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户籍等级划分考略——从“爵位等级”到“财产等级”的转变
2017-01-12齐继伟
齐继伟
秦汉户籍等级划分考略——从“爵位等级”到“财产等级”的转变
齐继伟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湖南长沙,410082)
户籍等级划分在专制社会之政治、经济制度的构建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户籍制度在专制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秦至汉初,户籍等级的划分与“名田制”相结合,显现出鲜明的“爵位等级”特点。西汉武帝之后,随着土地私有化的发展,“名田制”遭到破坏,社会的贫富分化使得赋役征派、等级划分只能通过“平訾”的过程有差异的对待,户籍等级划分进入“财产等级”阶段。
秦汉;户籍制度;等级划分;爵位
目前,学界对于秦汉户籍制度的研究著作很多,而谈到户籍制度不可避免地要谈到户等问题。例如:朱绍侯先生的《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一书在第7章“从户籍制度看秦汉时期的阶级关系”中指出,秦代居民的等级区别有“闾左”“闾右”之分,而汉代居民等级的划分则有“上家”“中家”“下户”之 别。[1](184)高敏先生在论文《秦汉的户籍制度》中也将汉代户等划分为“大家”“中家”“小家”三个等 级。[2](72-81)除此之外,孙筱先生的《秦汉户籍制度考述》[3](69-75)以及袁延胜先生的《论东汉的户籍问 题》[4](11-24)也同样沿用了上述观点。其他专著,如池田温先生的《中国古代籍帐研究》[5],宋昌斌先生的《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史稿》[6],姚秀兰先生的《户籍、身份与社会变迁——中国户籍法律史研究》[7],以及张荣强先生的《汉唐籍帐制度研究》[8]等对此问题均有论述。而在户等制的论作中,又以邢铁先生的《户等制度史纲》最为代表,其以户籍等级制度为视角,将户等制度的源头追溯到西周时期,并认为井田制时代已经存在的地等的划分是后来户等制度产生的直接渊源之一,其中不乏灼见。[9]可惜论述缺少最新出土材料的佐证,且内容偏重于唐宋,对秦汉户籍等级的阐述也略显简略。近年来,新出简牍材料的进一步公布,使得对秦汉户等划分问题有了进一步补充、论证的可能。本文拟以出土简牍材料为中心,参照传世文献及前人成果,试图将秦汉户籍等级划分问题做一系统的论述,错谬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商鞅变法与户籍等级划分
在我国古代专制社会,户籍制度表现出明显的等级性、世袭性和功能多元化的特点。其中户籍“等级”划分在社会制度的构建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在等级观念下的集中反映。春秋战国以来,分封制瓦解,中央集权的郡县制逐步建立,户籍制度的等级划分因此具有过渡性的特征。延续“里社制度”而来的“书社”就保留了这样的色彩,《荀子·仲尼篇》记载:桓公立管仲为仲父,“与之书社三百,而富人莫之敢据也。”杨倞注:“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10](107)这一时期的户籍制度已经明显出现以地域编组为单位的特征,税役征派的单位由“部落”渐次到“家族”再到“个体小家庭”。然而贵族政治的残留仍旧十分强大,据《国语》卷十五《晋语》记载:“赵简子使尹铎为晋阳。请曰:‘以为茧丝乎?抑为保障乎?’简子曰:‘保障哉’,尹铎损其户口。”[11](490)书社中记录的人名仍是以家长或男丁为主,赋役征收的代表是宗族家长。以此可以看出,商鞅变法之前,先秦血缘等级身份的影响至少在旧的贵族政治未被打破之前,在户籍等级划分中仍然发挥着作用。即在没有一个新的行之有效的等级规则颁行之前,宗族血缘关系的影响必然占据着等级排序的主导地位。实际上,除了秦国,同处于战国时期的其他列国的情况大致也是如此。以这一时期六国政治为例,虽然“士阶层”的崛起使得“士”在各国政治中担任了很多重要的角色,然而从宗族血缘关系来看,关东六国不管是对于家族人员的任用,还是对于外来流亡贵族的接纳,其绝大部分都具有大的家族背景。
这一情况在商鞅变法之后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公元前356年及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进行两次变法,其中关于户籍制度的变法内容占据着核心的地位。为行文之便,将其内容摘录如下: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12](2710)
以户籍制度来看,变法不单对先秦以来旧的贵族血缘身份制加以消除,也从根本上为后来秦汉户籍制度定下了范本。综括言之,有如下几点:
第一,“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索隐》注刘氏云:“五家为保,十保相连”,《正义》曰:“或为十保,或为五保。”[12](2711)其中,关于“伍”的解释,学者多有叙述,此不赘言。而关于“什”的解释,据吴益中先生考证称:“秦的‘什’即为‘里’,是由五十家所组成,之所以称其为‘什’,是由于‘里’由十个伍所组成。”①若此推论无误,当此“什伍”可作“里伍”。然而考察先秦以来的“里”,凡言“一里八十户”[13](384),或“百家为里”[14](1050),或“古者七十二家为里”[15](772),相比较于“五十家为一里”,至少可以知道,秦的“里伍”是商鞅变法将基层组织模式细分的结果。此外,商鞅第二次变法“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12](2712),从而逐渐形成由郡、县、乡、里构成的地方行政管理模式。变法将基层组织模式由大变小,行政级层由少变多,其目的正是要求建立个体小家庭制的户籍管理模式,因此又颁布“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以及“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为禁”的规定。这样一来,先秦遗留下的宗族血缘关系逐渐被打破,户籍等级的划分要想再以“血缘等级”来划分就很难了。
第二,重新确立一种户籍等级划分标准,即“军功等级”制。②所谓“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以及“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这样一来,世卿世禄的贵族政治也被打破,个人的身份不再受原有的等级名分约束。在名田宅制下,爵位和立户成为授予田宅的依据和前提,因而爵位的高低,左右着田宅的多少,同样也左右着“家次”的高下。另外,与世卿世禄制不同的是,爵位的继承在汉代是通过降等继承的。《张家山汉简》中关于爵位继承的具体规定,从公士到大庶长都降等继承,而且爵位越高,下降得越 快。③因为秦代缺乏相关的材料,目前尚不知是否如此,汉承秦制,汉代的这一情况大概沿袭了秦制。这样看来,以军功爵制为参照的秦代户籍等级的划分一改先秦时期相对固定的户籍等级模式,户籍等级的评定就具有了相对的流动性,但是户级的标准必须依照爵位的高低来作出判断。因而自商鞅变法起,一直到西汉前期,我们可以将户籍等级的划分视为“军功爵位等级”模式。
第三,“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功高则爵高,爵高则财力足,这应该是商鞅变法所想要倡导的社会秩序。秦代实行以军功爵制为基础的名田宅制,社会经济的基础在“农”不在“商”。商人“重利轻生”,投机取巧,牟取暴利,自然要受到政府的打压,“商贾”“逆旅”甚至被列入“七科谪”的范畴来承担额外的兵役。这也是秦王朝希望黔首能够“戮力本业”,用以实现“黎庶无繇,天下咸抚”的本意。秦法以严苛见长,其对于军功爵制与名田宅制的有力维护使得户籍等级的划分稳固,因而“富比邦君”却能高爵者在秦代的文献中少见,虽然《史记·货殖列传》所记乌氏倮:“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12](3957)以及巴寡妇清“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12](3957)。然而提到的这两位富商都是所处边鄙之人,而且其受封比君也是因为他们于国有功,这与秦国“有功者显荣”的规定并不背道而驰。汉承秦制,西汉初年的政治发展仍旧延续了这一政策。
二、秦至西汉前期户籍等级划分中的“爵位等级”
关于爵位在秦至西汉前期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已经有学者做了大量的考究工作。这种爵位的重要作用大多体现在授予者本身所享有的特权上,例如:①有当官为吏、乞庶子的特权。②可以赎罪、减刑免刑。③可以除亲人之奴婢身份。④享有生活上的优待,包括传食待遇,享受政府在赐衣、赐棺椁、赐酒食方面的优待等。爵位在户等划分上的优待,以现有材料来看则有以下几种:
第一,家户按户主爵位的不同所持有的田亩、宅地的面积不同。爵高者,其家户所占田宅数量多,爵低者则相对较少,例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对于授田、宅数量的具体规定:
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五百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16](52)《户律》
第二,免除家户徭赋。汉高祖五年诏:“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师古注曰:“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17](54-55)显然,如此大范围的恩赐在后来也极其罕见。虽然这一规定并非常态,然而至少可以说明的是,汉初因爵位高低不同延伸而来的户等的差异是存在的。
第三,卿一级的爵位包括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以及大庶长,共九个等级。[18](2143)卫宏《汉官旧仪》曰:“五大夫九爵,赐爵九级为五大夫,以上次年德为官长将率。”[19](52)可见五大夫以上,卿一级的高爵则为官长、将率。另外,汉初多有给予官吏恩惠的特例,如惠帝初年规定:“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17](85)商鞅变法以来,官与爵之关系密切,虽然到了汉代官爵已经出现分离的趋势,然而按《二年律令·赐律》中爵位比附官秩的规定:“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16](49)可见官爵仍然挂钩,甚至在汉初,法律的制定仍以爵位为基础。④以此推论,五大夫包括卿一级的家户很可能也是与官秩对应的“唯给军赋”的受益者。需要注意的是,爵位后来的轻滥而导致爵秩比附关系的变化,则也可能使得上述对比存在些许差异。但是《二年律令》中对于卿级爵位上下户所承担的徭役赋税的区别则是显而易见的。
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稿。[16](52)《户律》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16](43)《田律》
参照律文,卿以上家户所持有的“自田或户田”,不出田租,也无需承担“刍稿”税,而卿以下级别的家户却要出纳“户赋”和“户刍”税。这和《岳麓秦简(四)·金布律》的规定“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的情况大致相当。[20](107)
第四,授田以立户时间先后为次第,其次按爵位高低。也就是说,在立户时间同等的前提下,爵高者可享受优先授田的待遇。换句话说,以户主为代表的家户的田宅授予,也就必然存在先后之分。例如汉初《户律》规定:
□□庭岁不得以庶人律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16](52−53)
第五,《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探讨了秦朝“户籍相伍”的划分趋向,即不同爵级的居民在“户籍相伍”的划分中似有不同对待,汉承秦制,其“相伍”之法大概延续了秦时的这一特征,但是到了后期又发生了一些变化。《二年律令·户律》中有这样的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16](51)
又《盐铁论·周秦》曰:
(略)故自今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父不教子,兄不正弟,舍是谁责乎?[21](118)
由“大夫”到“五大夫”再到“关内侯”,秦汉“比地为伍”的爵级范畴依次增高,可见爵位享有的特权越发微弱。然而无论如何,各户“比地于伍”的划分依然是按照爵位之高下对于不同人群作出的区别对待。这一方面反映了由秦而来的基层户籍组织结构受到爵制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也印证了随着爵位的轻滥,以爵位划分户籍等级的做法逐渐失去其原有的效用。西汉哀帝时期,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17](1142)关内侯与吏民已经被划在同一个等级上,爵位的轻滥导致名田宅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使得豪族势力进一步发展,东汉时期“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略)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18](1648−1651)。秦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的现象不复存在,户籍等级的划分再以“军功爵级”而论已经不能适用,土地兼并的扩展,使得“素封”之家得到极大的发展。西汉中期以后,户籍等级也逐渐步入以“大家”(或势家)、“中家”“小家”为代表的“财产等级”划分的 行列。
三、西汉中期以后户籍等级划分中的“财产等级”
如前文所述,西汉前期的户籍等级制度仍然延续着秦朝以来的户籍等级特点,汉高祖五年下诏“复故爵田宅”所奉行的正是“法以有功者行田宅”这样的原则。反映吕后时期法律文书的张家山汉简之《二年律令·户律》中就有以二十等爵制为参照,对于不同爵级者,授予不同田宅数量标准的规定,现摘录如下: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 庶 长 九 十 顷 ,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以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16](52)
以此可见,西汉前期,爵制的高低仍是国家授田多少的唯一标准,户籍等级也以爵级的高低来评定。然而到了文景之后,伴随着爵制以及土地买卖形势的不断变化,商鞅变法以来以军功爵制为参照的户籍等级的划分难以维系。这就势必要求一种新的评定标准的出现,论其原因,则必须从爵制本身以及土地兼并问题上来探寻。
首先,以军功为依据的爵制的设置,本身就是建立在“农战”的基础上的。《商君书·农战》曰:“善为国者,其教民也,皆作一而得官爵,是故不官无 爵。”[22](31)另“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22](152)。因而军功爵制在设置之初便具有“战时”的特征。汉初高祖群臣皆军功将领,尚能以军功名田宅,然而,自后国家少有兵事,军功爵制就显得难以为继。据于振波先生的研究,“从汉惠帝开始,爵位与军功已没有必然联系”,汉代名田制是按照降等继承的模式,卿一级的爵位其后子继承的爵级降幅更大。换句话说,在没有新的军功授予的前提下,这些汉初的功臣至多经历三代就没有什么爵位了。然而田宅的授予必须依靠爵位,因而也就有后来多次出现的国家名义上的普遍赐“民爵”。据有学者统计:惠帝即位至文帝时期先后普遍赐民爵“户一级”者五 次[23](75),文景时期,“赐民爵一级”及“赐民为父后者爵一级”凡十次[24](54),而从文帝到平帝时期,共赐民爵达四十九次[25](56)。实际上,早在秦国建立之后就已经开始了“赐爵”,当时只是限于局部范围而并非普遍的赐爵,因而不足以动摇爵位制度的稳定。除了普遍赐爵之外,文帝时期,晁错建议:“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17](1133)另外,“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17](2286)这样一来,必然导致爵制轻滥,而到了武帝时期,爵制的轻滥已经达到了难以复加的地步。最直接的表现是,汉武帝为筹募军费“诏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只能重新设置新的爵制。史言:“请置赏官,命曰武功爵。”[12](1717)可见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制已经遭到破坏,以“军功等级”为参照的户籍等级的划分自然要受到极大的干扰。
其次,土地买卖与兼并日益严重,汉武帝时期,甚至出现“富者连田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局面。虽然政府一再打压不法的商人,然而“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的现象却是不争的事实,“入粟拜爵”以及“买爵卖爵”的允许又为商人提供了便利。这些大商人“以末至财,用本守之”,于是土地高度集中于大地主、大商人之手,高爵与富贵不再对等,户籍的等级也就不能以爵位分高下,因而司马迁感叹说:“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12](3972)武帝之后的情况似乎比之前更为恶劣。实际上,从西汉中后期开始,随着自耕农经济的没落,社会经济已经朝着地主庄园经济的方向发展,东汉更是以豪族政治立国,史载:樊宏“开广田土三百余顷”[18](1133)。阴识之祖父阴子方,早在西汉宣帝年间就已经“暴至巨富,田有七百余顷,舆马仆隶,比于邦君”;侯霸、王丹“家累千金”[18](901),孙奋“钱赀至一亿七千万,富闻京师”[18](1181),折国“赀财二亿,家僮八百人”[18](2720),窦固“赀累巨 亿”[18](811),马防兄弟“奴婢各千人已上,资产巨 亿”[18](857)。如果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名田制的标准来衡量上述之人的田亩与财产,关内侯也只不过能限田九十五顷,可见其财富之多就是封君也远不能比及,史书中甚至有国家遭遇天灾,封君也得俯首仰给于这些富者的记载。故而崔寔《政论》曰:
上家累巨亿之资,斥地侔封君之土,行苞苴以乱执政,养剑客以威黔首。专杀不辜,号无市死之子。生死之奉,多拟人主。故下户崎岖,无所置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故富者席余而日炽,贫者蹑短而岁踧,历代为虏,犹不瞻于衣食,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26] (146)
显然,社会等级的划分在“富”不在“爵”。从户籍等级上看,这里的“上家”又曰“大家”“势家”“高訾富人”或者“豪右”等,与之对应的还有“中家”以及文中所提到的“下户”(或“小家”)之称,而上户与下户的评定首先在反映财产数额的“占訾”过程中就可看出。秦汉时期的文献中有“占訾”的记载,“占訾”即居民的财产调查,“占訾”的目的初始与财产税并无直接的关系,只是为了国家能够详细掌握编户民的资产,以便承担相应的赋役,并作为徙民、官吏任用、振业贫民等的依据。然而随着名田制的衰落和土地私有化的发展,武帝之后,政府对于普通民众财产税的征收为户籍等级的评定提供了财力划分的依据。实际上,秦代就已出现以“訾税”为代表的财产税,《岳麓书院藏秦简(三)》载“识劫案”有“●问匿訾税及室肆臧直各过六百六十钱”的记载。[27](153)据简文所载,“”所匿“訾税”为行贩之利,并参与市场经营,其“訾税”的征收主要针对从事商业活动的黔首,占訾的内容包含“田亩”之外的动产与不动产,而非普遍意义上的财产税征收。汉初沿袭了秦代“訾税”的特点,“算轺车”“算缗钱”属于“訾税”税目征收的拓展。然而,汉代官、商、地主的“三结合”以及“百姓终莫分财佐县官”的出现,促使武帝时期原本针对商贾的“訾税”推及所有的百姓,武帝之后,“訾税”这一概念逐渐具有了普遍财产税的意义。换句话说,汉武帝对不法商人的“訾算”延续到对“大地主”(很多是由商人转换而来的)财产的征税,于是“平訾”的性质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訾税”的征收由针对商贾扩展到全体百姓。那么“占訾”与“訾税”也就紧密结合,普遍财产税的征收亦成为户籍等级划分的财力依据之一。⑤成帝时期的税民赀,王莽时期的“訾三十取一”均是如此。到了东汉,财产税的征收逐渐成为常态,《后汉书·刘平传》记载:“(刘平) 政有恩惠,百姓怀感,人或增訾就赋,或减年从 役。”[18](1296)从此,户籍等级的划分在“平訾”的过程中就已经划分,其表现正是如前文所见到的“上家”“中家”“下户”之别。
四、结语
综上所述,秦汉户籍等级的划分,自商鞅变法到西汉中后期经历了“爵位等级”到“财产等级”的转变。其过程是缓慢的。然而,可以看出的是,户级的划分始终与土地政策、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当社会经济处于一个新的高度时,土地政策必然要随之改变,而相应的户籍制度也随之调整。这符合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当然,在等级社会中,私有制下户籍等级的划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不可回避的。就统治阶级来讲,更是关系到统治者对于被统治阶层的掌控与管理,因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另外,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秦汉以来的“訾税”由针对商贾到针对全体百姓,“訾税”的征收对象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转换过程,其具有普遍财产税的意义则发生在西汉武帝时期,且与这一时期的土地赋税政策以及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是分不开的。这种转变为户籍等级在财产等级上的划分提供了依据,而户等的“财产等级”划分又为魏晋“九品混通”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至此,户等的“财产等级”划分几乎构成了社会经济制度发展的常态。虽然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政治的影响下,户等的划分被蒙上了名门望族的影子,但是这种阶段性的变异很快又回归于常态。最后,我们虽然将秦汉时期户籍等级的划分归结为“爵位等级”以及“财产等级”,然而古代中国官僚、地主、商人之间“三位一体”的存在,也使得我们在划分户等时不能将上述三种概念严格区分开来。这是需要我们尤为注意的。
注释:
① 《秦简·封诊式》中将“里”“伍”连称的有24处;以秦简所涉秦人活动中,看不到“什”的存在;再者,除注文“十家为什”之外,秦律中没有任何记载,而之所以出现“十家为什”的解释是后人将秦制比附周制的结果。参见吴益中.秦什伍连坐制度初探.北京师院学报,1988(2): 71−76.
② 秦统一后,爵制等级的划分遵照“二十等爵制”,其与《商君书·境内篇》所记爵位顺序略有不同,本文中所用“军功爵位”概念以秦统一后“二十等爵制”为依据。参照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8: 23−50.
③ “卿的后子只能为公乘,公乘的后子为官大夫,官大夫的后子为不更,这样,经过三四代后,卿的嫡系后人便逐渐下降为士伍,‘它子’下降的更快。”参见于振波.简牍与秦汉社会.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12: 13.
④ 汉高祖对“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的情况十分不满,显然相比较于官秩而言,汉初统治者对于爵位的重要性仍是充分肯定的。参见于振波.张家山汉简中的名田制及其在汉代的实施情况.中国史研究,2004(1): 26−40.
⑤ 汉代普遍财产税的征收经历了缓慢发展的过程,其实质性转变发生在汉武帝时期,这与当时的经济、政治形势的需要密切相关。笔者另撰《秦汉“訾税”补论——从岳麓秦简“识劫案”说起》中对此详有论述,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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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苏慧]
Classification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in Qin & Han dynasties: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title of nobility to the owning of property
QI Jiwei
(Yuelu Academy,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2, China)
The classification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political and economic system of authoritarian society, and is the inevitable product of household system development in authoritarian times. From Qin to early Han dynasties, the classification is related with “名田制”, which shows 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s based on the title hierarchy. Since Wu empir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land privatization, “名田制” has been destroyed. Meanwhile, the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makes the levy of taxes and corvee labors and the classification of household reached through “平訾”. Therefore, the classification system of household records is transformed to that based on owning of property.
Qin & Han dynasties;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classification; the title of nobility
K232
A
1672-3104(2017)02−0188−06
2016−12−14;
2016−12−30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秦汉时期的户籍等级划分研究”(CX2016BD71)
齐继伟(1989−),男,河南沁阳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出土文献与古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