提高家庭护理的水平,保证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品质;由于家庭其他成员供养是农村老人的主要生活来源,老人由家庭照护导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能外出工作,经济收入减少,加重家庭经济负担,建议省政府对农村失能、半失能老人进行机构护理补助或生活补贴,以保证家庭照护的质量。

3.4抓住机遇、培育“银发”工程 老龄化带来了巨大的养老和社会保障建设需求并将创造一个庞大的消费市场。由于老龄消费具有明显特征,其商品和服务带有一定的稳固性和不可替代性,要逐步形成老年人口的消费潮流,保障老年人消费的权益〔8〕。如老年教育、老年保健、老年医疗、老年用品等等,建议发展老龄医疗卫生事业、开发符合老年人要求的住房及基础设施、开发和生产适合老年人需求的老年产品。据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网上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养老市场产品需求的金额已达到8 000亿元,但目前的有效供给却远远满足不了这一需求。长期以来,政府和企业对老龄产业的认识存在误区,普遍认为开发老龄产业“投入大、风险高、回报少、公益性强”,没有大的发展前途。导致老龄产业形成不了规模效益和品牌效益,投入不足,总量偏小、结构单一、功能泛化,远远满足不了老年人全方位、多层次的养老需求。建议吉林省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把具有极大潜在市场的老年产业做出规模。

3.5大力培养养老服务人才 吉林省失能半失能老人已达到6万多人,需要专业护理人员和家庭照料者将近1.5万人。然而,目前省内各类养老机构中从业人员的数量和资质均不能满足需要,养老服务人才严重匮乏;应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和使用制度,确保社会对养老服务人才的需要。首先,加强在岗人员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素质。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重视从业人员素质培养。对从业人员实施考试与进修制度,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可以从业〔9〕。一方面对现有的以“4050”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为从业主体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应当按照劳动部门技能培训的要求,根据所从事家政养老服务进行培训,可加强对老人的起居服务、卫生清理服务、预防保健服务、心理疏导服务等培训,提高专业素质〔11〕;另一方面,鼓励年轻人从事养老工作,为吸引年轻人入行,建议政府承担所有学习费用,结业后要求学员必须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通过为政府提供服务抵扣相应的学费,这样可以为养老服务队伍储蓄后备力量。其次,设立养老服务专业,培养专业人才。目前吉林省除个别中、高等职业院校设有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社区康复等与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外,本科院校尚未设立专门的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建议在已开设家政学专业的省属高校吉林农业大学增设养老服务专业,由吉林省教育厅提请国家教育部批准将其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依据联合国在世界老龄问题大会提出的“建设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社会”的目标进行课程设置,设置老年学概论、养老服务业概论等专业基础课和老年护理、老年营养与膳食等实训课,条件成熟后可以发展养老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学历教育,培养高层次养老服务人才和师资队伍。

1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2089.

2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2091.

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EB/OL〕.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309/2013090518493.shtml.

4吉林省统计局.吉林省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吉林省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549-83.

5Duvall EM. Marriage and family development〔M〕.5th ed. Philadelphia:Lippinott,1977:493-543.

6陈玉娟.石家庄市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与对策〔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3;33(4):901-2.

7肖 莎.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及问题〔J〕.江南论坛,2013;3(11):31-2.

8刘 平,周 浩.山东省人口老龄化现状及对策〔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3;27(4):89-94

9诸晓玲,石人炳.我国家政养老服务建设探析〔J〕.江苏商论,2013;(6):60-2.

〔2015-10-28修回〕

(编辑 张 慧)

C913.7

A

1005-9202(2017)21-5476-04;

10.3969/j.issn.1005-9202.2017.21.114

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20130420106FG);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点课题(吉教科文合字〔2013〕第80号)

肖 强(1966-),女,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家政教育、养老服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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