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重在提高生育意愿
2017-01-09常红岩
文 常红岩
“二孩”重在提高生育意愿
文 常红岩
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鉴于我国目前儿童的福利政策仍不完善,养育两个孩子的时间、精力、费用投入更大等问题,“生”还是“不生”、“要升职”还是“要生孩”仍然是摆在适龄夫妇,尤其是女性面前的艰难抉择。
去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决议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这是继“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我国生育政策的又一重大调整,是对人口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出台,对于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完善生育政策、缓解人口老龄化进程、增强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等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北京市妇联自“单独”政策实施以来,就高度关注女性群体对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认知及政策对妇女权益带来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结果显示,由于受很多现实因素的影响,相比于对政策的了解率和赞同率来说,调查对象对政策的响应率偏低:2014年北京市现有单独并已经生了一个孩子的家庭,大约是45.1万户,到2015年7月这些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和办证数分别为44700例和40951例,申请率低于10%。“单独”政策实施一年半以来,生育意愿低、实际出生人数更少在北京市乃至全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鉴于我国目前儿童的福利政策仍不完善,养育两个孩子的时间、精力、费用投入更大等问题,“生”还是“不生”、“要升职”还是“要生孩”仍然是摆在适龄夫妇,尤其是女性面前的艰难抉择。
调查表明,导致适龄女性生育意愿低的原因一是就业难度加大、职业稳定性降低。女性是生育行为的主要承担者,生育的最佳时期也是女性职业发展的黄金时期,而生育二孩对女性就业的影响是长期的,伴随着入职、升迁和终身发展。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用人单位更多考虑的是投入产出比,由于生育行为是影响女性劳动就业的最大减分项,因而不排除单位会因用人成本和人员问题加重就业性别歧视的可能。同时,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客观背景下,生育二孩将进一步加重女性找寻工作以及维持工作的难度。二是家务劳动增加、自我保障不足。养育二孩需要女性在家庭方面投入更大的时间和精力,在社会方面的投入相应减少,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部分女性延续传统思想回归家庭,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可能性加大。并且,自我保障不足是女性家庭财产权益面临的主要问题,因生儿育女,女性无法在事业上和收入上做到和男性一样成功,且法律对女性在婚姻和生育方面的隐形牺牲和付出缺乏相应的补偿,最终女性的生育行为以及家庭贡献在离婚时只能由自身承担。三是产假时间短、孩子小无人照顾。调查表明,对女性生育行为影响最主要的三项依次为:产假时间短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66.6%)、孩子三岁前无人帮忙照顾(51%)、工作强度大影响胎儿健康(34.5%)。这说明女性在生育上的犹豫和担心与孩子的健康和成长相关。而现行生育政策规定以及社会支持环境的缺失,是女性生育意愿低的主要诱因。
养育二孩需要女性在家庭方面投入更大的时间和精力
为此,建议实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同时,要完善女性权益保障,从而提高生育意愿。
就业机会方面,国家提供政策支持,促进男女就业公平。针对女性就业局面更加严峻的判定,全社会都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优化政策、强化监督、营造氛围等方面,为男女公平就业创造条件。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对性别歧视的界定难于操作的问题,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做法,为女性劳动者提供政策保障。如挪威、瑞典、希腊等国对于那些安置女职工多的企业,在税收上予以一定的优惠,以鼓励企业吸纳女性就业。进一步明确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行政主体的监管职责,通过加大对企业招工、裁人等环节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保障育龄妇女的就业权利。鼓励用人单位适时调整用工观念,充分理解国家计生新政的重大意义,人性化地保障女性职业稳定,给予女性和男性同等的职业发展机会,积极营造男女公平就业的环境和氛围。
生育保障方面,强化女性孕期保健,完善生育保险待遇。针对女性的生育担心和对政策完善的期盼,从产假时间、生育保险、医院硬件资源保障、孕期保健等方面入手,切实保障女性生育权和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女性产假时间短的担心,应借鉴国外经验教训并考虑中国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产假时间并增加男性育儿奖励假,促使男性参与家庭育儿,切实保障女性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同时,改进生育保险的报销模式,优化报销环节,尽可能地实现实时报销,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强化孕期保健,提倡自然分娩,同时明确孕产期必要的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检查项目带来的卫生资源浪费和过高的生育医疗费,增强高龄产妇的孕产服务和保健项目,以确保高龄产妇的生育安全、提高生育质量。
婚姻法律方面,尊重妇女家庭贡献,加大财产权益保障。针对生育政策对女性家庭生活的影响,应尊重妇女家庭贡献,加大女性家庭财产权益保障。借鉴国外在离婚处理中关于房产、财产、儿童和妇女赡养费等法律措施,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补偿女性在婚姻和生育里的隐形牺牲和付出,确保女性家庭贡献经济补偿的合理、合法化;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及时确立离婚扶养制度,对因离婚造成女性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或身心严重伤害的,提供扶养费用,将夫妻扶养义务延伸作为离婚的附带事项,提高女性保障能力和免除女性生存压力;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加强对负有子女抚养义务的女方的保护,对于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不清楚,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司法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确保妇女财产权益的实现。
加大对儿童福利机构发展的政策扶持
社会福利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发展。针对职业女性对孩子小无人照顾、母乳喂养不便等担心,从社会支持、单位支持等角度,帮助女性平衡生育、家庭责任与工作的矛盾。在公共场所和单位层面,应加强资金投入,创造条件,设立哺乳室、母婴室,解决部分女性哺乳尴尬或者无法哺乳问题;根据城市区域发展需要,加大对儿童福利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的规划和设置,将三岁前儿童照顾问题与适度普惠型的儿童福利制度相结合,大力发展高质量的家政服务业、幼儿园、托儿所,做好妇女生育和养育期的社会后援支持,确保儿童福利全方位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责任编辑 徐飞