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防范浅析*
2017-01-13贾东明郭崧
贾东明,郭崧
(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杭州 310018;2.浙江省拱宸强制隔离戒毒所,杭州 310010)
无人机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防范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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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杭州 310018;2.浙江省拱宸强制隔离戒毒所,杭州 310010)
从维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全维度的安全防范视角出发,突出防止在其空域出现的危险隐患,基于现有的戒毒场所安防设施和相关规定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分析戒毒场所出现无人机“入侵”的形式,并就下一步的安全防范,提出相应的措施。
无人机;戒毒场所;安全防范
“无人机”是无人驾驶飞机系统的简称,英文缩写为“UAV”,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机,总体来讲无人机是由“机、站、链”(飞机、地面站、链路)三部分组成[1];根据飞行原理,可分为固定翼无人机、多旋翼无人机、无人直升机等类型;根据空机质量,可分为微型、轻型、小型、大型;根据应用领域,又可分为军用与民用[2]。由于微、小型多旋翼民用无人机获得渠道简单、自动化程度较高、易于操作改装且价格相对低廉正在被无人机爱好者所“热捧”,因此该类的无人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得到广泛推广。其一经问世就因为其操作简单、实用性强、性价比高等特征在影视航拍、空中测绘、应急救援、地质勘探、低空物流、科学考察、公共安全等行业取得良好的实用成效。随着无人机技术日渐成熟,应用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广泛,但是在现实使用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的滞后与缺失以及操控人员素质的良莠不齐,暴露出许多严重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特别是针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下简称“戒毒场所”)等重点区域上空的稳定和管理秩序构成潜在的或是现实的威胁。为此,戒毒场所需引起高度重视,应该从法律规范的完善、现实防护措施、工作预案的制定以及反制设备、设施的添置和相关技术队伍的组建等方面入手,全方位地加强对无人机等低空域飞行器在戒毒场所上空的安全管控。
1 挑战严峻,当前无人机管控措施欠缺
2015年我国第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的无人机“黑飞”宣判,人们开始直观地认识到无人机滥用带来的危害。
1.1 无人机“黑飞”现象严重
黑飞是指未经登记的飞行,这种飞行有一定危险性。如今,国内的2万架无人机基本上都处于“黑飞”状态,目前国内对无人机驾驶员的总需求是10万人,但实际上,取得无人机“正规驾照”的只有1250人,九成以上都属于“无证驾驶”。
1.2 无人机“炸机”时有发生
由于操作不当或机器故障等因素导致飞行航模不正常坠地,导致航模损伤较严重,影响了内部结构,或坠地后航模完全被摔碎分解,导致航模完全无法飞行叫做炸机。众所周知,普通消费级电子产品本身就容易出现各类故障。事实上,无人机对故障的容忍度极低,由于使用环境的多变性,机载电子设备常常因过载而出现异常,相对于手机来说只是重新开关机就能解决的问题,但无人机就会直接空中坠落或者直接撞击“建筑物”和“构建物”。
1.3 无人机违法事件日益增多
由于无人机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管不利,导致在使用过程经常游走在法律的“空白地带”,甚至直接参与违法事件。在国外,美国白宫的无人机坠毁事件曾引起世界广泛关注;英国曾有一架无人机深夜潜入监狱,企图给监狱里的服刑人员偷运武器和毒品;法国一架无人机曾“入侵”巴黎,引起安全部门调查。在国内福建省个别监狱上空深夜常有无人机出没,并在监舍区、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和驻监武警营区等场所上空绕飞和悬停。
2 无人机“入侵”戒毒场所主要表现形式
由于戒毒场所当前的安防措施主要停留在二维空间的管控层面,对于场所上空的防范还是一片空白,加之无人机在使用上存在制度的缺失以及管理漏洞,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类“入侵”情况:
2.1 非法获取戒毒场所内的视频资料
由于高墙的阻隔,戒毒场所内的运行情况对于外界来讲是“神秘”的又有吸引力的,为此总有部分社会人员为满足自己猎奇的好奇心或者处于某种政治或是商业的目的,利用无人机搭载同步图传系统对戒毒场所内的运行情况,特别是执法过程进行视频摄录。
2.2 对戒毒场所内的执法现场进行干扰
一般来讲目前民用无人机载重量大约在10公斤以下,对于搭载小型广播音响设备或是纸质传单等物品并无困难,为此可以采取无人机搭载的形式对戒毒场所开启广播播音或是播撒传单进行干扰,借以破坏、扰乱戒毒场所内正常的工作或是执法过程。
2.3 自行坠机(“炸机”)后造成所内人、财、物的损失
无人机在无专业人员的操作和使用后的报修率在30%以上,由于控制无人机飞行是项专业技术运动,对驾驶员(操作人员)技能操控水平要求非常高,又加之飞行器的日常维护保养要求高,无人机的这“两高”导致了无人机在操作过程中极易出现坠机和“炸机”情况,一旦发生坠机和“炸机”,在其悬停直径范围之内的人员和设备设施都可能造成相应的损伤。
2.4 违法运送违禁物品
这是无人机对戒毒场所安防影响最为常见、最为严重的“入侵”事件,国内外相关的类似案例报导已不新鲜,香烟、手机、钱款的流入较之以前传统的依靠人员“送”入的方式要高效和快捷,且此种运送方式具有隐蔽性强、不易发现、跟踪和捕获,人机分离取证较难,且违法成本低,这也是戒毒场所今后预防的重点。
3 戒毒场所对于无人机“入侵”尚无有效对策
由于无人机是一个新事物,目前戒毒场所由于体制和机制方面的滞后和缺失,直接导致了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相应的反制,一旦出现此类事件必然给场所的安全防范带来极大的隐患。
3.1 相关法律的滞后
目前涉及无人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仅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关于发布〈微功率 短距离 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上述法规的层次都比较低,大多为“办法”、“规定”、“公告”等,多为临时性、指导性规定,有关审批程序、管理规定、适航标准,处罚标准等相对滞后,什么时候能飞,具备哪些条件才能飞,违规后要受哪些处罚,这些核心问题都没得到解决。同时,目前国内戒毒场所对于安全防范还仅仅停留在二维安防体系和认知,对于三维空间立体性的安防理念还处在“萌芽”阶段,特别是对于来之“空中”的隐患仅停留在理论探讨之中。相关的法律规范,如针对戒毒场所安全防范的规定主要有《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工作规定》、《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规定》等法律规定,均未涉及这方面的问题。
3.2 场所内相关组织职能的滞缓
根据《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规定》,戒毒场所的安全警戒工作由戒毒场所内警戒护卫机构实施,但是部局最新版的《警戒护卫机构考核要点》中对于戒毒场所内的警戒护卫工作分为“人员配备、警戒装备、履职能力、警戒勤务、组织训练”五大部分,对于像无人机“入侵”等“新兴的隐患”没有明确的规定。业务职能的缺失导致了工作中相当被动,一旦发生类似事件只能是疲于应付或是束手无策。
3.3 场所反制的设施、设备的缺失
由于目前对于无人机“入侵”场所引发的安防问题还处在起步的阶段,导致了场所反制或是压制无人机的设施、设备几乎是一片“空白”,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戒毒场所如果没有“称手”的相关设施、设备,对于无人机“入侵”事件无法处置。
3.4 防范技能和技术队伍的缺失
目前戒毒场所的民警职业化建设才刚刚起步,各业务线上职业化建设远远没有达到专业化和职业化的需求,警戒护卫组织队伍的职业化水平目前还处在门卫值班、日常巡逻、监控监视等较为基础性的业务职能和分工上,对于防范、反制无人机等专业化、职业化非常强的技术队伍还未建立,行业级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储备的几乎为零。同时,对于无人机“入侵”场所的预案处置大多也停留在纸上,日常的防范演练和训练更是无从谈起。
4 软硬兼施,全面维护好戒毒场所空域的安全
对于无人机“入侵”事件,戒毒场所必须要居安思危,切实引起高度的重视,要从“理念思维、法律法规、设施设备以及技术力量”等方面强化戒毒场所的空域安全。
4.1 理念思维要提升
首先要全面提升场所全维度,多层面的安全防范认知度,不断拓展新时期安全防范的内涵和外延,建立起“大安全、全维度、立体防”的安防理念,对于戒毒场所的安全不但要注重以往二维式平面的“点、线、面”安全防控体系,更是要建立起“空、地、人”三位一体的安全防控工作体系;“管好门、守好墙、看住人”的警戒护卫目标和工作运行机制目前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现实的工作需求,头顶上面临的防控漏洞更要做好相应的对策,“盯着天”这一环节必然会是今后的安全防范工作重要的环节。
4.2 法律法规要完善
管控无人机的法律法规顶层设计要“超前”规划,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是要提高立法规格,针对目前无人机管理相关法规立法规格不高、涉及面窄的情况要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无人机管理的立法规格和程度;二是要不断完善无人机的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法规,首先要全面实现无人机单机档案唯一制,实现无人机单机出厂时赋予其唯一性的标志或是标识,并通过二维码或是条形码对其在外部显著位置的永久性固定;其次驾驶员资质持证备案制,所有操控无人机的驾驶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民航和公安机关特种设备操控人员报备系统;第三完善无人机“放飞”飞行法律规范,简化审批程序;第四建立溯源机制,对于无人机的生产、销售、购置、维护、改装等全过程可以溯源。三是要修缮戒毒场所警戒护卫工作法规,一方面要在“安全防范及配套警戒设施”章节中增设类似无人机反制的专项规范条款,同时,对于戒毒场所的建筑部分涉及无人机反制需求要进行对应的修改和增设;另一方面在警戒护卫职能和工作要求中,需增加对无人机的反制职能和措施的工作要求。
4.3 硬件设施要跟进
目前对于无人机的反制措施的原则一般应遵循“远距离警戒、中距离跟踪、近距离捕获、触底线击落”的原则,为此主要有三大类的反制措施,一类是物理击落,如发射网状捕捉器,第二类是电磁干扰、第三类是生物抓捕,如训练老鹰等猛禽[3]。针对目前民用微小型无人机的“低、慢、小”特点[4],前两类是目前较为常用的反制无人机措施,特别是第二类反制方式其具有覆盖面大、措施安全、对周边环境破坏性较小的优势目前已经成为首选的反制方式,为此戒毒场所对于无人机的反制设备应该购置或者安装肩扛式网枪、远程警戒雷达、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系统(ADS-B)、无线电探侦系统、红外诱捕发射终端等[5]设施设备。
4.4 专业力量要加强
这是戒毒场所进行全维度安全防范工作重点部分也是反制无人机最为关键的一环,一是要推进民警的专业化分工,细化警戒护卫组织,建立“空、地、人”安防管控组织机构;二是要强化职业化建设,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如网枪、雷达、电侦等设备的使用都是需要专业人员操控和维护,且这部分用途涉秘的不能采取业务外包或是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这就要求戒毒场所必须要培养出自己的业务人才;三是要制定完备的应对无人机“入侵”预案和联动机制,当无人机“入侵”事件发生后如何开展反制措施?如何处理无人机?如何处置涉事的操作员?这些都是要进行细化和定责的,同时,由于处置无人机“入侵”事件涉及的单位不止有戒毒场所一家,还要涉及到公安、民航、工信等单位多方的联动,因此更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出警、处置联动机制。
[1]艾洪昌. 对我国民用无人机研制、销售、使用现状的思考[J]. 科技展望, 2015(13): 242-243.
[2]黄志敏, 熊纬辉. 轻微型无人机广泛应用带来的安全隐患及其管控策略[J]. 公安研究, 2015, 15(11):42-46.
[3]王烨. 反无人机市场需求日增 亟待规范发展[J]. 中国安防,2016(9):28-30.
[4]赵泽轩. 无人机发展前景及实用性[J]. 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25):95-95.
[5]顾春平. 空中交通管制监视新技术简介[J]. 现代雷达, 2010,32(9):1-5.
Elementary Safety Precautions Analysis of UAV and Compulsory Isolation Detoxi fi cation Place
JIA Dong-ming1, GUO Song2
(1.Zhejiang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Hangzhou 310018;2.Zhejiang GongChen Isolation Detoxi fi cation Rehab, Hangzhou 310010)
From the full dimension view of safety precautions of the compulsory isolation detoxification place, to prevent the danger in its prominent airspace, based on the existing drug rehabilitation facilities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existing drawbacks and de fi ciencies.We analyzed the form of “invasion” of the UAV in the fi eld of drug rehabilit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for the next step of the security protection.
UAV;detoxi fi cation place;safety precautions
10.15900/j.cnki.zylf1995.2017.04.014
2017-03-21)
浙江省2016年度高等教育课堂教学改革项目 课题编号:kg20160877
贾东明(1980.01-),男,汉族,研究生学历,戒毒康复专业讲师,戒毒管理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毒品成瘾、戒毒康复及毒品政策。
郭崧(1977.01-),男,汉族,浙江省拱宸强制隔离戒毒所,教育矫正中心,主任科员,二级心理咨询师。主要研究方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教学、心理咨询。
⋆⋆通讯作者:贾东明,邮箱:jiadm1@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