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
2017-01-12张玉强
张玉强 张 影
(广东海洋大学 管理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
张玉强 张 影
(广东海洋大学 管理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
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和创新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和构建思路。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由海洋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各利益相关者利益需求、海洋生态补偿原则、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保障等要素构成。以填海造地为例,可以为该理论机制的实践应用提供指导和参考。理论与实践研究相结合,旨在通过科学、有效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构建和应用,协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矛盾,促进我国海洋生态资源的持续利用和健康发展。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利益相关者理论;填海造地
国家海洋局近日发布的《2016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显示,2016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为70507亿元,同比增长6.8%,海洋生产总值占到国内生产总值9.5%。快速发展的海洋经济成为了国民经济一个新的增长点。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高速增长,沿海地区开发利用海洋的热情日益升温,随之而来的是开发强度不断增大和无序竞争行为愈演愈烈,这对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压力和破坏。据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16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6年,春、夏、秋季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近岸海域面积分别为42060、37080、42760平方公里,夏季呈重度富营养化海域面积为16580平方公里,监测的河口、海湾、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76%处于亚健康和不健康状态,赤潮灾害次数和累计面积均相比上年明显增加。海洋生态补偿机制能够协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矛盾,促进我国海洋生态资源的持续利用和健康发展,从而保护海洋生态资源和环境。因此,通过海洋生态补偿机制解决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热门问题,与此相关的研究层出不穷。
一、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进展
目前,国外学者对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内容:(1)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内涵的研究。Chomitz提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是实现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实现和长期可持续的安全平衡,采用合理的方法,对为海洋生态系统做出维护工作的人进行补偿,而提供补偿的对象是海洋生态服务功能的受益者。[1]Pagiola认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是给予自然资源管理者供应部分海洋生态服务的补助,目的是提高其保护海洋生态服务的积极性。[2]可见国外学者对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解与海洋生态服务概念联系了起来,普遍认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就是提高海洋生态服务积极性和效果的保障措施。(2)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存在问题的探讨。Delondt基于对东南亚、印度洋以及大西洋沿岸法语国家的调查,分析了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和运行的阻碍。[3]Thur认为现行的海洋生态补偿资金征收范围和投融资渠道狭窄,缺少将使用者付费作为海洋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资金来源机制,没有考虑使用者付费的支付意愿范围。[4]可以看出,国外学者比较重视通过实践调查来把握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存在问题,其中对补偿资金的问题尤为重视。(3)关于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研究。Claus Peinemann认为法律可以提高海洋保护政策实施的接受度和透明度,使海洋保护政策积极发展,因此,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5]Niak Sian Koh认为互补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海洋生态价值评估方法和社会保障对于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是至关重要的。[6]在这方面,不同学者所强调的观点有所差异,但对制度、生态评估等方面的建设都表现出较高的认同性。
国内学者对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1)通过对生态价值理论、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等理论的阐述,探讨了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价值,[7]海洋生态补偿方式、[8]补偿资金来源、[9]补偿费的核算方法[10]等问题,提供了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的理论依据。(2)注重对国外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经验的借鉴性研究,如宋家慧概述了美国通过制定《1990年油污法》创建国家海洋溢油损害补偿机制,该法明确规定了责任人的责任赔偿,设立了油污基金并对资金进行了严格管理。[11]随后,又叙述了加拿大的国际与国内补偿机制一体化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12]黄庆波等借鉴国外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经验,结合我国海洋生态补偿的现状,构建了我国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13](3)针对具体地域,对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进行了研究。刘士新分析了辽宁省海洋生态补偿机制运行存在的困境,提出完善辽宁省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和建议。[14]周欣莹研究了海洋生态补偿的评价指标和定量模型,从多角度量化补偿标准,建立了福建省海洋生态补偿机制。[15]
利益的合理分配是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逻辑起点,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是调节海洋利益相关主体间因保护或破坏海洋生态系统所产生的环境利益和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推进经济社会永续健康发展的一种有效的激励制度。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总结,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关于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肯定了海洋生态补偿涉及多个利益相关主体,影响着各利益相关主体的行为,各利益相关主体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海洋资源的保护建设过程中的利益矛盾很大程度影响了海洋生态环境。可见,怎样有效地分配海洋生态补偿利益相关主体间的利益,既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人与海洋和谐共生的必然需求。这需要开展专门的有关海洋生态补偿过程中相关利益群体及其利益需求协调的专门性研究。然而,从当前研究看,对这一问题已经有所认识,但这方面的研究存在着一定不足和欠缺。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一种分析和协调多利益主体利益需求关系的主要理论,本文将利益相关者理论与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相结合,重点研究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各利益相关者利益需求、海洋生态补偿原则、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保障等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各个要素,最后以填海造地为例进行了实例研究,希望对当前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有所理论贡献,并发挥实践指导性意义。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可行性和适用性
1960年左右,在长时间推行外部控制主导型公司管理形式的美国、英国等其他国家中,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渐成长起来,并且影响范围与日俱增。[16]1929年,奇异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在就职于经理职位的演讲中,初次道出公司理应具有为利益相关人员服务办事的理念。[17]1963年,斯坦福国际研究所的学者首次命名了“利益相关者”,并把利益相关者界定为“失去它们的支持组织就无法存在的团体”。[18]37Ansoff认为“企业如果计划制定理想的目标,必然要综合均衡考虑企业的管理职员、工人、股东、供货商以及分销商等众多利益相关者之间彼此冲突的索取权”。[19]弗里曼提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企业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全部个体和群体”,[18]49这个定义大大地丰富了利益相关者内容,涵盖了股东、员工、债权人、供应商、客户这些主体,社区、民众、媒体等其他团体和个人都会给企业活动带来直接或间接影响。克拉克森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对企业投入了若干物质资本,人力资本,金融资本或是有价值的东西,并承担着企业活动任何风险的群体”,[20]这一认识强调专用性投资。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演进可得知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涉及多个利益相关主体,包括核心主体、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相关主体和企业目标实现过程中的被影响主体,各个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很大程度影响了企业的发展,通过有效均衡各个利益相关主体间利益关系来实现企业的目标。海洋生态补偿是调节海洋经济活动中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关系,有效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制度安排,也涉及诸多利益相关方,存在海洋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方、受益方、破坏方和受害方。可见,利益相关者理论与海洋生态补偿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有许多的共同之处。因此,从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来探讨海洋生态补偿具理论的可行性和适用性。
三、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构建
(一)海洋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
设计和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首先应明确海洋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主体。根据弗里曼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可将海洋生态补偿利益相关主体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1)保护者。指出于公益维护或个人利益保护的目的,而承担海洋资源、生态功能保护、恢复和建设责任,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做出了较大努力的个人或组织。(2)受益者。海洋生态资源利用主体,指在海洋资源开发中获得直接经济效益,或享用海洋生态资源保护提供的优质海洋生态环境效益的个人或组织。(3)破坏者。在海洋资源的开发中,由于开发行为的野蛮、无序或过度,而对海洋生态造成破坏个人或组织。(4)受害者。海洋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被迫放弃享用海洋生态系统各种服务,以及在海洋生态恢复治理过程中牺牲自身利益或放弃发展机会的个人或组织。(5)监管者。指在海洋生态补偿中,对上述主体进行制度约束和监督管理的个人和组织。其中政府是海洋生态补偿监管者中最关键的主体,由于专属的法定职权,负责制定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政策,征收补偿资金,保障补偿实施等责任。除此,其他社会主体,通过一定的社会监督渠道,也可成为海洋生态补偿的监管者。
(二)海洋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利益需求
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要实现企业的目标,就要有效调整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分析海洋生态补偿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在海洋生态补偿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重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好利益关系,制定出高效的海洋生态补偿政策,从而充分调动各利益相关者的主动性,科学引导各相关主体的行为,推动海洋生态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目标的有效实现。对于海洋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者,由于他们在海洋生态保护、破坏活动中的角色地位、责任和目标不同,各利益相关者利益需求是有差异的。首先对于各级政府部门来说,在所投入的海洋生态补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政府部门考虑的是保护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同时还考虑保持国家、地方的经济发展,达到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谐共存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可见,各级政府部门在海洋生态补偿过程中,其利益需求就是要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进而实现全社会福祉的提高。其次,企业开发利用海洋生态资源环境寻求经济利益,追求利润最大化,以企业形式存在的利益相关主体,在海洋生态补偿过程中,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较低,其关注的是自身经济利益,而将社会的福祉作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伴生物。再次,以个人形式存在的利益相关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在海洋生态补偿过程中,关注的是经济利益,社会福利是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伴生物。最后,第三方非政府机构,追求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提倡高效的海洋生态补偿,同时监督海洋生态补偿的实施,在海洋生态补偿过程中,不仅关注经济利益,还十分关注社会利益。
(三)海洋生态补偿原则
1.公平性原则
海洋生态资源是自然界赐予全人类共有的财富,人人享有平等的利用权利,个人或群体在享用海洋生态资源的过程中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否则,就应该给予利益受损者对等的补偿。海洋生态补偿公平性原则体现在当代与后代、各阶层与各地区都应平等地承担对海洋生态资源的补偿义务。
2.协商性原则
海洋生态补偿需要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补偿的金额既要考虑海洋生态系统恢复治理费用,又要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支付者的支付意愿和能力,为保障海洋生态补偿的顺利实施,补偿主体和补偿客体之间可进行博弈协商,以建立公正合理的补偿标准。
3.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以海洋生态系统的永续利用和海洋环境的持续良好为基础条件的,海洋生态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海洋环境的持续良好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海洋生态补偿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涵盖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兼顾这三种效益才能实现经济社会与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4.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
海洋生态补偿需要考虑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双重问题,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参与进行海洋生态补偿,政府的失灵也需要市场来纠正,充分发挥以财政资金为主的政府机制补偿和以民间资金为主的市场机制补偿的作用,以保证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顺利运行,提高海洋生态补偿的成果和效率。
(四)海洋生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与补偿保障
海洋生态补偿方式与补偿标准,应针对不同利益相关者有所区分:(1)保护者受益。保护者保护、恢复和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付出了较多的努力,政府可依据保护者保护建设海洋生态资源的投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补偿金、实物、补贴等方式进行补偿,同时制定各项优惠政策支持海洋生态资源建设和保护行为,如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减免返还优惠。(2)受益者付费。个人或企业为经济利益无代价地享用海洋生态保护活动带来的海洋生态环境效益的,应依据利用海洋生态环境效益的获利通过协商谈判方式直接支付保护者补偿费用,并缴纳海洋生态税、海洋资源税、绿色环保税等多种特定税,拓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款专项基金资金来源。(3)破坏者补偿。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海洋生态资源对海洋生态系统结构造成破坏的,应根据海洋生态系统修复的治理成本支付生态治理费用,一部分可用来建设人工渔礁、人工湿地、海洋生态保护区以促进海洋生态资源修复治理,实施人工放流增殖技术缓和海洋渔业资源不断减少的压力,另一部分可用于直接偿付。(4)受害者收益。可依据受害者的经济损失,通过补偿金、低保制度、搬迁住房安置、财政转移支付及政府红利等形式给予补偿。并通过无偿输送高素质专业人才、技术咨询及培训,培养提高生产技能和管理水平给予“造血型”智力补偿。存在一些自谋岗位困难的受害者,政府可以提供他们就业机会,合理安排他们服务海洋开发项目。
海洋生态补偿标准应在依照上述补偿方式基础上,根据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失或获得程度加以确定,如受害者收益方面,要根据不同受害者的利益受害程度,在补偿金的安排上有所确定,防止一刀切的补充标准,也避免补充金额有失公平。同时,补偿标准还应是动态的、具体的,应结合当地海域资源价值、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正确合理的标准。
为使破坏者能够补偿,保护者能够受益,保障海洋生态补偿的实施必须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的保障机制。尤其是应出台一部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的专项法律,构建结构严谨、条理分明、可操作性强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明确规定补偿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关系,补偿主体和客体补偿标准,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款对保护者保护建设海洋生态行为进行补偿,加快生成海洋生态诉讼制度,对于政府、单位或个人的不法作为或不作为,保护者或受害者为维护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权威性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真正发挥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构建实例——以填海造地为例
填海造地是人类利用海洋资源解决土地供需矛盾、拓展人类生存与发展空间的有效手段。我国对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最高为13万元/亩,沿海发达城市现有土地出让价格至少100万元/亩,仅填海造地的利润就达数十倍。在利益的驱动下,土地资源供需不足的沿海城市大面积实施填海造地,致使沿海自然滩涂湿地面积退化,海洋及海岸带栖息地受损,鱼、虾、蟹、贝类生息繁衍场所锐减,生物群落结构失衡及珍稀濒危物种消失。同时,依托填海获得土地资源快速发展壮大的工业企业,将越来越多的污染物排入大海,造成海洋生态结构的严重破坏。这些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源于我国填海造地利益相关者间权利责任利益的不对等。因此,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构建具体的、有效的填海造地生态补偿机制,对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友好的双赢,推动我国海洋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一)填海造地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及其利益需求
填海造地生态补偿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主要有:(1)海域保护者。包括海域周边生活的居民或渔民,他们不愿填海造地改变自己生活和生产环境,可以通过信访、抗议等方式努力保护生态环境;关注于填海造地造成环境生态破坏的社会组织,他们常常通过研究、宣传和监督建议等行为发挥保护者的作用;对填海造地生态破坏进行修复的组织或个人也成为保护者,如为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而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一些协会组织、志愿者等。总之,作为海域保护者共同的利益需求就是减少填海造地行为,修复生态破坏,保护海域生态功能。(2)填海造地受益者。这部分利益者通常是由于填海造地以后,获得相应收益的个人或组织,如造地以后兴建的产业园区、进驻商用开发项目等,由此相关的部门、企业和个人会成为填海造地的受益者,他们应为自己的受益付出相应的生态补偿成本。(3)海洋生态的破坏者。这主要是从事具体填海造地行为的主体,既有做出该决策的政府相关部门,也有实施具体行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他们在填海造地中追求的部门利益和经济利益,忽视了海洋生态保护的利益需求,应成为海洋生态补偿的主要责任主体。(4)海洋生态破坏的受害者。这是由于填海造地导致海洋生态破坏,进而影响了相关群体或个人的利益,如由于填海造地不得不搬迁到别处的居民,或海洋生物资源减少导致收入直接减少的渔民等,他们是海洋生态补偿除生态环境之外,最重要的补偿对象。(5)海域监管者。政府环保部门、海洋管理部门等由于职权所在,是我国海域的主要监管者,对填海造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有直接的监管职责,负责处理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同时,随着公民社会兴起,社会组织、媒体和有法律意识的公民都可以成为海域的监管者,协助政府对填海造地生态补偿实施监管。他们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实施的重要依托力量,应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功能和支持效应。
(二)填海造地生态补偿原则
对海域资源环境进行保护的个人或单位应获得补偿,实施填海活动对海域生态资源带来破坏的个人或单位应承担补偿责任,支付相应费用,填海造地生态补偿应该遵循“谁保护谁受益”“谁破坏谁付费”原则。为平衡破坏者和受害者双方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应遵循破坏者和受害者双方自愿谈判协商的“协商性”原则。以有效协调当地经济发展与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矛盾为出发点和基础,填海造地生态补偿还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填海造地生态补偿方式
政府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专项基金、补贴等方式对保护者进行补偿,可采取减免税收、退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海域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实施填海造地活动的土地需求方或政府向海域当地渔民等利益受损者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费用,通过输血型补偿解决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地方政府可利用发展机会补偿协调用人单位优先安排渔民、养殖户就业,采用技术和就业教育培训等智力补偿途径保障受害者的生存和发展。有关部门应建立海域生态保护区来恢复改善海域生态环境。
(四)填海造地生态补偿标准
填海造地生态补偿可根据保护者保护建设海域生态资源的各种投入、破坏者破坏海域生态资源的获利、受害者被迫放弃享用海域生态服务带来的损失和放弃发展机会带来的机会成本来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同时考虑所填海域生态资源价值、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海产品加工业经营方式。对养殖户的实际损失可依据当地海域的生态价值、居民收入水平、养殖种类、养殖方式等因素进行估价,并给予恰当的补偿。
(五)填海造地生态补偿保障
可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本国填海造地实际出台一部完整的、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填海造地生态补偿法律,树立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和谐共存的可持续发展立法理念,建立健全我国填海造地生态补偿相关法律体系。明确规定填海造地生态补偿的各利益相关方、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明确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填海造地生态补偿执法权和管理权,管理监督补偿,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补偿行为要强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完善渔民等利益受损者为维护自身权益对填海造地生态补偿相关不法作为和不作为申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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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Marin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Based on Stakeholder Theory
ZHANG Yuqiang ZHANG Ying
(School of Management,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Zhanjiang 524088,China)
The stakeholder theory provides a new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and a new approach to th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of marin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Based on the stakeholder theory, the marin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s composed of such elements as marin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takeholders, the demand of stakeholders’ interest, the marin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principle, the compensation mode,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the compensation guarantee, and so on so forth.Take land reclamation as an example, it can provide guidance and reference for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e mechanism of the theory.The combination of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is aimed at coordinating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marine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so as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marine ecological resources in China by constructing and applying the scientific and effective marin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marine ecology;compensation mechanism;stakeholder theory;land reclamation
X321
A
1008-8318(2017)02-0001-06
2016-11-21
张玉强(1978-),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公共政策、海洋管理;张影(1991-),女,江西九江人,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