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登记保存在动物卫生执法中的运用
2017-01-15
(长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南长沙 410013)
证据登记保存在动物卫生执法中的运用
胡鹏辉,陈宇明,朱 振,孙 治,曹 槊,黄 琼,谭镜明
(长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南长沙 410013)
证据登记保存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已被广泛使用。实际操作中,对一些违法物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采取抽样、抽检、留验、隔离、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大都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本文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证据登记保存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阐明了“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的含义。
动物卫生监督;证据登记保存;实际操作;七日内
证据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已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被广泛使用。实际操作中,针对部分违法物品,法律尚未明文规定可以采取抽样、抽检、留验、隔离、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大都采用证据登记保存。由于证据登记保存有法律界定的不确定性和相当的强制性,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适用不当,极易造成违规执法。
1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与法定条件
1.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1.2 法定条件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根据《行政处罚法》,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1 法定情形。证据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措施。
1.2.2 法定批准。批准采取证据登记保存的法定权限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证据登记保存之前,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1.2.3 法定时限。行政机关实施证据登记保存的法定时限只有七日,必须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1.2.4 法定要求。行政机关在证据登记保存期间,必须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销售、非法转移、损毁或者隐匿证据。
1.2.5 当事人法定。执法人员在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予以注明。
1.2.6 法定人员。应当有不少于两名的执法人员现场操作,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 证据登记保存的具体适用
2.1 前置条件
一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二是“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这样设定是从立法者、实施者的角度作出限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要同时具备和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实施登记保存的情况都是在应急状态下,现场实施的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有必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尽快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于同日补办证据登记保存审批手续。
2.2 保存的物品必须明确且具关联性
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三个基本特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必然的关联。
2.3 遵循证据收集的一般步骤
一是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二是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三是下达证据保存通知书;四是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并将异地保存的物品编号登记存放、妥善保管。
2.4 文书制作要规范
制作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时,应准确、详细登记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项目,使用标准计量单位。
2.5 严格遵守处理期限
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该规定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机关登记保存的有效期只有七日,超过规定期限做出的登记保存被视为无效;二是做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若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或登记保存的证据与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关联的,应当及时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3 证据登记保存中最需要商榷的两个问题
3.1 正确区分证据和违法物品的概念
目前,普遍的做法是用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对违法物品进行保存,以此代替扣押单。然而这个过程的本质是将违法物品作为物证进行的保存。对物证的处理完全不同于对违法物品的处理,对证据的处理就是判定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过程,只有当证据同违法物品是高度同一的情况下,才能把证据保存的物品作为违法物品依法进行处理。
3.2 如何界定“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目前针对“处理决定”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部分执法机构认为,做出处理决定等于做出处罚决定;二是认为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就是做出处理决定;三是有执法机关因为无法界定该“处理决定”的内涵,进而避免使用证据登记保存。笔者认为,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三)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四)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五)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据此,笔者分析:登记保存的证据只能依据第三十五条的五款内容做出决定,在七日内以《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的形式书面告知当事人,并非要求执法机关做出其它方面的任何决定。
(责任编辑:白雅娟)
Application of Registra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 in Animal Health Law Enforcement
Hu Penghui,Chen Yuming,Zhu Zhen,Sun Zhi,Cao Shuo,Huang Qiong,Tan Jingming
(Changsha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Changsha,Hunan 410013)
In the process of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evidence registration is widely used. In practice,some of the illegal items,the law does not expressly can take sampling, sampling inspection,observation,isolation,sealing-up,attachment and other measures,most of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were carried out the registra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 According to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Lawand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Procedures,the provisions of agricultural registra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 in the regulations on the use of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were described and discussed,the“implementation of registra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 shall timely make treatment decisions within seven days”was clarified.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evidence registration and preservation;practical operation;within seven days
S851.33
:B
:1005-944X(2017)05-0068-03
10.3969/j.issn.1005-944X.2017.0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