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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态环境、金融主体发展及其关系探析
——基于区域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

2017-01-13周建荣

财政监督 2016年11期
关键词:主体金融区域

●周建荣

金融生态环境、金融主体发展及其关系探析
——基于区域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

●周建荣

本文基于金融生态环境的基本构成要素分析了其影响金融主体发展的基本路径,发现金融生态环境对于金融主体发展的影响主要通过法律诚信环境、政府行为与经济基础而实现。在此基础上本文选择2005—2014年我国省级面板数据为样本,区分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对金融生态环境与金融主体发展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研究发现,金融生态环境的三大构成要素均与区域金融主体发展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且三大构成要素中政府行为要素对于区域金融主体发展的刺激效用最大,法律诚信环境次之,最后为经济基础。未来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制定与其相适应的政策制度,将有助于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尤其是通过法律制度和非制度性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在规范金融市场、助力金融主体效率提升上具有直接的正向刺激效用;同时应进一步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规模的扩展和产业结构升级,加大本区域与外部的交流,营造更为开放的经济发展环境。

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主体发展 法律环境 政府行为 经济基础

对于金融问题的生态视角解析源于2004年周小川对生态学概念与金融领域的融合性研究,其直接将“金融生态”定义为影响金融运行基础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法制等一系列因素,自此开启了理论界对于金融生态的关注。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研究视角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与解释,但究其本质均主张金融生态环境应包含两个基本部分:金融主体与影响其运行的外部环境,且该外部环境涵盖社会、经济、法治、文化、习俗等各方面;不仅如此,金融主体与生态外部环境的动态平衡主要基于特定的协调机制,一旦系统的平衡状态被打破则意味着金融风险的产生。可见,基于金融生态观视角可以将金融风险解释为金融主体与金融生态环境间的非协调发展。那么,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或者说对于金融运营效率的提升均可从金融主体的持续健康发展入手,即实现金融主体与金融生态环境间的协调运营;而对于金融发展速度与质量的衡量则同样可以转变为对金融生态状况的评估,基于此,对于金融主体所处的外部生态环境的完善也就成为理论界与实物界关注的焦点。本文拟基于对金融生态环境构成要素的解析,探寻其影响金融主体发展的主要机理与路径,并选择不同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实证检验其对金融主体发展速度的影响,以期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区域金融主体协调发展提供理论借鉴。

一、金融生态环境的定义及构成要素

从已有文献的分析结果来看,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金融生态环境”为仿生概念,其所要描述的是金融外部环境的基本生态特征与发展运行规律。但对于其具体的定义则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即狭义环境观、广义系统观和综合环境观三大类。具体来说:狭义环境观侧重于从微观视角对金融生态环境进行解读,该理念最早诞生于白钦先教授对金融的解释中,他首次将金融视为影响环境质量的资源因素,指出该类资源凭借对自身配置状况的影响而实现对其他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是扩大总体经济资源基数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重要影响因素,而对金融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就构成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环境。虽然其并未对金融生态环境进行明确的定义,但对于基于金融资源利益效率而提出的金融环境概念为后续金融生态观的形成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延续金融环境观,周小川2004年正式提出“金融生态环境”概念,将其解释为区别于金融机构内部运行体系的外部环境,即涵盖法律、社会信用、会计准则、服务、银企关系等一系列体系的综合系统。该观点也得到了苏宁、曾康霖等学者的支持。可见,狭义金融生态环境观认为其就是在仿生学原理基础上所构建的具体的、综合性的金融体系运行模型,对该综合金融运行体系进行分解则又可将其划分为法制体系、管理体制、服务体系、银企关系等子体系。广义金融环境系统观则主张从宏观视角对这一综合系统进行剖析,以李扬为代表的部分研究者指出,金融生态环境是一个综合系统,但该系统并不会直接创造金融产品或服务,它主要服务于具体的金融主体,因此,金融生态环境不仅仅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等基本外部环境要素,还应涵盖由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等所构建的具体的金融主体,也正是由于金融主体的存在才实现了金融生态环境的效率提升效用。徐诺金(2005)则进一步指出,金融生态环境同自然生态环境一样,金融主体与金融环境间同样存在调节机制,在此调节机制的作用下才最终形成了系统的动态平衡。可见,宏观金融生态环境观认为其就是由金融生态主体、金融生态环境和生态调节所构建的一种开放性的、复杂的生态系统。综合金融生态环境观则融合了上述两种观点,认为对于金融生态环境的认识应该从综合视角进行全面解读,既认可微观环境观所强调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组成体系,也认可宏观环境观所强调的金融主体及其主导体运行的调节机制。综上所述不难发现,虽然三种观点对于金融生态环境进行了不同的定义,但均认同了法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环境要素对金融主体行为的影响,即金融主体行为的开展是基于特定金融生态环境的结果,且金融生态环境的平稳运行是一系列因素协调作用的结果。据此本文认为金融生态环境主要指影响金融主体运行的外部环境,且该环境并非单一的经济环境而是包含法律法规、信用体系、政府管理、社会经济规模与运行质量等的综合环境系统。

通过对上述金融生态环境的定义可以看出,具体的构成要素将对金融生态环境产生彼此各异的影响,而调节机制的存在又使得各构成要素间存在相互联系。这就意味着对于金融生态环境与金融主体发展关系的探讨,应落实到具体影响因素作用路径的探讨上。通过对现有研究的整理发现,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例如,周小川主要从经济层面出发指出其主要包括具体的经济基础、区域银企关系以及整体的社会信用体系等要素;而李杨等则对于金融生态环境要素所涵盖的范围定义更广,认为应包括法律、经济(整体经济基础和区域金融水平)、诚信文化、公共服务等要素;徐诺金也指出金融生态环境应涵盖经济、法制、政治等多层面要素。可见,虽然在具体包含要素上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但学者们基本认同所包含的要素其至少应涵盖法律制度、信用体系、政府管理行为与经济基础等基本层面。结合本文研究焦点以及对于金融生态环境的定义,更多的是基于微观视角的解读,因此,本文认为金融生态环境所包含的基本要素为法律制度、社会信用、政府行为与经济基础。具体而言,法律制度层面的影响因素主要强调的是一国具体的法律(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和制度(依照法律而构建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制度);社会信用层面的因素则主要指经济人在具体社会活动中所形成的与信用相关的道德风俗、个人意识形态和个体价值观等,这些社会信用因素将主导人的具体经济活动,产生彼此各异的经济行为;政府行为层面的因素则主要为基于社会管理而发生的一系列行政行为,该行为的发出者为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对象则为社会、经济和金融等领域所发生的一切活动;经济基础因素则包含经济发展的质与量两个具体层面的因素,即一国具体的经济增长状况与经济运行质量。

可见,来自于政府的管理行为将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既形成对社会、经济与金融的约束,又对金融主体运作形成规则与保证;没有强制的法律保障就无法实现社会的平稳运行和经济的有序发展,而伴随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水平的持续提升,对于更高层次上的健康社会环境的维护又会导致对政府管理行为的更高要求和对法律制度完善的新需求。法律制度、社会信用、政府行为与经济基础是影响具体经济行为开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构成金融生态环境的具体要素,它们既对金融生态环境产生彼此各异的影响,又通过彼此相互作用、互相影响对金融主体发展产生作用,促使金融生态环境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二、金融生态影响金融主体发展的基本路径

前述已经明确金融生态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制度、信用、政府行为与经济基础,而落实到实际经济社会,这些因素将因区域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状态,这将进一步导致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差异进而决定金融主体不同的发展速度。对于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事实上就是对其构成各要素效用的有效发挥,使其能与区域金融主体发展有机统一起来,在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区域资源利用效率的有效提升和资金使用质量的大幅提高。这也表明对于金融生态环境与金融主体间互动关系的探讨,其本质就是对构成金融生态环境各要素作用于金融主体具体路基的揭示。

(一)法律制度、社会信用作用于金融主体的主要路径

制度经济学指出有序的、科学的制度安排将直接提升整体经济效率,而金融作为经济的重要核心,制度安排同样对其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影响。至于制度的范畴,Nosh就明确指出作为正式制度代表的法律和非正式制度的社会信用均应包含其中。这就不难发现,事实上对法律制度、信用与金融主体间关系的研究,就转变为对制度与效率间关系的探析。

首先,现代的金融本质就是经营活动的资本化过程,交易费用的存在是其本质特性之所在,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将直接对金融主体交易费用的高低产生直接影响。现实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决定了参与交易的金融主体必然会支付相关的交易费用,进而实现对金融资源的配置。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交易环境的有序性,即可以通过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减少交易主体支付不必要的额外交易费用,在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下预防金融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最终实现对金融资源的高效配置和金融主体自身效率的提升。

其次,作为基础性制度的产权制度将直接作用于金融资源的配置,进而实现对金融主体效率的影响。产权制度清晰与否直接决定了金融交易各方的具体交易行为,在完善产权关系下,不仅确保了产权形式的可分割性和产权交易的市场化,还实现了产权主体的多元性,这就为金融主体规范自我行为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进而能够通过产权安排的有效性实现对交易费用的控制,提升金融主体效率。

最后,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制度本身会通过对自我的持续完善而实现对金融主体所出生态环境的改善,进而实现对金融主体效率的提升。伴随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原本与金融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生态环境会随之变化,经历由适应到不适应的转变,这就要求通过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的持续完善和优化来实现对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保障社会生产活动中所产生的融资需求的及时有效满足,进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提升整体效率。不仅如此,这种制度完善需求还会进一步转化为推动金融主体自身发展的外在动力,实现金融规模的有效扩展和金融创新的优化,即制度变迁可以实现对金融主体发展的有效助推。

(二)区域性政府行为作用于金融主体发展的主要路径

政府作为市场运行的管理者,可通过政策制定实现对市场经济行为的有效规范和发展方向引导,尤其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制定可实现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而影响金融主体行为的发挥。在金融市场中对于不良金融行为的打击是维护良好环境的有效手段,政府可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实现对金融生态环境的有效净化,进而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而这将有助于金融主体相关交易行为的开展。若政府行为不当或保护乏力则可能直接导致市场金融主体利益受损,进而影响整体效率的提升。不仅如此,政府还可通过影响社会信用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这将有助于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金融主体交易效率的提升。研究指出,金融生态环境中社会信用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银行信用和企业信用,而从政府市场参与行为来看,其既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又是经济事务的直接参与者,必然会对两者产生影响。来自于政府的良好的信用观念和行为可以对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也会影响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进而实现对金融交易行为的规范和交易效率的提升,最终实现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政府不仅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还是社会经济事务的参与者,这就决定了其可以通过自身所开展的相关经济活动实现对金融主体的影响。结合经济运行的整个过程来看,经济规模的大小、市场化程度的高低和投资效率的状况等是其直接影响因素,而来自于政府的效用则正是通过作用于这些因素而实现对整体经济运行的影响:一方面,地方政府行为具有准企业行为,其自身经济活动的开展将对区域市场化程度的提升产生直接影响,而对于地方财政的改善行为又将对民营经济发展产生助推效用;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合理竞争行为的开展,有助于提升其公共服务能力,而这将直接导致区域投资环境的改善和产业升级的有效推进,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对区域经济水平的提升和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而这为金融主体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保障。来自于政府行为的影响还可以直接体现于对金融市场的规范中,即直接对金融主体所开展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由于金融体系自身具有风险性、市场性特征,需要必要的政府管理行为来维持市场的良好运行,否则将不可避免的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但必须指出的是,来自于政府的干预应是方向性的引导和行为的监督,而非运行过程的干涉,否则有可能导致因政府管制过度而出现金融市场高度垄断或低效率的后果,这反而会抑制金融主体的发展。

(三)经济基础作用于金融主体的主要路径

对于经济基础对金融主体的影响将主要从经济的“量”和“质”两方面来分别进行阐述,即主要从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运行质量对其影响路径进行阐述。Greenwood和Smith研究指出,固定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人均财富的增长会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的发展,即当人均财富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会鼓励居民支付固定交易费用来建立金融主体。而且,伴随经济总量的持续上升,希望通过金融主体而享受金融服务或参与金融交易的居民数也会不断增多,进而促使金融主体也不断发展,这反过来又会通过对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而实现对整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助推。Levine则更进一步指出,由于固定交易费用会伴随金融主体的发展而不断增加,这会鼓励金融主体自身实现由简单到复杂的转化,因为这种转化可以使其在金融市场中获取更多的竞争优势。这也表明,金融主体的发展是建立于经济规模扩大、经济交易量增加的基础之上。

而来自于经济质量提升对金融主体发展的促进效用则主要实现于产业结构、经济活跃度和经济开放度三方面。一是,资源配置逐效率的存在促使金融主体增强自我运行的稳健性,进而实现对金融运行效率的提升。结构主义“资源配置逐效率”认为,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生产要素的流动会遵循由低效率部门到高效率部门的基本规律,进而实现对整体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在金融市场该规律同样存在,这也对金融部门形成了无形的压力,其必须通过资金投放质量的提升来获取更多资源,这必然要求金融主体实现更稳健的运行。二是,经济活跃程度的提升可以在刺激经济整体水平提升的同时实现金融主体活力的提升,尤其是区域内商贸活动与投资活动交易的频繁,会产生更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进而直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潜力的提升和区域金融主体竞争实力的增强。而且经济活跃度的提升会带来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会对金融服务提出多样化需求,促使金融服务群体趋于多元化,这必然导致金融服务效率的提升和金融主体的快速发展。三是,经济开放度的提升会导致对外贸易的同步发展,进而实现金融服务需求的上升,而这会刺激金融主体不断自我发展和完善。新古典增长理论指出,经济开放度的提升会导致贸易开放度提升,而这不仅可以实现经济规模的有效扩展,还能促使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和技术的持续进步。而这种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的提升,自然需要更完善的资金服务,其不仅直接导致了汇兑、信用证等国际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还促使了证券市场的快速成长,即有效扩展了金融主体的业务范围和自我潜在的成长空间。

可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诚信体系的有效构建,可以通过对产权的明晰和交易费用的降低而实现对金融主体效率的提升;而政府行为则通过作用于具体的政策制定、相关金融行为的规范和直接的金融干预,来实现对金融主体行为的影响,刺激其不断发展;经济规模的有效扩展,不仅能促进金融服务范围的有效扩展和参与金融交易的居民数增多,进而促使金融主体不断发展,还会刺激金融主体逐渐实现由简单到复杂的转变,而产业结构的持续升级、经济开放度和经济活跃度的提升则会实现金融服务需求的上升,进而刺激金融主体不断自我发展和完善。

三、金融生态差异影响金融主体发展的实证检验

为进一步验证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主体发展的影响,将选择我国东中西部三个不同区域2005—2014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就金融生态环境整体上对区域金融主体发展产生的差异进行实证检验。所采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中国财政年鉴》《中国法律年鉴》和wind数据库。

(一)模型设计与变量选取

通过上述对金融生态环境与金融主体(J)发展间关系的探讨,基于法信与社会信用环境(F)、政府行为(Z)和经济基础(X)三个金融生态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构建模型如下:

(1)式中的i表示金融主体所处的具体区域,t则表示具体时间。

通过构建层次树模型构建各因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结构模型,并根据T.L.Satty的1-9比例标度法进行两两因素对比,通过赋值确定同一层元素相对于上一层指标重要程度的数值,具体见表1、表2所示。

表1 金融生态环境指标评价体系及权重

金融主体指标评价体系则包括1个目标层、2个准则层及9个指标层,具体见表2。

表2 金融主体指标层

根据上述金融生态环境指标权重并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后,可分别得出我国东中西部法信环境、政府行为、经济基础和金融主体的相关数据。

(二)东中西部三大区域的实证结果及分析

为避免伪回归现象的出现,在进行实证检验前将先对面板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即通过LLC检验方法、IPS、ADF-fisher和PP-fishe检验方法确定模型的平稳性,具体见表3。

表3 单位根检验

由于表3变量在多数情况下均接受“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这就意味着所选择的面板数据为非平稳数据,还需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差分检验,具体见表4。由表4可见,所有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即意味着其均为一阶单整。

表4 一阶差分值面板的单位根检验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模型进行均衡关系检验,将选择

Pedroni协整检验方法,具体结果见表5。由表5可知,Panel ADF-Statisti和Group ADF-Statistic均在5%显著性水平下拒绝“不存在协整关系”的原假设;而Panel v-Statistic,Panel PPStatistic和Gzoup PP-Statistic则均在1%显著性水平下拒绝“不存在协整关系”的原假设,故可以判定变量间存在均衡关系。

表5 协整检验

在此基础上对面板进行回归,假设面板模型为齐性参数模型,则:

(2)式中,D为地区数,T为时期数,B为解释变量个数,s1、s2、s3模型回归残差平方和。查表可知,J0.05=1.34,J1<J0.05故接受面板模型为齐性参数模型的原假设。同理,分别对东中西部的面板数据进行检验,可知其面板模型均满足齐性参数模型。故以齐次参数模型分别对东部、中部和西部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结果见表6。

表6 三大因素影响金融主体发展的区域差异统计结果

由表6可知,回归模型拟合优度基本都在0.5以上,即回归模型拟合效果较好。其中,法律及社会信用环境的相关系数显著为正且在5%和10%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这就意味着良好的法律与信用环境将有助于金融主体发展,即两者间存在正相关性。具体而言,东中西部部地区法律与信用环境与区域金融主体发展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7407、0.6716和0.6135,这也表明法律与信用环境对区域金融主体发展的影响差异并不显著。政府行为的相关系数显著为正且在1%和5%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这意味着合理的政府行为将有助于金融主体发展,即两者间存在正相关性。其中,东中西部地区政府行为因素与区域金融主体发展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7804、0.8264和0.7315,这就意味着政府行为对中部地区金融主体发展的影响最为显著,其次为东部区域,最后为西部区域;经济基础的相关系数显著为正且在1%和5%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这就意味着良好的经济基础将有助于金融主体发展,即两者间存在正相关性。其中,东中西部部地区政府行为因素与区域金融主体发展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5218、0.4709和0.4204,即经济基础因素对东部地区金融主体发展的影响最为显著,其次为中部区域,最后为西部区域。

四、结论

基于金融生态环境的基本构成要素分析了其影响金融主体发展的基本路径,发现金融生态环境对于金融主体发展的影响主要通过法律环境、社会诚信、政府行为与经济基础而实现。在此基础上选择2005—2014年我国省级面板数据为样本区分东中西部三大区域,进一步对金融生态环境与金融主体发展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金融生态环境的三大构成要素均与区域金融主体发展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且三大构成要素中政府行为要素对于区域金融主体发展的刺激效用最大,法律环境、社会诚信次之,最后为经济基础。这就意味着未来政府行为在引导区域金融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效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实际情况而制定与其相适应的政策制度将有助于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尤其是通过法律制度和非制度性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在规范金融市场助力金融主体效率提升上具有直接的正向刺激效用。而区域经济基础的强弱也直接影响着金融主体的发展,实证检验就证明经济基础更为优越的东部地区,其对于区域金融主体发展的助推效用相较于经济水平更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而言更为显著,未来应进一步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规模的扩展和产业结构升级,同时加大本区域与外部的交流,营造更为开放的经济发展环境。■

(作者单位: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1.Levine,R.1998.The Legal Environment,Banks,and Long-run Economic Growth[J].Journal of Money,Credit,and Banking,30 (3).

2.白钦先等.2001.金融可持续发展研究导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3.莱斯特.R.布朗.2002.生态经济[M].北京:东方出版化。

4.李扬、张涛.2009.中国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2008-2009) [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5.苏宁.优化金融环境,改善金融生态[N].金融时报,2005-7-13。

6.徐诺金.2005.论我国金融生态环境问题[J].金融研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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