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保温层脱落砸伤人,谁担责?
2017-01-12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6年12期
2016年5月,一小区1号楼外墙保温层发生脱落,造成途经楼下的张某受伤。张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称,2012年某建安公司完成该小区居民楼外墙保温工程,使用不到4年就发生脱落,明显是质量不合格,应该由该建安公司赔偿。某建安公司认为,该楼外墙保温工程通过了验收,并过了保质期,不应该由其承担责任。张某将物业公司和某建安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判决物业公司和某建安公司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是涉案建筑物的管理人,对建筑物外墙具有维修、保养职责,因未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导致建筑物共有部分脱落致人损害,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楼房外墙保温工程虽然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是不能据此排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有些质量问题特别是内在质量缺陷,需要通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楼房外墙保温有合理的使用年限,不能认为质量保修期内没有出现问题,就认定工程质量不存在缺陷。经委托质量部门对脱落物鉴定,该楼房外墙保温确有质量问题。某建安公司对致张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摘编自北方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