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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研究

2017-01-12沈现春

新农村 2016年12期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沈现春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乡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农村环境污染逐步加剧,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农业环境受到严重冲击,农民利益受到极大伤害。本研究主要分析了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预防和防止污染下乡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环境保护法:新农村建设

1目前农村环境及环保法治建设主要问题

1.1农村环境污染严重

目前,我国农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整体技术含量低、环保意识不到位,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不科学使用现象普遍存在,许多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缺乏处理能力,大量种养殖业废弃物未得到利用就直接排放。粪便进入水体或渗入浅层地下水后。大量消耗氧气,使水中的其他微生物无法存活,产生有机污染。农村企业单体规模偏小,产业层次普遍很低,污染治理设施不配套或运行不规范,污染源分散在农田、农村居民点之间,极易引发局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尚未形成垃圾回收处理体系,垃圾随意丢弃。使得居民的生活环境十分恶劣,而且污染土壤,使土壤肥力下降。各类农作物秸秆随意焚烧,各级政府及其农业等部门没有承担起指导作用,不仅极大污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且导致农业生产减产,农产品质量下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制约。相比于城市而言,农村生态环境脆弱、环保设施基础较差,尽管一些地方具有垃圾运输、分拣和处理系统,但进展并不顺利。农村不像城市,有环保局、建委、城管等强有力的环保执行机构和完善的监测系统,农民环保意识也不够,污染只要不太严重,一般是没有人在乎的,更不要说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空气质量。

1.2农村环境保护法制体系不健全

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法律体系不健全,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措施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各个方面,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更侧重于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保护,有关农村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生态保护方面的内容所占比例较小。传统法律基于市场自治难以解决环境领域的市场失灵。其中专门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法律和条款几乎是空白。近10年来搞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行的环保,一般模式是政府投入,涉及到环保部分就是为农村修建污水处理设施、整顿垃圾回收、建立农村垃圾回收系统等等投入较大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但这种模式往往只适用于城市,对农业环境的整体性特征把握不够。立法范围过宽或过窄。部门之间不协调,没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效果不理想。

2针对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建议

2.1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切实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为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应加快立法进程,健全农村环保法治体系,设立《农村环境保护法》,对农村生活污染、农药污染、工业污染等做到有法可依。创新农村环境保护机制,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地方政府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到实处,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和政府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农村的利益,有效解决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养殖业科学划定禁养、限养区域,结合实际,对不符合规定的养殖场关闭、搬迁。对牲畜的排泄物进行处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把农村环保作为工作重点,防止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源污染的监测预警。以科技创新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尽快建立以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以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为主体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开展新一轮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细化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畜禽养殖等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庄规划建设负责。推广新型清洁高效燃煤炉具,鼓励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2深刻认识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和复杂性

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复杂性和导致污染因素的多重性,需要综合生产、生活、资源、能源、民居特点、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整合现有农村、农业、农民的各种政策,形成综合性的配套措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城乡一体的总体原则,深刻认识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和复杂性。综合考虑农村工农业生产、农村资源与能源、农民居住与生活、农村农业制度与政策等要素,统筹实施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相关工程,全面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环境保护与治理意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生态文明型的新型农村,促进农村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健全农村环保机构和机制,整合完善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技术和市场等手段,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整体提高农村生态文明化程度,努力实现美丽乡村建设目标。在环境领域,政府能力一直是有限的,政府的角色定位更多的是经济建设型政府。所以,应该开展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的工作方法,政府在舆论宣传、政策引导、资金投入和管理监督上发挥主导作用,农民农户或村委会是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参与主体,要充分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结语: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环境是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建立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生态文明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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