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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经营未附检疫证明动物案的分析

2017-01-16,,

中国动物检疫 2017年2期
关键词:杨某行政处罚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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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州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芒市 678400)

一起经营未附检疫证明动物案的分析

杨洪娟,李 洁,李 霖

(云南省德宏州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芒市 678400)

本文介绍了一起工商部门移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的经营未附检疫证明动物案。通过对查处过程的分析,探讨案件办理和文书制作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应采取的措施。

经营;动物;未附检疫证明 ;查处;措施

1 案情概况

1.1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4日,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县工商局移送的一起经营未附检疫证明动物案,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立案调查。

经查,2014年10月23日凌晨,公安机关在A县B镇截获一车水牛,共计25头、重量约150公斤/头、价值约3 000~4 000元/头。货主杨某和李某,驾驶员孙某,均不能提供该批水牛的检疫证明和车辆的消毒证明。据货主交代,该25头牛原本是在A县境内买来自己饲养的,但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放牧场地减少、饲料储备不足等原因,准备运输到C县大牲畜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因为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经营、运输动物必须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检疫证明,从而导致此次事件的发生。

1.2调查取证

证据1:县工商局移送函及相关材料。

证据2:当事人杨某的《询问笔录》。

证据3:驾驶员孙某的《询问笔录》。

证据4:《现场勘验笔录》。

证据5:李某、杨某、孙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孙某的驾驶证复印件。

以上五份证据共同证明:孙某运输的牛没有附检疫证明,涉案水牛共计25头、重量约150公斤/头、价值约3 000~4 000元/头,货主杨某、承运人孙某,约定运费1 200元且尚未支付,车辆的基本情况等。

证据6:《监督检查记录》。

证据7:《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证据8:《案件处理意见书》。

以上三份证据证明:该车水牛异地保存在另一涉案当事人李某家,保存时间15天,期间要求每天消毒场地一次、密切观察牛群,若出现疾病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1.3案件处理

11月7日,执法机关根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对案件作出处理意见,认定当事人杨某、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5 000元人民币罚款;(2)责令改正运输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当日,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三日内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1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运输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 000元人民币。当事人当日缴纳罚款5 000元。

2 本案办理及案件存在的问题

2.1案由确定不准确

本案确定的案由是“涉嫌运输未经检疫的动物案”。该表述不符合规范,应当是“涉嫌运输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案”。基于案件的情况,当事人杨某和李某的行为属于经营、运输未附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所以应当将案由确定为“涉嫌经营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案”。

2.2当事人确定有瑕疵

本案确定的当事人为杨某和李某,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并没有对李某进行询问。杨某在《询问笔录》中仅提到一句“李某和孙某一起把牛送上车”,而在承运人孙某的笔录里没有提到李某,因为缺乏证据证明李某是货主或证明杨某和李某之间的关系,而直接把李某认定为当事人是有瑕疵的。本案没有对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进行另案处罚。《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2.3证据收集不全面

第一,从证据2和3中看出执法人员仅仅对当事人杨某和驾驶员孙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没有对另一名当事人李某进行询问。第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每头牛价值约3 000~4 000元是指买价还是卖价尚不明确。第三,本案现场检查勘验时,对牛的标识佩戴情况和健康状况没有描述。最后,没有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照片。

2.4法律适用有偏差

本案认定当事人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处罚决定。笔者认为,本案适用法律上既没有具体到款项(应该是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七十七条第三项),又在适用法律条款上有偏差。当事人的行为应该是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对应的禁止性条款是该法第四十五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某种特定动物疫病达到了消灭标准,除没有特定的疫病发生这一必要条件外,还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地区界限应由有效的天然屏障或法律边界清楚划定;二是区域内要具有完善的动物疫病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动物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动物防疫屏障体系以及保证这些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行政制度和技术、资金支持;三是宣布无疫病必须要有令人信服、严密有效的疫病监测证据支持;四是除非实施严格的进口条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不能从感染地区或国家进口可能引入疫病的畜禽及其产品。本案中不涉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不能依据该条进行处罚。本案中“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5部分程序不合法

执法人员将25头水牛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保存时间是15日,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本案中的《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的决定程序不合法,应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若临床检查健康,则解除登记保存,将25头牛返还。本案涉及罚款数额较大,执法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较大数额罚款,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对公民罚款超过三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三万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云南地区的相关规定,对公民罚款1 000元以上即属较大数额罚款,而本案中对当事人的罚款已经达到较大数额,所以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本案中当事人将罚款交到了A县畜牧兽医局,没有体现罚缴分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3 文书规范问题

3.1部分文书设定的栏目被修改

3.2卷内目录顺序错误,备考表未填写

3.3案号编注不规范

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执法机关简称+执法类别+行为种类简称(如立、告、罚等)+年份+序号”。通常序号前面不用加0,正确写法应该是A动监罚〔2014〕1号。

3.4案件来源不规范

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较其他机关移送,有关部门移送更为适宜。

3.5无需填写空格的没有用斜线划去

3.6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复议机关填写清楚名称

3.7日期书写不规范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文书落款日期用阿拉伯数字不规范,应用汉字。

3.7结案报告处罚决定送达时间错误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处罚决定送达时间错误,应为2014年11月11日。

4 应采取的措施

4.1建立一套完整、可行的规章制度

建议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4.2加强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

建议从基础法律法规知识、执法经验交流、典型案例评析等方面进行培训,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责任编辑:白雅娟)

Analysis on a Case Involving Animals without Quarantine Certi fi cate

Yang Hongjuan,Li Jie,Li Lin
(Dehong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Mang,Yunnan 678400)

Recently,a case of selling animals without quarantine certificate transferred from the loc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uthority was investigated by Dehong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In this article,its investigation progress was analyzed,questions on how to deal with such cases and standards for documentation were discussed. At last,some measures needed to be adopted were put forward.

management;animals;without quarantine certi fi cate;investigation;measures

S851.33

:B

:1005-944X(2017)02-0076-03

10.3969/j.issn.1005-944X.201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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