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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风险及建议

2017-01-13胡新利丁岩

财政监督 2016年11期
关键词:汇票质权票据

●胡新利 丁岩

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风险及建议

●胡新利 丁岩

本文对互联网票据理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当前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原因及其带来的风险,并针对其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 票据理财 投融资风险

一、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模式、流程和特点

互联网票据理财,是指融资企业将其持有的商业汇票通过互联网票据平台办理质押和托管,互联网票据平台根据融资企业融资需求及其所持有的商业汇票设计理财产品并发布,投资者通过互联网票据平台购买理财产品。

(一)业务模式

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参与者主要包括融资人、投资人、互联网票据平台、合作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保险公司,其中,互联网票据平台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银行成立平台,例如平安银行小票通、民生银行E票通等;另一类是企业成立的平台,比较典型的有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招财宝、上海金银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的金银猫等。

目前,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模式主要包括银行直销模式、银行与互联网投融资合作模式两种。银行直销模式,即银行发起业务,通过自身平台发布理财信息募集资金,银行行使代理质权人职责。银行与互联网投融资合作模式可以分成两种方式,一种是银行发起业务,行使代理质权人职责,互联网票据平台发布理财信息,比如恒丰银行与阿里巴巴招财宝合作模式;另一种是互联网票据平台发起业务,行使代理质权人职责,银行负责质押票据的托管,例如金银猫。

(二)业务流程——以某银行与某融资平台合作模式为例

票融通是某银行为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对接某融资平台推出的一款产品。业务流程如下:

1、融资人申请票据质押借款。融资人以其持有的商业汇票向某银行分支行申请办理质押借款,表达融资需求;某银行分支行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完毕后报总行审批。

2、资金募集。某银行总行将通过审批的业务推荐至某融资平台;某融资平台发布理财产品基础报价,报价中包含投资人利息收益、代收保险费、代收互联网票据平台服务费、银行服务费、其他费用等;投资人通过支付宝账户购买该理财产品;某银行分支行向融资人反馈募集资金结果。如果资金募集失败,融资人可选择终止交易或修改业务方案后重新发起募集。

3、借款发放。募集期满后,支付宝将资金划转至某银行总行指定账户;某银行总行根据协议扣除相关费用后,将资金划转至某银行分支行指定的内部账户;某银行分支行向借款人拨付募集到的资金。

4、募集资金到期处理。募集资金到期当日,某银行分支行直接从融资人账户将款项扣划至总行指定账户,由总行划转至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再支付给投资人。以票据到期款项支付的,某银行分支行匡算邮程,向承兑人发出委托收款。某银行分支行代融资人填写委托收款凭证,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收款人名称填写融资人的名称,账号填写某银行分支行其他应付款账号。票款收到后,某银行入融资入账或划转到支付宝账户支付给投资人。

5、理赔处理。如果承兑人不按期付款或明知承兑人无法于票据到期日按期付款的,由某银行总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付后,某银行分支行作为代理质权人向承兑人催收票据款项。某银行分支行收到承兑人的付款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后,划至融资人账户或某银行总行,由其划转到支付宝账户支付给投资人。

6、业务分润。在票融通业务中,所有费用均由融资人负担,其他参与者根据协议进行分润,某银行负责代为扣收和资金划转。

表1 票融通业务分润一览表

7、协议签订。票融通业务相关各方的协议在相应的业务环节进行签订,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相关协议见下表2:

表2 票融通业务相关协议一览表

(三)业务特点

1、参与者多,法律关系、利益分配复杂。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涉及的参与者较多,相关参与者根据需要在各业务环节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利益分配方面,互联网票据平台收取服务费,银行收取票据托管费,保险公司收取担保费用,投资人收取投资收益,这些费用均由融资人承担。部分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期限、金额起点、募集资金等情况见下表3:

表3 部分平台票据理财产品一览表

2、起点低,期限短,额度总量少。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延续了互联网货币基金理财“草根”的特性,金额起点门槛较低,甚至1元也能购买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有期限限制,主要根据融资人融资需求、票据到期日等要素确定。票据理财产品标的主要是小额商业汇票,融资人主要是小微企业,因此票据理财额度总量较少。

3、收益高。互联网票据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主要参考票据市场的贴现利率和资金价格设定,即票据贴现利率、资金价格上升,票据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也随之提高。票据贴现利率远高于货币基金理财收益、银行存款收益,因此,互联网票据理财收益率也远高于货币基金理财收益、银行存款收益。此外,由于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为抢占市场份额,部分平台,例如苏宁云商,采取了“产品收益+平台补贴”方式,将平台部分收益贴补给投资人,进一步推高了互联网票据理财的收益。

二、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原因

自2013年末首家互联网票据平台——金银猫平台上线以来,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方兴未艾,其得以快速发展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小微企业较强烈的票据融资需求是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

目前,产业链企业中的核心企业多以商业汇票向其供货配套的小微企业支付货款,小微企业持有大量的小额商业汇票。据统计,在市场流通的面额为500万元以下的小额票据约占票据总量20%。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据贴现是小微企业获得现金流的主要途径。但小额商业汇票贴现较难,银行囿于管理、信贷规模以及小额商业汇票转贴现受限等原因,更倾向于办理大额商业汇票贴现。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小微企业亟须为其持有的票据寻找有效的融资渠道,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恰好契合了这一需求。

(二)低风险高收益是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基金理财产品以较低的资金门槛、较好的用户体验,激发了“长尾市场”理财需求,掀起了全民理财的热潮。但2014年以来,“余额宝”类理财产品收益持续降低,互联网货币基金理财热逐渐退温,投资者特别是小散理财资金转向新的投资项目。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凭借商业汇票担保、保险公司担保和高达6%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迅速成为理财产品中的新宠,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蓬勃发展。

(三)互联网媒介是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重要推手

互联网精神的核心是开放、平等、协作、分享,互联网的特质决定了它既没有时间界限也没有地域界限,可以点对点或多点之间传递信息,信息传递是现代互联网的核心作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网民数量迅速增加。据统计,我国网民已达6.49亿。互联网票据理财以互联网为媒介,所有网民都可以通过互联网随时、随地在互联网票据平台上查看、办理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互联网的应用成为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发展的重要推手。

三、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风险

(一)制度风险

一是现行票据业务制度体系不能适应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发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主要规范传统的线下票据业务,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其票据质押、委托收款、资金清算与结算等业务流程与传统票据业务完全不同,现行票据业务法规制度不能够适应互联网票据业务的发展。二是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缺乏监管制度。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等进行了规定。但正式文件尚未发布。三是票据托管机构监管有待完善。质押票据的托管机构,可能是银行机构,也可能是票据中介机构。当银行机构充当托管机构时,风险相对可控;当票据中介机构充当托管机构时,在票据真伪鉴别、票据保管、委托收款等环节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二)法律风险

一是投资人法律风险。在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中,票据的质权人为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人,票据托管机构行使代理质权人职责,这就形成了多个投资人共享一张票据质权的状态。由于共享质权的投资人多且分散,代理质权人或任意单个质权人对票据质权的处置都会对其他质权人质权的实现产生影响。而且,互联网票据理财属于个人对企业借款,当借款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时,若企业破产,企业仅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在债权上不享有优先权。二是票据质押不做背书与现行法律不符。《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中,质押票据托管机构作为代理质权人办理票据质押时,不在票据上做质押背书,行使质权主要通过合同约定。如出现票据盗失等情况,质权人或代理质权人很难对未做质押背书的票据主张票据权利。三是票据委托收款和相关资金结算的操作与《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不符。在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中,票据到期后,多由票据托管机构而不是持票人发起委托收款,涉及账户不是相关权利人账户,而是银行内部账户或指定账户,违反了《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不符合“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支付结算原则。

(三)欺诈风险

目前,伪造、变造票据仍是票据诈骗的主要形式,互联网公司、票据中介公司票据真伪专业鉴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较低,一旦未能识别伪变造票据,以此设计、发布了互联网理财产品,将给投资人带来资金风险。除票据欺诈风险外,由于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从业者素质良莠不齐,其中蕴含的道德欺诈风险也不容忽视。

(四)支付风险

一是票面瑕疵引发的兑付风险。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涉及的票据如存在背书不连续、加盖印章不符合规定等问题,承兑人拒绝付款,可能引发支付风险。二是承兑人流动性不足引发的兑付风险。票据理财业务的质押物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行承兑汇票,另一类是商业承兑汇票。以银行承兑汇票为标的物的理财风险较小,以商业承兑汇票为标的物的理财风险较大,当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流动性不足或资金链断裂时,可能发生支付风险。

(五)对投资人风险提示不足

在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宣传中,互联网票据平台对产品信息的披露不够充分,除募资金额、收益率等信息外,对于产品的融资企业或项目少有甚至没有介绍,投资人无法全面了解资金流向情况。互联网票据平台多片面夸大银行承兑汇票的安全性,刻意忽略其潜在风险。如“票据宝”宣传表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的唯一风险是银行倒闭,未对存在的其他风险进行提示。

四、对策建议

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盘活了小微企业手中的票据存量,且资金成本远低于民间借贷利率,有利于支持小微企业经营发展,也丰富了个人投资渠道,发挥了互联网金融的普惠作用。建议将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纳入监管,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一)修改《票据法》等法规制度,重构票据业务制度体系

随着信息科技技术的进步和票据业务的发展,新技术、新事物不断涌现,《票据法》等现行法规制度逐步显现出滞后性和与当前票据业务的不相适应性,建议对《票据法》等相关法规制度进行修订完善,重构票据业务制度体系,将创新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等新票据业务纳入监管范畴,促进创新票据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二)完善互联网票据理财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票据理财知识教育和风险提示

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的投资者众多,部分投资人对票据理财知识了解不深,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较为薄弱。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互联网票据平台业务,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普及宣传票据业务知识,监督理财平台和发起人,建立健全风险提示制度,切实保障理财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应建立票据理财业务公示平台,全面披露理财产品信息。

(三)探索研究电子商业汇票作为票据理财标的物的可能性,扩大电子商业汇票使用

电子商业汇票与纸票相比具有安全、便捷等优点。电子商业汇票尚未进入票据理财领域,主要原因是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必须要进行电子签名,而互联网票据理财由银行机构或票据平台代替投资人行使质权人职责,未在票据上进行质押背书。可研究评估将电子商业汇票质押给代理质权人,由其实施电子签名的行为是否可行,如果可行,可选取银行机构试点办理以电子商业汇票为标的物的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进一步提升理财业务的安全性。

(四)银行机构转变经营思路,加强与互联网票据平台的合作

银行机构应充分认识互联网票据业务发展对传统票据业务的影响,并积极应对。应转变经营思路,将小票、散票贴现业务纳入拓展范围,参照发展小微企业贷款方式优化流程,推行批量处理、流水作业运作;充分利用网上和线下客户资源,自主经营票据理财业务,凭借专业、可靠的服务赢得客户;加强与票据理财平台的合作,借助其网络渠道优势做大托管业务规模。■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叶文辉.2015.互联网票据平台P2B模式存在的风险与监管建议[J].金融会计,5。

(本栏目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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