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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探析

2017-01-14刘元华

教师·上 2016年12期
关键词:管理权教育权冲突

刘元华

摘 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党在大力弘扬中国梦的时代契机下最直接的助推力和精神动力,是与我国的发展紧紧相依的。人才云集的高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专业知识理论传播的重要阵地,但是近年来,学生起诉高校案件接二连三地发生,原因何在?文章拟从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关系角度进行分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探讨高校管理权和学生受教育权的良好互动,不断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基础。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扮演着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角色,也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但是近年来学生起诉高校案件接连发生,这在教育界、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存在冲突的原因何在?问题如何解决?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围绕此等问题,本文作粗浅探讨。

一、学生受教育权和高校管理权的内涵

笔者赞同“学生受教育权既是政治性权利也是经济性权利”学说。受教育权的实质是使公民获取与人的生活能力有关的教育,故国家应从经济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受教育机会。

高校的管理权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并且属于公共权力中的公共行政权范畴。高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按照章程自主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享有办学自主权。

二、高校与学生关系中存在不和谐的问题

近几年来,许多高等学校纷纷被学生推上被告席,或以民事诉讼被告身份,或以行政诉讼被告身份,接受来自学生的质问。诉讼案件涉及的领域一般包括高等学校的招生、对学生的惩戒、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等,集中体现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平衡问题。

1.高校管理权错位

在此仅以一例议之—校方对违反校规的学生常进行通报批评,我们想当然以为通报批评是高校享有的权力,然而,令人惊异的是,在有关高等院校管理的三部主要法律中,通报批评这一处分形式皆查无实据。另外,隐私权是宪法赋予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属于公民基本人权的事项国家只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

2.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存在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一般被界定为内部关系,高校做出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不视为行政行为,故亦不得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存在障碍。人们也一般习惯性地认为,高校对学生的奖惩(包括依校规开除学生)是高校当然的权力是毋庸置疑的。另外,教育行政部门在行政申诉的行政救济中常常做一些协调劝解工作,最多责令校方进行检查。行政救济徒有其名,监督作用不到位。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平衡

1.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目标客观看待权力与权利冲突

当权利发生冲突时,不能简单地认定何种权利优先得到保护,何种权利应加以禁止,如何在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寻求平衡才是关键问题和根本问题。我们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国家的目标引领下,认真审视我们的微观领域权力与权利的冲突问题,应当尽力使不同权利在合理限度内都能受到法律保护,既要尊重高校的管理权,也要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使不同权利冲突所产生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实现高校管理与学生受教育的和谐局面。

2.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原则加强完善教育立法体系建设

我国现行教育立法明显存在教育立法缺位、跟不上时代的滞后、层次过低的现象。因此必须加强教育立法及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行政司法解释的建设。同时还应当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从高校的组织特性出发,有针对性地确定各自不同的管理程序和密度不等的监督机制,更好地体现高校管理的教育性、学术性和民主性。

3.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要求鼓励高校与学生协调双方关系

“爱国、敬业”可以作为高校和学生二者共同的行为准则,学生爱国爱学习,高校教师爱国敬业。在高校管理权和学生受教育权的关系中,高校和教师应当坚持诚信、友善的价值观。高校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塑造和提高大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高校与学生之间建立诚信、友善的良好互动,推动依法治校的过程更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秦惠民.高校管理法治化趋向中的观念碰撞和权利冲突[J].现代大学教育,2002,(1).

[2]姜国平.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平衡[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5,(2).

(作者单位:北京印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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